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北京双软退税认证? 认证完之后对企业真的有退税优惠吗?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_高新技术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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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著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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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退税?
“双软认证”之后, 国家对于软件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直接计入成本;2.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3.对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3%的比例征收增值税(普通为17%)。&&& 究竟什么样的企业才能通过认证,并认证后一定能享受这些政策优惠呢?目前许多代理机构自己本身对这些并不熟悉,或者自己知道但是为了赚取相关代理费,故意隐瞒其中关键要求,导致企业认证后,并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因此,请广大软件企业慎重选择代理机构。本公司对员工严格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或欺骗客户,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所以请广大软件企业及准备申请双软认证的企业注意如下要求:&&& 注意:&&& 1.“新办企业”指2008年以后成立,取得四川省软件企业证书业证书的企业;对于2008年以前成立,必须于12个月内取得四川省软件企业证书,且当期未享受其它税收优惠的企业。&&& 2.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从2008年起,软件企业享受减半期优惠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减半,不能按15%税率减半。&&&&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及《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批附表》以及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四川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证书;2、减免税申请书(写明营业执照、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取得时间、主营业务、主营产品、申请减免税期限等基本情况)3、企业获利前各亏损年度的鉴证报告;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机件、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收入明细表;6、研发费明细表;7、经营情况明细表; &&&&&&&&&&&&&&&&&&&&&&&&&&&&&&&&&&&&&&&&&&&&&&&&&&&&&&&&&&&&&&&& 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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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听说2011年该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了,是否有这个规定?
一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听说2011年该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了,是否有这个规定?
1、《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实行的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现暂无新政策规定可延续,所以2011年暂无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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