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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银行部门工作的话,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吗?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哪门好过_百度知道
如果到银行部门工作的话,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吗?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哪门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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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必须具备现没哪家银行要求必须持 银行业资格证书才能岗未趋势看持证岗必须先工作再考试找工作肯定要针具体岗位解银行业业资格内容觉四门都差其理财计算比较且理财师岗必须通AFP考试(金融理财师另专业考试点像注册计师类专业考试且比较难)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都工作看具体工才知道用用三门相简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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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课本知识点:公司信贷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2)
13:03 来源:金考网 作者:鹿蕾杰
银行从业考试课本知识点:公司信贷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是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该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即使掌握,切实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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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状况监控  管理状况监控就是通过对&人及其行为&&的调查,来判断借款人整体运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对银行不利的变化。因为,经营者本人、董事会成员和公司员工最了解企业内部情况,而决策人行为和经营观念的变化直接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贷款安全水平将产生直接影响。  1.方针政策  战略方针是决定借款人经营成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银行需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经营方针、经营政策和经营思路有无变化,需要关注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变化,是否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2)银行还需要关注管理层对于环境和行业变化是否存在反应迟钝的问题,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是否缺乏战略性的计划,是否因为缺乏足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而导致经营计划没有实施或无法实施。  比如,有的管理人员只有财务专长而没有技术、操作、战略、营销和财务技能的综合能力。  (3)银行还必须关注借款人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以短期利润为中心而不顾长期利益,从而使得财务发生混乱、收益质量受到影响的情况。  2.人事变动  人才是决定管理状况的最重要因素,因而银行必须密切关注借款人的重大人事变化,比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行为变化,是否因为患病、死亡和诉讼纠纷等无法履行职责。  是否存在最高管理者的独裁和领导层不团结,高级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争论和分歧,职能部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尖锐、互不配合的情况,管理层是否存在品位低下、缺乏修养等情况。  3.核心团队  借款人核心团队的变化往往反映了其管理状况的变化,银行需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关键技术人员有无重大变化、关键的生产人员有无变化、员工队伍是否稳定,并且需要分析这些变化对生产和产品研发的影响程度。  此外,还需关注借款人中层管理人员是否较薄弱、企业人员更新是否过快或员工是否不足。  4.关联关系  银行还要善于从关联方变化来判断借款人管理状况的变化,比如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是否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借款人是否出现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等情况。  贷后检查尤其要对与借款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监测,监督它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否出现影响借款人经营的重大事项,对贷款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等。  三、财务状况监控  对借款人进行财务报表监控是银行贷后检查的核心环节,因为财务报表变化直接反映了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因此,银行应该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分析异常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加强对借款人财务数据的纵向和横向比较,防止借款人财务资料作假和财务指标恶化。  1.融资能力监控  对借款人的融资能力监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的资金占用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充分;  (2)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存贷款情况,对外融资是否出现困难;  (3)借款人为外汇贷款的,其收付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2.还款能力监控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监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持续为负值;  (2)借款人银行账户混乱,到期票据无力支付;  (3)检查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及还款计划的落实;  (4)检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具有新增的对外担保。  3.财务报表监控  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监控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的财务记录和经营控制是否存在混乱现象;  (2)借款人能否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或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造假现象;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加盖公章,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具有完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是否具有完整的附注说明;  (4)借款人的流动资产/总资产是否下降,是否存在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大量增加及销售额下降、成本提高、收益减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  (5)银行还需要对应收应付账款、存货、对外投资、销售额等关键性数据进行抽样核实,并进行历史纵向比较和同类客户的横向比较,以判断其财务数据是否合理、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四、与银行往来情况监控  借款人与银行的往来是通过对账单来反映的,对账单直接反映借款人的资金流动和经营状况,通过核查对账单就能发现很多潜在的问题。  1.存款账户监控  (1)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否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2)借款人是否在多家银行开户,使得其开户数量明显超过其经营需要;  (3)借款人在力求进行贷款并在转存款后,是否出现了明显的资金抽逃现象。  2.