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dity codes: 8543硒鼓(HS2007)包括哪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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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础篇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第二篇 技巧篇
一、正确运用子目数级查找编码
二、找出不同排列规律
三、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
四、熟悉各章注释,准确运用注释
五、注意条文中标点符号所代表的意义
六、其他应掌握的技巧
第三篇 应试篇
一、渐进复习、掌握节奏
二、记忆章号、熟悉注释
三、寻找规律,抓住重点
四、控制时间、沉着应试
第四篇 实战篇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第1章至第24章)
二、矿产品及其制品、陶瓷、玻璃及其制品(第25~27章、第68~70章)
三、化工产品(第28~38章)
四、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40章)
五、纺织制品(第50~63章)
六、金属及其制品(第71~83章)
七、机械电器产品及仪器仪表(第84章、85章、90章)
八、其他归类重点提示
第五篇 训练篇
一、& & & & 四十套实战练习题
二、& & & & 历年报关员考试试题
三、& & & & 四十套实战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四、& & & & 历年报关员考试试题及解析
太多了,& &我以后会慢慢给你们上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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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基础篇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 &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 &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第1至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50章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第64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气设备、第87章是汽车、第89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也可能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还可能由几种材料构成的。例如运动鞋,其外底是橡胶的,鞋内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产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44章内,品目4403是原木;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是木的半制品;是木的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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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 &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 &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 &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 &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 &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 &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 &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十一方面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 & 4、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
& & 某些注释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商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这样能使含义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编码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必须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规则二归类。
规则一应用举例: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 &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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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征):
例题二(未制成品):
例题三(组合物):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解释:
规则三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
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应用举例: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应用举例: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 & 应用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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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规则解释: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条件时,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由于HS编码列有五位数级、六位数级子目。因此,有必要对五、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四(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因此,在解释子目号1019的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子自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 & 应用举例:
第二篇 技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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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技巧篇
一、正确运用子目数级查找编码
