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社保查询办社保的问题???

内 容 概 述
内 容 全 文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
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SPAN style="FONT-SIZE: 15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的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若干意见的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学籍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保:
(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和蓝印户口)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居住证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上述证件统称“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含未成年儿童及新生婴儿)。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分别按人员类别(四种)、人员类型(10种)进行核定,具体情况是:
(一)人员类别分为“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新生儿”和“成年居民”四类。
1.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依据学校申报、参保人《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2.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据学校、托幼机构申报、参保人《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或参保人的《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件核定;
3.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依据《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
4.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参保人《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其中,成年居民所持有的有效居住证件不包括《居住登记凭证》和《居住证回执》。
(二)在上述四种人员类别的基础上,分别按照“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及“一般人员”核定人员类型。
1.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定;
2.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定;
3.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证》核定;
4.民政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核定;
5.民政特殊困难人员: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6.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乡居民家庭中不满18周岁人员。由乡镇(街道)劳动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凭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及《户口簿》核定;
7.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乡居民家庭中年满60周岁人员。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家庭成员领取养老金凭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及《户口簿》核定;
8.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依据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核定;
9.离休干部配偶: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依据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申报核定;
10.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四条 &下列特殊人员按照不同程序办理参保及身份认定手续:
(一)本市户籍人员。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部门”)、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天津市委老干部局(以下简称“老干部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别负责本市户籍特殊困难人员的集中参保、信息维护和身份认定等工作。
其中,残联部门管理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管理本市户籍的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和民政特殊困难人员;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
上述部门确认特殊人员身份后,将人员明细转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无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个人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儿童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1.重度残疾人员: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
2.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依据学生儿童户籍地区(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或证明认定;经本市教育部门认定新疆班、西藏班等民族班学生按特困救助人员认定;
3.民政优抚对象:依据学生儿童户籍地区(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及病故军人遗属的证件或证明认定;
4.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依据学生儿童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经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参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助学学生:按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单位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学校、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残联部门、民政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登记和变更;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行政村单位登记和变更。
(一)单位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学校、福利机构、残联部门、民政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提供的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以下简称《登记表二》)。审核无误后,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住所、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等基本信息,选择录入单位类别及单位类型(学校福利机构类别),确定单位的缴费方式,根据需要录入开户银行、银行基本账号、户名等单位开户信息。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审核行政村填报的《登记表二》,为其办理单位登记。单位类别选择“行政村”、单位代码录入行政村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并按规定录入专管员、缴费方式等其他单位登记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单位变更。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注销。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且已无当前及以后年度缴费人员时,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对经本市区(县)级及以上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确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以下规则编制9位单位登记代码作为其单位代码:1-2位为“CX”,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9位自00001开始按登记顺序递增。
第六条 &下列人员按照不同程序进行参保登记管理:
(一)单位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二)》(简称《申报核定表二》)或电子报盘文件,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接收导入参保人员电子报盘文件。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自编号及其他”等)、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人员类型、缴费年限(1-7年,根据学生学制年限进行选择)、筹资金额等信息。
对各类单位中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应通知其通过所在学校参保。
高等学校学生可由所在学校按照其学制年限办理一次性趸缴费。趸缴期间,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二)城镇家庭人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人员,指导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填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一)》(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一》)。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件及相关凭证,审核城镇居民家庭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一》。录入居民家庭基本信息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对居民家庭中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应通知其通过所在学校参保。
(三)接续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当年度的居民医保。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件等并留存复印件,指导其填写《申报核定表一》(户主项填写参保人信息),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筹资标准等。
已接续或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四)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参保人员,姓名填写其《港澳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通行证》的中文姓名。对于确无中文姓名的,可采集其证件上的英文姓名;对于外籍人员,姓名填写其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英文姓名,证件上有中文姓名(含手写中文姓名)的可采集中文姓名。
上述人员户主信息采集其家庭中法定监护人信息,如存在多个监护人的,由其指定一名作为户主采集信息。
(五)无社会保障号码人员。对确无有效证件号码的学生儿童(如少数民族学生),可按下列规则为其编制18位社会保障号码:第1-6位为学生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公民身份号码第1-6位,第7-14位为学生儿童本人出生日期,第15-16位为顺序号“01”-“99”,第17位为“1”或“2”(按性别选择,男“1”、女“2”),第18位为大写字母“B”。此号码作为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就医登记、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制发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集体户口参保人员。对于本市集体户口的参保人员,通过城镇家庭办理参保的,应按其本人户口页登记户主信息。18周岁以下人员,按照其监护人户口页登记户主信息。
