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Y新农保每年交费后.有没有什么收据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手里.应该由什么单位出具的收据才有效.都是些什么手续...

备战2013年省考必备公务员常识(一)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贡献于
评价文档:
8页免费5页免费14页免费1页免费3页免费3页免费3页免费3页免费7页免费2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32页1下载券38页1下载券24页1下载券13页1下载券61页1下载券
备战2013年省考必备公务员常识(一)|21年​公​务​员​考​试​省​考​必​备​知​识​点​,​你​还​差​多​少​?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大小:1.16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新农保交钱后只收到村委会一张收据但没盖什么单位的章.这是国家政策吗.付合什么_百度知道
新农保交钱后只收到村委会一张收据但没盖什么单位的章.这是国家政策吗.付合什么
提问者采纳
应试不符合法律的。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那只是给你出具的临时收条,如果是村委会代收新农保是由当地财政所收取保险基金的,你可以凭这个村委会的临时收条去换,待正式的财政票据开回来后
新农保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财政支农惠农政策问答_文档下载_文档资料共享网
文档资料共享网 文档搜索专家
当前位置: >>
>> 财政支农惠农政策问答
财政支农惠农政策问答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1、什么是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答:农作物良种补贴是中央为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提高效益,鼓励农民(种植者)使用优良品种,对农民(种植者)种植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作物进行良种补贴。2、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答: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全部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由中央财政按粮食播种面积下拨到我省。3、国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1、什么是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 答: 农作物良种补贴是中央为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提高效益,鼓励 农民(种植者)使用优良品种, 对农民(种植者)种植玉米、 水稻、 大豆、 小麦作物进行良种补贴。 2、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全部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由中央 财政按粮食播种面积下拨到我省。 3、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对象有哪些?补贴的标准是多少?补贴的 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答:(1)补贴对象。全省农村使用优良品种种植水稻、玉米、大 豆、小麦的农民等(种植者)。(2)补贴标准。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 补、谁种补谁。水稻每亩 15 元,玉米、大豆、小麦每亩各 10 元。以 上依据《2009 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 财[2009]20 号)文件执行。(3)发放程序。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采取 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发放,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良 种补贴具体的发放程序为: 各地组织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 和品种。由村委会建立农户补贴档案,并对补贴农户、补贴品种、补 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登记、核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七天。经公示无疑义后,财政部门依据农户种植清册直接发放补贴。 为掌握补贴发放进度,各地农业、财政部门通过建立补贴资金发放进 度日报制度,丛补贴资金到账之日起,对补贴资金兑付进度实行一日 一报,必须在半个月之内将祉贴资金发放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可随意简化工作程序。良种补贴的发放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 《农户 良种种植面积卡》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确定 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 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 4、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责任落实单位是哪里? 答:各级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良种补贴政策落实负总责。各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实有序进行。农 业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完善的补贴关图表册卡,行规范化管理,根据统 计部门的数据, 及时提供应享受良种补贴农户(种植者)的全部相关信 息资料;及时指导种子经销单位准备优良品种供农民选择,并指导广 大农民种植适合本地的作物良种。业和统计部门负责核实面积,提供 良种补贴政策落实有关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依 据农业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种植者)。监察 部门负责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的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5、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主要目标是: (1)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 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 促进农民增收。(2)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 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农业。(3)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 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山区、半山区、水稻 产区、 牧区机械化发展。 (4)促进省内农机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6、农机购置补贴的补贴对象是哪些? 答: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纳入实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牧渔民、 市、县所属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取 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 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 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 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农机 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 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 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 户 “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 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给予优先补贴。 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 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7、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及规模是怎样的? 答: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0 年我省购机补贴覆盖全 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含县属农场、牧场);重点推进水稻、大豆全 程机械化、 玉米收获机械化和机械深松整地、 保护性耕作生产机械化。 补贴资金应向粮食作物种植大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列入全国 100 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8、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有哪些?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1)补贴机具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 植保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水产养殖机械和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 9 大类(详见附录“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2) 补贴机具的确定。 桉照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总体范围, 根据我省农、 业生产和农机化生产实际,严格遵循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 等原则, 对各农机企业申报的补贴产品机型进行初选审核和专家封闭 终审,确定了 9 大类 24 小类 64 个品目的机具范围,按照农业部规定 对补贴产品机型进行了分类分档, 通用类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由国家 确定,非通用类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由省里确定。(3)补贴标准。购 机补贴继续执行不超过 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 超过 5 万元。10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 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 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为 12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 额可提高到 20 万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在全省 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农业(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在 制定本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的通 知》 (黑政发[2010]16 号)要求, 在农民选购我省生产的农机产品时(补 贴目录中的产品),应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县(市、 区)财政补贴 10%。(4)补贴重点。为确保我省粮食生产对农业机械 的需求,按照不同作物和区域确定补贴重点。①玉米主产区重点补贴 玉米联合收获机、9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精密 播种机、植保机等机具。②大豆主产区重点补贴 90 马力以上大型拖 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精密播种机、植保机等机具。③水稻主产区 重点补贴 30 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整地机械、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 合收获机。④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重点补贴 30 马力以上拖拉 机及配套机具、精密播种机。 9、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解决。农机购置补贴列人 中央补贴范围的,30%的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油菜割台以及省补贴 标准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 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补贴目录内机具的差额部分由 省、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为:欠发达地区和海南岛由省 财政承担 70%,县(市、区)财政承担 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 40%,县(市、区)财政承担 60%。