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法人和股权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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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
来源:宁静致远&   |
&&&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对于在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处理方式的混乱状况。&&& 从实务的角度考量,据统计,自2006年6月IPO重启以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惯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随之而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鉴于我国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并未有明晰的、系统的规定,实务处理较为混乱,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征收标准的不清晰必然给当事人逃税或恶意避税和政府部门权力寻租情况提供了契机,进一步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本文拟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厘清&内中玄机&,为实务处理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 二、净资产折股的实质&&&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对于情况(3),鉴于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为发生变化,其实际上只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会计科目间的变动,且并未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的情况,也通常只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条件下。&&& 总之,以净资产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种实质结果:(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下文将对该四种实质结果予以分析。&&&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问题&&& (一)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税函[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对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资本公积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注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资本公积科目仅保留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对于除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作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依然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是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权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构成的资本公积金,因并非原股东直接投入公司的财产,如果该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应该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除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应该纳税情况予以规定外,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该政策在《》(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得到进一步强调和说明。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文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实务中,各地亦是按照上述政策具体操作的,例如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中,明确答复&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而,对于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该种情况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类似。《》(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视同为利润分配行为。因而自然人股东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纳税。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收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个人需缴纳税款,且从我国关于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详见下文),亦暗含上述意思。因而,笔者认为仅仅是发生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而并未伴随相应的配股等分配行为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在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亦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应在所得实现时征收。而所得实现的条件是指发生了纳税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现所得的时间应从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时或者是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虽然财政部这一通知已于1997年失效,但可以看出我国实务操作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致性论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如有)、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例外情况&&& 根据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即(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而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亦可发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需根据个案实际灵活处理。&&& 四、关于法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问题&&& (一)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日起实施)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四项免税收入,其中包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的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同时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79号)亦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鉴于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法人股东并不适用。【】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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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公司股权变更,法人变更需要缴税么?_百度知道
公司股权变更,法人变更需要缴税么?
如果是折价、平价转让股权,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股权,超出部分要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原股权20万,转让价格23万,那么,对超出3万元的部分,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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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也就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了你这情况可能还要去工商局撤消之前你们做的一个[注销营业执照备案],一般都是零完全可以变更,整理资料搞的烦人花个1000多块钱让人家啥都给你弄好了,要交也是很少的,如果是没搞过的,做股权变更就是交点个人所得税,当然。建议你找个代办营业执照之类的公司帮你们去弄这些,他们都有现成的模板,工商局也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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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税务登记证,最好还是让你朋友重新开个公司,那还是要刊登个 营业执照遗失声明的,公章。如。因为公司注册下来的时候工商局就发给您公司营业执照。现在公司不要了注销掉工商局是要回收您这些证件的。如果您拿不出以上证件出来。已经登报声明取消了,要注销掉。那就必需要刊登遗失声明:注销公告 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现在新开公司还是很方便的,财务章等一些证件营业执照注销就是公司不再经营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营业执照遗失了。不是营业执照注销。那就是要登公司注销公告了。公司才能注销掉,可以避免很多与你公司有关的各种法律经济纠纷
让你朋友自己注册吧,这样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的。如果是股权变更的话,还是需要交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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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对企业的职工个人股权进行清退,因为是违规的肯定只能平价交易,这算不算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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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法人不能授权变更股东
不需要,我们公司就变更过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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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港资法人股东股改、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问题浅析
  ◎&周黎隽&缪勇刚
  随着香港内地经济活动的发展,经济交流的深入,各类经济主体跨境投资的情况大量发生,资本收益的增加和兑付就产生了相应的税收问题。笔者仅对香港公司投资内地企业在股改、分红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改涉及的税收问题
  香港公司投资内地企业多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外资有限公司改制设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采取的是整体变更的形式。整体变更是在择定基准日的基础上,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数按照一定比例折为股本。净资产中包含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整体变更实际上是将未分配利润变成了股本和资本公积,是一个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政策,日后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际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鉴于香港已经和内地国税总局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国税总局就《安排》的执行专门发布了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根据这3个文件,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只需要缴纳 5% ~10%的企业所得税。
  二、分红涉及的税收问题
  根据内地和香港签订的《安排》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香港法人在内地投资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在《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内。《安排》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香港法人投资内地公司,香港法人符合“一方居民”的定义。《安排》 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有以下定义:……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只要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均符合“一方居民”的定义。
  《安排》对股息的税收规定如下:“第十条 股息: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按照此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法人单独投资于内地公司,在内地公司无常设机构,则其股息可以在香港征税,也可以在内地征税;一方征税后,另一方就不得再重复征税;如在内地征税,其税率需参照港资持股比例,如果其持有分红公司25%(含)以上的股份,按照股息总额的5%缴纳所得税;如其持股比例低于25%,按照股息总额的10%缴纳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分红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基本都会在内地纳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在《安排》第二十一条中约定港资公司获得的股息在内地纳税后在香港不再需要纳税,如果其对内地公司持股在10%以上,内地支付股息的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香港公司在港纳税的抵免额。
  相关条款如下:“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分)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股权转让收益涉及的税收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收益,按《安排》第十三条规定,“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如果港资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主要是内地的不动产,则在内地征税,如果港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25%(含)以上的股权,转让收益在内地征税;持股25%以下,可以在港征税。关于这个25%的存续时间,《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补充修订了25%的时间要求,计算时间为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持有都已包括。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香港法人要按照《安排》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凭相关资料,向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安排》优惠待遇,需要填写和准备的资料包括:
  (1)《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4)香港法人年度的审计报告
  (5)有效的香港法人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6)香港法人授权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在递交以上资料后,当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内地和香港的协定确定相应税率,同时内地居民企业需事先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
  (作者单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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