第七条 &对于已核定参保信息且未办理缴费结算,需变更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参保人员可向原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请业务回退及信息变更。
对于已经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需变更基本信息的,按照下列情况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理。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的人员,应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进行材料初审和报送。
(一)户籍信息变更。对于因户籍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变更或编制社会保障号码人员取得合法公民身份号码的,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参保人员户口簿。变更原因选择“户籍信息变更”。
(二)申报错误。对于因单位或个人在申报人员参保登记时出现基本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采集错误的,应提供申请变更单位(需加盖公章)或个人的情况说明。变更原因选择“申报错误”。
(三)录入错误。对于因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数据操作录入错误的,应提供参保人员的有效证件、申报原始表单或报盘文件、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的情况说明。变更原因选择“录入错误”。
上述人员应填写《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附相关凭证,由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按照逐级审批流程办理,并留存《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进行参保登记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缴费核定与结算:
(一)缴费核定工作的流程与方法
1.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家庭或单位参保人员登记后,核定参保人员的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及政府补助金额。
(1)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新生儿等学生儿童,按学生儿童档核定筹资金额。其中: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及助学学生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政府补助金额按全额核定;一般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和政府补助金额分别按当年度标准核定。
(2)成年居民筹资金额,依据申报分别按低档、中档、高档三档标准核定。其中: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按低档筹资标准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政府补助金额按全额核定;
民政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民政特殊困难人员按高档筹资标准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金额按0元核定,政府补助金额按全额核定;
一般人员根据选择的筹资标准不同,个人缴费金额和政府补助金额分别按当年度标准核定。
2.缴费核定完成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为居民家庭、行政村打印《缴费通知单》,同时为行政村打印《申报核定表二》。《申报核定表一》、《申报核定表二》加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业务章及经办人章。
社保经办机构为学校等单位打印《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二》。《申报核定表二》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及经办人章。
3.居民家庭依据《缴费通知单》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人员身份、缴费金额等。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单位依据《缴费通知单》及《申报核定表二》,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人员身份、缴费金额等。核对无误后,《申报核定表二》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留存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
(二)缴费结算工作的流程与方法
1.居民家庭和单位持《缴费通知单》,按核定的缴费标准,到指定的服务银行进行缴费。服务银行为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2.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核定参保人员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 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3.在结算年度内,核定参保新生儿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4.对于核定个人缴费金额为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作确认足额缴费到账处理,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5.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政府补助金额,申请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6.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结算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应缴费数据一次性清除。
第九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退费范围。已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提出申请或死亡的;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申请办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剩余完整年度退费;其他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退费的。
(二)退费申报时限。对于符合退费条件的人员,应在进入退费年度待遇享受期前申请办理。其中,因死亡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原因办理退费的,应在退费年度待遇享受期结束前申请办理。
(三)退费申报与审核。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到参保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退费,代理人应提供与退费申请人有效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件,及死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凭证。录入退费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一式两联,以下简称《退费审核表》)。参保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经业务科长复核,交参保人或代理人一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的社会化发放经办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留存《退费审核表》、参保人或代理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件复印件及其它凭证复印件。
(四)退费人员类型变更与重新核定。对应享受政府全额补助,但已按一般人员参保并办理银行缴费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退费后,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城镇居民家庭或单位申报,为其按应参保人员类型重新办理登记与缴费核定。其中,对非在校学生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或离休干部配偶应通过残联部门、民政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参保。
第十条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期,各类单位和家庭的参保人员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和缴费。
新生儿可在获得有效身份证件后随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不受申报缴费期限制。上年9月至当年8月出生的新生婴儿应按当年“新生儿”进行认定,并在当年年底前办理参保和缴费。
城镇职工接续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不受申报缴费期限制,并在参保年度年底前办理缴费。
第十一条 &关于年龄界定及生僻字的处理的方法:
(一)年龄界定。本办法中的18周岁均按照参保年度1月1日进行计算,60周岁均按照参保年度12月31日进行计算。
(二)生僻字处理。在录入各类中文项目时,如存在生僻字无法录入的,可暂用汉语拼音(字母大写)代替。各类打印单据、票据因生僻字无法正常显示的,可由打印表(单、据)单位或部门手写正确汉字并加盖公(业务)章。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情况下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缴费的不同时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中断职工医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人员,享受下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学生儿童、成年居民高、中、低档四类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8万元,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含2次)的,不再设置起付线。具体待遇标准,见《若干意见》附件1、3。
(二)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学生儿童、成年居民高、中、低档四类标准,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具体待遇标准,见《若干意见》附件1、3。
(三)门(急)诊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具体待遇标准,见《若干意见》附件1、3。
门(急)诊待遇限定的二级医院是指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具体名单以市医改办公布为准。
(四)家庭病床待遇标准。报销比例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待遇登记手续:
(一)住院登记。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含家庭病床)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刷卡,医院医保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读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信息,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医支字4-2号),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前已经住院,参保后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由个人将参保前的住院费用结清后,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转外就医住院登记。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证明,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5-2号)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
