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工资预退,每月就拿400元工资,现在厂里破产,工资怎么处理?

我的父亲前两年工伤,评定七级伤残,如今,工厂面临破产,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的父亲前两年工伤,评定七级伤残,如今,工厂面临破产,该怎么办?
说是他们拿走我爸的那些单据没有报销,就直接扣去两万,厂子却叫我妈妈打了借条?工伤时发的工资一般是多少,并且以前发的都是每月才400块钱?为什么还要叫我们垫付,直到现在,妈妈跟厂子要了两万块治疗,经伤残鉴定为七级,那我们能否拿回自己去报销?因为对于这方面。因为我爸厂子效益不大好,希望各位有了解的专业人士帮忙给予回复,发给我们两万我父亲前两年在给厂子维修房顶时,帮帮我们。当时,望回答具体些,工厂方面回应说,摘除?还有今年七月我爸的厂子面临破产改制,不慎从屋顶摔下,我妈妈不懂,这个合理吗,我家都不大了解,就打了一张借条;肋骨折了8根,为了治病,如发下四万块(算是工伤的钱),我想问一下,属于工伤?有什么根据吗,一些单据还在厂子里压着,这个合理吗,不是应该工厂直接赔付吗,对于这方面,我在这里将万分感谢,造成脾破裂?还有如果工厂方面不予报销,从去年12月份到今年的七月份一直没发我爸的工资,抵掉当初借条上借厂子的两万块钱?两万块是工伤的钱,但是
提问者采纳
这要参考你么么那个地方的标准你好,不应该让你们打欠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级伤残待遇标准如下。建议你们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万是工厂应当支付的钱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我知道了。同时也要感谢那些回答我问题的朋友,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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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七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如果你父亲已经认定为工伤了,那就好办了,如果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那就要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医药费。如果单位上了工伤保险,就由社保中心承担。所以你母亲拿走的2万如果是用于治疗你父亲的伤,则属于正当的,应该由单位或社保中心负担的。另外工伤期间工资应照发。七级伤残可以得到3万多元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果单位破产,那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纵横法律网 杨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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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奖金福利被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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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用丁学兵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957.37元,减去其中的加班工资335.62元,再减去已发给她的月工资1324元,差额乘以12,就得出南汽仪表在丁学兵停工留薪期间应补发给她的工资数额为3573元。
  【工伤后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奖金福利被停发
  “我因工受伤后,企业在我治疗静养期间,企业发给全体员工不少奖金、福利待遇。难道不应该有我一份吗?”丁学兵问。
  丁学兵是南京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汽仪表)一名老职工。
  日,厂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刚登上车正往座位上走的丁学兵仰面摔倒,头部及腰部撞地。同事们紧急将她送往医院。医生检查后诊断,她的腰椎压缩性骨折。丁学兵回家卧床静养,定时到医院检查、治疗。
  应南汽仪表的申请, 5月13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丁学兵此次受伤属于因工负伤;11月30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丁学兵构成九级伤残。丁学兵认为鉴定的伤残级别低了,12月20日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今年4月24日,再次鉴定结论下达,与第一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丁学兵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57.37元,其中加班工资335.62元,受伤后南汽仪表每月固定发给她1324元。
  而就在丁学兵受伤后,南汽仪表于2006年9月给职工发放了高温费400元、10月份发放了奖金1000元、今年3月份发放厂庆奖400元、4月份发职工节日补助200元,共计2000元。
  丁学兵说,上述奖金、福利,单位所有员工均享受到了,而她除了减半的厂庆奖200元外,其余均没份。
  经多次交涉无效后,4月20日丁学兵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南汽仪表补发受伤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企业认为有部分她不该享受()
  “工伤休息期间的收入不能算作工资。”南汽仪表代理人说,“而是属于工伤医疗期待遇。”
  在丁学兵工伤后,南汽每月支付给丁学兵的1324元中包括基本工资650元、工龄工资224元,绩效工资450元。“其中绩效工资本应是员工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满勤、无产品质量问题才能拿到的,但我公司还是发给了丁学兵,也就是说让她享受了原工资待遇。”南汽强调。
  南汽代理人继续说,丁学兵的医疗期应为3至6个月,可她脱岗6个月后又以身体未好,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仍留在家中休养,该公司本可以视同她休病假,只发南京市上年平均工资40%的生活费,“但我公司还是按她原标准工资发放。”
  “去年我公司发放的1000元不是增发的奖金,而是根据一段时间内企业效益、项目、业绩突出的情况,总经理对指标完成较好或因生产任务繁重的员工进行的嘉奖。丁学兵工伤后并未上班,怎么可能享受到总经理嘉奖?”南汽仪表代理人问。
  仲裁区别对待各项待遇()
  听取了双方意见并质证了所有证据之后,仲裁员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丁学兵因工受伤后,南汽仪表应按原标准发放她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应包括绩效工资及全体职工都享有的奖金和补助。
  仲裁委同时指出,因提供额外劳动而取得的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上享有的特殊补贴,工伤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包括丁学兵所提出的其所在岗位享受的营养费等。
  仲裁委用丁学兵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957.37元,减去其中的加班工资335.62元,再减去已发给她的月工资1324元,差额乘以12,就得出南汽仪表在丁学兵停工留薪期间应补发给她的工资数额为3573元。
  仲裁委同时裁决,南汽仪表应补发给丁学兵1800元福利待遇。
  6月28日,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南汽仪表履行了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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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 拿不到工资怎么办?
来源:丽水网-处州晚报
】 【】 【】
  今年上半年,我市经济开发区数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和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了企业无法继续生产而宣告破产。市劳动仲裁机构为进一步简化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全程服务做好企业破产中劳动者应得利益的保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市劳动仲裁机构为保证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第一顺位&,在6月下旬开展破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体审理,进一步简化万象服饰、爱丽芬特服饰、永邦包装、凯达钢结构等破产企业的劳动仲裁办案程序,集中案件的受理排庭,根据企业清算进程,统计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数,并通过实地送达缩短办案周期,同时,实行当庭或期限裁决,对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事实清楚案件当庭宣读裁决结果,对经济补偿金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裁决书。此外,还安排具体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协助劳动者申报强制执行程序,全程服务做好企业破产财产中劳动者应得利益的保障。
〖来源:丽水网-处州晚报 | 作者:记者 钟根清 通讯员 陶侃 | 编辑:莫晓鸿 | 责任编辑:胡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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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申请过程中,单位让签工资协议,能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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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关于发平均工资的规定(补贴、奖金、福利等哪?),特别是"6个月后如果能上班,就继续上班。如果不能上班,就按病假处理。"的规定,对你爸来说是不合理的,有违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日国务院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协议中关于发平均工资的规定(补贴、奖金、福利等哪?),特别是"6个月后如果能上班,就继续上班。如果不能上班,就按病假处理。"的规定,对你爸来说是不合理的,有违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日国务院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日国务院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协议中关于发平均工资的规定(补贴、奖金、福利等哪?),特别是"6个月后如果能上班,就继续上班。如果不能上班,就按病假处理。"的规定,对你爸来说是不合理的,有违劳动法,工伤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日国务院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大师的回答言简意赅,主要的问题都讲到了。现在最关键是办好工伤认定,如果工伤治疗期没有结束,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就他们算签了什么协议,也是违法而无效的。
zhubohu318
还有营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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