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挂账是什么意思

17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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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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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 说明:此表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挂账时填写;本表一式三联,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各留存一联。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17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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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县站1月11日讯(分站记者 寻芳 通讯员 苏伟林)记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根据1月8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县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今后,长沙县参保职工工伤治疗可到13家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直接由医院挂账结算。
  职工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据长沙县人社局工伤医保科介绍,2009年长沙县开始试运行工伤保险费用医院联网直接结算。根据此次新公布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本月起,凡是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可办理挂账结算手续。认定为工伤前先按“待定工伤”管理,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持医疗发票、病历到就医的协议医院办理退费手续。
  另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发工伤人员先康复后鉴定评残
  新办法还对就医作出了规定。“治疗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工伤协议医院。”医保科介绍,职工在长沙县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对比以往,新办法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医保科解释,协议医院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这将有效避免过度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过度检查治疗将受到相应处理
  新办法还对加强协议医院的医疗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将不必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私自减免工伤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通过回扣、违规减免医疗服务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病源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
  医保科提醒,医院有编造住院病历、加大用药处方,对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采取住院或挂床治疗等违规行为的,患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举报,电话为,举报情况属实的,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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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来源:中山日报
第 7494 期 A3版 发布日期:日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补偿和康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及用人单位超期申请应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目前我市实施综合费率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从1号至月底可以多次在网上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从申报时间次日开始生效。  案例  参保人罗某于日入职,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日,缴费时间为日。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少报缴费  工资责任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基金支出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医疗及康复就医管理规定  ●1.职工发生工伤时,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3.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提示  2014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请上社保局网站查询(。)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登记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外)伤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填写《中山市参保外伤病人入院登记表》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驻院代表。  ●2.疑似工伤的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资料,未认定为工伤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缴付按金。  ●3.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审核,开通联网结算通道,工伤职工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出院时未工伤认定的,可先行挂账待工伤认定出具后再结算),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门诊就医及费用结算  ●1.工伤职工出院后需复查及门诊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中山市社会保险工伤职工专用病历》(以下简称工伤病历),在工伤门诊结算有效期内,凭社会保障卡及工伤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门诊就医并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未经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需门诊治疗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工伤病历,在工伤门诊结算有效期内,凭社会保障卡及工伤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门诊就医并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认定工伤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报销手续)。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  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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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责任编辑:吴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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