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和组织可以申报农产品中国地理标志志认证

“地标”农产品陷困境:申请热 使用冷 效果差
  申请热、使用冷,“地标”农产品亟待走出窘境
  晋祠大米、交城骏枣、芮城花椒、古县核桃、右玉羊肉……山西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山西已有98种农产品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在全国排名第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一种标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使用得好、保护得好,可以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然而,由于缺乏长远规划,以及品牌开发保护工作滞后,山西部分地理标志农产品出现“申请热、使用冷、效果差”的现象,远没有取得与其资源禀赋相称的市场业绩,其产业化发展更面临巨大困难。
  业内人士建议,各地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保护,确保品质提升和产品质量安全,从而发挥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推动特色农业和农业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农产品。2007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
  近年来,地理标志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了具有地域特色农产品的“保护伞”和“兴农富农”的助推器。据统计,目前全国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已有1200多个。
  作为12个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试点省份之一,山西省近年来大力推进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山西地处黄土高原东端,南北跨度大,地理气候多样,农产品种类丰富。小谷子、杂豆、荞麦、燕麦等杂粮种类齐全,产量和品质在全国名列前茅,被誉为“小杂粮王国”。此外,山西的苹果、红枣、核桃产量均居全国前三位,干鲜果品质优良。据农业部门初步统计,山西省可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180多种。
  山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赵安泽说:“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仅是地区标志,它让农产品有‘名’有‘姓’闯市场,是农产品赢得市场竞争的有力保障,也是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
  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地理标志农产品这个名词还显得有些陌生。记者近日在太原、运城等地走访多家大型超市和特产市场发现,山西省大多数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并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图案。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名购物的市民,几乎所有人都明确表示不曾听说地理标志农产品这一名称。
  运城市临猗县万宝果品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万保说:“临猗苹果早在2013年便获得了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但我们合作社对外宣传还是吆喝‘万保’牌苹果这一自己的牌子,几乎不使用‘临猗苹果’地理标志。”
  山西省农业厅名优产品开发中心副主任杨世平表示,现在不少地方对申报地理标志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但由于缺乏长远规划,申报成功后对品牌的开发保护等工作也没有及时跟上,导致申报初衷与实际效果大相径庭,陷入“申请热、使用冷”的窘境,产业化发展面临困难。
  “地标”没带来可观效益
  据了解,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需要经过调研规划、资料准备、产品检测、评估申报、专家评审、国家审批等诸多程序。然而,除少数品种外,山西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并未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为品牌不响、产业龙头不强、产业链不健全,很难成为带动一方农民致富的支柱产业。
  “以我们这里出产的‘芮城花椒’为例,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一家一户又没有能力推广地理标志,因此年产值与保护前相比没有多大变化,仅是名称获得保护,实际效益不大。”山西省芮城县中夭乡花椒种植户李永全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多数没有实现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很难形成推广地理标志产品的合力。
  运城市农委区划名优中心主任李社民说:“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公共性,同一区域内,一个企业可能会坐享另一个企业的宣传成果,一些已建立了完善产销体系、市场声誉较好的经营者,还担心共用地理标志会导致鱼龙混杂,因此,企业更愿意花精力宣传自己的牌子。”
  太原理工大学教授黄云霞认为,之所以出现“地标”农产品申请时轰轰烈烈、申请后销声匿迹的尴尬局面,政府及企业对保护开发重视不够、投入不够是主要原因,再加上地理标志产品的社会关注度不高,消费者对此较为陌生,持续投入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
  杨世平说,山西农产品及其制品有着自己突出的特色,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并没有形成以标准规范生产、以标志保证产品质量、以品牌促进销售的良性机制,产业化发展的路子走得比较艰难。
  多方合力打造“金字招牌”
  业内专家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公共资源,而相关产业发展壮大又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需要政府制订发展规划,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企业积极参与,不断整合政策、资金等资源,共同培育地理标志产品品牌。
  “农产品地理标志价值的体现,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龙头企业的带动。”山西省扶贫办产业站站长赵俊超说,政府部门除了积极主动申报地理标志外,还应在挖掘、保护和推广上多下工夫。需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和小企业组织起来,采用标准化种植,保持产品的地域特色和特有品质,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李社民、黄云霞等人提出,要让地理标志在“兴农富农”中发挥切实作用,应及时转变“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做好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工作,提升品牌影响力。面向消费者,应定期举办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会,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关注度和认可度;面向种植户,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含义做一些普及工作,让农户知道地理标志的价值到底有多大,明确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王万保等基层群众表示,要让“地理标志农产品”替代“土特产”,必须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保护,尽快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确保品质提升和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购买到名副其实的地理标志产品。(半月谈记者 王飞航)
[责任编辑: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和法律保护途径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和法律保护途径
黔东南是农业大州,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有着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黔东南州委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质量认证力度,打造品牌农业和精品农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品牌标志。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结合,使当地名特优农产品贴上区域标签,就可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拳头产品,利用农产品区域性特色和优势,形成响亮的品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得农民完全有可能在农产品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收入。例如,近年来,从江椪柑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带动下,已成为从江县东南部乡镇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全县现有以椪柑为主的柑桔商品基地6.88万亩,年产量2.8万吨,产值达3700万元,柑桔种植覆盖县内13个乡镇178个行政村338个自然寨2.1万户13万余人口,靠种植柑桔致富的农户达1.8万户10万余人口,90%以上的柑桔种植村实现了水、电、路三通。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者共同拥有和使用。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它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农民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并形成规模经营而提高品牌附加值的可能。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地区知名度。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免费的广告,农产品销售到那里,地方的名称就随产品传到那里,它可以让拥有它和使用它的乡镇或区县走向全省、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更是可以让全世界消费者了解该地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地理标志可保护农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困扰。通过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高了产品知名度,增强了消费者辨别商品的能力,有效防止他人仿制及假冒,规范了特色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了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途径。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有三条途径可以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二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的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三是农业部审核登记的地理标志。根据农业部2008年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法律保护。
