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县县城区范围最近可有招聘会计的?本人需要一份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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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县怎么啦,啥事都能发生
真相在那,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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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1年10月15日陈昌全个人出资87.255元、《营业执照》经营方式;自营维修、核算形式;独立核算、主管部门;荆江街道办事处。证明陈昌全当时不允许办私营企业、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县工商局才可以注册登记
二、1993年9月6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范昌秀(办事处会计)、宋玉莲(办事处主任)、证据陈昌全于1981年没有办事处签署意见,到县工商局办不到《营业执照》、陈昌全向办事处和镇政府按百分之一交取管理费,主管部门未向该企业投资。(原件检察院核实盖章)
三、1987年12月11日斗市镇人民政府斗政发(1987)31号关于撤销荆江、油江街道办事处及所属财产、企业划分的座谈会议纪要文件。二项:1.证明办事处与陈昌全生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陈昌全生前县工商局注册资金87.255元属个人资金。2.企业的具体划分,原荆江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预制厂交镇工办。证明因国家政策撤区变社,镇政府以文件要求陈昌全挂靠其名下行政管理,
四、1988年2月2日镇政府办公室以斗政办发(88)3号关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预制厂隶属关系变更的通知。证明镇政府以文件要求将陈昌全生前预制厂属镇工办办公室行政管理。
五、1993年10月15日,公安县检察院司法抗诉调查证人卜正友;斗市镇工办会计兼办公室付主任证明;“斗市镇预制厂系89年经镇领导和居委会协商收为镇办企业。其管理费按销售额百分之一收取,当时我办没有与企业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关系。只是管理权。、
六、1989年8月29日陈昌全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经公安县工商局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发证机关;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公安县斗湖堤镇预制厂;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法人住所;石桥1号、公安县斗市镇荆河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全,注册资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因镇政府31号。3号文件要求。(当时不允许办私营企业)。经济性质:被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水泥预制构件制厂。证明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属个人资金。
七、1989年5月17日公安县审计局公审事验字(89)317号企业注册审验报告书。企业名称: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主管部门:镇工办,经济性质未有载入集体有投入。证明陈昌全个人资金。企业地址;斗湖堤荆河路65号。申请注册企业总额;144.161元。根据该单位1988年12月资金总额;485.526元。证明陈昌全于1989年8月29日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挂靠镇工办名下,个资金总额485.526元。
八、1983年8月1日公安县政府为陈昌全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号0063号,业主姓名;陈昌全,业主单位名称;斗市镇预制厂,房屋建筑时间,1979年,房屋座落地址;石桥街1号。房别;私房,6间,合计土地使用面积;174mz。
九、1979年12月1日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陈昌全颁发土地使用证书。NO:274、使用单位(个人姓名)陈昌全。地址石桥门号、合计面积;106mz.应交土地费金额;4.00元。
十1983年8月2日陈昌全交现金规划费15元。产权费2.00元。收据号;NO:0045451。。
3、1983年10月16日陈昌全个人交地租42元№001284。(原件)
4、1979年9月10日陈昌全出资750元购买斗市综合厂房屋三间。(原件在工商局、经县法院核实盖章)
5、1980年6月5日陈昌全出资144元规划费找城建征用800平方米长一个鱼塘。(原件在检察院核实盖章)陈昌全出资请洪启茂、陈德茂、余克武等人推土填渔塘。投资拖炭碴填平后,投入预制厂生产。(原件在家中)
6、1993年10月13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项起虎(城建办会计)证明当时是陈昌全个人出面找城建,并交取规划费144元。(原件经检察院核实盖章)
7、1984年6月27日陈昌全出资陆仟元购买沿江街委会房屋三间80平方米(见房屋买卖契约,合同、公证书)。(复印县法院核实盖章,原件98年交县工商局法制股刘正海)
8、1984年9月19日陈昌全出资9500元购买荆江居委会房屋四间(见未生效合同,收据号№203002,№203081,转帐支票№3747301)。(县法院核实盖章)
9,1986年陈昌全与建设工程局协议书,因没有达到陈昌全的要求协议未生效。证明陈昌全属个人企业。(原件家中)
10、1987年12月陈昌全出资帮助荆江居委会修建中心幼儿园三间三层,换取荆江居委会平房三间修建拐角四层楼房给县工商银行148,000元,收据号№0005023。(县法院核实盖章)
11、1989年陈昌全个人交取土地税60元,印花税10元。(原件)证明陈昌全个人应享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件在家中)
12、1989年下半年陈昌全将生前私房四间二层楼房与车间及预制板厂地全部撤除后与金属材料公司联合开发合同,金属材料公司30间楼房6层,金属材料公司18间,陈昌全十二间五层楼房为私房。房屋完工因春节腊月二十七日突然病故后,被连超群无房产证登记为集体。(该房屋开放合同于99年民事再审中委托于县法院复印于县房产局。)。
24、1993年8月3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陈茂林(预制厂会计)朱元炳(预制厂出纳)二人证明他们进厂前陈昌全个人出资修建有四间二层楼房,价值一万元。(原件在检察院核实盖章)证,
