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问题,求高手

吉林电大图书馆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2011年第05期
新准则下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探析
范孝周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将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但是,准则并未提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计算合并每股收益以及如何判别是否对合并报表产生稀释作用,比如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国内专门探讨合并每股收益计算的文章并不多见,其中陈秉谱、官业兴在《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及相关分析》(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考虑到了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数量的影响,并通过案例、模型和图像提出了对稀释区域的构思和具体的判断方法,以明确上市公司在当期是否应当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但是文章在计算子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和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出现了较大的错误,以至于影响到了后续模型的构建,也因此未能发现判断是否需要在当期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一般情况。本文在借鉴和改进“陈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并用公式推导出了何时需要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例1: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为子公司。甲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不包括乙公司的利润和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且未发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甲公司于2007年取得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当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乙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3 500万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当年的市场平均价格为8元/股。2007年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行权日以4元/股的价格认购1股股份,甲公司持有1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除上述认股权证外,乙公司再无其他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除权益投资所得的股利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且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同。
  “陈文”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所示:
   (1)乙公司的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稀释每股收益
  实际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x900=90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900x(4÷8)=45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2.4x450=1 080(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 080)÷(13 500+900)=2.33(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合并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2 000(万元)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2.4x13 500x70%=22 680(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
  净利润=72 000+22 680=94 680(万元)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8(元/股)
  ②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x13 500x70%=22 018.5(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x18=41.94(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2 )- 60 000=1.57(元/股)。
  (一)计算乙公司稀释每股收益时的错误及分析
  准则规定,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而言,当盈利企业约定其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才考虑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即具有稀释性的那部分仅指认股权证行权时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不产生任何收入且对归属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净利润没有影响,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增加,导致降低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这种股票具有稀释性。基于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调整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准则人为地将发行的普通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该部分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另一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资源的流入。但不能因此武断地说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而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承担全部稀释作用。事实上,依据稀释每股收益的基本计算原则,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归属于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受到了影响,其影响额为假定期初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时取得的股款经过一年的运作和经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资源流入,相当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因此所有增发的普通股都具有稀释性,均应承担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这一表述更加符合稀释每股收益指标设立的实质和出发点。基于上文的表述,可以得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公式一: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移项变形后可得:&&
  公式二: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一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公式二可以看到,虽然和准则关于稀释的表述不同,但是移项变形后得到的计算公式却和准则完全一致,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可以直接采用准则的计算方法。
  通过上文的叙述,可以发现“陈文”在计算“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时出现了差错,其值应该等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而非“达到了基准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我们假定认股权证在期初被行权,那么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和其他普通股一起经过一年的运作应当为企业实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盈利水平。因此,改进后乙公司2007年度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稀释每股收益
  实际增加的普通股股数=lx900=90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900x(4÷8)=450(万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稀释每股收益x450
  可以得到等式: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稀释每股收益x450)÷(13 500+900)
  求解后得出:稀释每股收益=2.32(元/股)
  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创造的净利润=2.32x450=1 044(万元)
  此外,依照准则的规定求解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x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二)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的错误及分析
  在计算合并每股收益时,“陈文”的理解及做法基本上都是正确的,只是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南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出现了差错。上文已经详细地描述了认股权证创造的净利润部分等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使企业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增加的当期净利润”,因此甲公司持有的1 8万份认股权证并非每一份都达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获利水平,而只有其中的(18x5÷l0)万份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3×18x5÷10=20.88(万元),等同于2.32×450x18/900。因此,改进后2007年度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①合并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2 000(万元)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2.4x13 500x70%=22 680(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72 000+22 680=94 680(万元)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②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x13 500x700/o=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x450x18/900=20.88(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60 000=1.566(元/股)
