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补偿性收入哪些免税,惩罚性赔偿收入需要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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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需要交个税吗
上面写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时间的长短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如一年可以给一个月工资,请问这一个月的补偿款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凭证上面怎么处理,原始单据从何而来,谢谢!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
2、若交纳时,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扣除。
另外,企业破产的,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属于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按照规定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原始单据就是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解除合同的通知.
2.税收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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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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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是否包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包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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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是包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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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您好!此前得到贵局咨询编号4-1279818的解答,目前对部分还有不解,望得到专业意见指导:
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相关规定:
疑问1:今年是2014年,则广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没有官方数据)
疑问2:假设一雇员在职满1年11个月,过去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为6000元/月,目前工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会给予这位雇员3个月经济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2个月补偿金),那么如按以上法规,该雇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望能列出计算步骤)
疑问3:公司规定这笔“一次性补偿收入”会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那么“实际缴纳应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只需缴纳当月1个月就可以了?还是应缴纳3个月的量(当月1个月+2个月补偿金工资)?
2)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用人单位不给雇员放年休假,雇员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3)若用人单位向雇员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可以如何申请失业保险?由企业方申请?还是个人申请?需要企业单位开具什么资料证明/协助哪些流程操作吗?
间: 00:00:00
&&回复: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即2013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6256元。每年免税额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均从1月1日开始,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之前,可按上年标准先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后进行多退少补。通过个税明细申报软件的“申报数据录入”输入数据操作时,对取得补偿的个人当月作两条数据录入,即同一个纳税人做两条申报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月度工资薪金”的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国内人员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记录。录入经济补偿的申报数据时,“本次申报收入额”填写个人的经济补偿总额,“免税收入额”填写191256。二、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和补偿金问题,请您向劳动部门咨询了解。三、失业保险待遇属社保部门核发管理,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和办理的流程,请您向社保部门咨询了解,电话为(020)12333。如仍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您对这个回答是否满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包括哪些
  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很多人容易把这两方面进行混淆,下面我们就来通过两者具体的内容来分析一下两者有哪些不同之处:
  不征税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的内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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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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