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免赔率为5%。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范文十篇】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范文一: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制衣厂认为:制衣厂是在保险公司下达《整改遇知书》后才转移的,而转移的财产也是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标的,此次转移不是因为制衣厂的原因转移,是因为洪水的原因而转移的,而在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因为洪水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是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对此次转移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向制衣厂下达的《隐患整改遇知书》,是贯彻执行柳州政府所下达的《应急转移方案》这一规定,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制衣厂尽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针对制衣厂在转移财产中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理赔结论】
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范文二:企业财产险案例
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一种美国进口的化妆品),保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3.2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日至日。双方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保险单签订后,沈阳某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日,储藏保险标的物的冷冻4号库排污阀密封处泄漏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沈阳某公司储存在该库的维生素E油。沈阳某公司当日将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组织人力将维生素E油搬出冷库晾晒。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请有关检验机构对出险原因和损失结果进行了鉴定,但意见分歧很大:
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沈阳某公司于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100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则辩称:冷库氨气泄漏没有造成标的维生素E油的污染变质,冷库管道阀门密封损坏泄漏氨气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沈阳某公司投保的维生素E油被冷库泄漏出来的氨气污染而变质,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损失。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损,但由于保险公司施救不当,造成保险标的残值本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排污阀门泄漏氨水并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之说,因为双方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而阀门属于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保险标的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责任外,进一步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施救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未判定将损后保险标的物交付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认为双方在施救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正确,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主张应将保险标的残值判归保险人所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某公司将该批维生素E油全部交给保险公司。
日15时,某粉末冶金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致使5人死亡,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未投保),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等损坏严重,
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理赔的情况汇报》,索赔金额为385万,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方,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
公估行派3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228.8万,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范文三:案情: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结论:
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
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
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
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即
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
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范文四: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会计12-3班 冯景琦
【案例简介】
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你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分析】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没有溯及力,如租赁、承揽等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这类合同。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保险费。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不能僵硬地认为解除合同必定导致返还,而不考虑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时行使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亦承担交纳合同解除前保费的责任
范文五: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4.张某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2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1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1分)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1分)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1分)
5.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6.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4分)
7.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万元(3分)
8.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A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4×40%×(1-5%)=9.12万元(3分)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2+8)×40%×(1-5%)=11.4万元(3分)
9.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60%×(1-15%)=9.18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2)×40%×(1-5%)=7.6万元(3分)
10.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3分)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3分)
11.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8万元和3.2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4万元。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答案。)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4.8÷(4.8+3.2)=2.4万元(3分)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3.2÷(4.8+3.2)=1.6万元(3分)
12.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3分)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3分)
1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此企业处理错误。(1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1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1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1分)
14.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
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1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1分)
(2)此该说法错误。(1分)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1分)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1分)
15.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当拒付。(1分)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分)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1分)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1分)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1分)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1分)
16、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 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范文六:财产保险案例讨论题
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40台电视机全毁。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
限从日----日。日李某在运输土中与某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李某的卡车损失严重,据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事故责任完全由货车造成并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使事故迅速解决,李某与运输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立即一次性付给李某8000元,卡车由李某修理,修理费部分,运输公司不再负责。李某认为他的卡车买了保险,如果修理费超过8000元,超过部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赔。卡车实际修复费用为9800元,李某持保险单和汽车修理费收据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超出8000元的部分。问:保险公司该怎样处理?
简要分析:保险公司会以对方全责,应由对方赔偿为由拒赔。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再次申请代位追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余下的1800,转让追偿权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货车运输公司追偿1800元.
日,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盗抢险等,期限1年,保险金额15万。日,李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雨天路滑,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撞倒了前面的轿车。后查明李某所持的驾证未满1年(仍处于实习期),属于违章驾驶且超速驾驶,因此较劲部门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由李某负全责。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规定“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根据保监会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李某属于此类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而李某称从未听说过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说明,而且投保时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公众的理解,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请问法院如何处理此案才算合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
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
日,个体运输户高某到保险公司办理小客车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手续,当填好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高某称钱未带够,向保险公司请求说“我要急着出车,先把保单给我,下午一定把钱送来”。保险业务员一再叮咛“记着下午一定送钱来”。高某便只交了100元(应交285元)领走了保险单。后来保险业务员3次催缴欠款,但高某始终未与理会。日高某的出来因零件脱落而翻车,造成损失6600元。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根据当时人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既然没有一次交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尚未完成,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争论点:1,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人是否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保险人可以选择中止合同,拒绝赔付,但拒绝理由不是合同尚未成立,而是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缴费义务。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定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37条规定: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从日到日,远超过60天(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可以选择中止合同,不予赔偿。
就从事实的发生来看,尽管投保人未交齐保险金,但保险人已经把保险单(合同成立的依据,代表着承诺部分已完成)给了投保人。
因此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不能 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由案例内容可知,本合同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不适用于保险法第35,36条。
2.车辆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总则的第一条有规定: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只有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用,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保险业务员的过失。
所以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赔偿。
某成衣厂于日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盗窃险约定“保险地址必须有人看守,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损失,保险人不符责任”。期限1年。保险金额35万元。日晚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擅自离开该厂到朋友家吃饭,并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厂,结果发现防盗门被撬开,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16万。由于此案一致未破,该厂于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
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臵“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一、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二、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遵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律的意识也要加强。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日,张某向保险公司代理人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窃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69万元,期限一年。张填写好投保单之后,当即支付给代理人保险费1095元保险费,代理人出具保费收据。由于当日(5月20日)和第二天(5月21日)是双休日,代理人在收下保费后口头答应在5月22日下午将保单送给张某,张某表示同意。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5月22日这一天的上午,张所居住地上空突然电闪雷鸣,且伴有大暴雨,雷击造成张家电器损坏,损失达3500元。当天下午,张即刻报案并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思考:
1、张与保险公司是否订立了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
投保人张某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完成了要约。通常财产保险代理人被保险公司授予订约的权限。
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接受了张的要约,同意承保,完成了承诺,双方之间订立了保险合同。代理人接受了张先生所缴付的保险费,合同应该成立生效。至于在保险公司保险单送达之前,发生了雷击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坏,由于雷击属于不可抗力之因素,发生于合同期间,而且雷击属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
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
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
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
磨损以及损耗;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
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
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
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
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
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
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
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
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
的保险金额。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
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
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
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
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
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
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
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
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
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
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
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
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
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
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范文八:企业财产保险单  ----------------------------------------------------------------------------------------------------  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  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  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费 率 │ 保险费 │  │   │  项  目  │值承保 │ (元) │(‰) │ (元)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                             │  │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所 有 制:                 │          │  │占用 性质:                 │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           共     个地址   │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范文九:保险单号码:_________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_________元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限:_________个月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范文十: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费 率 │ 保险费 │  │   │  项  目  │值承保 │ (元) │(‰) │ (元)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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