贷款情况监控  (1)借款人对短期贷款依赖较多,并要求贷款展期;  (2)还款来源没有落实,或还款资金为非销售回款;  (3)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了其合理支付能力;  (4)借款人在资金回笼后,在还款期限未到时挪作他用,增加了贷款风险。  对于在贷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财务和往来状况问题,银行应当及时整理、更新,对于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  另外,银行还必须从借款人的外部机构收集信息,如合作单位、监管部门、咨询机构、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渠道,并注意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全面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从而全面地把握借款人的情况变化。  第二节 担保管理  一、保证人管理  保证人是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对于保证人的检查,除了比照借款人的检查内容来进行,还要特别注意保证人资格、保证实力、保证意愿和保证时效性。  1.保证人资格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必须注意保证人的性质,分析是否存在由于保证人性质变化而导致保证资格丧失的风险。  (1)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出现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或者出现保证人丧失代偿能力的情况。比如保证人的非正常死亡、高度残疾或个人破产等情况。  (2)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是否出现由于保证人倒闭破产而丧失担保人资格的,尤其要注意担保人&假破产、真逃保&的情况;担保人出现兼并重组时,银行必须及时与借款人界定担保责任的转移;借款人出现兼并重组的,银行也必须重新界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间。  2.保证实力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要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管理、银行往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尤其是要注意分析保证人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评估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从而对症下药,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银行贷款资产安全。  3.保证意愿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必须及时了解是否有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发生变化的迹象。比如,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是否出现变化,保证人是否出现试图撤销和更改保证的情况。  银行应该对这些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判断这些变化对银行贷款安全性的实质性影响,以及银行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来为贷款资产提供新保证。  4.保证时效性  银行必须密切关注贷款合同的有效期,一旦贷款到期或银行停止放款,而借款人又不能偿还贷款,保证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则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自动失效。  对于借款人已经提供抵(质)押担保,但在抵(质)押担保物被处置后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根据事先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向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个人主张保证权利。银行必须与借款人、保证人明确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在抵(质)押合同到期之后的特定时间内。  担保合同有规定的,银行必须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合同没有规定的,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必须向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抵(质)押品管理  在贷后检查中,银行要特别注意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管以及对风险状况的处理。  1.对抵质押物的监管。  在贷后检查中,对抵(质)押物的监管,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完好程度。检查抵(质)押物是否被妥善保管,是否存在贬损、丢失等情况,是否已经购买保险,是否以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满是否续保等。  (2)变现能力检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重新估计抵(质)押物的现行价值,判断抵(质)押物价值变化的涨跌趋势。  (3)状态检查。了解和检查抵(质)押物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抵(质)押物是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抵(质)押物是否发生权属变更,抵(质)押物手续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重复抵押或质押,是否被转移到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4)出租情况。实地调查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情况,掌握租期、租金等租赁的具体情况。  2.对风险状况的处理  在抵(质)押期问,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的存续情况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一旦抵(质)押物出现不正常情况,银行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1)若银行发现抵(质)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质)押物价值减少,应要求抵(质)押人恢复抵(质)押物价值;若抵(质)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要求抵(质)押人恢复抵(质)押物价值;若抵(质)押物价值无法完全恢复的,银行应要求抵(质)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比如另行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  (2)抵(质)押人在抵(质)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质)押物的,必须首先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银行同意之后方可办理。经过银行同意,抵(质)押人可以完全或部分转让抵(质)押物,但转让价款不得低于银行认可的抵(质)押水平,抵质押人必须将这些价款优先用于清偿银行债权或存入银行专门账户,部分处置后所保持的剩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规定的抵(质)押率。  (3)在抵(质)押期间,抵(质)押物因为出险所得的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按照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质)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担保。  三、担保的补充机制  在贷后检查中,如果银行发现抵(质)押物的权益尚未落实,或抵(质)押物的价值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市场滞销而降低,并由此造成抵(质)押物价值不充分,或者是保证人资格或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就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实抵(质)押权益或追加保证担保,以充分保护银行贷款的权益,免遭损失的风险。  1.追加抵(质)押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会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此外,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贷款展期使得贷款风险增大,或银行向借款人追加新的贷款,银行也必须要求借款人追加抵(质)押物进行担保,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对于新追加的抵(质)押物,银行也必须根据抵(质)押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物的鉴定、公证和登记等手续,并落实抵(质)押权益。  