根据我省实际情况,2010 年我省购 机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含县属农场、牧场);重点推进 水稻、大豆全程机械化、玉米收获机械化和机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 作生产机械化。 补贴资金应向粮食作物种植大县、 保护性耕作示范县、 列入全国 100 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1)农业机械补贴资金 分配原则: 第一批农业机械补贴覆盖全省水稻种植面积 5 万亩以上的 农业县(市、区) (含县属农场)。在综合考虑各水田县(市、区)水稻 种植面积(权重占 45%)、水稻产量(权重占 45%)、水稻插秧机械化 程度(权重占 5%)和水稻收获机械化程度(权重占 5%)等综合因素, 科学合理确定本批购机补贴资金控制规模。 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在综 合考虑实各县(市、 区)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权重占 35%)、 粮食产量(权 重占 35%)、农机化水平(权重占 20%)等综合因素,参考调查摸底情 况,同时考虑大豆作物产量相对低,因此剩余 10%按各县大豆种植 面积追加相应的补贴额度, 最终将第一批补贴资金扣除确定第二批购 机补贴资金控制规模。(2)植保机械补贴资金分配原则:一是耕地面 积较较重,防治作业量较大的现状,对以旱作为主的地区在资金分配 额度上适当倾斜(分配权重为 20%)。 (3)畜牧机械补贴资金分配原则: 一是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根据各项目市(县)现有奶牛头数、各项 目市(县)现有奶站个数和需要改造或新建奶站个数和各项目市(县) 上 报 需 要购 买机械 数 量 ;二 是青黄 贮 机 械设 备:根 据 各 项目 市 (县)2009 年底奶牛、肉牛等草食动物存栏数量、各项目市(县)青贮 玉米、粘玉米、苜蓿种植面积,及秸秆数量、各项目市(县)青黄贮机 械缺口情况、 各项目市(县)上报需要购买数量和调查统计农民自筹资 金充足情况及农民的购买意愿;三是全混日粮(TMR)饲料制备机:根 据省畜牧兽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 2010 年黑龙江省奶牛全混日粮 (TMR)饲料制备机补贴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各县(市、区)具体 申报情况进行农机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依据 《黑龙江省千万吨奶战略工 程规划》中重点发展的 34 个奶业市(县),尽量将补贴资金分配给奶 业重点发展市(县)。 10、农机购置补贴发放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农机购置补贴发放的程序如下: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 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公 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 (3)购机。购机者须到省农业厅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购机, 购机时向经销商提交购机补贴协议, 并按扣除中央补贴金额后的机具 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4)享受省级购机补贴的,年底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购 机情况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 报的购机情况审核后,由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各地再将补 贴资金支付给购机者。 六、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24、我省粮食直补资金是怎样分配的? 答:我省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是“有税有补、无税不补” 。在此 原则基础上,我省在 2004 年实行粮食直补蚊策时,在粮食直补资金 分配方面,是通过省对市(地)租市(地)对县(市)两个环节分配的。 2006 年起,根据“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了减少上作环 节提高工作效率,粮食补贴资金由省直接对县(市)进行分配,但是, 仍然执行原来市对县分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基数。省对市(地) 补贴额度。按照确定的全省补贴基数,以市(地)为单位,依据 2003 年农业税计税面积、 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7 至 2001 年五 年(小麦、大豆品种按 1997 年至 1999 年三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 购粮)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及各占 50%、 30%和 20%的权重,核定各市(地)补贴基数。同时,按市(地)补贴 基数的 2%,核定机动补贴。市(地)对县(市)补贴额度。市(地)结合 本地实际,可按所属县(市)2003 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品种粮食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各占全市(地) 的比重和一定的权重,也可按 2003 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或 各占一定的权重,以及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方式,核定所属各县 (市)补贴基数。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省总体方案所确定 的原则,并将省下达补贴基数全部分配给所属县(市)。 25、我省粮食直补资金总体规模是多少?种粮农民究竟能得到多 少实惠? 答:我省 2004 年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 1 8、53 亿元,2005 年增 加到 19、29 亿元,2006 年达到 23 亿元,已超过国家要求占粮食风 险基金 50%比例,2007 年后保持 23 亿元规模不变。按目前我省粮食 直补资金规模 23 亿元计算, 全省平均每亩耕地补贴标准为 14、 元, 18 每年直接增加农民人均收入 107、60 元。由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主 要是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粮食主产县与非主产县之间补贴标准有一定 差异,但无论高低,都确实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 农民的生活。 26、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什么时候发放?何时发完? 答:为了及时帮助农民解决备春耕生产资金困难问题,我省对农 民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间, 都是在每年 3 月中 旬开始发放,3 月末发放完毕,以保证农民备耕生产顺利进行。如果 当年国家增加增量补贴资金,则按国家规定时间及时发放。 27、粮食直补资金由谁对农民发放? 答:我省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是在各 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民直接发放,不允 许由村社发放和集体代领。目前,我省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 资金的发放方式,除极个别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外,全部实行了“一折 通”发放方式。对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均通过农 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部门直接打人农民“一折通” ,由农民自行 到就近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部门领取。 28、直补存折被乡村干部拿走,直补款被扣怎么办? 答:按照我省粮食补贴工作“七不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擅自 收缴农民粮食补贴存折(卡)。 如果发生直补存折被乡村干部拿走或直 补款被扣问题,农民可以按《粮食补贴通知书》上明示的各级财政部 门粮食补贴信访政策咨询电话,首先向所在县(市)财政部门进行反 映。 对所在县(市)财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的, 可以直接向所在市(地) 或省财政部门进行反映。经查证核实后,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 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黑纪发[2004]12 号) 第六条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农民对个人 的直补存折应该像对手中的现金一样作为个人财产认真管理好, 不能 随意将直补存折交给任何人。 29、计税耕地经国家批准被征用或退耕还林后,能否发放粮食直 补资金? 答:按国家和我省的粮食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是为了促进粮 食生产发展,是对种植粮食等主要农作物计税耕地给予的补贴。因为 计税耕地经国家批准被征用或退耕还林后, 一方面不再种植粮食等主 要农作物,另一方面分别得到了耕地补偿费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所 以,不能再发放粮食直补资金,也不能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 30、农民承包的机动地和承包他人土地是否可以享受粮食直补? 答:按照我省粮食补贴“有税有补、无税不补”的基本原则,农 民承包乡、村(集体)的土地和承包他人土地,凡是 2003 年缴纳农业 税的土地都享受省粮食补贴。 承包人承包(租)乡、 村(集体)机动地的, 凡是能够分清缴纳农业税土地和未缴纳农业税土地的, 原则上将缴纳 农业税土地的粮食补贴分配兑付给承包(租)人; 区分不清缴纳农业税 土地和未缴纳农业税土地的, 可以采取相应降低承包费的方式对承包 (租)人进行补贴,降低承包费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粮食补贴标准,并 且要签订承包(租)合同予以明确。农民个人之间土地流转,承包人承 包(租)他人土地的,由于各地土地流转情况不尽相同,各市县可以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自行确 定补贴对象。根据农民个人之问土地流转自愿协商的特点,主要应通 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粮食补贴归属。 31、粮食直补政策今后还有没有? 答:粮食直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也是中央政府对三 农政策的着力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 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健全农业补贴制度, 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提高农民 种粮补贴, 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 整机制。 ”所以,根据目前国家粮食补贴基本政策,国家对农民粮食 直补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取消,而且补贴标准也不会降低。 七、农资综合直补政策 32、什么是农资综合直补? 答: 农资综合直补是国家为了确保成品油价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 革顺利进行,保证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在综合 考虑种粮农民使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支出增加,所给予综合 性直接补贴的一一项惠民政策, 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种粮农民的关 怀。国家对农资综合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动态调整、只增 不减”的基本原则。动态调整,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 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财政相应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相应提高对 农民补贴标准;只增不减,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农民种粮农 资支出减少,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财政上年已安排的补贴规模在当 年不减少,对农民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33、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管理分配? 答: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为了保 证此项资金的安全性和向农民兑付的及时性,省、市、县各级财政部 门均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置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和专账管理。 为了保持粮食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利于农民对政策的理解,我省农资 综合直补资金分配,是按照粮食直补面积和对象进行分配的。为了帮 助农民解决备春耕生产资金不足问题, 我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粮食 直补资金是同时发放的。 34、农资综合直补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的补贴对象是一致的,为农业 税纳税主体,好原农业税实际纳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 性减免的应纳税人按目前国家拨补给我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计 算,全省平均每亩耕地补贴标准为 42、2l 元,每年直接增加农民人 均收入 322、21 元。 