5、,1991年3月5日斗市镇政府审计站斗审字第一号关于斗市镇预制厂一九九一年元月底资产审计结论;审计原因,前任厂长突然病故的特殊情况。在财务审计中前任厂长与公家的经济手续,现今往来均清白无拖欠,仅一笔场地填整费计款1490.73元,原系公用场后为厂长住宅。审计前企业帐面反映的全部资产为558.167.97元。由于基建原因共拆除400多平方米建筑房屋及设施合计净值为55223.70元应予核销,流动和固定资产损失75086.98元,企业的实际有效总资产为482、990.78元。固定资产损失58223.70元,转入固定资产待处理损失基建竣工,产权划分完毕后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合并处理通帐。自审计结论之日起企业现有资产责任权均由连超群同志负责。证明陈昌全生前首先在自己住宅生产,连超群只是企业责任人,陈昌全生前才是企业所有权。
6、1994年1月31日,斗市镇人民政府审计站斗审字(1994)9号关于斗市镇预制厂一九八一年十月资产组成情况的审计结论。当时的实际注册资本为11,413,44元,(81年9月的总资产102.757.46元,总债务91.344.02元,)证明当时陈昌全于81年10月15日县工商局注册资金87200元不实。实际注册资金为11.413.44元。
7、1996年4月15日湖北省荆沙市第一审计事务所市审一所(1996)关于刘维英诉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侵权纠纷案财务鉴定书鉴定结论;陈昌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县工商局申请字号0007号营业执照截明,企业名称为,公安县荆江维修队;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87200元,经审计验证,企业申请登记时总资产102.757.46元,其中净资产11.413,44元是陈昌全积累,归陈昌全所有。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截止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企业的资产总额558.167元,负债总额332.352元,所有权益225.824元所有者权益中,其中实收资本205.466元,未分配利润20.358元,该企业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注册登记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主管部门荆江街道办事处和斗市镇没有投入,陈昌全个人也没有追加资金投入。
8、1997年12月20日荆州市工商局关于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企业性质的调查报告;在大量的第一手原始证据和权威部门的科学鉴定的基础,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厂应为私营企业,其所有财产归陈昌全所有。其理由如下;1.陈昌全是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唯一投资者,投资者享有所有权。2,陈昌全依法征用土地,合法购置房产。3,免税只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扶持。并不是国家对资本的投入。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对陈昌全个人创办的企业声称提供过财,但无据可查,免税金额作为投资,法律依据不足。隶属关系和人事调配等行政管理制度不是确认企业性质的主要依据。企业与个人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不真实,还本付息没有先列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将该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
9、1998年6月6日公安县工商局关于确认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企业性质的报告第一条;我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文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查登记斗市镇预制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程序是合法的,手续是完整的,审核登记是正确的。第二条:按照投资原则;通过事实调查了解,依据现行法规重新核定,斗市镇预制厂私营企业是应该的。通过我局调查取证,陈昌全是该企业唯一投资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向该企业投过资,因此,依据有关法规对斗市预制厂重新核定为私营经济性质的企业是合法和适当的。第三条;对斗市镇预制厂核定为私营企业,亟待解决的有关问题。,县政府和镇政府一直把该企业作为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转的。、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现任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同意,更不会主动申请变更其经济性质。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始创办人陈昌全至91年病故时一直未对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提出过变更,司法部门目前也未曾要求我局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核定。
1983年8月1日陈昌全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号0063号(见私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
3、1983年10月16日陈昌全个人交地租42元№001284。(原件)
4、1979年9月10日陈昌全出资750元购买斗市综合厂房屋三间。(原件在工商局、经县法院核实盖章)
5、1980年6月5日陈昌全出资144元规划费找城建征用800平方米长一个鱼塘。(原件在检察院核实盖章)陈昌全出资请洪启茂、陈德茂、余克武等人推土填渔塘。投资拖炭碴填平后,投入预制厂生产。(原件在家中)
6、1993年10月13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项起虎(城建办会计)证明当时是陈昌全个人出面找城建,并交取规划费144元。(原件经检察院核实盖章)
7、1984年6月27日陈昌全出资陆仟元购买沿江街委会房屋三间80平方米(见房屋买卖契约,合同、公证书)。(复印县法院核实盖章,原件98年交县工商局法制股刘正海)
8、1984年9月19日陈昌全出资9500元购买荆江居委会房屋四间(见未生效合同,收据号№203002,№203081,转帐支票№3747301)。(县法院核实盖章)
9,1986年陈昌全与建设工程局协议书,因没有达到陈昌全的要求协议未生效。证明陈昌全属个人企业。(原件家中)