2.追加保证担保  (1)追加第三方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内,若出现下列情况,则必须追加新的第三方保证。由于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比如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等;由于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从而造成贷款风险增大的情况;自于贷款逾期和银行加收罚息,使得借款人债务负担加重,而保证人又不同意增加保证额度的情况。  (2)追加个人保证担保。对于新追加的抵(质)押担保,根据原来签订的借款合同,还要求抵(质)押人同时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银行必须要求追加个人保证担保,原来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额度已经覆盖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可以不再签订个人保证担保。  第三节 风险预警  一、风险预警程序  风险预警是指贷款风险预警的各种程序、方法、指标、处置和反馈等的总和,是贷后检查的目的。无论是否依托于动态化、系统化、精确化的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工作都需要逐级、依次、有序地完成。风险预警程序一般包括如下环节:  1.信息收集  在贷后检查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银行风险管理人员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收集所有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即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正常经营并导致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履约的一切不良情况或征兆。,  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还需要及时将这些信用风险信息分门别类地输入本银行的数据库进行储存,为下一步的风险分析奠定基础。  2.风险分析  在搜集了风险预警的信息之后,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就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分层处理、分类甄别和初步判断,从而形成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风险预警系统应用各种预测方法对未来的内外部环境进行预测,通过各种运算估计出客户在未来的市场状况和风险状况,并将预警系统输出的结果与预警参数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发出预警报告并确定警报的级别。  3.风险处置  在接到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发出的预警报告之后,各分支行必须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控制、转移或消除潜在的贷款风险。风险处置分为预控性处置和全面性处置:  (1)预控性处置。预控性处置是指在风险预警报告已经发出、而决策部门尚未采取相应措施之前,风险预警部门或决策部门根据风险预警的类型和性质,通过预控对策系统采取相应对策进行辅助决策,从而对尚未爆发的潜在风险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风险继续扩大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2)全面性处置。全面性处置是指银行在对风险的类型、性质和程度进行系统详细的分析后,从内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活动等方面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转移或化解风险,使得风险预警信号回到正常的范围之内。  4.反馈调整  在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过程中,银行需要对风险预警的结果进行科学评价,以发现风险预警中出现的虚假预警信号或遗漏预警信号,深入分析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并对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行为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使得风险预警系统更加完善。  这些完善措施可能包括数据源和数据结构的改善,还包括预警指标和预警模型的改进,比如模型解释变量的筛选、参数的动态维护等。  二、风险预警方法  全球银行业采用计量技术、IT技术和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出许多预警模型,通过监测一套先行指标体系来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目前主要的预警方法包括专家判断法、评级方法、信用评分法和统计模型法等。  在我国银行业,根据运作机制的不同,可以将风险预警方法分为黑色预警法、蓝色预警法和红色预警法。  1.黑色预警法  黑色预警法在我国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比如各种商情指数、预期合成指数、商业循环指数、经济扩散指数、经济波动图等。  黑色预警法侧重于定性分析,不引入预警的自变量,只考察预警指标的时间序列变化规律,重点关注预警指标的循环波动特征。比如,经验表明,我国宏观经济总体上大约存在5年左右的循环周期,房地产周期大约在7~8年(其中发展期大体为5年,低落期大体为2年)。  2.蓝色预警法  蓝色预警法侧重于定量分析,它主要是根据风险预警型号的等级来预报整体风险的严重程度的,包括统计预警法和指数预警法两种模式。  (1)统计预警法。统计预警法是指通过利用预警指标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以此确定预警指标的先导长度及强度,再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动情况、预警等级和重要性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确定预警程度的方法。  (2)指数预警法。指数预警法是指根据各种预警指标的预警等级,将这些预警指标加权成为一个总体的指数,再根据加权指数的大小进行分类。应用最广的指数预警法就是扩散指数,它是指全部预警指数中处于上升阶段的预警指数所占的比重。当扩散指数大于0.5时,表明预警指标中有半数处于上升.即风险正在上升;当扩散指数小于0.5时,则表明半数以上的预警指数在下降,即风险正在下降。  3.红色预警法  红色预警法是一种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预警方法,这种方法先是对影响预警指标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再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最后结合风险分析专家的经验自觉进行预警。  三、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与借款人品质有关的预警信号  (1)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等;  (3)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间借新还旧;  (4)内部会计政策或其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明确,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资产或抵押品高估,产权制度发生变化;  (5)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存在违法经营问题,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作为被告卷入重大法律纠纷或有破产经历;  (7)借款人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2.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2)拒付票据甚至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3)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对授信的长期占用、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甚至出现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的行为;  (4)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甚至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3.客户管理层的行为变化信号  (1)业务战略频繁变化、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不能按时向银行呈送财务报表甚至回避接触;(2)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比如不遵守授信的承诺、管理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等;  (3)内部管理混乱、不利消息增多、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4.