35、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程序是什么?如何兑付? 答:为了规范做好粮食补贴工作,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 的补贴程序及兑付方式是完全相同的。 一是每年年初在上年农户实际 补贴面积基础上,核实确定当年农户享受补贴面积;二是依据上级财 政部门下拨的补贴数额确定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的补贴标准; 三 是以村为单位将农户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应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 和补贴数额进行公示;四是按公示无误的农户补贴信息发放《粮食补 贴通知书》 ;五是按公示无误的农户应得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补 贴数额,通过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直接打人农民“一折通” ;六是 农民持“一折通”等有关证件到就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白行领 取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我省粮食补贴兑付方式,除极个别 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发放现金外, 其余全部实行了 “一折通” 发放方式。 36、对骗取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如何处理? 答:为了从组织纪律方面保证粮食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 年省纪委制定下发了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 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纪发 [2004]12 号),第八条规定: “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粮食补贴资 金的, 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处分” 。同时,全额收回所骗取的粮食补贴资金。 八、政策性农业保险 37、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它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 政策性农业保险, 是一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 是按照 “政 府扶持、市场运作、广泛覆盖、保障适度、风险共担”原则,采取商 业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联办共保的形式, 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 粮食安全的农畜产品开展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的保险。 政策 性农业保险是有政府扶持的农业保险, 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 惠,比如给予投保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而商业性农业则由保险公司 自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虽然都是农业保险,但 两者在经营和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区别。 表 1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府推动+保险机构经营 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效益 营 优先 政府对参与农户进行保费补 先 企业经营行为,公司效益为 商业性农业保险 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运 贴并 提供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保费低,保险责任范围大 保险品种多投保农户自缴保费,保险公 司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保费高,保险责任范围小 保险品种少38、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收入的波动。由于政策性 农业保险提供灾害损失补偿, 农民可以尽快地恢复灾后农业生产和生 活,减轻所受灾害带来的损失。 (2)有利于灾害的预防和有效救助。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防赔 结合,通过保前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灾预案等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灾害 的发生。当灾害发生后,又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 失” 。 (3)有利于保障农业投资安全。 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 障,农民可以放心地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再生产,从而有利于增 加农民收入。 (4)可以帮助农民容易获得贷款。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 银行更放心地贷款给农民朋友进行农业投资。为此,国元农业保险公 司还推出农村生产小额信贷保险业务,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5)可以帮助农民积极地试验新品种, 有效地化解新品种试验过 程中的风险,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39、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救济是不是一回事? 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救济并不是一回事。政策性农业保险 和政府救济有很大的区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保险经营机构提供, 而政府救济一般是由政府提供; 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 行为,政府救济则是政府单方面的转移支付;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取得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政府救济不用支付费用;四是发生灾害 时,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固定,以帮助农民恢复 再生产为目的。政府救济的不确定性大,救济金额一般较小,以保证 最低生活水平为目的,作用比较有限。 40、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2007 年以来,我省启动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 迎。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先后于 2008 年、2009 年、 2010 年制定印发了 《黑龙江省 2008 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 《黑龙江省 2009 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 《黑龙江省 2010 年政策性农 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专门就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规定。 41、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有哪些?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 在国家规定的险种中, 我省结合实际情况, 开办了种植业(包 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养殖业(能繁母猪和奶牛)的 2 类 6 个 险种的农业保险。参保对象包括: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户,规模 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 42、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我省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实施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即由财政为参保农户提供保险费补贴。目前,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由 财政补贴 80%一(其中,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各分担保费补贴的 35%、25%、20%);养殖业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 80% (其中, 中央、 省、 县三级财政各分担保费补贴的 50%、 20%、 lO%), 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由财政补贴 70%(其中,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各 分担保费补贴的 30%、30%、10%)。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以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43、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是什么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答: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不一定什么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农民朋友大多数都有这个疑问, 这主要是没完全了解农业保险合同的 缘故。农业保险合同中对于承保的保险责任是有严格规定的。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发生的自然灾害确实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3)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合同所规定的起赔点; (4)发生灾害后,投保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5)其他一些保险合同的规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五个条件,保险机构才会进行理赔。只要有 其中一条不满足,保险机构就有理由拒绝理赔。另外,考虑到农民支 付能力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低保障、低保 费、保大灾”为经营原则,以可能遇到的主要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作为 保险责任,如暴风暴雨、洪水、动物疫病等,赔偿金额也是以物化成 本(生产成本)为主,还不能弥补农户的所自损失,更不能保障参保农 户的所有种植、养殖收入。 44、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参保农户平时应做些什么?灾害来 临前应做些什么? 答: 对参保农户来说,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后, 并不是万事大吉, 平时还是要精心管理,积极进行灾害预防。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 种低保障、低收费的保险形式,保障的仅仅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一 旦发生损失,并不是任何损失都赔偿。农户要获得正常的赔付,需要 尽一定的义务,即平时要认真做好田间管理,按照农技部门的要求做 好病虫害防治。 参加养殖业保险的农民朋友要在平时做好畜牧管理部 门和保险公司的防疫、配种、妊娠等记录,建立和执行防疫、治疗的 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的畜禽发病后要及时给 予治疗,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能弃之不管,应当积极施 救,降低灾害损失,否则保险公司将根据农户未尽义务致使损失发生 或扩大的程度少赔甚至拒赔。参保农户还有以下义务需要注意: 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 一旦发生危险增加, 投保人应该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是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风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 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三是防灾防损和灾害积极救助的义务: 农民朋友仍然要采取积极 的措施,防止灾害损失,尽量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是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 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能确定保险事 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5、发生灾害事故后,参保农户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申请理赔? 答:(1)应采取的措施:如果合同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所列举的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 农民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①保护好灾害现场, 没有经过保险人的允许,投保人不能随意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理;②及 时通知保险机构,把受灾的情况跟保险机构讲清楚,以便保险机构判 断; ③配合保险机构进行查勘、 定损; ④提供相应的单据, 列入保单、 相关部门的证明等。