面对一本商品编码书,我们首先要能够看懂编码表中的每个符号所代表的含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利用商品编码表来找到相对应的编码。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号列,品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以线性结构排列的,并有一定的含义。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的数字有6位,而我国商品名称与编码表中的商品编码数字是8位,其中后两位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增设的。商品编码的品目号列用四位数编码来表示,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号列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个品目。四位数号列再细分下去,用五位数码来表示的为一级子目,如0103改良种用的猪:一级子目中又被进一步细分为六位数码来表示的为二级子目……各级子目所包括的商品总和等于其上一级子目的商品范围。
举例说明:
商品名:海水& &品目:2501& &税号:
2& &5& & & & 0& &1& & & & 0& & & && &0& & & && &3& & & && &0& & & & 海水
&&章& & & & 顺序号& & & & 一级
子目& & & & 二级
子目& & & & 三级
子目& & & & 四级
子目& & & & 子目条文
& & & & & & & & 5位
子目& & & & 6位
子目& & & & 7位
子目& & & & 8位
子目& & & &
& & 品目号& & & & & & & & & & & & & & & & & & & &
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 & & & 我国子目& & & &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商品编码中每个数字的所代表含义,那么下面我们就要用实例来明确在编码表中品目和子目的位置。
举例说明:
商品编码表中品目01.05为例:
& & & &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 & & & 重量不超过185克:
--- 改良种用
--&&火鸡:
--- 改良种用
--&&其他:
--- 改良种用
-& & & & 其他
……& & & & 品目
由图可见,我们将图中四位数码称之为品目,将八位数码称之为子目;每个编码后面的“-”数量表示了它的子目级别;品目和子目后面的文字描述称之为品目条文及子目条文。子目级别代表了子目在其所属品目中的排列次序。那么如何运用子目级别来完整解释子目条文呢?我们利用一个简单的表格来解释上面图例中的意义:
& && && && && && && && && && && && && && && &&&改良种用&&()
& && && && && && && && && && && && && &鸡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改良种用&&()
重量不超过185克& && &火鸡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改良种用&&()
& && && && && && && && && && && && &&&其他
01.05& && && && && && && && && && && && &&&其他& && &()
家禽,即鸡、鸭、
鹅、火鸡及珍珠鸡
图例解释:
查阅编码表可见,品目0105“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下有两个一级子目,分别为“重量不超过185克”、“其他”。 这说明了0105下的一级子目是按照商品重量区分,将“家禽”分为两类。前者明确表示了列入此一级子目下的家禽均应符合“重量不超过185克”的条件,而后者的“其他”则必须满足除“重量不超过185克”(即“重量大于185克”)的条件。
我们再看“重量不超过185克的家禽”下又分成三个二级子目,分别为“鸡”、“火鸡”、“其他”。这说明二级子目下的三级子目是按照商品品种区分,将满足“重量不超过185克”的家禽(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分为三类,前两类明确为“鸡”和“火鸡”,后者的“其他”自然就可以解释为“除鸡和火鸡外的、重量不超过185克的其他家禽”(即重量不超过185克的鸭、鹅及珍珠鸡)。
二级子目下又各自将“重量不超过185克的家禽” 按商品使用用途分为“改良种用”和“其他”。那么我们尝试地将完整地解释为“重量不超过185克的、用途不是改良种用的鸡”。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理解:商品编码应同级比较,每一级子目均应首先满足上级子目条文的要求,而一级子目应首先满足品目条文的要求,品目条文应满足章注、类注、子目注释的要求。
二、找出不同排列规律
协调制度看起来很复杂,但只要掌握其中的规律,自然可以轻松应对。
&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是按不同的生产行业来进行分类的,排列顺序也有一定规律。
& & 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在类的排序或同一类中章的排列顺序是先动物、动物产品,再植物、植物产品。如活动物、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植物产品在第二类;在同一类中如第四类里,深度加工的动物产品在第16章,而深度加工的植物产品在第18~20章;再如第十一类里,动物性纤维在第50章、51章,植物性纤维在第52章、53章。
2、同类商品中,则是按加工程度来进行排列,排列顺序是:原料——半成品——成品。如动物产品中,活动物在第1章,活动物经过初级加工成为动物产品就归入第2章、第5章,动物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成为食品则归入第16章;在第39章塑料产品中,初级形状的原料及废碎料在,原料制的半成品在,制成品在。运用同样规律的还有第40章、第十类、第十一类、第十五类等。
3、整机与零件相比,整机在前、零件在后。如品目8433中,联合收割机在,而它的零件在。这种在整机与零件按先后顺序在同一品目中的情况比较常见。当然也有整机与零件按先后顺序归入不同品目的,如中的纺织类机械的零件统一归入了8448这个品目。
4、同一章中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区分。如第84章中,品目范围的机械主要是按所具备的功能进行排列,品目范围的机械主要是按设备的用途进行排列,品目范围的机械为热加工用的模具和机械的通用零件。
三、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种类繁多,我们在进行归类的时候,有时只了解归类的技巧和规律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较丰富的商品知识。例如2001年报关员考试中的“猴枣”,在商品编码表中根本无法找到“猴枣”这两个字,但如果我们能够知道它属于中药用的猕猴体内的一种结石,即可按照通常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归入第5章;再如“阿胶”,又称“驴皮胶”它是一种用驴皮为原料炼制的胶,通常用来入药,在中医里做为妇科药用,如果我们知道了它的制作方法和原料,即可准确将其归入第35章。
这种学名与俗称之间的关系在化工产品里最为常见,比如通常做为烹饪原料的“小苏打”,这是我们的俗称,而它的化学名称是碳酸氢钠,知道化学成分,我们即可将其归入无机化学品的品目2836,而不是归入食品的章节中;还有U盘,它是一种快速读写的便携式移动数据存储设备,如果我们知道U盘通常也称之为“闪存”(即闪型存储器),便可按其工作特性将其归入品目8523。
由此可见,掌握和熟悉必要的商品知识对于学好商品归类是很重要的,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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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各章注释,准确运用注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归类总规则一中明确了注释在商品归类中的法律效力。实际运用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商品的归类,都受到了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的限定。