10、1987年12月陈昌全出资帮助荆江居委会修建中心幼儿园三间三层,换取荆江居委会平房三间修建拐角四层楼房给县工商银行148,000元,收据号№0005023。(县法院核实盖章)
11、1989年陈昌全个人交取土地税60元,印花税10元。(原件)证明陈昌全个人应享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件在家中)
12、1989年下半年陈昌全将生前私房四间二层楼房与车间及预制板厂地全部撤除后与金属材料公司联合开发合同,金属材料公司30间楼房6层,金属材料公司18间,陈昌全十二间五层楼房为私房。房屋完工因春节腊月二十七日突然病故后,被连超群无房产证登记为集体。(该房屋开放合同于99年民事再审中委托于县法院复印于县房产局。)。
24、1993年8月3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陈茂林(预制厂会计)朱元炳(预制厂出纳)二人证明他们进厂前陈昌全个人出资修建有四间二层楼房,价值一万元。(原件在检察院核实盖章)证,
二,预制厂属私营企业证据如下;
1、1997年12月20日市工商局调查报告认定陈昌全是预制厂唯一投资者,其产权应归陈昌全所有,建议县工商局将预制厂变更为私营企业。(原件由市工商局送达家中))
2、、1998年6月6日县工商局根据1991年3月26日《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附件第五条说明;在企业产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时性质,来确认资产性质,而要追溯初始投资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陈昌全是预制厂唯一投资者,投资者享有所有权,核定为私营企业合法。(复印于市工商局。)
3、1999年3月12日省工商局以鄂工商函(1999)第9号根据两级工商局调查报告核定为私营企业的结论。确认预制厂属于挂靠企业,要求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私营企业重新登记手续。(复印市工商局)
4、1999年3月31日县工商局以公工商函(1999)第18号落实省工商函给县政府报告文件。(原件县工商局)
5、2000年5月30日县工商局以公工商函(2000)29号进一步落实省工商局函重核预制厂为私营企业给县政府报告文件。(原件在家中)
三,陈昌全属个人投资证据如下;
1、陈昌全于1979年5月从农村就进城后带着子女上门小型维修。1979年5月14日至21日帮助荆江居委会修建平房十间部分领款单和出资购买原材料记录原始数据。马圣平于92年民事诉讼中证言,“79年陈昌全修荆江居委会房屋时,请我做木工,给我发工资”。(原件在家中)
2、1979年5月27日陈昌全出资648元购树7200斤帮居委会建房。 (原件在家中)
三、1979年6月6日陈昌全付马圣平工资10元,余大材工资20元,杨大洪工资50元及购货开支金额。(原件在家中)
3、1980年4月5日陈昌全以个人名义向礼县赊购水泥100吨,(复印于市企业管理局复议卷宗,县法院92年民事卷宗核实盖章)帮助粮食局加工预制板领取加工费。(见收据清单,证明人粮食局其负责人崔光清原件在工商局、县法院卷宗核实盖章)
13、1993年10月8日县检察院调查证人严章英(居委会主任)证明1979年陈昌全个人出资帮助居委会修建房屋十间。(原件在检察院核实盖章)
4、1989年10月16日陈昌全出资1000元到沙市购取元钢,发货通知书,收据号№012983。(原件)
5、1980年陈昌全出资86元购小桥大队三队何发德树887斤,计币86元(原件在家中)。、、
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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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771999)9-293(2000)22(2002)15(2002)26(20035(2004)00163(2010)00006(1999)9-29-2201011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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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县组织部长黄振富与副县长李明军岳父连超群霸占我挂靠集体,实体是个人企业...“私营业主继承人状告省工商局”进行过两次报道,湖北焦点透视以“刘红珍十二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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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下湖北省公安县刘红珍案,老百姓近二十年打五十多审,行政权无公正..法律尊严何在,相关情况公安县刘红珍网上查.刘红珍电话
回复: 湖北公安县公安局公然北京扣押信访群众引发议论不满。刘红珍焦点访谈图片_网易论坛 现年52岁的刘红珍是湖北公安县人,为了继承自己父亲的财产,从上个世纪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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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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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全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起就自任队人,带领儿子\女儿\女婿\妻妹及好友,将其个人的木材\红砖作资本,从事泥瓦工修缮业务.随着修缮业务进一步扩展,陈昌全又通过赊购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生产水泥制品,资本积累逐渐扩大.企业申请登记时的全部资产都是陈昌全等措的,企业注册资金11,413.44元是陈昌全积累的,归陈昌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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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苦难你作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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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有截止吗湖北三级法院一张法人登记集体执照、十九年五十九审六份执行判决拿不回父亲50万和12间房产
湖北省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法定代表人陈昌全去世
妻子、子女成为被告打官司二十年、五十九份
判决 、裁定从终点回到起点走不出诉讼怪圈