业务运营环境变化信号  (1)核心业务发生变动,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2)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库存水平发生异常变化;  (3)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变革,产品、技术和服务具有很高的陈旧风险或面临着市场竞争,消费偏好及替代品的严峻挑战,甚至出现重大的投资失算等;  (4)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缺乏操作控制、操作程序、质量控制等。  5.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拖延还本付息,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特别是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3)申请授信以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愿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或违反有关的合同规定;  (4)财务指标恶化,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在半年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财务杠杆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5)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自有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6.其他预警信号  (1)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2)业务增长过快、市场份额下降或业务领域收缩。  四、风险预警的处置  在发现预警信号后,银行的客户服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就要组织力量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根据风险的性质和预警的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根据风险预警级别和风险处置难度的不同,风险预警的处置需要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在同一级分支行,首先由客户服务部门处置,再由风险管理部门处置。  1.风险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  在客户服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后,如果借款人的风险仍然较大,预警信号在3个月内未消除或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化解的,客户服务部门应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和风险状况等报告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调整客户分类和授信方案,并介入风险的认定和处置,包括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提前收贷或提出诉讼等。  2.客户服务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  客户服务部门在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时,需要一并提出风险处置措施,在征求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得到主管行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将出现预警信号的借款人列入重点观察名单;(2)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3)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品或增加保证额度;  (4)暂停发放新增贷款,或收回已经发放的授信额度。  第四节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一、贷款偿还操作及提前还款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1.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之前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包括银行提前收贷要求的提前还款和借款人主动申请的提前还款。由于两种提前还款具有不同的合同规定与还款原因,因而它们需要注意的要点也各不相同。  (1)银行提前收贷要求的提前还款。银行提前收贷要求的提前还款是指,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或出现较大的财务经营风险而可能危及贷款本息安全时,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在该笔贷款到期之前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收贷:  ①借款人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③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在提前收贷时,银行应该严格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借款人发送《归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时的同样责任,银行在法定标准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照要求归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索取贷款本息和罚息。银行无法收取贷款本息和罚息的,或处分抵质押物后仍然不足以补偿贷款本息和罚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提前收贷出现纠纷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2)借款人主动申请的提前还款。借款人主动申请的提前还款主要是由于借款人希望改变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从而缩短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如果借款人出于某种原因(比如贷款项目效益好)希望提前还款,将会打乱银行原有的资金安排。因此,借款人应该提前向银行递交提前还款计划,在征得银行的 同意后,才可以提前还款,并且由于提前还款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负担。在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条款中,银行应该与借款人约定提前还款的前提条件和必要的手续。提前还款条款通常包括如下几项:  ①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期间是最后提款日之后、贷款到期日之前的时间;  ③借款人需要在提前还款日之前30天或60天以书面形式向银行递交提前还款的申请,并且列明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本金金额;  ④借款人一旦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就不可撤销,借款人有义务提前还款;  ⑤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部分提前还款的金额应该等于分期还款时一个时期分期还款金额的整数倍,并同时偿还截至提前还款前一日(含该日)所发生的相应利息及其他相应费用;  ⑥提前还款应该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以倒序的方式进行;⑦已经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向银行再进行借款;  ⑧对于提前还款的部分可以收取费用。  2.到期还款  对于正常到期的贷款,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主动还款,银行也有义务按照规定在贷款到期前一段时间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通知书》的内容应该包括:贷款项目名称或其他标志、还本付息的日期、当前贷款金额、本次还款金额、本次付息金额、利息计算涉及的利率、计算天数和计算基础等要素。  借款人在收到《还本付息通知书》时,应该按期开出转账支票交给银行有关部门办理还款手续,支票的备注栏要写明所归还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编号。在贷款归还后,银行要及时登记贷款证,在贷款证上注明原来的贷款金额、贷款日期,并将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录入银行数据库保存。  3.