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招投标网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有效期’指的是开标时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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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适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doc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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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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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在招标文件未给出实际投标有效期情况下,自行评估一个投标有效期填上,是否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_百度知道
在招标文件未给出实际投标有效期情况下,自行评估一个投标有效期填上,是否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前段时间,进行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我方是投标单位,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确切的投标有效期,只是在投标有效期一栏中写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止。由于我单位根据大概时间,直接填写了一个确切的投标有效期:45日历天。未直接复制招标文件中的原话(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止),因此导致我单位以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为由被评委废标。我想请问,在招标文件中未给出实际的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我单位自行评估一个投标有效期, 是否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另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在(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止)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此段话是否可以被认为我方提出的45日历天也算有效呢?而我方被直接废标,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进行申斥?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方面来看,第一,以合同签订日期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显然不是绝对的,中标在前,签订合同在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应由竞争对手决定,应约定固定的投标有效期,但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写的比较笼统,这么写也说不上错。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准确的条款,但是开标前所有投标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也无法根据法律法规判定其无效,因此就这一条来讲追诉没有什么意义。
第二,对于此条条款,在开标之前你方和其他投标人并没有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或修改的要求(甚至可能没有口头进行过沟通),而是直接在投标时按45日历天投标,确实属于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果该条款是关键条款的话,也的确符合废标的标准。从这点上看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没有错。
现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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