  二、判别何时需要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如前所述,因为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陈文”对“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的理解出现了差错,影响了其模型的正确构建,也因此未能进一步挖掘出判断是否需要在当期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一般情况,但是作者通过模型求解稀释均衡点以正确划分稀释区域和反稀释区域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不难理解,是否应当计算母公司当期的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持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此,大家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如果母公司将子公司发行的认股权证全部购入的话,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就没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也就起不到任何稀释作用了,因此也无需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我们不妨通过具体案例来加深理解,沿用例l,将“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8万份认股权证”改成“持有乙公司全部900万份认股权证”,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持有认股权证数量的改变只影响到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13&&500×700/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450×900/900=1 044(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60 000=1,5828(元/股)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并稀释每股收益(1.5828)大于合并基本每股收益(1.578),即如果认股权证都归母公司所有,不仅不具有稀释性,反而起到了反稀释作用。那么,母公司持有多少数量子公司的认股权证时既不存在稀释性也不存在反稀释性,即稀释均衡点是多少,如何计算,影响凶素有哪些?为此,我们从原始计算公式出发,尝试去求解上述一系列问题。
  通过之前的描述,在寻找稀释均衡点时,为使合并基本每股收益等于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只要令“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即可。
  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净利润=子公司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乎均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行权价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所以,子公司归属予普通股的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x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行权价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变形后可得稀释均衡点的一般计算公式: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行权价格-l)。可以看到,影响稀释均衡点的因素有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以及行权价格。
  对本文的案例而言,稀释均衡点计算如下: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70%x900x(10/5-1)=630(万份)
  我们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认股权证由原来的18万份改成630万份,重新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如下所示: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94 680÷60 000=1.578(元/股)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普通股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13&&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由认股权证创造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450×630/900=730.8(万元)
  合并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730.8)/60 000=1.578(元/股)
  此时,合并基本每股收益等于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既不存在稀释性也不存在反稀释性。因此,随着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认股权证数量的不断增加,稀释作用逐渐减弱,当持有数量到达稀释均衡点(本案例为630万份)后,稀释作用消失,如果持有数量继续增加,就起到了反稀释作用,无需再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三、对稀释均衡点计算公式的剖析
  对于整个集团而言,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中具有稀释作用的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x(l-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x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而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认股权证中不具备稀释作用的数量=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两者相等之时,稀释作用被抵消,此时: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x(l-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变形后同样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认股权证的数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行权价格-1)
  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得出了稀释均衡点的计算公式,也解释了其中的原因。
  四、结论
  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而言,对其稀释表述的改进更加符合稀释每股收益指标设立的实质和出发点,也为后续合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奠定了基础。此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若子公司在当期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母公司在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该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若所持子公司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小于稀释均衡点,对于集团整体来说,存在稀释性,应当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反之,不存在稀释性,也就不需计算合并稀释每股收益。
《财会研究》(兰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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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企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10:43&&自考365 【
  2009年1月自学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3题
  企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考虑的因素是(  )
  A.发放的现金股利
  B.优先股股利
  C.可转换公司债券
  D.收到的股票股利
  正确答案:C
  自考365网校权威解析: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参见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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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簡稱EPS)
  每股收益即EPS,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與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與股份數的比率。該比率反映了每股創造的稅後利潤, 比率越高, 表明所創造的利潤就越多。 若公司只有時,每股收益就是稅後利潤,股份數是指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如果公司還有,應先從稅後利潤中扣除分派給優先股股東的。
  傳統的每股收益指標計算公式為:
  每股收益=期末凈利潤÷期末股份總數
  一般的投資者在使用該時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 通過每股收益指標排序,用來區分所謂的“”和“”;
  二、 橫向比較同行業的每股收益來選擇龍頭企業;
  三、 縱向比較個股的每股收益來判斷該公司的成長性。
  每股收益僅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況,基本不具備延續性,因此不能夠將它單獨作為作為判斷公司成長性的指標。我國的很少分,大多數時候是送股,同時為了會選擇增發和或者發行,所有這些行為均會改變。由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總股本發生變化每股收益也會發生相反的變化。這個時候我們再縱向比較每股收益的增長率你會發現,很多公司都沒有很高的增長率,甚至是負增長。G宇通就是這樣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遞減的同時,凈利潤的增長率卻一直保持在10%以上。
 一、《企業會計準則——每股收益》制定的背景
  關於每股收益的計算是自1950年以後在美國逐漸發展起來的,該指標主要用於幫助投資者評價企業的獲利能力。每股收益指標可以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反映普通股所享有的利潤,反映企業在不同的業績。由於每股收益指標是以企業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數作為分母所計算的比值,該指標還可以用於不同企業之間的業績比較。目前世界各主要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加拿大及日本均有每股收益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及處於申請過程中的企業計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在其第33號準則中對每股收益的計算、列報等作出了規定。
  以前,我國沒有制定關於每股收益的會計準則。目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按頒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及《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與披露》的要求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我國現行的關於每股收益計算和披露的規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沒有考慮的影響,沒有要求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國很少存在潛在普通股,所以中國證監會關於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要求計算。近幾年以來,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出現了可轉換公司債券、股份期權、等潛在普通股。如果還按現行的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來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慮這些潛在普通股的影響,那麼所提供的信息就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會明顯滯後於的發展。
