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个人叫代龙宇集团

上海交大龙环、龙宇 :十年科研路 双生姐妹花
日 09:37:08
来源:上海交大
龙环、龙宇,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计算机系博士毕业生,现为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讲师。这对双胞胎姐妹自本科起,就选择了计算机专业,并专攻不同的科研方向,直至博士毕业,如今都已在导师的力荐下留校任教,在各自的科研领域继续发展。
龙环(左一)、龙宇(右一)与学生
坚定不移科研路
龙环、龙宇的本科分别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但都对计算机科学情有独钟。计算机学科精妙的演算机理,层出不穷的新鲜理论深深地吸引了这对姐妹。从此,两人开始了十年的专业学习。攻读硕士时,龙环就读于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龙宇则考取了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安全工程学院。对专业知识的广泛涉猎进一步明确了两人的专攻方向,在导师的引导下,她们满怀热情与期盼开始了自己的研究。博士时,龙环、龙宇双双来到了交大计算机系,龙环的方向是灰箱进程演算,龙宇的科研方向则是分布式环境下的安全性。求学期间,她们获得了许多肯定与荣誉,龙宇在硕博六年内三次获得奖学金,引来大家一致的赞叹与羡慕。
被问及为什么在大多计算机系女生读到研究生就选择就业的情况下,一路读到博士,两人的回答出奇的一致,而又简单得令人叹服:&因为我们都很喜欢计算机研究这个方向,没有想太多,就一直读下去了。&寥寥数语背后,是对这门科学真挚的热爱。龙环说道,这是一个崭新而诱人的领域,虽然和其他学科相比前沿知识显得繁多而艰难,但姐妹俩的兴趣和热情却始终如一。如果不是这种动力的支持,即使读到了博士也只会是一件痛苦的事,并不值得。龙宇接着说起自己博士时期的密钥研究方向,仅说对数学的要求和难度,都令人头痛,但这个领域对自己来说自始至终都显露出别样的魅力。她笑着说,这就是一门&反黑客技术&。
科研和工程是两个要求不同的方向,后者是小幅度不断更新和进步,而前者却是一定条件下极限情况的研究,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因此挫折格外多。在做博士论文时,往往写了三、四十页纸,在接近结尾时才发现,本以为完美的结果其实与期望的相差甚远,不得不全部推翻了重来。最终,科研的热情伴随两人以高水平的论文完成了学业,获得了留校的推荐。
心有灵犀一点通
男女比居高不下的电院竟出了一对双胞胎姐妹教师,这可是夺人眼球的消息,不过,仅凭相貌或者声音,一般人很难把这对姐妹区分开,采访她们的记者也不得不在纸上做些记录,以免整理录音时出现差错。
都说双胞胎心意相通,龙宇和龙环也不例外,两人都喜欢看英美剧,都爱宅在家,当然也都爱科研。当时大学选专业时,两人并没怎么商量,就一致选择了计算机专业,并一路不变攻读下来。通常两人在决定前都会询问彼此的意见,但大多数时候,她们的结论都是令人惊奇的相似。生活中,她们也有共同的兴趣。比如两人都爱看《生活大爆炸》,说起其中的人物和剧情,都如数家珍。
采访中,龙环相对安静,龙宇则更为活跃,但两人之间往往一个手势,一个眼神就明白了彼此的心意。面对一个采访问题,两人的回答常常&无缝对接&,巧妙互补,说到兴奋时,两人还会伸出食指亲密地碰一碰。龙环说,由于领域有所差别,姐妹俩平时很少讨论学业方面的问题,也很少因为这些问题发生争执。生活中,两人一起追剧,一起聊天,平和亲密,无所不谈,真可谓&心有灵犀一点通&。
青春追梦铸风华
现在,龙环、龙宇都迈上三尺讲台,教授新一批学生,传递着知识,也传递着无尽的热情。记者有幸采访了龙宇教授的密码学班级的同学,他们都对这位年轻的老师赞不绝口。虽说这不是一门便于互动的课,龙宇却讲得激情洋溢,节奏分明的字句里透着自信与博学。同学们说,他们最欣赏的就是丰富的知识容量和制作精心的PPT。作为一门内容广泛的课,龙宇的讲解不仅涵盖了考点,还涉及了许多巧妙地课外知识,凭着内涵外延,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没有包装和别的花样,仅凭生动的内容和精彩的叙述,这门课就吸引了学生们的目光。而这门课上的同学们大多也都选了龙环的课,一位同学说,一周的课表中有一天同时有两位姐妹老师的课,真有一种见到同一位老师的奇妙感觉。
说到现在的教学生活,姐妹俩都忍俊不禁。她们都在教授电院大一的离散数学,就现在看来,大一的学生们格外认真听话,凭着高中的惯性,很少有人翘课或不做作业;而她们却都知道,随着一年年大学生活对他们的改变,他们也会逐渐学会权衡任务,安排时间,舍弃几堂课去做志愿者或仅仅宅在寝室里休息看剧。他们会逐渐懂得自学的重要性,会主动查阅大量的专业资料,会找到未来属于自己的领域。
说到对电院同学们的建议,龙宇说,就目前来看两人的发展方向都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主。对于同学们的未来选择,她们建议以个人兴趣爱好为主,无论是专业选择还是科研或工程方向的选择,都要有足够的热爱。
在她们自己的大学四年里,她们有所感概,虽然自己一直是&学霸&但是也失去了许多课余的美好时光,错过了一些有趣的大学活动,对于同学们的大学生活,她们希望大家能够找到自己想要的学习生活状态。大学四年,是美好的,也是易逝的,在这一路上同学们会收获许多真挚的友谊,会得到许多宝贵的知识,会酝酿许多意想不到的甘甜。努力奋斗,不负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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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与被上诉人谢红伟,原审被告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牌坊街44号。负责人郑克胜,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红伟,男。委托代理人张十智、刘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永宿路南永青路西。法定代表人赵路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原审被告黄文龙,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与被上诉人谢红伟,原审被告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黄文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上诉人谢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十智、刘玉,原审被告龙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涛,原审被告黄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15时许,龙宇公司的司机黄文龙,驾驶该公司自备3号通勤车跑通勤时,在永城市煤化工自备路侯岭乡张庄段将路上行人谢红伟轧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文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红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红伟因事故受伤,曾在河南省永城市永煤集团总医院等医院治疗,并在江苏省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4天,花医疗费21194.5元,谢红伟伤情经诊断:1、左小腿中下段及足部碾压皮肤软组织血管神经肌肉毁损;2、头面部皮肤挫伤;3、右内外踝骨折。