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业务流程中有关信用证欺诈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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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关电子信用证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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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技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对交易效率的不断追求,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明显。本文探讨了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历程,以及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和仍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结算;电子信用证;结算工具;信用证 Abstract: The electronic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epens the product which unceasingly and the technical swift development unifies. Is day by day intense along with the whole world trade competition and the people to trades the efficiency the unceasing pursue, the electronic letter of credit's is day by day obviou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mportant position.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letter of credit computerization development process, as well as electronic letter of credit,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s accounts the question which the application and must solve.
key word: I T Electro Settl Letter of credit
前言&&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证在运作过程中,其形式也随着贸易的电子化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纸质信用证到网上信用证再到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虽然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体提到的所谓电子信用证,其实质只是网上信用证的替代说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可以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信用证业务,它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电子信用证因其方便、快捷、准确等优点,正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新工具。
从运作方式的演变看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信用证从产生之初至今有百余年的历史,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商业信用证 信用证的前身大概可以追溯到12世纪,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商业信用证”,其运作方式是以支付汇票换取所有权单据,这种支付要通过第三方“开证人”进行,开证人充当的是中介人角色。银行承担义务的现代商业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最早是芬兰进口商在1840年从巴西进口咖啡豆时使用的信用证。在其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推动和规范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电开信用证 信用证最初是以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运作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可以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被称为电开信用证。 在当代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无纸化贸易演变的过程中,传统信用证业务的单证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的应用,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已提上议事日程。借助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信用证迈开了电子化的步伐。
信用证电子化 所谓信用证电子化,就是在网络平台上操作传统纸张信用证。由于国际贸易网上银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露端倪,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早在1989年通过的《INCOTERMS 1990》就认可了电子信息传输的使用,并在《INCOTERMS2000》中继续认可了电子单证的效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起草了《电子贸易和支付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商会又对UCP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解释,主要是针对适应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传真技术间广泛应用所引发的国际货物交付、运输、邮递等业务的相应变化,做出了明确修订。2002年,国际商会正式发布了《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1.0,译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用来专门解决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问题。此外,各发达国家针对电子单证制定了专门的立法修改,使得信用证的电子化成为可能,信用证的电子化进程迅速展开。 20世纪90年代,通过SWIFT系统进行的电开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SWIFT又称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即银行专用网络。凡通过 SWIFT 系统开立的或通过 SWIFT 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它是正式合法的,是被信用证诸当事人所接受的国际通用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快速、准确、简短、明了和可靠,其费用是电传的18%左右,电报的2.5%左右,并且格式标准。当前在西欧、北美、南美及亚洲的国际贸易市场已广泛地采用 SWIFT,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多数的银行参加了该协会并采用该会电讯业务信息系统,我国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电子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向三个不同方向变化:一是电子信用证与纸质信用证并行不悖,这只是过渡,而非最终结果;二是信用证的彻底电子化,局限于外部基础设施及法律层面,其推行上仍有障碍;三是信用证开证主体的多元化,这将改变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性质,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证将被其他形式的信用证所逐渐替代,有人称之为信用证的涅磐。 在全球信用证电子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响应。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这一明文认可了电子单证的发行。我国国内银行也紧跟潮流,纷纷加入各种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并开展电子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以电子银行业务领先著称的招商银行,于2000年9月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上人民币信用证,到2002年6月底,招商银行已累计开出信用证近2000笔,总金额达25亿元。
网上信用证 在互联网应用普及之后,信用证的开证和通知也可以通过开放式因特网进行,出现了所谓的网上信用证。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网站上操作成功,BOLERO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T. T. CLUB和SWIFT合资成立的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包括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网络平台。其国际结算环节中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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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分类1假冒信用证进行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缺乏有效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的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行为依其表现特征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信用证缺少必备条款,如没有价格、合同号、目的港、正本提单条款等。(2)信用证条款前后内容自相矛盾(3)变造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涂改后伪造成未过期的信用证。(4)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5)拼写错误或不规范。(6)开证行并不存在或者假冒著名银行开证。(7)开证行的行名、地名与银行印签不符。(8)与我国银行已经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9)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银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从形式上看非常完备,但其所附条款对收益人来讲更具有危险性,如果收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未发现这些条款,肯定会钻进开证申请人设计的圈套。例如:在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出口商出运货物以受到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为前提”,这样的规定是不现实的出口商根本无法做到。由于此种情况,使收益人陷于被动地位,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变为不确定。3货物不存在,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此种欺诈方式经常是由收益人与船东共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对被诈骗的人的危害程度和危险性更大。诈骗者根本没有货物,却和国内的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进口商在国内银行开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诈骗者在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条款来伪造有关的单据,这些单据虽然看似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在议付时也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国内的银行根据单证一致原则,也会付款,最后进口商落得承担钱货两空的后果。4货物以次充好,骗取真实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此种诈骗方式是指欺诈人将不符合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货物 (以另外的货物、残品、次品、废品、垃圾)装船。由于单据签发人只看货物包装就可以签发提单,并不对货物的品质负责,所以诈骗者可以顺利拿到真实的单据,在拿到单据后,凭单据即可议付,取得货款后,则不见了踪影。进口商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已经无力回天,造成巨大的损失。与前一种诈骗方式相比,这种诈骗方式中单据是真实的。5货物已装船,取得真实单据,货物被中途转卖的信用证欺诈这种诈骗方式是所谓的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取得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得到议付行付款,同时由承运人(实际上是海事诈骗者)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以外的地方变卖,进口商和开证行虽然可以获得全套的真实单据,但是进口商却不可能得到所需的货物,还是会落得钱货两空的结果。6通过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信用证欺诈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银行不会接受载有“货物破损、包装不良”等类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载有货物在装船时 “表面状况良好”的清洁提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了从银行取得货款,与船东勾结,出具清洁提单。船东在此种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实际上承担着被追索的危险。所以船东会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偿还其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受到的损失。对于船东和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在这里阐述,但无论如何,此种行为,都构成了对进口商来的欺诈,只不过是船东与收益人共同所为。7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这种诈骗方式是由开证申请人与收益人共谋的信用证诈骗方式。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与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编造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买卖关系,由“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由 “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全套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之后,双方逃之天天,银行无从追回付款。这种诈骗方式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所谓的进口商利用某些银行在申请开证时,不是收取100%的保证金,而是给予其一定的授信额度,据此为其开证。然后从事几笔真实的贸易,骗取银行的信任,给予其大额的开证额度。这时,所谓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串通,由出口商以与货物实际价格不符的极高的价格将货物卖给进口商。进口商得到银行付款后,不付款给银行,却外逃与出口商分赃。此种欺诈方式虽然也是通过伪造单据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但与前述手段相比,区别在于前者出口商自行伪造单据,骗取进口商的货款,受害者是进口商。后者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内外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货款,受害者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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