日修订的《商标法》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于日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和使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同时,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强调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就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相关消息,截止日黔东南州已在商标局注册地理标志的有三穗鸭(注册人:三穗县养殖协会)、从江椪柑(注册人:从江县柑桔协会)。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并实施保护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日,颁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应提交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告,目前黔东南州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丹寨硒锌米、黎平香禾糯。
(三)、&农业部根据《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登记和保护。&&
《农业法》第23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于日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规定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同时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的权利。同时履行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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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3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14:20:00 中国食品科技网
2013年,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稳定提高认证登记产品质量的目标,突出提高准入门槛和加强证后监管两个重点,按照树立一批规范管理的先进企业典型、查处一批违规问题企业、制修订一批管理制度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年工作目标是,力争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6000个,其中种植业产品4000个,畜牧业产品1000个,渔业产品1000个;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000个,种植业产地3000个,畜牧业产地1000个,渔业产地1000个;做好到期产地和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力争新评审公示农产品地理标志200个。
一、全面规范审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质量。
(一)突出现场检查。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加大对产地环境、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的检查,稍有不合,坚决不批。进一步提高便捷式复查换证申请条件,对便捷式复查换证实行100%现场检查。
(二)严格材料审查。全面落实分级审查责任,重点加强申报主体资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标志使用等内容的审核把关。对质量控制能力弱、生产规模小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予认证,对行业性风险隐患较大的产品,要加大审查力度。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格认证要求的具体办法,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可控。
(三)强化工作督导。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质量督查,把前端工作机构现场检查是否到位、材料审查报送是否规范及时、制度规范是否落实等作为检查重点。组织开展省级工作机构业务骨干认证审查技术培训交流活动,提升检查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市、县两级工作机构人员的能力培训,全面提高认证审查水平。
二、狠抓登记保护,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水平
(一)开展全国资源普查。全面普查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编制《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名录》。加强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检查,确保普查质量。强化资源普查结果运用,将资源普查名录作为产品登记重要依据,没有纳入资源普查名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二)严格登记把关。严格落实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程序,实行分行业按领域独立评审,建立申报单位汇报和答辩制度,切实落实审查职责,把好登记审查关口。强化精品培育意识,严格登记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避免贪多求量,产业开发要以做精做强品牌为重点,防止贪大求快。
(三)加快国际接轨步伐。对登记产品的出口情况特别是出口欧盟的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产品申报工作。继续研究、完善《境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组织实施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政策与实践研究项目,积极参与中欧、中瑞等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双边磋商对话。
三、强化证后监管,确保认证登记产品质量可靠
(一)强化标志管理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认证审核与标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评审通过6个月内征订标识的时限要求,进一步做好标志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获证主体积极主动使用标识。健全完善标识申领审核、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和标志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伪造、冒用标志等行为。
(二)强化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综合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及认证制度落实等情况,各地要根据要求认真自查,部中心组织有关工作机构人员进行抽查。开展质量抽检,部中心组织部级获证产品监督抽检,各地要按照不重复抽检的原则,加大辖区获证产品抽检比例和频次。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将检查记录作为工作考核、复查换证的基本条件。
(三)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员培训,提升证后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证后监管机制创新研究。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舆情监测制度,畅通监管信息逐级报送渠道,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能力。
四、夯实工作基础,加快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不断拓展功能,积极向省级工作机构延伸,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系统并启动运行。各地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证和登记数据信息报送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修订完善制度。根据已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修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认证审核、登记审查、监督检查以及定点检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三)强化宣传推介。制作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片,编印《农产品地理标志50问》,强化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宣传。支持地方组织举办优质农产品展销展示会,打造农产品品牌,积极为获证主体参与相关展会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四)增强体系能力。制定省级工作机构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工作机构考核激励机制。组织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到期续展考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风险监测及技术跟踪评估,强化从业人员培训。
(五)跟进部局重点。推动全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从有条件的获证单位入手,开展质量追溯和诚信体系建设探索试点。参与监管示范县创建,配合行政部门做好示范县遴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工作,为示范县创建做好指导服务。做好基层乡镇监管机构信息统计、人员培训、考核督查等业务支撑工作,加强乡镇监管机构管理。认真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申投诉,妥当处置、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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