每一种农业保险所需要的单据是不一样的,农民 朋友可具体参照相应保险合同的规定。 (2)理赔的程序:因为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险别各不相同,所以 索赔的具体程序也不同。但是,一般来说,索赔都要经历以下几个步 骤:①通知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将事 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 并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请求期限,就丧失 了向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②进行合理的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在保险人查勘、 核实或同意之前,投保人应当保护好本事故现场,不得自行处理。⑧ 提供索赔的单证。一般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 费的凭证; 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 比如身份证、 户口簿等;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失后果的文件,诸如出险证明、损害 鉴定证明等;索赔清单。④接受保险人的检验。在保险人到达事故现 场后,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害程度和损失 数额。⑤领取保险赔款。 九、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政策 46、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一是公益 优先。主要投向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农村基础设 施和群众共同受益的生产发展建设项目,重点解决民生问题。二是多 建多投。依据试点村当年村内基础建设和生产发展建设投入情况,多 建多投。三是先建后投。由试点村先行建设,根据当年已完成情况进 行奖励,先建设,后奖投。 47、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用途是什么? 答: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支持村内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群众共同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生产发展项目建设以及省里统一安排的其他专项支出。 48、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支出的范围有哪 些? 答:该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投”方式,重点支持省级新农村 重点示范村和试点村建设。 支出的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道路、桥梁、清洁能源、安全饮水等项目建设补助。 (2)社 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村级信息服务、文化活动室 (馆)、村部建设、卫生所(院)等项目建设补助。 (3)人居环境治理项 目。包括农村泥草房改造、村屯垃圾及污水处理、改厕、公共厕所及 农户用于改善生产生活设施的支出等项目建设补助。 (4)产业发 展项目。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牧业小区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等项目建设补助和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5)其他省级专项支出项 目。 49、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省级试 点村村民委员会首先据实填报 《新农村建设省级试点村专项资金以奖 代投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市(地)、县(市、区)、乡(镇) 各级政府及有关系统、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及农民投 入资金票据。然后报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市)新农村办负责对各 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再由市(地) 新农村办汇总后,报省新农村办。 十、涉农补贴“一折通&相关政策 129、什么是涉农补贴“一折通”? 答:对国家给予农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 机构网点,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 构, 以受益农户为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各项补贴资金统一使用 《财 政涉农补贴资金专用存折》“一户一折” , ,发放各项财政补贴时将资 金拨入农户个人账户,农民持存折,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网点 支取现金。 130、为什么要通过“一折通”发放涉农补贴资金?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 号)提出的 “国 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切实解决对补贴农民资 金发放环节多、资金可能被滞留挪用和发放情况难掌握等问题,提高 资金兑付效率, 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监管, 有效落实各项扶粮惠农政策, 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安全、及时地足额发放,使农民切切实实感受 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 “一折通”办法。 131、通过“一折通”发放的项目有哪些? 答: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补贴对象清晰且补 贴政策稳定, 便于通过金融机构以存折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财 政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农村五 保户补助资金、 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以现金形式发放)和现金补助资金、 农村实行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 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资金、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132、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有何重要意义? 答: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 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 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和“两工” ,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 劳务,通过实行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解决。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 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农民(农工、林工,下同)筹资筹劳 数额较少,不能满足村级(农场、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 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脆弱、 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 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2004 年以来,我省积极 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 以奖代补试点(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 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 立新型农村集体劳动积累机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有利于完善和激 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激发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 引导和鼓励农民出资出劳, 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使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村级公 益事业,带动农民就业,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有利于深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为公共 财政覆盖农村开辟新渠道,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 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 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投入的新机 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转变基层政 权组织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33、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农民自愿, 量力而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 农民参与积极性,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 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项目要选取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 益事业作为切入点,务求取得实效。三是政策引导,筹补结合。一事 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 愿筹资出劳、直接受益为前提,给予适当奖补,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 资出劳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发扬 民主,集思广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 省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所规定的议事程序。 五是全面推 进,重点投入。在筹资筹劳的基础上,政府投入资金,按照“存量适 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原则,实行“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 给予不同的补助与奖励。大力倡导政府投入和社会多元筹资相结合。 六是整合资金,形成合力。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奖补对象、 资金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 将奖补资金与新农村建设等 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其他支农资金不能因此减少,坚 决防止发生“挤出效应” 。 134、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奖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为:只限于全省行政 村(屯、 组)、 国有农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 下同)、 国有林场(不 含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下同)以村民(农工、林工)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屯、组)和场 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 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屯、组)和场内道路、植树造林、 环卫公共设施、清洁能源公共设施、自来水公共设施、有线电视公共 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135、对享受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有哪些 要求? 答:对享受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的要求如 下:对村级(农场、林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 效显著,合理引导群众出资出劳;领导班子公信力强、求真务实、真 抓实干,能够做到议成事、办好事;村民(农工、林工)积极参与筹资 筹劳和所议项目是村民(农工、林工)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同等条件 下,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优先;修建村内道路、清洁能源、自来水和植 树造林项目优先),实行财政奖励资金倾斜。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6、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在 2003 年 1 月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 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 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济制度。