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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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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根据《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的商标侵权行为只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对商标犯罪来说,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故意,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所认识,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所认识。在意志因素上要求行为人积极追求违法所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对“明知”的含义未予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和断定“明知”,便成了极为复杂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人院和最高人民院于2004年l2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中第9条第2款规定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或者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也可推定行为人明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确定了认定“明知”与否的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标准。
&& 但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所解决的“明知”问题仅限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能成为衡量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故意中“明知”的标准.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难题。还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实践中比较难判断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品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受委托定牌加工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据委托方要求加工生产某种牌号的商品.自己并没有这种牌号商品的生产销售权的行为。合法的受委托定牌加工的企业在生产定牌的商品时.又时常要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配件或者印制外包装.如发生商标侵权.定牌加工中的受托人与自己擅自生产并出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明知自己没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其主观方面就是直接故意。然而.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并不一定是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行为中.只有委托方才会明知自己是否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对受托方而言,除非有证据证明委托方明确告知受托方。
&&& 定牌加工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才能认定受托定牌加工的企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否则.受托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商标证明的而发生商标侵权后果时,受托人的主观心态也只能认定为过失。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但凡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证、委托书,而发生商标侵权后果时。就应认定被许可人具有侵权的故意。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及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负有签订许可并将合同副本交工商机关存查.报送商标局备案的义务。但出现转委托行为时.第二受托人有何种审查义务,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以印刷企业为例,对印刷企业而言。虽然《商标印制办法》规定印刷企业负有审查委托人的商标证或者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证明的义务。但如果因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轻信对方而没有审查相关证明:或者因急于拉业务而疏忽大意忘了审查时。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会发生侵权后果。
&& 在此情况下.只能推定受托人主观上具有“应当知道”没有审查有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的过失心态,而不能推定受托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因为此时故意的心态只是违反义务的故意.而对于侵权结果的出现则是过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l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还包括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态度。
  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的情况下。除了有证据能证明受托方事先被告知所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委托人委托制造的是驰名商标的商品。而依行业经验完全有理由推定委托人不可能有驰名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外.受托人被委托人欺骗.或者受托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产生侵权后果时,只能认定为过失。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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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商标注册概况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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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国企业在马投资不断增加,以及马入盟带来的诸多利好预期,进入二十一世纪,马耳他的商标专利注册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就入盟后,马耳他商标专利注册的基本情况,我处专门访问了马耳他商业局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的负责人米歇尔. 博奈洛女士,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
一、马耳他商标专利注册的基本情况(见表)
上世纪九十年代,马耳他商业局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每年受理各类商标、专利注册平均在1000件左右。进入2000年,随着马经济稳步发展,外国投资不断涌入,特别是马耳他入盟,向欧盟国家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大量欧盟商品进入马市场,以及外国企业和商人对马入盟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预期,使得商标、专利注册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平均每年达到2000多件。在2003年达到最大值3900件,由此产生的收入年均15万马镑左右。其中外国企业商标注册占了63%,(英国14%,德国11%,法国9.2%,意大利7.9%)比2000年以前增加了48%。商标专利注册涉及食品、家电、服装、日用品、冶金、化工、汽车、电子等诸多行业。目前,我国企业在马进行商标注册的只有3家。其中,1家羊绒衫厂,1家食品厂,1家中餐馆。
二、在马耳他进行商标注册的程序
马耳他商业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马唯一办理商标、专利登记注册的政府机构。凡想办理商标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三)使用该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内容,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如委托或指定律师办理,需提交一份委托书。
(五)如在欧盟其他国家已进行过该商标注册,需通报上次批准商标注册申请日期。
(六)承诺书---保证所申请商标注册出于真实商业活动目的,不存在恶意欺诈或其他违背公平竞争法的目的。
(七)商标的图样,并对商标使用颜色,图案进行严谨的文字表述。
(八)交纳50马镑商标注册费。
&& 马耳他商业局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将依据马耳他知识产权保护法(具体内容可到www.mcmp.gov.mt查询),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材料进行审批。审批期限最多为二个月,异议期为四个月。
三、何种类型的企业应在马耳他进行商标注册
&& 根据设在西班牙的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的规定,凡在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登记的商标、专利,在所有欧盟国家均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与在任何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和专利享有同等权利,无需另行登记注册,而在欧盟各国单独注册的商标只受登记国法律的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外国企业来马注册商标而不是直接到西班牙注册呢。就商标注册登记审批程序而言,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相比,在马注册有以下几个优势:
(一)费用低。在马注册商标,费用为50马镑,(无需指定律师办理),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则相应收取800欧元以上手续费,并规定商标和专利注册必须由律师完成,因此申请人还不得不支付律师费。
(二)手续简便,节约时间。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相比,马方索要材料少、审批程序简单,一般审批时间为2个月。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需要4个月到半年的时间。
(三)异议期短。马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商标注册核准并刊登公告后,商标在异议期3个月内未遭遇任何异议,则该注册商标正式生效。在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注册的商标,由于受理欧盟25个成员国有关该注册商标的投诉或争议,又因注册商标和专利内容所涉及范围的不同,异议期可为六个月至一年。
四 、关于我国企业国外商标注册的几点思考
当前国际贸易中品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据有关媒体介绍,目前全世界约有2.5万个名牌,而90%以上集中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其中又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高度发达国家。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一项调查表明,名牌在所有产品品牌中所占比重不足3%,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却达到40%以上,销售额占50%以上。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从一定意义上讲就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名牌的多少。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已经涌现出一批占世界出口前列的产品,但中国的国际名牌却很少。经过多年为外国贴牌生产积累的经验,不少中国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品牌差距却使中国产品附加值与外国产品相距甚远,出口效益没有得到实质性提高。以我国在马投资兴办的莱悉服装厂为例,从1992年建厂来,一直为欧洲皮尔卡丹等知名品牌进行贴牌加工,服装的质量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每件成衣的加工费却只有市场售价的十分之一,巨额利润进入了外商的口袋。这种情况对于中国在境外的服装加工企业相当普遍,中国企业的生存仅仅建立在拥有廉价劳动力成本的基础上,企业很难有质的飞跃。中国企业注册自己的商标,培育自己的品牌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程度。
除此之外,假冒名牌商标走私案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中马贸易造成不良影响。从走私香烟,汽车配件到服装鞋帽,五花八门。由于看到知名品牌存在的巨大商业价值,少数不法之徒不断变换手法不惜铤而走险。在扶持中国企业品牌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加大打击假冒名牌商标的力度,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也愈加显得重要。
&中马贸易在近几年得到快速增长,去年双边贸易达到5.3亿美元,同比增长49.3%。许多中国知名品牌家电产品进入马耳他市场,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据了解,这些产品大多都在欧盟进行了注册,相应受到马法律的保护。但也发现从中国出口到马的不少拥有中国企业自主品牌的食品、日用品、服装既没有在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注册,也未在马耳他注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标被外国或当地公司抢先或恶意注册,将对这些产品在当地的进口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最近一个时期,中国企业品牌商标被外国企业恶意注册的事件时有发生。马耳他市场虽小,但每年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种类繁多,数量也逐年增加,马商对大量涌入的中国产品也感到了竞争压力。为防止恶意注册事件的发生,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长远发展的规划。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寻求商标国际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有效途径。按国际惯例,商标专用权是有地域性的,为了取得国外保护就需要在国外进行注册。在德国发生的德国公司恶意注册中国知名家电企业商标的案件就很值得中国企业深思。中国企业在马注册商标,企业用举手之劳,既可培育自己的品牌又可避免日后由于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引起的诸多麻烦。至于在哪里注册,则要看企业的市场定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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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国(地区)情况关于买卖注册商标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公司已经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在有人想买我们的商标,我们如果不卖的话,他能否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商标的使用权?
请问下如果我以公司名字注册商标,比如公司叫 衣衣不舍科技有限公司,假设现在没有衣衣不舍这个商标,但是有一些进似的商标如:依依不舍、衣恋不舍、衣衣布舍等,我会因为公司名称和申请名称相同的关系而注册成功或者说享有优先权吗?
有一个AA商标已经在同类里面被注册了;
然后我想网站名称叫:AA网;
商标注册的时候叫:XXAA
这样在使用过程中会有哪些麻烦或者叫法律风险问题;
同时,我公司的名称里面包含
AA网 字样。
商标类别相同,但是实际经营业务对方跟我的不属于同类。
2010年购买了一个店面,合同约定2012年之前要办理好房产证,并交房,如果违约双倍返还违约金,现在告之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求对方双倍赔偿,对方没钱,如果通过方法让对方执行?
我原来注册一个商标是4个字的品牌,家具行业的
比如:XXXX(广西南宁
举个例子名称)床垫
因为四个字的品牌对于很多客户来说比较难记也复杂,然后我床垫包装的资料想使用两个字的品牌名字,
比如:XX(广西
举个例子名称)床垫
不知道这样违法吗?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我LOGO还是使用注册商标的,也打R,,但是使用XX床垫的不打R
B公司是A公司的经销商;B公司委托C公司加工产品并在产品上印制A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完成后货物直接交到A公司。那么,C公司是否有权在B公司委托加工的产品上使用A公司的商标?还需要什么委托手续?
我家门口有一块耕地.别人想卖给我.可以买卖吗?如果买了会有什么后果?
本人买一二手房合同约定,原房主交房前牵出户口,违约开始15天后赔偿我双倍定金,但是房子已经过户在我名下,之后原房主就是不迁出,说定金已经作为首付款,交易已经达成,就不存在定金问题了,所以这条违约就没有约束性了,请问这样合理么,或者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和定金数额形同的钱数,谢谢
您好,我想咨询下,目前情况是这样的,现父母有房产一套,父母有1个儿子,1个女儿,在几年前将房产公证给了女儿(房产证上只有父母名字,公证的内容大致是以后这套房给女儿),现在父母能否将这套房产出售,然后另行购买其他房产,那么新买的房产是否还适用原来的公证,如果在新买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不考虑遗嘱等不确定问题,以后儿子是否享有新买房子的份额?
卖方存在欺诈,但如果物品因买方原因受损,买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吗
和同事合伙承包了公司以前经营的家具店,两人投资比列1:1的,先已承包下来。因开通账户和注册法人的问题上导致两人之间的合作协议一直都没有签订。我想咨询一下,对方要求以他的名义注册法人,同时以他的名义建立银行账户,以后还会以营业执照的名称去建立公用账户,银行卡和网银给我,只让我管账,这样对我有利吗?我应该怎么去处理这个问题,把这个协议以公平公正的方式签订?谢谢你们详细的回复! 之前我们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她说签我一个人名字,让我当法人的,后来由于公司领...&&&&&&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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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于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发布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14〕8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于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标注册事宜
  (一)对于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二)对于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二、关于商标评审
  (一)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二)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三)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四)对于当事人在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三、关于商标监督管理
  (一)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日以前且持续到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工商总局
编辑:foodlaw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总局令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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