对于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年内,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诊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复查的,当次就诊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记录)与转外审批时的诊断信息相关的,可不必再经过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按转外就医的办法申报结算。
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原籍(以省级范围为单位,含父母取得有效居住证件的所在地)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应由最高级别的医院出具相关转诊证明。
(三)异地安置登记。在异地长期居住,需在居住地就医的(含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异地安置登记。参保人应选择当地一级、二级、三级及专科医院各一家作为就诊医院,并在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2号)进行备案登记,在备案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由已备案的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寒暑假门急诊医疗费用,参照异地安置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规定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在返校(园)后一月内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门诊特殊病登记及变更登记
1.门诊特殊病登记。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时,应在规定的门特诊断定点医院,由专科科室的指定医师,按照确定的诊断标准,提供符合门特病种的诊断,然后由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
在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津社保医支字18号,以下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诊断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实现门特登记。医院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人员在72小时内对网络传输的门特登记表进行审批确认。
在未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门特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门特登记。
2.门诊特殊病变更登记。参保人员需变更治疗医院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其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登陆居民医保支付系统,修改原登记信息。
(五)学生报销登记。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发生垫付医疗费报销时,应事先办理学生报销登记手续,方可进行垫付医疗费报销。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办理登记和报销手续;非本市户籍的由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和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因病就医时,实行医院联网结算:
(一)住院联网。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院通过网络传输的已办理出院结算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费用进行汇总,定点医院下载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汇总表》(津社保医支字1-2号)并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审核结算完毕的住院医疗费,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账户。
(二)门特、门(急)诊联网。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院(药店)实时上传的门特、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费用进行汇总,定点医院下载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城乡)》(津社保医支字20-2号),并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审核结算完毕的门特、门(急)诊医疗费,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药店)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患者因病就医时,因故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报销:
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县居民垫付医疗费报销的审核支付工作;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居民垫付医疗费报销的受理录入工作;市和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垫付医疗费报销的受理录入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学校、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接收行政村和参保人员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
对于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由定点医院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参保人员在本院的垫付住院信息上传至城乡医保支付系统。
各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市(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1-15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垫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一)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疗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登陆城乡医保支付系统,可按照不同医疗费项目分别录入费用明细,也可直接下载本市定点医院定期上传至城乡医保支付系统的垫付住院明细信息。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工作人员每月对已载入系统的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后,将汇总数据传输至辖区经办机构,同时报送业务用表。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支付。
(二)通过学校等单位申报垫付医疗费。学校、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登陆城乡医保支付系统,按照不同医疗费项目分别录入费用明细,打印生成业务用表,并定期报送至辖区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垫付医疗费报销工作以2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业务环节包括分中心接单、初审、复审、业务部门汇总转财。无特殊情况时,要求在每个周期内完成本周期所有接单、初审、复审、汇总转财。特殊情况下,如申报材料不规范、年终垫付医疗费集中申报等,不能保证在报销周期内完成的,经办人员须向申报个人或单位说明原因。
申报材料和粘贴要求详见《市社保中心关于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医疗、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社保〔2014〕148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参保患者垫付医药费用报销方法,实行社会化发放形式进行管理:
(一)社会化发放开户及账户信息回读。参保人员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时,经办人员应在系统中查询此人是否发放社会保障卡,如已发放并已激活该卡的金融功能,其报销的医疗费则发放至社会保障卡中。对于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尚未激活该卡金融功能的,提示参保人到发卡银行办理激活,其报销的医疗费暂不发放至社会保障卡中。对于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或委托人)应当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申报手续时,即时到社保联网银行制发社保卡或到经办部门(参保居民至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参保学生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经办人员打印《开户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到代发机构营业网点确认或开立帐户。经办人员留存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凭证资料复印件。
(二)支付汇总及发放。对当月回读账户信息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生成居民医保发放数据,与加盖公章的纸质汇总表一并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代发机构于每月约定日期将医疗费划拨到各参保人员的社发账户中,并在代发交易完成当日,将交易结果通过专线反馈到市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待遇审核,根据居民医保政策和规定,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目”),以及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医院、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专项指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疗保险诚信制度体系。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对辖区内定点医院协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根据实际经办业务,制定相应操作意见,并向市人力社保局事先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若干意见》同步实施,2019年8月31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津社保登字1-2号)
2.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一)
(津社保城乡医征字1号)
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二)
(津社保城乡医征字2号)
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5.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津社保退字1-2
6.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
保医支字4-2号)
7.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
支字5-2号)
8.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
表(津社保医支字16-2号)
9.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
(津社保医支字18号)
10.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变
1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汇总表(津
社保医支字1-2号)
1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城
乡)(津社保医支字20-2号)
下载附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社保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