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哪个部门负责节能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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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赣府厅字[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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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省公共机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为实现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科、教、文、卫、体等部门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对本系统节能工作负责。
  (三)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上报的材料、能耗统计数据负有审核的责任。
  (四)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能耗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上报的及时性负责。
  二、关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
  (五)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能源审计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或用能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能源审计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进行。由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江西省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部位和团体组织均应接受或加强能源审计。
  (八)能源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类公共机构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的台账资料,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各类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公共机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的控制情况;
  3、节能采购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落实情况;
  4、合理使用能源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5、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公共机构超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6、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以及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九)能源审计机构在实施能源审计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有关事项。用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十)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中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能源审计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行为,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的,应出具审计决定书,并将审议材料和审计决定书一并报送至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工作情况。
  三、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
  (十三)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上级考核下级的办法。即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
  (十四)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即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本级的公共机构节能奖励申报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
  (十五)考核奖惩对象为全省公共机构,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全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十六)考核内容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节能目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省公共机构节能指标任务和各市、县(区)下达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统计、节能改造、能源审计、节能经费、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
  (十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前,各公共机构对照上年度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初评,自查情况和初评结果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自查情况和初评结果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平时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十八)考核标准以上年度节能指标为基础,下年度水、电、煤、气及车辆油耗节约情况。考核依据是年用水量、用电量、用煤量、用气量和车辆耗油量五项能耗指标,以供水、供电、供煤、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消耗量为依据。
  (十九)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不达标(59分以下)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二十)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最终结果按照分级排序,评选出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经年度考核为优秀并被评为先进的省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10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达标的省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5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凡被评为先进的省直单位可推荐一名负责人,由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奖励。各市、县(区)具体奖励办法可结合各自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凡考核达标及优秀的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前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奖励申请,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奖励资金发放按年度进行,所需经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当年度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
  (二十二)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奖励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除全额清退所发放的奖金外,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
  四、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
  (二十四)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监督下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工作,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二十五)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六)要建立节能监督举报受理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节能监督机构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二十七)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办法》的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2、能耗计量、监测、统计情况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
  4、建立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5、用能系统与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6、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
  7、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情况;
  8、执行国家及省里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10、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11、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的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十八)节能监督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节能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二十九)实施现场监督,要依照提前告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及形成监督意见书的程序进行。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等情况下,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在到达监督现场时再告知被监督方。实施现场监督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三十)实施非现场监督,要依照提前告知、收集资料、审核资料、形成监督报告的程序进行。
  (三十一)监督部门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十二)实施节能监督,不能影响公共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督中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监督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对超越职权进行监督的,公共机构有权拒绝。
  (三十三)公共机构要主动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十四)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监督报告1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节能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三十五)公共机构存在未制定节能目标及方案,未实施能耗计量统计制度,未建立节能联络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未执行节能采购政策,超定额使用能源且不作出说明,拒绝或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等情况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十六)节能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督过程中涉及违法乱纪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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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17:15:45&&&&&&访问次数:4583&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 、“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 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许可证》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专用票据。
 &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办园许可证》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由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2.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3.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  4.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地区行政编码
&&&&&&&&&&&&&&&&&&&&&&&&&&&&&&&&&&&&&&&&&&&&&&&&&&&&&&&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厅
附件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  (一)园长  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山东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三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三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两个班以上应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不少于10个种类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以上办园基本条件为下限标准要求,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要求。
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体育活动器械:蹦床、攀登架、平衡木、滑梯、秋千、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幼儿体操圈、体操垫、高跷、皮球、跳绳、哑铃等。  角色游戏玩具:娃娃、木偶、小家俱、各种小玩具、头饰教具等。  结构游戏玩具:积木(小型、中型、大型)、结构玩具各种积塑插件、各种巧板、拼图、接龙、串珠等。  砂水教玩具:砂池、砂水配件、各种模子、水上玩具等。  科学启蒙玩具:小风车、陀螺、万花筒、放大镜、地球仪、磁铁块、巧板、计算器、钟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逻辑几何块、计算卡片、昆虫盒、水杯、挂图、幻灯片、寒暑计、温度计、电磁游戏盒、教学试验盒、地球仪、镜面教具、幼儿认识器等。  美工教具:美工教具盒、十二彩色水笔、幼儿油画棒、蜡笔、图形块、泥工板、调色板、小面板、小画架等。  音乐教具:钢琴、小铃鼓、儿童简单打击乐器、鼓等。  劳动工具:喷壶、儿童铁锨、小铲子、小锤子等。  活动室专用设备:电视机、风琴或手风琴、收录机、幻灯机、贴绒板、木偶台、幼儿书 架等。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审 批 注 册 登& 记& 表
&&&&&&&&&&&&&&&&&&&&&&&&&&&&&&&&&&&&&&&&&&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 办园性质: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教育厅制
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亲子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返还办学者一份。
申 办 报 告
申办者(签章)
&&&&&&&&&&&& &&&&&&&&&&年&& 月&& 日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
申办者(签章)
&&&&&&&&&&&&&&&& 年&&& 月&& 日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者姓名: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在园幼儿数
教职员工概况
注册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法 人代 表 登 记 表
文化程度&& &&&&&&&&&&&&&
本 人& 简& 历
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文化程度&&&&&&&&&&&&&&&
教师资格证号码
是否持有园长
任职资格证
本 人& 简& 历
&办&& 园& 基& 本& 条& 件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注:房舍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借协议书
注册资金:&&&&&&&&&&&& 万元
(附验资报告)
开办费:&&&&&&&&&&&&&& 万元
到位时间:
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是否持有资格
何年何月从事幼教工作
审批注册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章)&&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章)&&
&&&&&&&&&&&&& 年&&&& 月&&&& 日
学前教育机构印鉴印模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
&&&&&&&&&&&&&&&&&&&&&&&&&&& 申请者(签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章)&&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章)&&
&&&&&&&&&&&&&&&&&&&&&&&&&&&&&&& 年&&&& 月&&&& 日
注:学前教育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项目时需填写此表。
年& 检& 记& 录
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名&&& 称:
地&&& 址:
举 办 者:
负 责 人:
办园性质:
办园形式:
办园规模:
招生对象:
审批机关:&&&&&&&&&&&&&&&&&&& (章)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行政编码
为方便管理,我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1、学前教育机构批号为10位数。
2、第1-2位数为年度。
3、第3-4位数为各市、企业代码。
4、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
5、第7-10位数为学前教育机构顺序号。第七位是“1”为幼儿园,“2”为学前班,“3”为托儿所,“4”为亲子园,“5”为其他。
如:济南市中区幼儿园,为;青岛开发区托儿所,为。
附:各市(企业)代码
济南 01& 青岛02& 淄博03& 枣庄04& 东营05& 烟台06
潍坊07& 济宁08& 泰安09& 威海10& 日照11& 莱芜12
临沂13& 德州14& 聊城15& 滨州16& 菏泽17& 油田18
铁路19& 石化20& 煤炭21& 莱钢22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邮编:266000 备案序号:鲁ICP备号 && & 建议使用以上分辨率 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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