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占用税有什么区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_百度知道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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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工矿区范围内、互为补充,是一次性征收的,与耕地占用税作相应的衔接,是按年征收的、建制镇,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因此;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国家在《条例》规定上。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这两个税相辅相成,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起阈镭丰肝莶菲机呢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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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立为一个单独的新税种,但未开征。长期以来,我国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在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此,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十一月一日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这样,企业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过去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总是尽量多占地、占好地,宽打窄用,占而不用,浪费惊人。这与我国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通过开征土地使用税,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土地,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这样,就起到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作用。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要考虑经营效益。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占地多少、使用得当与否都与成本无关,这样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另外,还有城市土地的级差收益问题。所处地理位置好的企业,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的级差收入;地理位置差的,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所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级差收益将日益增加、企业在土地收入上的差别也就日益扩大。开征土地使用税既可以体现占用土地的有偿性,又可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促进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土地级差收益的形成,除了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资开发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在这块土地的周围所进行的投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使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都归为土地使用者所有,国家对土地的大量投资不能收回。这种分配关系是极不合理的。开征土地使用税后,将土地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从而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税制改革,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开征的四个地方税种之一。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均已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税制,由于它涉及面广、收益额较大,就为建立地方税体系,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征收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怎样确定的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土地测量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不能马上完成。因此,对尚未组织测量的,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怎样确定的?为什么要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
根据《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二角至四元。这个税额是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参考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结合有些地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费额标准以及当前企业的承受能力,经过反复研究测算确定的。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主要原因是,我国幅员辽阔,沿海、内地、边疆之间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都按照同一税额标准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把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二十倍。这样,各地政府划分本辖区内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选择余地较大,便于划分和确定.此外,考虑到一些省、自治区经济较为落后,税负相对较重;以及个别经济发达地区需要提高土地使用税最高税额的具体情况,《条例》又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这样,《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就比较适应我国的国情。
七、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照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这些单位的非自用土地,例如,建房出租以及生产、经营等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条例》还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以体现支持发展能源交通建设和农林牧渔生产的政策精神。
为了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条例》规定,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五年至十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如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对欠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对偷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了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准备工作。
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工作相当复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工作量大,尤其在开征初期要做大量基础工作。为了保证开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开征土地使用税的意义,掌握政策精神,熟悉《条例》和《细则》的各项具体规定,这是保证土地使用税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
第二,做好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开征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一税种。
第三,积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测绘等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情况,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做好。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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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从事建房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余值)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先后顺序确定: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占用耕地的面积从租计征(租金)税率<font color="#.2%定额税率(题目中给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决定)定额税率(题目中给出)12%、4%纳税时间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土地、房屋所在地耕地所在地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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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有何异同
9:27:19来源:中税网 作者:陈彦云【】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共同点有:都适用《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都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都实行幅度税额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都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不同点有:
  1、定义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征收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一般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占用耕地要纳耕地占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计税依据不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5、单位税额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实行幅度税额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8218;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8218;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土地使用税也实行差别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特点不同: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税,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点。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因此,土地使用税具有财产税或级差资源税特点。(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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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条一把,煮熟后捞出,淋点蚝油或用现做的葱油拌一拌,就能吃……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怎么算?-江苏税务答疑1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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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怎么算?
问题: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怎么算?
你好!我是一个房产开发企业,单位于08年前得到一土地,可是一直没有全部取得土地使用证,当时已交了耕地使用税和契税,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土地使用税?现在才交地一部分,是全交还是部分交? 上面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回答。不过我想问为什么不执行以下文件?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文件类型:规章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状态:全文有效 点击数:541 苏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50万人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20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12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税额标准范围内确定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调整方案提出本地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文件类型:法规 发文单位:国务院 状态:全文有效 点击数:277 国务院令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具体说明:苏政发[2008]26号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时间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证时间超过了一年,原因不在企业,是政府的问题。请问土地使用税如何减免一年?
江苏地税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您企业征用的是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用的是非耕地,应当自批 ......全文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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