通常我们在进行商品的归类时,首先要根据商品的材质、用途等特性确定它所在的类、章,然后翻阅类注和章注查看注释中的排他性条款里有无涉及到此商品的条款,然后我们再将它按照品目条文的要求归入相应的品目,并且查看是否符合子目条文中对于此商品的明确限定,如果均符合注释的要求,则最终按照子目的条件归入相应正确的品目中。
在我们的商品编码本书中,第6类、第11类、第15类等类、章中注释的篇幅较长,我们不可能背下所有注释,那么在不熟悉注释的情况下,如果要在考试紧张的时间里运用好它,就会变得比较吃力。那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平时的练习当中严格遵循以上的解题顺序,做每一道习题都要坚持翻阅章注、类注、子目注释,久而久之即可熟能生巧,在看到题目的时候,很快反应出此类题目是否会受到注释的限定,这样即可提高解题效率,又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
商品编码表中众多的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各有特性,我们在平时熟悉注释的时候,要注意有针对性地予以区分,以便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使用一些实例来向大家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注释条款:
1、排他性条款。注释中的排他性条款在所有注释条文中使用最频繁,也是我们在做商品归类练习中首先要考虑到的部分。因为此类条款将看起来可以归入本类、章的商品按照协调制度的要求归入其他类、章。在查找编码时应首先考虑到注释中排他性条款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注释的排他性条款都放在注释的首要位置。这里还要注意,注释的排他性条款所列的商品一般都不能在本章中查到,而此类条款同时在注释中列明了排他商品的归属品目,这点非常重要。
例题1:第1章章注中就列举了三种虽是活的,但不归入本章的动物。其中包括单独列目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微生物和用于展示、娱乐用的动物。
例题2:第68章章注一列举十三种虽适用本章所述材料制作的产品,但却按照各自用途进行归类的情况。
2、定义性条款。注释中的定义性条款是将协调制度中的名词做以限定和解释,通常这种限定和解释仅限于协调制度中的应用,并不一定适用于现实情况。此类注释条款分为:对于范围的限定、对于成分的限定和对于规格的限定等几种情况。
例题1:第5章章注四明确了本章的“马毛”这个含义不仅限于马的鬃毛和尾毛,还包括牛的鬃毛和尾毛。也就是给品目0503包括的范围做了一个界定,虽然这个解释与现实生活中完全不同。这种注释的特点是在本章列出了所对应的范围。再如,第90章章注二(一)是指已第90章中货品的零件、附件如果单独报验时已构成第84、85、91章中货品整机特征的,不能按零、附件归类,而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例题2:第19章章注二(一)限制本章的“粗粒”的范围,仅限于第11章所列谷物制得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仔细阅读第11章品目条文中的谷物类别,以便确定题目是否符合归入第19章“粗粒”的范围要求,这种注释的特点是运用其他章的范围来适用本章的概念。
例题3:第20章子目注释一、二的规定将“零售包装”均化食品的重量严格限制在
≤250克,而>250克的均化食品则应按照各自的成分进行归类;第16章章注二规定了含有肉类的混合食品中,只有肉类重量超过商品总重20%时才可按肉类制品归入本章。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题目中将商品组成部分的重量作为已知条件的时候适用。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第29章和第30章中,通常作为药品的原料和未零售包装的药品归入第29章的相应品目,而只有零售包装的药品才可归入第30章,但是这两章的注释中均未明确对于药品的零售包装定义,那么就需要我们根据生活常识和题目的结合进行判断。例如青霉素眼药水,如果题目中明确了已制成零售包装,我们即可直接按以上规定归入第30章;如果未明确是否为零售包装,仅说明了眼药水的容量,我们即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零售包装的眼药水容量均在15毫升以下,如题目中给出的青霉素眼药水包装容量为1升,那么我们即可判断它为非零售包装,应按其成分归入29章相应品目。
例题4:第48章章注八(二)对于至4809的纸张成条、成卷和矩形的尺寸分别做了限制,只有符合宽度超过36厘米且成条或成卷报验才可归入以上品目,只有长宽各大于36厘米和15厘米才符合以上品目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定义;第62章章注四(一)对于“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在尺寸上予以了限定。因为在协调制度的服装类型上只有男装女装、成人婴儿之分,只有适用身高不超过86厘米的幼儿服装才能够称之为“婴儿服装”,否则就一律归入普通(成人)服装中;而第62章的章注七则对于纺织品的“手帕”在尺寸上限定了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也就是说无论正方形还是长方形,只要各边均不超过60厘米即可按照“手帕”进行归类。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尺寸上给予了限制,通常运用在对尺寸进行了描述的相关题目中。
例题5:第85章章注三对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做了限定。首先指出,归入这个品目的电动机械器具通常是家用的。因此,一般来说都是小型的,故主要用重量来衡量是否为家用。但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器,无论重量多少都归入8509,而其他电动器具如用作家用归类,则必须要满足不超过20公斤的条件。
例题6:第72章章注一(五)对于不锈钢的各元素含量进行了限制,只要是合金钢,同时又满足碳含量在≤1.2%、铬含量≥10.5%两个条件即可按照不锈钢进行归类,而不必在乎合金钢中其他成分的含量如何。这种注释在钢铁制品中运用广泛,需要多加熟悉。
3、优先性条款。优先性条款是将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商品优先归入某个品目。注释的优先条款与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并不冲突,而且在运用上优先于归类总规则三(三)。
例题1:第61章章注九和第62章章注八同时对于无法判断一件服装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时候,优先按女式服装进行归类。在运用此类规则的时候,通常题目中不会给出判断条件,不少人如未仔细阅读此条注释会误认为题目出错。
例题2:第84章章注二中规定了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中的规定,又符合品目中的规定,就应优先归入中的相应品目,这条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组合机械或器具上,并且难以区分组合功能器具主要用途的组合器具上。
4、分类性条款,此类条款在一个条款中将若干品目进行分别解释,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往往被很多学员误解。
例题:第96章章注四对于本章所有杂项制品的材质进行了定义,并且把个别材质的品目进行了单独列出。根据本注释可见,本章中、的货品可适用任何材质制作的成品,包括贵金属;而、9615的货品如为贵金属制的则应按材质归入第71章相应品目,本章仅包含除贵金属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制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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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条文中标点符号所代表的意义
& & 在商品编码书中,品目条文的描述对于在章中迅速判断商品的归属非常重要,但是品目条文中的一个标点符号,往往就决定了本品目所属各子目的范围,这点在平时练习和考试中往往会被忽略,请大家多加留意。比如,品目4202,仔细查看4202的品目条文,其中多种商品之间有一个分号,这个分号表示了本品目中包括两组物品,列在分号之前的物品为一组,列在分号之后的物品为另一组。