逾期还款  对于到期未偿还的贷款,如果借款人没有及时到银行办理贷款展期申请的,银行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加收罚息或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又没有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自到期后的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加罚的利率应该在借款合同中事先明确规定。贷款逾期后,银行不仅要对贷款本金计收利息,而且要对应收未收的利息计收利息,对于应收未收的罚息也要计收复利。对于逾期贷款,银行要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或担保单位,并分析逾期原因、制定催收方案,报风险管理部门和银行领导批示。对于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的借款人,银行应该督促借款人归还,必要时银行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抵(质)押物,或依法提起诉讼,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照核销条件和核销程序对呆账贷款和应收款项进行核销。  二、贷款展期处理  贷款展期是指由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付每期的应付贷款时,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行审查同意、有限期地延长还款期限的行为。贷款展期包括申请、审批、管理和偿还四个环节:  1。贷款展期申请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  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需要提供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银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贷款展期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金额、展期期限、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2.贷款展期审批  (1)贷款展期的条件。有下列原因之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①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②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③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2)贷款展期的材料。在申请贷款展期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如下材料:①贷款展期申请书;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预测报告;③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④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⑤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贷款展期的担保。在贷款展期时,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追加担保,因为贷款展期本身就表明借款人的还款出现了问题、贷款风险变大了。因此,银行必须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抵(质)押品和保证人的情况来确定每一笔展期贷款的风险度。  ①抵(质)押贷款的展期。由于展期贷款本身风险就已经变得较大,因而该贷款应该更多地采取抵(质)押的担保方式。在续签或新增抵(质)押合同时,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作为抵(质)押权人,银行必须核定抵(质)押物的账面净值,或委托具有相关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关抵(质)押物的重置价值,并核查其抵(质)押率是否控制在一定的标准内;  第二,如果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抵(质)押人就应该根据银行要求补足抵(质)押物,并且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  第三,抵押贷款展期后,银行必须要求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抵押合同保持合法性与有效性,否则抵押合同就会失去法律效率;  第四,质押贷款展期后,银行必须切实核查质押物入库凭证、质押物清单,并进行实地验货方能出账;第五,抵(质)押贷款展期出账后,银行还必须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变动,同时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核对监督抵(质)押物的占有,防止抵(质)押物的变卖、转移和重复抵(质)押。  ②保证担保贷款的展期。保证担保贷款展期的关键在于,在贷款展期之前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不但包括原有的贷款本息,还包括由于贷款展期增加的利息费用,因而银行还要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此外,保证合同的期限还会因为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延长而延长,直到全部贷款本息、费用还清为止。因此,银行与保证人之间还需要重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或者变更原有的保证期间。&&&& 3.贷款展期管理  在办理贷款展期时,有关的贷款条件由银行和借款人重新确定。  (1)贷款展期的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银行在贷款展期审查时要从严把握,一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  (2)贷款展期后的利率。经过批准展期的贷款利率,应该从签订展期合同之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来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户。4.贷款展期偿还  贷款展期本身就警示了借款人可能存在还款问题,因而对于贷款展期的偿还,尤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贷款展期申请之时,银行就必须要求借款人制定出详细的还款计划;  (2)在贷款展期到期之前,银行要及时给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3)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银行更要加大催收力度,以保证贷款收回;(4)对于催收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银行有权向保证人追索,或行使抵(质)押权,以弥补贷款损失;(5)贷款展期逾期后,银行要按规定加罚利息,并对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依法收贷  1.依法收贷的含义  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担保人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采取的法律补救措施。  从广义上来说,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按规定或约定,通过催收、扣押、处理变卖抵(质)押物,提前收回违约使用的贷款,并且加罚利息等措施,以及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清理收回贷款的经济行为。  从狭义上来说,依法收贷是指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清理收回贷款的经济行为。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对于逾期贷款或提前收贷,银行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收回贷款本息的,就必须依靠法律途径强制收回。依法收贷是银行处理信贷纠纷、维护金融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依法收贷的标准  (1)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将其确定为准备发出诉讼警告等情况的对象:  ①借款人连续两个季度付息率低于10%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②借款人对本金逾期半年以上偿还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③借款人或担保人借改制(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合资等)逃废债务的;④借款人或担保人是上市公司并且欠本、欠息的;  ⑤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恶意逃债的;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逃废债情况。  (2)出现下列情况的,银行应将其确定为拟采取提起诉讼、申请破产等措施的对象:  ①借款人连续一年付息率低于10%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②借款人对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偿还的;(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诉讼警告、提起诉讼等措施的,分行应予以说明。)  ③借款人或担保人接到诉讼警告后不予理睬的;  ④借款人或担保人陷入重大经济纠纷或案件并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⑤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⑥借款人已资不抵债的;  ⑦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 、3.依法收贷的措施  对于到期不能正常收回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贷款,银行就必须依靠法律途径,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手段,按照法律程序规范、有序、有力地进行收贷,切实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①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物;②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2)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①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②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④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⑤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必须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⑥行使抵消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刚生质不得抵消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消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⑦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⑧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3)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①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②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③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采用以物抵债实现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属于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5)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  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6)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④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察,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②不及时催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③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④银行员工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4.依法收贷的要点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银行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依法收贷的对象是不良贷款,依法收贷的顺序一般是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2)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必须每季度开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并同时发送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3)银行债权只有在诉讼时效内才受到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将自动失效。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因为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双方签字)或借款人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等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4)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判决前申请,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应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l0天内正式起诉。  (5)为提高贷款催收效率、切实保护信贷资产安全,银行请求债务人偿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申请支付令必须以债权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为前提。  (6)银行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应以分支行的名义进行,分理处及其以下的营业部不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7)依法收贷要综合应角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对于借款人违约使用的贷款,应该主要通过非诉讼手段,以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主动还款。只有当非诉讼手段清收无效时,才能采取诉讼手段。采取诉讼手段清收时,银行应抓住重点,掌握好诉讼时机,及时诉讼,追回贷款。  (8)对于诉讼案件,银行要认真做好诉讼前和诉讼期的各项工作,以确保胜诉。但银行更要注重执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贷款人拒不执行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贷款能被收回。  (9)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有各种主客观原因。对于那些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而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的借款人,银行一般不必采取诉讼方式,而是要在诉讼时效内加强催收。同时,也要利用银行信掌的优势,帮助借款人增强贷款偿还能力,使得银行能够全部收回贷款。  四、贷款总结评价  在贷款本息清偿以后,银行的客户经理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及时进行贷款的总结、评价,撰写贷款总结评价报告。  1.短期贷款总结  银行的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在短期贷款归还后7日内进行贷款总结,填写短期贷款总结表,并将总结表逐级报送审批行。  短期贷款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1)要从客户选择、使用效益、贷款方式和操作规范等方面来总结;  (2)要总结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解决措施及贷款管理中的主要问题;(3)改讲和加强贷后管理水平的经验、心得和处理方法等。  2.中长期贷款项目总结评价  在中长期贷款还清后15日内,银行的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应对中长期贷款进行总结评价,写出项目贷款总结评价报告,填写贷款项目总结评价表,并将报告及总结评价表逐级报送审批行。  3.贷款总结评价的意见反馈  审批行对上报的贷款总结评价意见的审查意见反馈给呈报行,并通知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审查部门(岗位)、决策岗、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五节 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二、贷款文件的管理  (一)贷款文件分类  (二)贷款文件管理  三、贷款档案的管理  (一)保管期限分类  (二)贷款档案管理  (三)贷款档案的销毁  四、客户档案的管理  (一)保管  (二)客户档案
[ 责任编辑:园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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