日,谢红伟在腰麻下行“左小腿中段清创截肢术”。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谢红伟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并由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谢红伟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证明:谢红伟适合配制普通适用型小腿假肢,价格为44000元,该假肢适用寿命为3年……。谢红伟也在该公司购买了相关器具。在就医、转院治疗及配制假肢期间,实际发生交通费用1000元。谢红伟受伤后,共收到黄文龙垫付款20000元。另查明,我省人均寿命为70岁。谢红伟为农业户口,现年33岁,具有驾驶资格。本案肇事的龙宇公司自备3号通勤车在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两险种承保期限内,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审法院认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黄文龙负主要责任,谢红伟负次要责任,此项事实已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予以确认。对本次交通事故谢红伟和黄文龙的责任比例,酌定以三比七划分。本案中,黄文龙系龙宇公司司机,驾驶该公司通勤车跑通勤时发生此次事故,致谢红伟受伤,应视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职务侵权行为,因此,谢红伟向龙宇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原审予以支持。而对于列黄文龙为被告,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谢红伟因此事故受伤后,共收到黄文龙多少钱的问题,因龙宇公司、黄文龙均认可黄文龙垫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并无证据证明谢红伟收到多少钱,谢红伟自认收到20000元,原审确认谢红伟共收到黄文龙垫付款20000元。关于谢红伟诉求中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相关费用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谢红伟选择在与其住院就医的医院(并在该院手术截肢)同一市区的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选配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并由该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意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参照该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的意见,确定谢红伟年龄至70岁的残疾辅助器具更换次数为12次[(70岁-33岁)÷3年/次=12次,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残疾辅助器具费共528000元(44000元×12次=528000元),而对于谢红伟诉求中与之相关的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假肢更换训练费,原审法院酌情在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费528000元中予以包含,因此,对该两项费用,原审法院不再另行支持。关于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两种险种的保险合同约定,均赋予“第三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两责任保险的限额内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而本案原、被告对本案肇事的龙宇公司自备3号通勤车在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谢红伟的医疗费211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30元×94天=2820元)、营养费940元(10元×94天=940元)、误工费996.4元(10.6元×94天=996.4元)、护理费996.4元(10.6元×94天=996.4元)、残疾赔偿金46219.2元(3851.6元×12年=462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8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元,由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先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余款元再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37516元,上述两项合计457516元(含黄文龙垫付的20000元)。鉴于谢红伟因此次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对其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酌定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龙宇公司予以赔偿。对于谢红伟诉求中高出上述数额的部分,因无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一、原告谢红伟的医疗费211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营养费940元、误工费996.4元、护理费996.4元、伤残赔偿金462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8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赔偿457516元(含被告黄文龙垫付的20000元);二、原告谢红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予以赔偿;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谢红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谢红伟承担4700元,被告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6500元。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假肢费用不当。