& & 第一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组物品可用任何材料制成。
& & 第二组: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与上述第一组容器不同;这组物品必须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的。例如,木制首饰盒归入品目4420,但木材为基底表面用纺织材料包覆的首饰盒则归入品目4202。
& &2005年考题中 “鳄鱼牌牛皮公文包”就是利用了这点考察对于条文的阅读细致程度。
六、其他应当掌握的技巧
1、& & & & 商品归类中对题目的描述往往决定了类、章、品目的不同位置。一般来说,试题中的题
目描述都十分精确,但也有时会碰到货品状态描述条件不足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于归类位置的正确判断。这时我们要注意:当货品没有给足条件,无法判断货品状态时,应以生活中通常情况下本类货品的状态进行归类。例如:大马哈鱼,本题首先按照类、章标题归入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查阅第3章品目条文,得知本章货品的状态分为鲜、冷、冻、鲜。冷大马哈鱼应归入品目0302,而冻大马哈鱼则应归入品目0303。本题中我们无法判断其是否经冷冻,即可按照日常生活中鱼的状态多是未冻的条件,将其按鲜、冷鱼归入品目0302;再如茄子,如题目中未说明茄子是鲜、冷藏的还是干制的,我们即按未干制的条件进行归类。
2、& & & & 如题目中的货品列名而未标注其成分或用途,应默认其符合货品的基本条件,以此进行
归类。例如:合金钢材,按重量计:含碳量占1.1%,含铬量占12.5%。查阅第72章章注一(五)对于不锈钢的定义,发现本题所述货品满足不锈钢的成分要求,即可将此合金钢按不锈钢进行归类。若题目中直接说明是不锈钢制品,我们即可不用考虑其成分,而直接默认其满足不锈钢的成分要求。
3、某类、章的子目列名详细,而相关类别商品的子目列名并不具体。此种货品的归类可参考列名较详细的子目。第30章药品的列名不如第29章的原药具体、第16章的食品列名不如第3章具体,此类情况还有很多。如干制松茸,根据其属于可食用菌的特点,将其按可食用蔬菜归入第7章,查阅品目条文,鲜冷的食用菌归入品目0709,干制食用菌归入品目0712。根据题目所称的货品状态,应将其归入品目0712.查阅其下子目,可食用菌分为散菌属、木耳、银耳、其他三个二级子目;松茸未具体列名,判断其是否属于伞菌属就成为归类的必要条件。我们查阅品目0709的鲜冷菌类可见松茸有具体列名,在此松茸未归入伞菌属,我们即可将其按非伞菌属的未列名干制菌类归入子目;再如北方长额虾制的虾肉罐头,因其属于深度加工的食品,将其归入第16章的品目1605。查阅其下子目,发现并无具体列名,查阅第3章品目0306可知,北方长额虾属于小虾的范围,我们即可按此分类将本品归入第16章的子目
4、& & & & 考试和练习中,应当注意货品名称与其实际用途的区别。如酒精灯,虽然也叫做“灯
但因其主要用酒精给少量物体进行加热,不可按照明灯具归入第94章;再如鲸鱼,虽然也叫做“鱼”,但其却属于哺乳动物,不可按鱼、甲壳动物归入第3章。
5、& & & & 注意编码中对于规格、成分、含量的准确描述,不要盲目归类。如第16章章注二“本
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这个注释对于按肉类食品归入本章的货品成分限定了其肉含量必须大于20%,而非大于等于20%;如货品成分中肉含量小于20%,则应按照归类总规则三的相关规定归入其他相应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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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应试篇
商品归类在报关员资格考试当中占20%的分数,看起来比较简单的编码却成为历年考试得分率最低的部分。通过对以往参与考试的考生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没有掌握较好的复习方法和应试技巧是失利的主要原因。商品归类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除了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需要积累丰富的商品知识以外,还要在学习中善于总结和分析,并且掌握好商品归类的特点,在答题中有效控制时间。
这里还要注意,因为2007年新版商品编码是我国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最新修订的协调制度进行制定的。2007年版的《协调制度》共修订了商品子目354组,其中农产品41组,化工产品75组,纸品13组,纺织品46组,贱金属产品20组,机器设备57组,以及其他方面102组,共计1600多个税号进行了变动。所以我们参加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时候必须携带2007年版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不可用工作上用的《进出口税则》或往年考试用的商品编码书,否则将对考试成绩造成很大影响。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于报关员资格考试中商品归类部分的复习和应考提出建议和分析:
1、渐进复习、掌握节奏
初看商品编码书,要从归类总规则入手,先掌握查询的基本规则,然后在练习中慢慢掌握运用归类总规则。开始进行商品编码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早入手、勤练习,商品归类的练习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在没有基础的情况下,仅靠在考前突击复习商品归类是无法在报关员考试中商品归类部分取得良好成绩的。
这里我们建议:在报关员资格考试的复习安排中,掌握归类总规则与解题规律后,拿出报关复习20~30%的时间用来做商品归类的练习,并且坚持每天做20道左右的练习题,不要间断,更不要以为编码学习可以一蹴而就。在复习后期阶段,除了可适当增加练习题量外,要重点将历年报关员资格考试中商品归类部分题目分析透彻,除了这部分题目的难度最符合考试要求外,还有可能其中部分试题在最新的考试当中有所重复,例如2006年考题中出现的“活的淡水小龙虾”,类似的题目就曾经在1999年上半年考题中出现;2005年考题中“由漂白的棉线与黄色的人造棉线织成的平纹机织物,300克/平方米,棉和人造棉含量各为50%”,类似的题目就曾在2001年考题中出现;2004年考题中“一种可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含面条150克、鸡块50克、卷心菜30克、鱿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泡沫塑料盒中”,运用同样注释比例的题目曾在2002年考试中出现。
考试出题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所出题目既在协调制度中商品排列规律有代表性,又是我国进出口贸易量较大的部分。比如第88章、92章、93章这样的年进出口量较小且没有注释特点的章节,就通常不会出现在考试当中。
2、记忆章号、熟悉注释
在考试过程中,在历年考试中商品编码这部分占试题只20%的分值,而考生会耗费掉了35%或更多的时间。通常我们查找商品编码时的习惯动作是先翻目录,然后再翻到相应的页码进行查找。这个过程看起来只有10秒钟到20秒钟,但如果计算共20道编码题的时间,在翻阅目录和页码上面就耗费将近7分钟了。其实在我们平时练习的过程中应当刻意记住一些主要章节的序号,并且将各章内容以章标题为基础简化记忆,尽量做到熟悉各章号码。例如第6章是植物;第16章是肉类食品;第28章、29章是无机、有机化学品;第39章、40章是塑料、橡胶;第50~63章是纺织制品;第71章是贵金属;第72~83章是贱金属;第84章、85章是机械电器产品;第90章是光学及精密仪器等等。记住这些章节的顺序可以在考试的时候节约翻阅目录的时间,通过八位编码的前两位所代表章序,并且各章都是顺序排列的特点,直接翻到所需章节。甚至可以通过不断练习,在对于商品编码书非常熟悉的情况下做到一翻即到所需章、节的程度。当然我们并不要求每个考生都可以掌握到如此精准,但记忆章号对于节约答题时间还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章注、类注、子目注释的重要性,在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了。在协调制度中众多章注没法背下来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做到熟悉也同样是不能提高编码查找速度的。那么如何能够做到考试时看到一道编码题目马上就可以反应出此题是否会涉及到注释呢?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的编码练习中,一定要遵循“确定类章――查阅注释――确定品目――归入子目”的流程,无论题目是否简单,都应当先翻阅注释并且仔细阅读注释内容,翻阅数次后即可对注释有大概的印象,到考试的时候可以很快确定题目是否会运用到注释或者所运用注释的位置,这样也可以节约不少答题时间。