〔法律人权公平正义何在)
湖北省高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湖北省高级法院〔1998〕鄂法监民申字第77号。董伟威。日
二、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吴家友。日。
三、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董伟威。日。
四、湖北省高级法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董伟威。日。
五、湖北省高院〔2004〕鄂行终字第00163号行政判决书。沈福元。2004年5月 31日。
六、湖北省高级法院〔2006〕鄂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饶彬。日。
七、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民行不立〔2007〕17号不立案决定书。日。
八、湖北省高级法院〔2008〕鄂行监二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李成林。日
九、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魏开发。日。
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监字第29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日。
十一、湖北省高院〔2009〕鄂民再申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二、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彭建民。日。
十三、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四、湖北省高 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李成林。日
十五、武昌区人民法院〔2001〕武区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夏建铭。日。
十六、武汉市中级法院〔2001〕武行终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赵畅。日。
荆州市中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荆州市中院〔1993〕荆法民上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易德恩、日。
二、荆州市中级法院〔1996〕荆沙驳字第07号驳回通知书。田正方。日。
三、荆州区法院〔2000〕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刘茹香。日。
四、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民立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郭卫东。日。
五、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立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决书。郭卫东。日。
六、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决书。王厚实,。日。
七、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决书。冯选荣。日。
八、荆州市中院〔2003〕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九、荆州市中院〔2003〕鄂荆中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张运平。日。
十、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行执字第1号受理通知书。日。
十一、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日。
十二、荆州中院〔2005〕鄂荆中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张华。日。
十三、、荆州市中院〔2009〕鄂荆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陈鹏。日。
十四、、荆州市中院〔2009〕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十五、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六、、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七、、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公安县法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公安县法院〔1992〕公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龙启云。日。
二、、公安县法院〔1993〕公法裁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向春华。日。
三、、公安县法院〔2000〕公执字第234号受理执行通知书。全宜春。日。
四、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王德海。日。
五、公安县工商局公工商〔2000〕第04号建议中止破产建议函。刘正海。日。
六、、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七、、公安县法院〔2002公民破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八、、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皮纪军。日。
九、、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皮纪军。日。
十、、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决书。邓桐。日。
十一、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邓桐。日。
十二、、公安县法院公法〔2002〕12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一案有关问题给县政法委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三、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
十四、、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五、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十六、、公安县法院〔2002〕公法确字第02号决定书。日。