  (二)各期間的每股收益指標缺乏可比性。現行的關於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規定沒有要求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每股收益。在提供的情況下,當各期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時,不必重述所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這使得各期間每股收益指標缺乏可比性。
  (三)與不協調。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英國等國家關於“每股收益”的準則均要求計算和。稀釋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及或有可發行等潛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轉換時所引起的對的稀釋效應。我國現行的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這種做法與存在明顯的不一致。
  二、《企業會計準則——每股收益》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企業會計準則——每股收益》共四章十五條。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該定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第二章明確了的計算方法,第三章明確了的計算方法,第四章明確了每股收益的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每股收益》與我國現行的每股收益計算和列報的規定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表現在:兩者目的都是為了規範每股收益的計算與列報,其適用範圍相同,都是適用於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於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制定頒佈的主體不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遵循的計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規定是中國證監會制定和頒佈的;而每股收益準則則是由財政部制定和頒佈的。正因為如此,兩者之間的差異需要由兩個部門協調才能解決。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內容不盡相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現行規定,準備上市或者已經上市的公司需要計算加權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麵攤薄的每股收益,沒有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需計算。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公司應分別按、、凈利潤和扣除後的凈利潤分別計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準則要求公司計算和列報和,不需要計算和列報全麵攤薄的每股收益。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只需以凈利潤為基礎。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採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其中包括全麵攤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的每股收益,並要求另以附表的形式分別列示按全麵攤薄法和計算的和每股收益,而不是將每股收益列入利潤表正表,有關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體現在的附註中;而每股收益準則要求公司將每股收益在利潤表中列示,並且要求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及其計算過程等。
  三、每股收益準則重點難點解析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關鍵是要確定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和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在計算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時,應當考慮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股。如果不存在優先股,那麼公司當期凈利潤就是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如果存在優先股,在優先股是的情況下,應從公司當期凈利潤中扣除當期已支付或宣告的;在優先股是的情況下,公司凈利潤中應扣除至本期止應支付的股利。在我國,公司暫不存在優先股,所以公司當期凈利潤就是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之日(一般為日)起計算確定。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能處於不斷的變化中,所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應計算其加權平均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發行在外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在計算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權數可以按天數來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來計算。
  在計算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時,有兩個問題值得註意:第一,在採用處理的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應根據合併過程中發行或取消的股票數調整加權平均數;第二,在發生不改變企業資源但將引起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的情況(如、公積金轉增股本、拆股和並股)下,需重新計算所有列報期間的股份數,並所有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在計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特別要註意的是企業合併中所採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發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時間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應採用核算。在購買法下,被合併企業的合併前的凈利潤不包括在合併企業的凈利潤中,只有合併以後的利潤才包括在合併企業的凈利潤中,所以在購買法下,因合併而發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時間應從股票發行的時間開始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應採用權益結合法核算。
  (二)稀釋的每股收益
  1.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別。如果公司存在潛在普通股,首先應判斷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如果潛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那麼公司只需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性,公司還應當根據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據以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
  這裡涉及潛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定。所謂潛在普通股是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後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或其他合同。如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認股權證等。隨著的發展,還會出現新的交易方式,只要會影響普通股股數的,都稱為潛在普通股。
  在衡量潛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釋性時,我國的每股收益準則採用了國際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即以是否會減少每股持續正常經營凈利潤作為衡量潛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釋性的尺度。持續正常經營凈利潤是指在扣除優先股股利和與非持續經營有關的項目後的正常經營凈利潤,不包括變更及重大更正的影響。該項目應結合“終止經營”、“的列報”及“會計政策、及”準則要求提供的信息綜合考慮。
  如果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會增加持續正常經營每股收益或減少持續正常經營每股虧損,則該潛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只考慮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不考慮具有反稀釋性或不具有稀釋性的普通股的影響。
  2.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應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進行調整。就分子而言,當期可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應根據下列事項的稅後影響進行調整:(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的利息;(2)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這裡主要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就分母而言,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為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以前發行的具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視為已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本期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視為在發行日轉換成普通股。對分母的調整主要涉及期權和認股權證。具有稀釋性的期權和認股權證不影響歸屬於普通股的凈利潤,隻影響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只有當行權價格低於平均市場價格時,和認股權證才具有稀釋性。計算時,應假定已行使該期權,因此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包括兩部分:(1)按當期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不必考慮; (2)未取得對價而發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釋性,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應當加到普通股股數中。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用公式表示如下: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平均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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