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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_百度知道
法律上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
假如某犯罪嫌疑人有一批非法货物,非法货物的价值怎么计算,是进价,还是售价,还是其他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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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盗窃来的货物可按下面方式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十六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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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原产地判定中含进口成分中间产品的计算&&& 在原产地工作的实践中,笔者发现中间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情况很普遍,但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到底应该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却存在错误认识。现针对采用含进口成分中间产品(以下简称“中间产品”)为原料的出口产品该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做一探讨。&&& 何谓“中间产品”?一个含非原产成份B的产品A,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出口产品C的生产,此时产品A就被称为中间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产品C的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大体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不适用分段计算条款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核查时必须计算自源头原料起所有进口成分的价值。此时,可先计算出非原产成份B的价值占产品A的价值的百分比D,出口产品C使用产品A作为零部件的单位数量E。假设出口产品C未再使用其他进口零部件,此时,A的价值жEжD所得的价值即为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的价值,它所占的百分比,即为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价值所占比例。&&& 举例说明:在对出口产品收录机签发至东盟FORM E证书时,生产一台价值100元的收录机需要用到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HS:85.04)。而在生产这个变压器的过程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HS:85.44)。这里非原产成分B=3¥漆包线、中间产品A=10¥变压器、百分比D=3/10*100%=30%、出口产品C=收录机、单位数量E=1个,所以最终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的价值=10*1*30%=3,进口成分占出口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为3/100=3%,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离岸价60%的规定,可以签证,原产地标准一栏填写为“97%”。&&& 第二种:适用分段计算条款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如欧盟、瑞士普惠制、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标准中,中间产品允许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即:一个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其本身符合欧盟、瑞士、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因而具有原产资格,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它所含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忽略不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由通过运用“分段计算”的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零件)制成的产品与完全原产品混为一谈。分段计算规则并不是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而是在确定了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条件下,用于判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的一种方法,通过这一方法的使用,一些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被忽略不计,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制成品中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事实,因而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属性应为“W”或“WP”。&&& 举例说明: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在对出口产品收录机签发至欧盟FORM A证书时,生产收录机用到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HS:85.04)。而在生产这个变压器的过程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HS:85.44),由于该变压器所含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未超过其价值的40%,且不能归入变压器的HS品目,符合欧盟对HS 85章产品规定的标准。所以变压器作为零件用在收录机的生产中,其价值10元可算作原产的,同时在申请FORM A时证书第八栏应输入“W”85.27。&&& (张 艳) 《中国国门时报》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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