3、寻找规律,抓住重点
前面我们说过,报关员考试的商品归类部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越是贸易量大的货品考的机率就越大,我们只有抓住重点类别,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复习,才可以达到最佳效果。以下我们把年的历次报关员考试的编码部分按重点类别进行分析和对比。仅供参考。(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上下半年合并计数)
由此可见:历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当中商品归类题目比重最大的是机电产品及仪器(第84章、85章、90章),其次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第1章~24章),再次是纺织品(第50章~63章)和化工产品(第28章~38章)……我们将在下面的实战篇中重点介绍这些章节的规律和复习的要点。
除了按照类、章所占比重做到有的放矢外,还应当注意注释与具体列名的题目在试题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对此,我们也做了一些统计:自1998年起,报关员资格考试商品编码题中运用注释的比重逐年增加,直到2001年开始运用注释的比例所有下降。从2004年开始在题目中具体列名的所占比例开始增加。这也说明了具体列名将成为今年考试题目中的重点,相对的是运用注释的题目虽然比例较小,但难度较前几年有所增加,尤其是多个注释在同一题目的综合运用,往往这样的一个题目中会涉及到几个注释的要求。
例题1:2005年考题中“天天”牌盒装面巾纸,250张/盒,规格19厘米×20厘米,该题目主要考察考生对第48章章注八尺寸的理解和对品目条文的理解,通过对章注八的解读发现题目中的面巾纸尺寸不符合4803的要求,只符合4818品目条文中的要求,所以归入4818。
例题2:2001年考题中“印花机织物正方形围巾(边长60cm;按重量计含棉花50%,含涤纶短纤维50%)”,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第十一类类注二对于混合纺织材料制品的归类方式,并且其中两种主要材料重量相当,这又运用到了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还涉及到第62章章注七关于手帕的尺寸定义。
例题3:2004年考题中“一种可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含面条150克、鸡块50克、卷心菜30克、鱿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泡沫塑料盒中”本题除了考察大家第16章章注二对于“含肉20%及以上”的混合食品归入本章外,还要让我们根据各材质重量计算比例。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注释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加强对注释的综合运用。
4、控制时间、沉着应试
从往年考生的反应来看,报关员资格考试试卷当中,答题耗费时间最多的部分就是商品归类,有的考生往往要用1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来解题,并且有部分考生采取“先攻坚”的策略先做商品归类,然后再答其他试题。这样的安排无疑让商品归类挤占了考卷中其他部分的解题和检查时间,甚至有的考生因此无法完成答卷,实在得不偿失。根据经验,我们建议大家在总复习的阶段,通过做难度相当的编码题来进行解题速度练习,考试中平均每个编码题控制在两分钟内答完较为适宜,即使碰到较难题目,一时解答不出也不要耗费过多时间,一旦超出预算时间即暂时放弃做下面的题目,当整卷答完用剩余时间再回头来解答。
在审题的过程中,要避免题目中一些数字条件的干扰,部分题目中的一些数字条件直接影响到了题目的判断和对于注释的解读,而另一些数字条件可以当成扰乱思路的“烟雾弹”,这时就应当准确辨别它的作用。例如:2004年试题中“洗手液,400毫升塑料袋装,含有机表面活性剂、杀菌剂、香精等成分”。本题中洗手液的包装容量就对于将归类没有影响,这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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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实战篇
协调制度中,每一类、章都有其编码排列的特定规律和特点。掌握这些规律和特点,并且在实际练习中加以运用,将逐渐提高解题速度,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本篇将分别介绍协调制度中主要类、章的编码排列规律、重点注释及复习提示。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第1章至第24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组成这部分的四类24章,主要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来进行排列,主要遵循着初级产品――简单加工――深度加工的顺序。其中活动物(1、3章)经过简单加工后分别归入可食用动物产品(2、3、4章)和非食用动物产品(5章),可食用动物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成后归入食品类(16章);活植物(6章)经过简单加工归入植物产品(7~14章),可食用植物产品中的蔬菜、水果、坚果经过进一步加工则归入蔬菜、水果、坚果制食品(20章)。
以上可见,在涉及本部分商品归类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产品的加工程度是初级加工还是深度加工。在初步确认加工程度后,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加工方式、储存方式、商品种类、商品用途。如活的淡水小龙虾,首先通过加工程度判断其为活的甲壳类动物,查阅第1章章注发现此类活动物应归入第3章,查阅第3章品目条文,发现本章品目分为鱼及甲壳、软体动物两类,鱼及鱼类产品是以储存方式进行区分,软体、甲壳动物产品是以商品种类进行区分,查阅品目条文后归入品目0306(品目0306是甲壳动物、0307是软体动物),在品目按种类区分发现后品目0306项下的子目是按储存方式进行区分的,因题目中是活小龙虾,故归入。
此部分的有关归类流程还有:
& && & 经初级加工
& && & 经深度加工
& && && &经深度加工
& && && && && && &经简单加工
& &&&经深度加工
本部分重点提示
1、鲸、海豚、海狮、海豹、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龟、甲鱼、水蛭、蛙等两栖动物虽然看起来与第3章范围类似,但应归入第1章内。
2、第2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初级加工或保藏(鲜、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表面撒糖或糖水)。如果超出此范围进行深度加工(经蒸、煮、烧、煎、炸、烤等方法加工的)的,就不能归入本章(一般归入第16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在商品的加工程度要求上,第3章与第2章相同。但是经蒸、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虽属于深度加工,仍归入第3章,经蒸、水煮过的去壳甲壳动物则应归入第16章,这是一个特例。
3、海龙、海马属于鱼类动物,即使经干制后供药用,也应当归入第3章,而不是按供配制药用的动物产品归入0501或按中药归入第30章。