建立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 , 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 民健康保障水平, 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解决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问题, 具有重要作用。 19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 定》(中发 2002 1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门关于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3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是自愿参加。国家文件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多方筹资。国家文件规定,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 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 机制。这是区别于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三是 保障适度,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农民的初级医疗 保障制度,在制度初创阶段,只能从低水平起步。因此,国家文件规 定,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 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 广。这与我国其他改革的路径是一致的,即“摸着石头过河” 。任何 一项改革方案的出台,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 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是如此,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198、如何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 偿参加统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个人 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基金通过个人缴费、 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渠道筹集,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 专款专用、 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对农村五保户、低保家 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由当地政府 负责解决。 199、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情况如何? 答: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从 2003 年 9 月开始在 5 个县(市)试点,经过大力推进,2007 年在全省 132 个县 (市、区)全面实施了新农合制度,比全国规定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合 制度的全面覆盖。2009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筹资方式为各级政府补助 8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 省级财政补助 34 元,县级财政补助 6 元,农民个缴费人 20 元。参合 人数为 1370、35 万人,参合率达到 95.7%,农民个人缴费 27878.83 万元,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55628 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46 590.88 万元。全省新农合县(市、区)已累计为 137.33 万参合农民核 销医疗费 25 106、96 万元,占其医疗总费用的 38、36%,当年基金 结余率 1、45%,累计结余率 28、87%。2010 年,各级财政对新农 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 8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120 元,其中:中央 60 元,省级 5 l 兀,县级 9 元,并将全省参合率提高到 98%,参合 农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60%以上,基金结余率保持在国家规定 的当年结余不超过 15%,累计结余不超过 25%的比例范围之内,进 一步提高参保农民的就医报销水平。 20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何管理? 答: 合作医疗资金规模巨大, 资金安全出现伺题就可能引发大事, 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问题。 财政部门对合作医疗基 金管理负有重要职责,省里已经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 法,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举制度》和我省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基 金管理工作。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应切实做到封闭运行。要必须做 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事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 运行。 ” 二是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 对经办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后再拨付资金, 必要时 还应组织力量对医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确保有限的 资金全部及时用于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要使基金收支平衡 并略有结余,防止出现基金财务风险,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 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201、2010 年参合农民如何缴费? 答: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 入高于 6000 元的每人每年缴费 40 元,低于 6000 元的每人每年缴费 30 元。 20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好处? 答: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相应待遇, 抵御大病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和风险, 缓解农民 “因 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3、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答:国务院决定从 2009 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 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 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属于农业户 15,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 满 60 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 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 60 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 待遇。 204、参保农村居民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 费标准分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我省 规定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 超过 1 000 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多缴多得,至 60 周岁止。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 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 少于 15 年。 205、政府对个人缴费如何给予补贴? 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我省 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年缴费 100 元补贴 30 元;年缴费 200 元补贴 35 元;年缴费 300 元补贴 40 元:年缴费 400 元补贴 45 元;年缴费 500 元补贴 50 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 60%,试点县(市、区) 财政补助 40%。对选择 500 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增加 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 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 准的养老保险费。 206、参保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 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 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 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 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 60 周岁时个人 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 55 元,所需 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207、目前我省新农保试点开展情况? 答: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自 2009 年底启动了新农保试点, 全省共有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郊区、富 锦市、肇源县、虎林市、宝清县、铁力市、勃利县、萝北县、绥棱县、 爱辉区、漠河县等 14 个县(市、区)列入首批新农保试点。14 个试点 县(市、区)农业人口总数为 288.82 万人,占全省农业人 15 总数的 12.6%; 其中: 周岁以上农业人口 30.45 万人, 60 占全省总数 10.22%; 16 至 59 周岁农业人 15214、95 万人,占全省总数的 12.75%。目前 已经有 28、36 万名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 年经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省第二批 13 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 试点。加上第一批试点地区,我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农业总人口达到 562.2 万人,点全省 31.58%;60 周岁以上农业人口 61.6 万人,占 全省 20.66%;16 至 59 周岁农业人口 387.3 万人,占全省 22.98%。 208、被征地农民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答:按照《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其适 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 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被征地农民按照 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被征地时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 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为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及以上的为被征地养老人员。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 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 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确认参加养老保险资格。 209、被征地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基数,设 1 10%和 130%两种标准,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 确定,一次性缴纳 10―15 年的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 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 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210、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按时足额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 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本 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三、农村低保制度 211、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 保标准, 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 助制度。 