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劳保工伤职工退休待遇险1-10级怎么发

资讯速递丨人社部公布十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四部委发布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广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天津社保工资福利和社保新政等五则_劳达laboroot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爱微帮
&& &&& 资讯速递丨人社部公布十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点底部“阅读原文”享劳达微店优惠刑法是治理欠薪的重器。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1、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116名劳动者向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劳动保障所反映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义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经查,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116名劳动者工资59.07万元。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应筹集资金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付。陈文正于5日将两台机器设备转移至浦江县黄宅镇的亲属家中。6月6日,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116名劳动者工资,期限届满,陈文正仍未支付。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6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陈文正刑事拘留。9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承包人孔繁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等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孔繁林拖欠工资。经查,2013年10月,界首市田营天能二期四号厂房钢构工程由南通三建总承包,之后南通三建将该工程分包给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转包给孔繁林。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孔繁林808631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报酬86765元。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3月22日对孔繁林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孔繁林没有按照该决定书的要求执行。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界首市公安局。界首市公安局对孔繁林开展网上追逃,后将其抓获归案。10月27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孔繁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孔繁林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3、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广东省中山市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金某某、刘某某等40人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该公司拖欠员工月份工资。经查,该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拖欠了40名劳动者工资32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衡去向不明。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公司未按要求支付。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何新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4、俞志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江西省抚州崇仁县劳动监察局接到15名农民工投诉,称江西世纪长龙生物制氧有限公司工程拖欠工资。经查,该工程承包人为俞志勇,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12万元,且逃匿。日,崇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江西世纪长龙生物制氧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派人在俞志勇住处张贴责令支付工资决定书。但俞志勇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日,崇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崇仁县公安局。日,崇仁县公安局立案并网上通缉,4月29日,将俞志勇抓捕归案。日,俞志勇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崇仁县检察院公诉,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决俞志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5、程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2月,四川省江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30余名劳动者集体投诉,称“江安县江安镇的‘中盛·上城’建筑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经查,被投诉人程坤是宜宾市江安县荣胜劳务公司职工,于2013年3月分包位于江安县江安镇“中盛·上城”建筑工程1号楼、2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木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农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程坤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172万元,但拖欠蒋某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439435元。日江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程坤、宜宾江安县荣胜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日,程坤未对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断绝联系。日,江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江安县公安局。3月3日,程坤在西昌市被抓获。10月24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程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程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6、潘贻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到河南省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称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包工头潘贻军)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中建八局总承包了新闻发布中心1#楼项目后,分包给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拖欠工资。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日,经该公司与包工头潘贻军及投诉人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协商一致,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将45名民工工资31万元汇入包工头潘贻军个人账户。潘贻军将自己的银行卡放在梁某某、徐某某手中后,以去洗手间为由离开未返回。梁某某、徐某某持银行卡查询,发现钱已经被潘贻军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走。潘贻军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日,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到潘贻军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西荡村)公正送达了限改整改指令书,潘贻军一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至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日公安机关将潘贻军抓捕归案。2014年10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潘贻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7、郭中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60余名工人到河北省定州市信访局反映情况,称在定州市新一中、香江大厦以及保定监狱、雄县温泉工地安装中央空调期间被拖欠工资。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这四个工地的空调安装项目承建单位均为河北奥利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郭中起,郭中起已支取543615元工程进度款,但未及时支付62名工人工资348588元。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郭中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郭中起逾期拒不支付。1月30日,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刑事拘留郭中起。7月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郭中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8、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卢某某等36名工人的投诉,称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经查,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拖欠36名工人工资27万元,公司承租人蒋隆任逃匿。日,尤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多方联系蒋隆任无果。2月17日,尤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月,蒋隆任被捕,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7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蒋隆任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9、何正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张某某等17人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他们于2013年5月在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民乐县热源厂扩建工程和民乐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包工头何正昌拖欠他们工资9.8万元。经查,民乐县热源厂扩建工程和民乐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由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后将钢筋的制作与安装承包给何正昌,何正昌安排张某某等17人进入工地工作。工程结束后,日、18日,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正昌进行了结算,该公司按规定预留30000元作为维修费用,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了何正昌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何正昌领到款项后,未发放工资,携款不知去向。民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张掖市华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何正昌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何正昌的承包单位进行张贴公告,何正昌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民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日,何正昌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何正昌家属向投诉人张某某等人偿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11月13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正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10、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郗某某、韩某等90余人向山西省稷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华林商场拖欠工资。经查,孙斌作为投资人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稷山县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该商场未按时支付96名员工4月份工资,共计92606元。孙斌在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有正常营业收入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稷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华林新天地购物商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6月6日,稷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次向华林商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投资人孙斌无法联系,执法队将责令支付文书张贴在华林商场大门口,并拍照发送至被告人孙斌的手机。6月24日,稷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稷山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斌于7月11日被抓获。11月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解答《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随着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进入易发、高发期。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长就下发《通知》的背景、内容进行了解答。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情况。答: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联动,责令欠薪的责任主体偿还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追究了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问题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问:《通知》主要解决了哪几个问题?答:一是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四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案卷的标准。《通知》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案卷当中应当包含的材料,明确要求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另外,《通知》还在文书送达、立案监督、部门间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通知》的规定? 答:首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有关干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其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防患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四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问:每年临近春节都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高发期,随着今年春节临近,刚刚下发的《通知》是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重要措施,除此以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答:为做好今年春节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去年1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从去年11月底至今年春节前,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集中整治。目前,这项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正在全国范围积极开展。各地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二是对建筑施工等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和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发现欠薪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四是加大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
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日劳达laboroot提示: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通知,从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同时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七)补缴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个人补缴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至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日至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日之前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困难企业大龄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补缴任何阶段的个人窗口缴费,均可免收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七、有关事宜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201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本通知自日执行。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中国上海网】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参加会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周海洋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解读。据介绍,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在调整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底,本市有效集体合同2.4万余份,覆盖企业18万余家,覆盖职工490余万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本市集体合同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调整完善的方面。例如,工资专项集体协商有待进一步强化;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操作性需进一步明确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利于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质量,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效用。目前草案采用了修正案的立法体例,共12条,其中,新增设条款4条。附:现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同岁,自日起施行。在08版《条例》中,明确规定:1)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2)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活动预告】【上海·1月15日】年终员工关系思考之年休假【无锡·1月15日】你可以辞退任何人—法律准备·沟通技巧·情绪管理【北京·1月15日】年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360°复盘分析及风险管控【上海·1月16日】年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360°复盘分析及风险管控【深圳·1月21日】年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360°复盘分析及风险管控【上海·1月22日】问题员工管理与风险控制【扬州·1月23日】2014年度劳动法与员工关系法规、事件大盘点【上海·1月28日】年终员工关系思考之年终奖报名或详情咨询,可微信留言或发邮件至selma.或致电021-如有劳动法与与员工关系内训、咨询、律师等需求,也可通过以上方式联系我们
点击展开全文
劳达laboroot(R) 成立于2005年,由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魏浩征先生创办并领衔,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为雇主方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咨询、培训、外包及法律服务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劳达官网: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联系QQ ,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