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的基数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有什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自缴或降低社会保险基数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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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迪拜)分所律师 刘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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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
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要求劳动者认可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有时,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而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其中,用人单位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者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作法就是十分常见的情形。比如约定工资待遇含“五金”,或者以低于工资待遇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为劳动者支付缴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是否缴纳或者缴纳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
劳动者如遇到上述情况,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诉至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或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各地方救济途径有所不同)。
另外,我们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北京的话,如果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而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对其的赔偿方法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号)的规定。该会议纪要虽不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效力高,但在北京市各级法院里对于劳动争议的审理基本参考此文件。
按照京劳险发[1999]99号和京劳社养发[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赔偿给农民工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2002年之前每月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2002年之后每月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关于调整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2]75号文将缴费比例从19%调整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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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3〕19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 为了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工作,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 10号)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就发布2013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 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如下:
&&&&&&&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5400元、2170元;
&&&&&&&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4407元、2170元。
&&&&&&& 二、以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从日执行。
&&&&&&&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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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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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以及社会保险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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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档案以及社会保险的常识.TXT浙地税函[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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