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连海之星吉他大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直聘远洋船员 - 5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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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就。远洋船队总体规模和远洋渔业产量均居世界前列,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日趋优化,我国开始从远洋渔业大国向强国稳步迈进。”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座谈会上说。  日,中国水产总公司13艘渔船组成的远洋渔业船队开赴西非海域渔场作业,揭开了中国远洋发展历史上的光辉一页。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艘远洋渔船长期在40个国家专属经济区及、印度洋、大西洋公海作业。  公海海业资源开发能力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远洋渔业综合实力。据农业部统计,2014年我国公海渔业产量占我国远洋渔业总产量的比重已达65%,这一比例是2000年的4倍多。目前我国公海鱿鱼钓船队规模和鱿鱼产量居世界第一,金枪鱼延绳钓船数和金枪鱼产量居世界前列,专业秋刀鱼船数和生产能力跨入全球先进行列,南极磷虾资源开发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发展远洋渔业打破了公海资源长期被发达国家垄断的局面。对提升我国渔业机械装备水平、满足国人消费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董事长刘身利说。  专家同时指出,由于起步较晚,在装备水平、作业方式、资源探测能力等方面,与日本、瑞典、美国等远洋渔业强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远洋渔业已成全球渔业大国资源利用的重要领域。据测算,海洋鱼类在合理开发的情况下可满足300亿人左右的蛋白需求。仅南极磷虾的资源蕴藏量就有10多亿吨,科学合理的年度可捕获量可达近亿吨,相当于全世界目前海洋水产品年度捕获量的总和。  作者:王宇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15-03-3015-03-3015-03-3015-03-2715-03-2715-03-27您的位置: && 企业信息 && 威海海之星渔业有限公司
威海海之星渔业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国有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山东威海香港路
威海海之星渔业有限公司介绍:
威海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06年3月。公司经营范围为远洋渔业捕捞,水产品收购、加工、冷藏、销售、运输、船舶修造。远洋鱿钓生产为公司的主导产业。
公司经过多年的勤奋耕海与大胆探索,使公司渔捞生产船只,从小到大,作业渔场从近海、近洋走向远洋。我公司现拥有一支精干的远洋生产船队,现公司拥有200艘渔捞生产船,常年作业于西南大西洋公海及东南太平洋公海和西北太平洋公海海域。年产阿根廷鱿鱼,秘鲁鱿鱼约12万吨。公司年产值达16.5亿元人民币,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是企业的精神动力,企业全体员工为实现公司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威海海之星渔业有限公司招聘职位:
200人 / 不限 / 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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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敏与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980号原告:沈明敏委托代理人:王凯磊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武海委托代理人:王永松被告: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武海委托代理人:全世龙被告:舟山市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江原告沈明敏为与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之星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海之星公司)、舟山市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明敏的委托代理人王凯磊、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松、被告舟山海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世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明敏起诉称:日,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月利率为4%。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根据约定将上述借款汇付给三被告。然而时至今日,除合同项下担保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原公司)曾于日代偿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外,三被告至今仍未归还相应剩余本金及所有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62931元(暂计算至日),合计本息4062931元(以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根据年利率22.4%计算仍在诉请之列);2.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7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日起至日止的利息40110元和自日起至日止的违约金1022821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均按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被告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并支付自日起按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止。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舟山海之星公司均答辩称:借款事实清楚。律师代理费过高,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方经济困难,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龙江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原告沈明敏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1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宁波市镇海广海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舟山海之星公司认为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月息4%”有涂改,对借款合同的其他部分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经查证,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无涂改痕迹,且被告方也未能提供相应合同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沈明敏与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舟山海之星公司、龙江公司及案外人本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指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向甲方(指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乙方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2‰支付违约金;甲方汇出账户为宁波市镇海广海物资有限公司,乙方收款单位为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丙方(指本原公司)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宁波市镇海广海物资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汇款4000000元给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日,本原公司归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三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沈明敏与被告宁波海之星公司、舟山海之星公司、龙江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三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三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低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中并无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原告也未提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依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沈明敏借款3000000元,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40110元和自日起至日止的违约金1022821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沈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6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663元,由原告沈明敏负担1633元,被告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之星水产冷藏有限公司、舟山市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审 判 长  吴绍海人民陪审员  陶国联人民陪审员  许建永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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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我局认真做好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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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远洋企业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海渔外函[2013]43号《转发农业部渔业局开展2012年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局对&欧亚&、&海之星&及&甬发&3家涉及项目企业的资金投入、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再次进行了调查分析。&
据了解,2012年度我市有16艘远洋渔船列入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涉及中央补助资金1.42亿元。截止目前,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建的4艘中2艘已出海试捕,另2艘也将于近日可下水试航;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4艘已于今年7月底分段组装合拢,并进入设备安装阶段,预计明年4月份可以全部完工;宁波甬发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8艘,目前在建的2艘预计明年5月份完工,另外6艘已拟定开工计划和设备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分阶段实施。
针对个别企业由于受资金、南大西洋鱿钓生产不景气等因素造成进度缓慢的情况,我局对涉及项目企业的进度目标、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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