212、农村低保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是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 的原则;二是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属地化 管理的原则;四是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 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是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原则。 213、农村低保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省里统一制定指导性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 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 力水平、 物价指数变化、 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 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由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 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二是有一定 收人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 助。 214、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如下: (1)低保资金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 以家庭为单位,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收人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低保待遇的贫困户的 收人及其他证明由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 府出具。 (2)村民委员会受理: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和实际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 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7 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无异 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 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 条件的,要在《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后备案,并将所有 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人户调查 等办法,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 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上签署意见,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政府审批。对经评审不 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 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 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4)县(市)政府审批: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 次进行公示 3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发放《低保证》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 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 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 回乡(镇)政府。 215、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答: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如下:(1)农村低保资金以县 (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社 会捐助资金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2)农村低保资金 的发放,其发放方案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 政部门每季度初应将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 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 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乡(镇)民政助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财政 所工作人员 2 人以上共同代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金融 机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216、我省农村低保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我省从 2004 年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在四个农业 税免征试点县开展了村低保试点,2005 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农业人 LI 比重较大且经济比较落后的绥化市所辖 10 个县(市、区)。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几年来,我省 多次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水平,由 2006 年的人均 683 元提高到 1 200 元,财政补助水平由 2006 的年人均 346 元提高到 800 元。省级 财政 2006 至 2009 年共下拨农村低保资金 15、3 亿元,其中 2009 年 下达 6、53 亿元,惠及农村困难群众 118、45 万人,为全面实施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同时,为解决农村低保家 庭冬季取暖问题,从 2008 年起,省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 0、61 亿元, 对每户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按 3 人计算)给予 200 元的补助。2009 年 省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 0、79 亿元对农村低保家庭冬季取暖给予补 助,惠及 39、48 万户农村低保家庭。 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17、什么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答: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 资建立基金, 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 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 度。 218、农村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 封顶线。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当地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掌握在 4 000 元左右,对存在特殊困难的家 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219、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户主)凭五保供养证 或特困救助证(农村低保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享受医疗救 助待遇,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 参加合作医疗的补助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 评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 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 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 15 日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乡(镇) 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 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托乡(镇)、村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公 示期限为 7 日。对没有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20、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答: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1)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 之一,县级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2)省、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分 别按 5%的比例提取资金。(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4)农村医 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5)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 他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办法:县(市)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 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 集中支付,应支付给定点医院的,要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应支付给 救助对象个人的,可直接发放或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支付给救助对 象,确保在 1 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221、我省农村医疗救助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为有效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难的问题,按照国家的 统一部署,我省于 2004 年在全省普遍 实施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对农村五保户、 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需家庭缴费部 分给予适当补助。 并对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 疗费用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目前,我 省农村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4000 元。各地可根据医 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目前,有部分市县医疗救助 标准提高到 5000 元,财力较好的市县如哈市、大庆市已将医疗救助 标准提高到 10000 元、8000 元。几年来,省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农村 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2007 年至 2009 年全省级财政共下达农村 医疗救助资金 6.07 亿元,为全省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 供了财力支持,切实缓解了农村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2009 年, 全省共救助农村困难群众 121.7 万人。 