4、带壳蛋、去壳蛋及蛋黄都应归入第4章,但是蛋清则应归入第35章。
5、第6章注释二所称“品目的各种商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商品制成的花束、花篮、花圈及类似品”,说明在用其他任何材料与的货品组合成花束、花篮、花圈时,并不必考虑衬底或支撑材料,仅需按此两品目内的商品进行归类。
6、第7章的归类中,应当重点注意各品目所列的加工、保藏方法。本章包括各种可食用的蔬菜。甜玉米也做为蔬菜归入本章,而不按一般玉米归入1005,但超出本章所述加工范围的甜玉米仍应归入相应品目。如甜玉米的粗粉、细粉、团粒应归入第11章,进一步烹调或加工的甜玉米应归入第20章。
7、第9章商品范围中的“茶”仅指茶叶,而不包含由非茶树叶制作的商品或添加其他物质的茶叶。如由玫瑰花干制后而成的“玫瑰茶”、谷物烘焙后制成的“大麦茶”、以杏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杏仁茶”等。
8、第12章主要包括有特定用途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作各种工业的原料。例如,榨油工业用的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啤酒酿造业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制糖工业用的甜菜及甘蔗;饲料用的稻草、秸秆及其他植物;食品工业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药用植物,以及供其他行业用的刺槐豆、藻类植物、植物香料等。但既可以食用又可以种用的种子一般归入其他相关品目。如的种用马铃薯。
9、品目1704的白巧克力,其形状与巧克力相似,一般用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混合而成,而不含可可,所以不可按可可及可可制品归入第18章,因其主要成分为糖,所以归入。对于第18章的可可及其制品中,如确认商品主要原料为可可,则下一步应当考虑它的形状和是否夹心。对于夹心并没有成分的限制,比如酒心巧克力,虽然巧克力里所加的是酒,相对于通常认为的馅料更特殊,但也按夹心可可食品归入。
10、第20章的范围包括用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制成的食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需经判断超过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一章所列的加工范围。 品目2009所述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如酸梅晶,就是酸梅原汁经过脱水后形成的结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标准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商品中水的含量超出水果、蔬菜天然原汁的含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22章。应当注意22章的饮料含量中可含有部分酒精成分,但只要不超过0.5%仍不能按照酒进行归类,还应归入饮料的相应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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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品及其制品、陶瓷、玻璃及其制品(第25~27章、第68~70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第五类与第十三类一起进行总结,主要因为这两类产品中的第25章与第68章是简单加工与进一步加工的关系;而第69章、70章的陶瓷、玻璃主要原料也是第五类的矿产品。在第五类的三章中,排列顺序依次为:非金属矿(第25章,盐、石料、天然砂、粘土、大理石、花岗石等)――金属矿(第26章,金属矿砂、矿渣等)――其他矿产品(第27章,矿燃料、矿物油、矿物蜡)。在涉及本部分产品归类时,首先确定是原料性产品还是制成品,其次再按产品材质、具体列名分别归入各自章中。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25章主要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加工程度仅限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如果通过再结晶使产品提纯,制作成形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的上述产品一般归入后面有关章内(如第28章、第68章等)。但本章还包括一些其天然状态或加工状态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具体列名的矿产品,如纯氯化钠(品目2501)、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品目2519)等。本章的盐,包括厨房及佐餐用食盐。但不包括加调料的盐,如芹盐、归子目号及制成药品的氯化钠(子目)。
2、品目的粗加工岩石如超出本章加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加工成型至可用作刻碑则归入;6810的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均由、2523等25章的货品制作而成。
3、编码石英,必须是天然状态的硅石结晶体,不适宜制造宝石的,且未超出本章允许的加工范围。编码其他石英岩,是指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板、块,不包括明显筑路或铺地用的矩形石切石、路缘石(编码6801)。
4、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26章中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矿砂及精矿,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品目26.01至26.17相应编码,也就是说本章矿产品同样适用“从后归类”原则,而不仅仅是通常认为适用最多的纺织制品。本章编码2620包括除冶炼钢铁产生的灰、渣外的含有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的矿灰与残渣,还包括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主要用于回收铅或铅的化合物。本编码不包括第28章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编码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锌粉(编码7903)、机械加工第十五类金属产生的金属碎料、品目2621的焚化多种废物产生的灰渣及品目2710的来自储罐的主要含石油的淤渣。
5、子目的朱砂,又称辰砂,主要成分为硫化汞,是汞的重要矿物,具有金属光泽,用以提炼汞及制造汞齐和硝酸汞等,也可用于制颜料、中药。但其并非化学纯净硫化汞,故不能归入第六类。
6、第27章的产品基本按照煤――蒸馏产品--矿物油--矿物蜡--其他产品的顺序排列,这种排列基本上是按照本章标题排列的顺序而排列。本章主要包括煤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还包括矿物蜡的天然沥青物质。但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机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燃料,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 300立方厘米的则应归入品目3606;
7、品目27.10包括成品油和废油。其中成品油包括品目101999的轻油及其制品和其他成品油,其他成品油包括中油、重油以及芬芳族成分以重量计超过芳族成分的类似油。并且还包括加有不同物质以适合某些专门用途的上述油,只要这些产品含有按重量计在70%及以上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而且在其他品目没有明确将其包括。包括变压器油、绝缘油、切削油、清洗油、脱模油、液压油等。
