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接受的会费能否购买交通银行理财产品品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泰安市社会组织网
泰安市社会组织网,建党新闻,社团党建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14:21:51]&&&
来源:泰安市社会组织网
泰安市民政局文件
泰民字〔2012〕47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我们制定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在上级出台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之前,作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和修改章程的范本。
章程是社会组织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经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制定章程,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章程和执行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核章程,按时核准章程。
附:1、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泰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
  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是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或某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一般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若干名〖一般不超过6名,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一般3-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泰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
一、为贯彻《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必须简明、具体、明确,取得许可证的必须与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单位发生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政 社会组织 章程 文本 通知
泰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   &&& (共印50份)
版权所有:泰安市社会组织网&
地址:泰安市温泉路福彩中心四楼&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银行理财产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