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姐妹等原因而终止的会计档案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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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该如何处理?
中国税网会员问: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依法该如何处理?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
中国税网会员问: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依法该如何处理?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财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本问题选自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该期刊是一本财税实务辅导期刊,为半月刊,每月两期,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电话:010-。本文版权属于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版权合作010-。关于我们专注于税务,分享自原创。《每日税讯》是中国税网(中国税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一家税务专门业务网站)向会员发送的原创电子税务杂志,微信版每天17时准时发送,内容包括观点、政策、实务和问答四个品类。订阅电话:010-.投稿电话:010-。
1.微信之窗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公众号所有。《会计档案管理法》试题及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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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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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会计管理网:出纳实操-会计档案的交接
发布时间: 09:56
来源:高顿网校
& & & & 友情提示,最新长治会计管理网上总结信息出纳实操-会计档案的交接等内容公布如下: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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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索 引 号: & &13-00062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命令
发布机构: & &玄武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 &玄政〔号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关于印发《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在线链接地址: & &
关于印发《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是指玄武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组织体系建设、财务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财务事项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玄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财务监管组织体系
  第四条&&&健全财务监管组织体系。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与权限,形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完善财务会计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会计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企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监督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审核企业重大资金支付和财务报告;定期向出资人和所任职企业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出资企业条件成熟的应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会计机构合署设立。定期对出资的企业进行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并负责对负责任命的下属企业法人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体系。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企业财务基础管理
  第十条&&&加强财务基础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健全会计核算,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利润分配,加强财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资金筹措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全面预算,制定筹资目标和规划,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严格筹资方案审批程序,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企业集团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企业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
  第十三条&&&强化合同财务审核。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重点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企业经营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财务执行情况及重大账务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加强存货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处置固定资产,应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遵守《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加强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和主业范围,科学确定投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规模、盈利模式、资金平衡、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集体决策,遵守《南京市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成本费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规范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利润。
  第二十条&&&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
  第二十一条&&&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应按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给上一级产权单位。
第四章&&&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第二十二条&&&会计政策监管。企业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资产统计及营运监管。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报表的编制审核工作,及时上报月度快报、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建立健全土地、房产登记、使用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土地、房产自然情况以及抵押、租赁、转让等变动行为或结果;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银行监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报告区国资办。
  第二十四条&&&财务预算监管。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报送区国资办;年末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区国资办;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确需对财务预算报告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财务决算监管。出资企业应组织做好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区国资办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鉴证。出资企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向区国资办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薪酬分配监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清算方案、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区国资办备案。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奖励根据区政府对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副职领导、所属子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资产处置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制度。企业对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存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性资产,实施出售、转让、置换、抵债等处置行为,应当明确资产处置的原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出售、转让资产应当按《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制度,区国资办根据核销金额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一般资产损失由企业集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进行财务核销,并在年终财务决算审计时一并报区国资办备案;重大资产损失由企业集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每年集中统一向区国资办提出财务核销书面核准申请。
  第二十九条&&&产权(股权)转让监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出资企业转让一级子企业或与主业相关的重要二级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区国资办核准。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监管。出资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将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办备案。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非主业、非控股的投资项目,报区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按《南京市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监管。企业不得擅自为无产权关系企业和参股且无控制权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报区国资办审核批准。其中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按在参股企业所占股权比例,确定担保限额。
  第三十二条&&&对外捐赠监管。对于国家明确要求企业进行的对外捐赠,企业应根据指定的捐赠对象和额度进行捐赠,并在年终集中统一报区国资办备案。对于其他的重大捐赠行为,企业应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的条件和程序报区国资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违规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管组织体系、财务基础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报批制度,发生漏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财务信息失真、财务风险失控、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政府责令整改,视情节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或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外,不得继续在我区国资系统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加强玄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意见:
  一、资产处置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玄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一级平台公司)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企业对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存货以外的下列资产实施出售、转让、置换、无偿调拨、报废、抵债等处置行为:
  (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实物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债权性资产。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处置、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企业资产用于出租、捐赠、抵押、投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实行有偿处置。企业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资产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处置。涉及定向置换、抵债等情况,确需协议处置的,应当报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批准。
  三、资产处置备案
  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企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资产,需将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
  四、资产处置程序
  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订方案。资产所属企业制订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决策。资产所属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出具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下同)。
  (三)申报核准。资产所属企业就资产处置经济行为向出资企业申报核准。
  (四)审议批准。出资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五)监督复核。出资企业监事会就资产处置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复核并出具监督意见。
  (六)资产评估。资产所属企业根据出资企业批复进行资产评估。
  (七)公开处置。资产所属企业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
  (八)申报备案。出资企业将资产处置过程及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
  五、资产处置备案材料
  企业应当在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结束后10个工作内向区国资办申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处置方案。主要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资产处置的原因或事由;处置方式等。
  (二)相关文件。包括资产所属企业及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意见等。
  (三)基础凭据。主要包括: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合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等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材料。
  (四)处置结果。包括资产处置价格及收益、受让方名称及基本情况、公开挂牌处置情况、交易机构的鉴证文书、签字生效的法律文本等。
  六、特殊资产处置规定
  下列特殊资产处置行为除遵守资产处置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与其他方合作建房的,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家关于土地、房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应事先报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手续;或者在协议中以特别条款形式明确合作协议需待区政府审批方可生效。
  (二)资金拆借。禁止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将资金拆借给区国资办监管范围之外的企业。区国资办监管范围之内的企业进行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七、资产处置管理责任
  区国资办将企业资产处置纳入年度考核和财务决算专项审计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
  &本意见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区属园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园区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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