原审认定的假肢费用的主要依据是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的证明意见,但徐州市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是一个经营性盈利企业,其配置假肢是根据伤者的选择意见确定的,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根据市场国产假肢配置基础价格,小腿截肢根据残肢的长度,配置假肢的价格一般在9000元/次至16000元/次,最高为19000元/次。本案中谢红伟配置的假肢费用可以按照较高的15000元/次计算,每五年更换一次,至其70岁最多更换八次,按十次计算只有150000元,而谢红伟所配置价格和更换次数远远超过普通适用型的标准,原审法院仅凭一份经营企业的证明意见认定赔偿数额显然错误,违背了客观公正原则。且谢红伟假肢赔偿标准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赔偿残疾辅助费528000元的70%即369600元的内容,改判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150000元的70%承担105000元。被上诉人谢红伟答辩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的上诉请求。2、原审法院仅部分参考采纳了徐州市优邦公司的证明,对赔偿数额部分支持,正是法律依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保证了原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3、徐州市友邦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已向当地政府申请备案,取得执业许可,其在谢红伟受伤后,又为谢红伟配制了普通适用型残疾器具,原审法院依照该公司证明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根据代理人了解的现状,假肢分为简单的机械辅助型和电子辅助型,无论从功能还是价位上说,谢红伟配制的假肢都属于普通适用型,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应当得到支持。原审被告龙宇公司陈述称:假肢标准赔偿过高,徐州市优邦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司,其出具的意见不能作为判断假肢赔偿数额的依据,应依据河南省的标准,同意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黄文龙陈述称:同意原审被告龙宇公司的意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赔偿被上诉人谢红伟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二审中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假肢、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证明按照河南省假肢配制的标准,谢红伟配制普通适用型假肢基础价格为1.2-1.6万元;2、伤残辅助器具配制知识指南复印件,证明小腿截肢假肢价格最高为1.9万元;3、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证明依据四川省的假肢基础价格,谢红伟需安装假肢价格为1.5-1.8万元,每五年更换一次。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谢红伟对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提交的证据1质证意见为: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任何法定机构显示出示了该证据,仅为一份打印的材料,不能据此认定谢红伟适用假肢的费用。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证据是日之前出具,并注明“仅用于梁××处理交通事故使用,南京舒乐伟假肢矫形器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的字样,不适用于本案。该指南不是法律法规,制定该指南的相关单位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标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假肢配制地均不在四川,四川省暂行办法对超出四川省的个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上诉请求与理由成立的依据。原审被告龙宇公司、黄文龙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对以上三份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证据1系打印材料,不显示提供单位或个人,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是复印件,且时间在本案发生前一年,并注明仅作为梁××案适用,对认定本案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系四川省地方规章,本案对此不能参照适用,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以上证据均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目前国内对假肢价格并无统一标准,我省对此亦无统一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作为谢红伟配制假肢的单位,出具了有关谢红伟配制的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的相关证明,可以作为认定谢红伟所需配制假肢费用的依据。结合本案,谢红伟家住永城市,事故发生后,选择就近的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进行手术,并在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了假肢。为便于谢红伟更换假肢,减少其痛苦,其有权选择在就近的徐州更换。上诉人人民财险永城营销部上诉称谢红伟配制的假肢费用过高,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孙振明&&&&&&&&&&&&&&&&&&&&&&&&&&&&&&&&&&&&&&&&&&&&&&&&&&审&&判&&员&&&&&&赵保良&&&&&&&&&&&&&&&&&&&&&&&&&&&&&&&&&&&&&&&&&&&&&&&&&&代理审判员&&&&&&许秀敏&&&&&&&&&&&&&&&&&&&&&&&&&&&&&&&&&&&&&&&&&&&&&&&&&&&&&&&&&&&&&&&&&&&&&&&&&&&&&&&&&&&&&&&&&&&&&&&&&&&&&&&&&&&&&&&&&&&&&&&&&&&&&&&&&&&&&&&&&&&&&&&&&&&&&&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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