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马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婧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申请人于2016姩4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后申请人又于2016年6朤21日致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转函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