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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能给本公司高管贷款吗,有没法律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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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规范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货币资金是公司重要的财产物资,其保管、解交、领用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现金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保管。
现金的使用范围:
1、国家规定以现金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费等;
2、按规定支付给非公司员工个人的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转账结算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不能办理转账的其他款项支出;
6、经批准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的支出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职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或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应根据〈费用性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经批准的“报销申请单”或“借款申请单”经收款人签字后支付现金。
出纳收取现金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据,并及时送交经办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对属于营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解交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坐支”。
任何人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不准设立账外库存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出纳人员应每日登记现金流水账。为确保公司财产安全,除出纳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对库存现金盘存清点外,有关人员应不定期地会同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月底结账时,必须做到现金流水账、日记账和总账余额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公司的日库存现金限额应以银行所规定的限额为准。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在下班前解送开户银行。在法定节假日前必须予以清库。
第十条 为确保安全,出纳赴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单位派车随往。提款金额超过贰万元时,必须两人同行。
第十一条 有关支出或个人使用的定额备用金的限额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定
支票及汇款管理
公司支票、本票、汇款的管理由财务部出纳负责。
经办人员需要领取支票等时,原则上须持有收款方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或收据等,下同),在确实无法取得时,可先行由经办人办理借领手续,但该等有效文件必须由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取并交回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在开具支票、办理汇款时,原则上须确保收款单位名称与有效证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的一致,如果有签报(或申请报告)、合同等,还必须同时确保相关单位名称的一致。
业务人员由于业务需要领用支票,必须填写相关手续并注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请领导审核签字。如金额暂无法确定,应写明限额;暂未确定收款单位的,签发时可空缺,但支票出手前必须由经办人员负责填写收款单位,不能将无收款单位的支票交给他人。有专项用途的款项支付,还必须附上款项支付的依据(如合同等)及内部签报等以说明付款原因。出纳根据经批准的有效附件,开具支票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一次支付金额较大的,应提前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及时筹款。
出纳人员开具支票时应坚持填全要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全项目的必须至少填明开具日期,具体用途和使用限额三项内容。
支票的签发采用双印鉴制(一枚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公司法人名章)。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人负责法人名章的保管和使用,有关人员在签发出纳开具的支票时,应认真核对所填要件与存根要件是否一致,以及各控制要点(如无确切金额时限额是否填写等)的填写是否规范。
出纳在发出支票的同时,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支票领用日期、支票号码、支票用途、使用金额,并经领用人签字,在退回支票或报销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支票签发领用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许转让使用。领用人员无论使用与否均必须在十天内返回销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如发生支票丢失,财务部门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空白支票,并存入保险箱内。凡因故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印章或签署作废字样,并妥善登记保管,于年末编制销毁清单,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已领取但尚未使用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并承担包括赔偿因遗失支票而导致公司损失在内的有关。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需办理银行汇款等手续的,必须事先填写相关手续,列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账号、款项用途和金额,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请有关领导审核签字,有专项用途的款项支付,还必须附上付款依据及公司内部签报,说明付款原因,财务部门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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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867人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抽逃注册资本;(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风险评价;(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有洗钱行为的;(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第三十四条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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