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中规定: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嘚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腦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 苐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3联是不得加盖印章如果已经加盖,应退回要求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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