五、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22、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答: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居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23、农村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是供给粮油、副食品和 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 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五是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 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 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24、如何确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答:省里制定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是对下补助标准,具体农村 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 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 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25、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是:由村民本人申请 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后 予以公示,公示 7 日后,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 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上报县(市)级 民政部门审批, 经财政部门复核后, 由民政部门发给 《五保供养证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26、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是什么? 答: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 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供养人和五保对象签 订五保供养协议, 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 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和义务。 227、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机构 (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开 支、公用经费和敬老院维修、内部配套设施购置等项经费按照“谁举 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不得挤占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内的经费;供养 对象的日常医疗费在基本生活供养经费中开支, 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在相应的基金中按规定的项目和标 准核销。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从集体经营收人、集体企业上交的 利润中列支一部分用于五保供养经费支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 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228、我省五保供养工作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2004 年,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 的意见》(试行),确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省对下补助标准)是:集 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 1 500 元, 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 1 200 元。 几年来,省里多次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水平,2007 年,将集中供养 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2 200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 600 元,2008 年,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2 400 元、分散供养 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 800 元。 年,省级财政通过农村 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下达农村五保供养经费 7、9 亿元(其中:2009 年 下达 2、8 亿元),同时,各地通过采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村集体 经济补助和社会捐赠等措施筹集资金,切实保证了 14、15 万名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29、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基本情况是什 么? 答:为切实改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提高全省农村五保户集中 供养率,确保实现《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 2010 年末全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 50%以上的既定目标,从 2005 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农村敬老院五年改造规划。 年 全省共投入农村敬老院改造资金 4.65 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资 金 1.42 亿元(省级财政预算投入 O.88 亿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 入 0.54 亿元),市县投入 3.23 亿元。经过五年时间对农村敬老院的 整合与改造,截至 2009 年末,全省农村敬老院由原来的 731 所整合 到 52l 所,床位由原来的 2.96 万张增加到 6.03 万张,总建筑面积由 原来 46 万平方米增加到 59.76 万平方米。目前,我省共有农村五保 供养对象 14.15 万人,集中供养率达到 42.6%。 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291、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村级会 计核算机构代建账、记账、管账。推行村级会计代理制度,一要遵循 依法有序原则,即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村 、 、 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经 村民代表讳论通过,并与会计代理机构签订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后,方可实行;二要遵循“五个不变”原则,即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 不变,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村级独立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村 级财务审批权不变,村级财务监督、民主理财机制不变。也就是“村 财民理、乡代管”的财务管理制度。 292、村级会计核算拟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村级会计账目进入代理机构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 理的内容有:一是账务清理。如村级账内账外的应收应付款项、村干 部误工报酬以及其他与村集体经济有关的所有账目。 二是盘清集 体财产。对集体财产进行盘点,并登记造册。三是对历年合同、协议 进行清理。将合同(协议)的名称、主体、时效、标的和结算兑现情况 等一一登记造册。四是对历年财务资料按统一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归档。五是公布财务账目。清查结束后,应将清查结果向村民公布。 六是办理移交。涉及会计账目、财务负责人印章、会计印章等交接工 作,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镇)有关机构派员 负责监交。 29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有什么规定? 答: 各乡(镇)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与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机构的设立(以下简称中心)应视 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员必须取得财 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其主要职责有: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列席所代理村集体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 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计划编制; (3)办理所代理村集体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 (4)协助所代理的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5)承担所代理的村集体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集体资产的监督 管理工作; (6)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 的行为。 代理会计应按记账、稽核、总会计等岗位科学合理地加以分工, 以保证会计代理工作的有序运行。 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还 应当熟悉财务工作, 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职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29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答: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以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为重点。 其主要职能:审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报表、反 馈财务情况、指导财务分析、做好财务参谋、督促财务公开、管好会 计档案等工作。同时为各村提供会计综合服务,如提供信贷、审计等 有关资料;协助各村做好财务管理,如收支业务的审核;指导和帮助 各村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295、实行会计代理记账后村级报账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实行会计代理记账的村,账务办理移交后,村级不再进行会 计核算,只设一名报账会计,负责村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报账员由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 实 行聘任制。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 (2)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3)办理备用金的领取、保管,保管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 (4)登记备用金使用登记簿; (5)办理报账工作; (6)协助编制农经报表; (7)做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8)协助做好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296、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流程如下: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与各村实行会计报账制度; (2)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 字,并经审批人签字审批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3)村报账员于每月民主理财 Et 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 给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理财小组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审核 专用章,或由小组长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账员退 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 El 记账; (4)报账员每月应将经过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 汇总,并定期报送乡(镇)代理会计机构,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如果 代理会计实行电算化的,应由中心进行复核、结算后,交电脑操作员 进行账务处理; (5)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 会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 账员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 (6)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登记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反馈给村 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表应当按收人 和支出明细账分项目编制; (7)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收到各村报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后,3 天内完成账务处理,并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送交各村; (8)原则上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账务处理程序; 年终结算 10 天 内完成账务处理,并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送交各村,每年的 1 月 2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账务处理程序。 (9)账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 档管理。 297、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行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行要求如下: (1)各村必须将村或经济实体的印鉴,财会审批人员的印鉴或签 字报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 以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核凭证和资 料时查验: (2)各村要配备专职报账会计;现金和银行转账空白支票由专职 报账会计负责保管;报账会计月底结账时应当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 金日记账核对;代理会计应当每月检查一次村集体库存现金,做到账 实相符; (3)各村向会计代理机构报送的凭证、资料,必须手续齐全,有 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要求合法、合规、准确; (4)各村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一份, 以便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对各村的收款票据实 行统一管理; (5)村集体使用的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向乡(镇)管理机构统一申 领,并由报账会计专人领用。报账会计领用的收款票据用完后,将存 根交回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核查注销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 作废收据全套交回; (6)各村调换报账会计要及时通知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并办好交 接手续,以保证经济活动持续顺利进行。 298、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内容有哪些? 答: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内容有:(1)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 务应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 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 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经所统一代理村 级会计业务。(2)会计代理机构负责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 管工作,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3) 会计代理机构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 “一事一议”筹集 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 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 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4)会计代理机构应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 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 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 实相符。(5)会计代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 移交给村委会。(6)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 支、 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 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7)会计代理机构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农村会计代理 服务, 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8) 会计代理机构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 分片负责管 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具备会 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 收入的缴存情况,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 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 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做好其他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299、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核算规定有哪些? 答: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核算规定有:(1)村委会应指定专 人负责收费票据保管、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债权债务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村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等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 作。(2)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 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 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 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 榜公布。(3)村委会确定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 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 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 “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 报等工作。(4)村报账会计按照代理记账机构向村委会配发的现金日 记账,逐笔登记村委会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以便定期与会计代 理机构对账。(5)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乡镇财政所统一 发放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及时将资金缴存在银行开设 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代理记账机构办理收入报账手续。(6)村 委会各项支出要坚持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 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 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村委会 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 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各村向代理记账机构报账时应附村民 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村级会计控制制度 300、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控制点是什么?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 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 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 不准以白条抵库、 不准坐支、 不准挪用、 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 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 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 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 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和完善。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的关键控制点贯穿于收款、盘点、审批、 核对、记账等环节的全过程。 301、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控制点是什么?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 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 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 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 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 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采 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控制点在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 节。 302、销售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控制点是什么?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并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 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 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 将销售收入及时人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销售内部 控制制度的关键控制点在于:销售、发货和收款环节,不得由同一部 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303、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控制点是什么?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 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 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 (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村集体 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 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 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 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 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 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 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 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 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 以纠正和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控制点在于:投资项目 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检查等内容。此外,对于大量存在的村级 债权债务,也应当建立相关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偿还,或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 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 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定期分析应付款项,按规定付款顺序付款, 在不增加资金占用成本的条件下,及时结清应付款项;定期或不定期 的对其他应付款项进行清理,对不需支付的款项及时做账处理;要建 立收付双方对账制度;对长期无人追偿的款项,应报有关领导批准, 及时转入其他收入。
财政支农惠农政策问答--论文下载,说明书下载,Word文档下载,PPT文档,PDF文档,文库,坚持"用户需要的,就是我们关注的!"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争取提供更多实用下载资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 在线帮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