8、第68章中6805的砂布和砂纸应当注意因其是矿产品的制成品,而不符合“布”及“纸”的概念;品目6807的沥青制品也应与的沥青原料区分;6812的品目条文中所述产品均由于材料为石棉的特性而不按其用途进行归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
9、子目主要包括非电器用的石墨和碳精制品,而电器用的则按电器产品零件归入8545;用第69章陶瓷为主要原料制的绝缘子也因其用于电气工程中的特性而归入8546。
10、第70章子目为制作光导纤维的原料,而同样材质的光导纤维则应按其用途归入;子目的钢化玻璃无论用于何种机械、器具、运输工具上,如单独报验,均不可按其零件归类;子目仅指玻璃制的保温瓶胆(未带外壳),而带壳(无论外壳何种材质)的保温瓶胆则应归入品目的品目条文中所述的仿宝石或仿半宝石的货品仅指由玻璃为原料制成的,此时未经镶嵌、组合成为仿首饰成品,否则应归入第71章相应品目;品目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虽然看起来像纺织制品但因其材质不符合第十一类的材质范围故归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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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工产品(第28~38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第六类化工产品在进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所以在报关员考试中出题数量也相对较多。但是由于化工产品的化学名称、成分比较复杂、因此涉及本类的产品归类难度较大。尤其是对于化工类产品并不十分熟悉的考生,应当注意第29、30章中的化学品名与第39、40章中塑料原料和橡胶原料的商品名称进行区分。那么对于本类的了解首先要从章节结构入手,化工品由28章至38章十章组成,其中第28章、29章是化工原料,而第32章~38章则是由化工原料制成的产品。相对而言,这类的难点还是在于第28章、29章。从往年的经验看,海关在出题时也考虑到了这两章极具专业性,所以没有在28章、29章出现过难的题目,而把化工产品的题目重点放在第30~38章。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28章及29章中有很多商品既有化学名又有商品名(俗称),这些商品名大多以在化学名后注明的方式出现,在复习的时候应当给予重视,我们虽无需将其全部背下来,但必须熟悉,做到心中有数。在此我们将部分化学名和商品名进行总结:
商品名& & & & 化学名& & & & 税号& & & & 用途
生石膏& & & & 硫酸钙& & & & & & & & 用于建筑材料、塑膜、外科包扎等
纯碱& & & & 碳酸钠& & & & & & & & 盐类化合物
酒精& & & &
乙醇& & & & & & & & 80%以及上的未改性乙醇
& & & & & & & & 2208& & & & 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 & & & & & & & & & &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福尔马林& & & & 40%甲醛的水溶液& & & & & & & &
醋酸& & & &
乙酸& & & & & & & & 常温下浓度大于98%的醋酸,又称冰醋酸或冰乙酸
& & & & & & & & & & & & 浓度小于98%,大于10%的醋酸
& & & & & & & & & & & & 可以食用的醋酸溶液
草酸& & & & 乙二酸& & & & & & & &
阿司匹林& & & & 临乙酰水杨酸& & & & & & & &
尿素& & & & 脲或碳酰二胺& & & & & & & & 化肥,不论是否纯净
糖精& & & & 临磺酰苯甲酰亚胺& & & & & & & & 用作甜味剂
安尼林& & & & 苯胺& & & & & & & & 用作燃料,有毒性
安福粉& & & & 磷酸二氢胺& & & & & & & &
2、有部分从化学名称看起来好像应归入第28章、29章的商品,但是需归入其他相应章节,我们在此进行了总结。另外化工产品有一定的归类流程,可以通过流程来解决28章、29章的归类问题。
不归入第28章或29章的纯净物
商品名称& & & & 所归品目& & & & 商品名称& & & & 所归品目
纯氯化钠& & & & 2501& & & & 纯尿素& & & & 3102
纯氧化镁& & & & 2519& & & & 纯氯化钾& & & & 3104
纯硝酸钠& & & & 3102& & & & 纯硫酸钾& & & &
纯硝酸铵& & & & & & & & 纯甲烷及丙烷& & & & 2711
纯硫酸铵& & & & & & & & 纯蔗糖& & & & 1701
纯硝酸钙及硝酸镁& & & & & & & & 纯乙醇& & & &
纯氩氨化钙& & & & & & & & 纯有机合成色料& & & & 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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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蒸馏水虽然看起来也可以归入食品类,但2853品目条文明确了包含饮用蒸馏水、导电水及其他水。而超出此范围的饮用水,如矿泉水、山泉水等未加味的饮用水则应归入2201。
4、所有放射性元素(如钴60、碳14)均归入品目2844;归入品目2901的乙烷、乙烯、丙烯,其纯度应分别达到95%、95%、90%,否则均应归入27章。
5、在29、30章的药品当中,药品名中含有“松”字的即可判断为激素类药物,例如盐酸地塞米松软膏,就属于治疗皮肤类病症的含激素类药品。如题目中并未给出药品名称,在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含有激素时,可默认为不含激素。
6、药品原药归入第29章相应品目,而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则应归入第30章,如题目中未明确“零售包装”,只给出具体药品容量,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例如1升装眼药水,肯定不属于零售包装,因为通常情况下眼药水都是5~15毫升包装。这里还应注意品目3005所包含的范围,这里的货品通常有可能被误归入其他章内。
7、在第31章中应当注意:在注释中没有列名的产品,即使有时作肥料用,也不应归入第31章,例如氯化铵,不论是否作肥料用,均应归入品目2827;即使某些产品有时不作肥料用,但在注释中已明确列名,则仍应归入本章。例如,硝酸钠不论是否作肥料用,均应归入品目3102。还要注意品目3105对于本章货品零售包装的规定。
8、品目的产品可以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可以是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的。而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9、品目3401及 3402这两个编码所涉及的产品中可以含有添加剂,例如,药料、色料、芳香剂或消毒剂。但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香波、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不归入这两个品目,而应归入品目及3307。品目3407的牙科用制品,不包括牙科用熟石膏(应归入品目2520)。也不包括牙科粘固剂及品目3006的其他牙科填料。
10、化学工业产品的区分,在商品归类中往往成为非化工专业学员的难点,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总结了两点简单的区分方法,通过此方法即可快速确认商品的归属:
(1)无机化学品,主要指的是天然的矿物质、金属、非金属、气体,还有类、章注释或条文中特别指出按无机化学品归入第28章的。无机物化学名称多数是:石字旁,气字头,金字旁。它们的叫法也有自己的特色:酸,盐,氧化物。除去特殊的稀有金属,贵金属汞齐等条文特殊规定的外,其他的一般用上述方法都可以解决。例如无机化学品中的:氨水、碳酸钡、氯化钠等。
