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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财务管理制度_百度知道
矿山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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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  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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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宜昌地矿所&&&&来源:宜昌地矿所&&&&点击数:&&&更新时间:日&&&【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单位经济效益,促进地调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加强财务计划管理,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管理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正确处理财务关系。
第二章 财会机构
第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结合单位改革与发展要求,本所设立独立的计划财务处,在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
所长是单位会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所长要加强对全所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财会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今后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达到6777中等财经专业以上学历。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贯彻落实会计、出纳分开的工作制度,实行内部稽查、复核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强化内部制约与激励机制,促进依法理财、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国家和主管部门对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为了统筹规划、组织、规范单位经济活动,保证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所根据业务工作发展计划和任务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编制内容
所事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拨款。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所长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费用定额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要量入为出,收支配比,力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所有关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预先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需求计划,所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提出全所预算草案,全所总预算与财务收支计划中,财政性事业经费、地调项目、科研课题及专项经费、技术收入、经营收入等应分别资金渠道用途编制单项预算。事业预算须经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所据此编制事业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事业预算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全所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财务部门根据审批下达的预算和制定的计划组织收入,控制支出。
第十条 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拨款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所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他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所自行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所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七)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专项拨款是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有偿转让专利权、著称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
(二)在发展科技产业和开发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项目评估论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建立税收台帐。
(四)加强银行帐户和货币资金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划清外部收入与“单位内部结算收入”的界线,避免重复虚增收入。
第五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形成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发生的支出。
(六)国土资源调查地质项目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开支范围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从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其检查、验收。按指定用途并完成项目任务经费有节余的,经批准留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结合专业业务、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以及经济管理要求,全所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即以所有地调项目、科研课题、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以项目、课题、产品、部门、班组为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
(一)直接费用,即在业务、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项目、课题、产品、班组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照受益原则和一定的办法、比例分配计入各项目、课题、产品、班组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间分配,计入当期结余。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
为保证国家财务管理体系和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单位、对象的支出须按支出性质、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会计科目中。
(一)合理划分内部核算单位,实行成本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明确的成本核算对象,严格划分各类支出界线,避免开支不清、成本不明。
(二)采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核算方法,前后会计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三)建立单位内部考核控制制度,模拟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内部结算办法,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四)正确反映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认项目收入与支出的关系,坚持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的配比原则。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以及统一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办法(例如: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离退休经费管理制度、职工劳保福利、住房改革等社会保障制度,地质调查项目、科研课题、专项经费等经费管理制度,差旅费制度,设备管理与公务费使用办法等)。国家和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所作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程序,增强预算约束和计划管理,根据全所工作总目标、主要任务和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三)严格遵守资金收付和现金结算财经纪律,强化会计报帐与稽核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报销、列支。
(四)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不能以暂付款、预付款或估算数列报支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区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分别管理、核算和考核分配。
第二十一条 事业结余分配前,应先将从国家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专项用途的专项资金结存数按照预算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然后,才能按照可分配事业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形成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单位自有资金,一般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基金收入来源,用于备抵、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第二十二条 经营结余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按照10%的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最后的结余并入事业结余进行分配。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单位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可分配结余的40%提取以及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提取转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事业收入的1%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当年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10%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是按照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1.住房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基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住房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等。
2.住房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职工住房建设等。
(五)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为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课题、未完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必须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帐款分人管理的原则;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建立有关备查账簿及时清理结算,防止和减少呆坏帐损失;对存货要明确购买、验收、入库、保管、领用、调出程序和手续,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课题、在建项目和在制产品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应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及时结算结转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权限、程序、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定价,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没有转让之前一般不计价入帐。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享有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还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所对外单位投入的并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技术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合同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结算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而尚未上缴的款项,包括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二条 负债管理要求
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应进行分类管理,进行明细帐户核算,控制单位负债规模,掌握资金动态与合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资金借入、占用、使用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清理。对借入款项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按项目进度与完成情况及时结转为单位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应当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财务清算结束提交清算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和向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单位领导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完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的激励与控制、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指出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编制报表前,应对各类财产物质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认真核对帐目,清理本单位与外单位以及本单位与个人往来款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正确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保证总帐与明细表相符,账表相符,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国家政策、法规和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财务报告格式、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和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单位对外报送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所长和主管财会工作的领导、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积极推行年度会计报告审查与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因素分析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必须认真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积极推广、普及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所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办法和经营目标负责制,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所财务部门积极支持、服务开发与生产经营工作,指导、管理独立核算经营实体的财务活动,建立健全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的经济关系,促进公司发展,提高企业效益。
本所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定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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