(2)有机化学品,简单来说主要指的是从有机生命体中提取发现的通过人工手段合成的以碳氢氧为主要成分的化合物。有机物名字多数是:烃、酸、醇、酚、醚、醛、酮、酯、脂等。特殊情况:某些大家熟悉的无机物也会出现在有机物中,不过他们的作用不同,一般出现的时候都是叫:基、化。例如有机化学品中的:甲酸酯、甲醛、苯酚等。除去特殊的条文中特指的之外,一般上述方法都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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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40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本部分内容历年考题不多,得分比较容易。需要我们掌握它们的排列顺序和归类方法。第39章的排列顺序如下:
合成& && && && &&&39.01~39.11
& && && && &纤维素& &&&39.12
初级形状& & 人造
& && && && && && & 其他& && & 39.13
& && && && &离子交换剂& && &&&39.14
废品& && && && && && && && &&&39.15
半成品& && && && && && && && &39.16~39.21
制成品& && && && && && && && &39.22~39.26
第39章的归类流程如下
第1步:根据货品描述确定是否属于初级形状;
第2步:如果是初级形状的共聚物,并且共聚物中的一种单体单元含量在95%及以上,则按共聚物归类;
第3步:将属同一品目下的单体单元含量相加;
第4步:按含量较高的品目归类,或如含量相等则根据归类总规则的“从后归类”原则归类;
第5步:已有具体列名的共聚物的子目条文是指其单体单元相加的含量在95%及以上。
例如: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共聚物粉末,由于丙烯与异丁烯的聚合物同属39.02,二者相加为55%,超过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归入。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39章的三个分章排列顺序除以上所示外,按商品加工的复杂程度排列顺序为:初级形状――丝、条、杆等类似形状――管状――板、片、膜等形状――制品。
2、第39章注释十一列出了3925所包含的范围,对于3925品目条文的“未列名”做出了具体范围,本品目则不应超出此范围。
3、应注意3926所包含货品范围与3925的区别。
4、橡胶与纺织品组合物的归类比较容易混淆,按照有关注释规定,此类货物归入本章的有:用橡胶浸渍、深层、包覆或层压的毡呢,按重量计,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橡胶的毡呢;无纺织物完全嵌入橡胶或两面全部用橡胶涂层或包覆,用肉眼可以辨出涂层或包覆的除外,但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按第59章章注四的定义),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并且按重量计,所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与纺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组合的海棉橡胶板、片、带,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
5、但有一些比较容易错,归入56章的内容也应值得注意,其中有:以未硫化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线归入品目5604;用纺织材料包覆的硫化橡胶线,绳及用硫化橡肢包覆或浸渍的纺织线归入品目5604;灯具、照明装置及发光标志的橡胶零件按其实际用途归入品目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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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纺织制品(第50~63章)
本部分简要介绍
本类第一部分包括第50章至55章,是按原料的性质分章,排列顺序为动物性原料――植物性原料――化学性原料。而纺织制成品中品目级别下的子目也是按照同样规律进行排列。掌握这点,可以更快确定货品在类、章中的位置。
蚕丝& && &&&第50章
羊毛& && &&&第51章
天然纺织原料
棉花& && &&&第52章
纺织原料& && && && && && &&&非植物纤维& &第53章
& && && && && && && &&&化学纤维长丝 第54章
化学纺织原料
化学纤维短纤 第55章
第56章至63章为纺织原料的制品,它们是按纺织品织造的方式、产品用途、特点来分章。这些章中,除品目以外,凡四位数级品目所列产品,不分纺织原料的性质,而按货品名称列目。例如,品目6105列名为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在品目级不分原料,只列出商品名称,而在其下进一步按原料细分出子目。
本部分重点提示
1、第十一类类注二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品混合制品的归类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混合制品合并计重的规定,相对而言更为重要,这是两种以上原料混合纺织制品题目常会运用到的注释。
2、在本类中应当注意产品中合成纤维与人造纤维的范围,以便解题时合并计算比重或区分类别。它们的范围如下:
合成纤维:是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的纤维。
包括:聚酞胺(如尼纶、绵纶)、聚酯(如涤纶)、聚氨基甲酸酯(氨纶)、聚丙烯睛(腈纶)等。
人造纤维:将天然有机聚合物经化学变化而制得的长丝或短纤。
包括:粘胶纤维、醋酸纤维、铜氨纤维、藻酸盐纤维等。
3、第50章中不包括:消毒的蚕丝(品目3006)、丝质仿肠线(品目5604)、装有鱼钩的蚕胶丝或已制成的钓鱼线(品目9507)。
4、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或扁条的归类流程:
5、起绒机织物是在专用的起绒织机上生产的经起绒或纬起绒织物,一般是由二个系统的三组纱线构成。一系统的经纱或纬纱形成绒面,绒面可以是绒头(经割绒)也可以是毛圈构成(不经割绒)。另一系统的一组经纱和一组纬纱(地经和地纬)构成织物的地组织(底布)。一般是单面织物多,但有时可为双面织物。
起绒机织物分为两种:
(1)经起绒织物:例如,丝绒、长毛绒、绒头织物等;
(2)纬起绒织物:例如,平绒、灯芯绒等。.
这里还应注意符合狭幅织物定义的起绒织物不应归入品目5801,而应归入品目5806。
6、不是所有的针织品均归入第61章,如针织或钩编的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应归入品目6212。
7、对于纺织制品中的婴儿用物品具有优先归类权,它们应当被优先归入。如婴儿手套,不应归入品目6116,而应优先归入品目6111。
8、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考生对于“色织”、“染色”、“漂白”的概念理解不清,在此我们做以解释:“色织”是指先将纱线或长丝经过染色,然后使用色纱进行织布的工艺方法,这种面料称为“色织布”,通常衬衣与劳动布的制作都使用色织布;“染色”是指先用原色(通常为白色)纱线织成织物,然后再整体对织物漂染颜色;“漂白”是因为天然棉纤维的颜色因质量缘故通常显现为白色、灰白色和淡黄色,用其纱线织成的织物必须经过化学物质浸泡才可以显现成为白色。
9、因为第62章标题明确了本章的织物范围为“非针织及非钩编”,所以一般情况下本章仅包括除针织和钩编以外方法制成的织物,包括机织。
10、在对纺织制成品进行归类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第1步,应先考虑纺织制品的纺织方法判断是归入第61章还是第62章;
第2步,在第61章及第62章中,优先考虑货品是否为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然后再考虑用塑料、橡胶或其他材料处理过的织物制成的服装;
第3步,应注意第61章及第62章内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的排列规律。一般是由外而内,同类服装先男后女,再到不分性别的服装,然后是婴儿服装、其他服装、衣着附件;
第4步,如果是西服套装、便服套装、滑雪套装等套装类服装,必须符合相应章注的规定,才能作为套装一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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