十七、、公安县法院公法〔2003〕04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给县常委会、县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八、、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九、公安县法院〔2003〕公执字第180号受理通知书。全宜春。日。
二十、公安县法院〔公法〔2005〕51号关于解决刘红珍确认违法一案诉讼费10,000元给县政府请示。
二十一、公安县法院〔2007〕公执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芦德山。日。
二十二、公安县法院〔2008〕公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陈世俊。日。
二十三、公安县法院〔2008〕公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二十四、公安县法院〔2010〕公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李文。日。
二十五、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二十六、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中国的法制,应该讲比过去要健全的多了,百姓遵守法律的意识,长官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多了。中国的法律,可以讲制定的相对完善了。法律如林,这样讲不为过。法律在整个国家的各个行业,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可想象,假如没有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没有了法律,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那样,最终受到侵害的当是最为普通的老百姓。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对中国的司法现状,应持乐观积极的态度。但,中国是一个还贫困的国家,尤其是国民的素质,长官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依法治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做到,老百姓有理而得不得公正处理的现象并不鲜见。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还是长官意志第一,司法人员还没有把个人的职责作为最神圣的,而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公正,高效。上边的案件,肯定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可以寻求一些司法协助,请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到人大,政法委反映。要坚持下去,愚公移山,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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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有截止吗湖北三级法院一张法人登记集体执照、十九年五十九审六份执行判决拿不回父亲50万和12间房产
湖北省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法定代表人陈昌全去世
妻子、子女成为被告打官司二十年、五十九份
判决 、裁定从终点回到起点走不出诉讼怪圈
〔法律人权公平正义何在)
湖北省高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湖北省高级法院〔1998〕鄂法监民申字第77号。董伟威。日
二、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吴家友。日。
三、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董伟威。日。
四、湖北省高级法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董伟威。日。
五、湖北省高院〔2004〕鄂行终字第00163号行政判决书。沈福元。2004年5月 31日。
六、湖北省高级法院〔2006〕鄂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饶彬。日。
七、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民行不立〔2007〕17号不立案决定书。日。
八、湖北省高级法院〔2008〕鄂行监二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李成林。日
九、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魏开发。日。
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监字第29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日。
十一、湖北省高院〔2009〕鄂民再申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二、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彭建民。日。
十三、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四、湖北省高 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李成林。日
十五、武昌区人民法院〔2001〕武区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夏建铭。日。
十六、武汉市中级法院〔2001〕武行终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赵畅。日。
荆州市中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荆州市中院〔1993〕荆法民上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易德恩、日。
二、荆州市中级法院〔1996〕荆沙驳字第07号驳回通知书。田正方。日。
三、荆州区法院〔2000〕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刘茹香。日。
四、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民立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郭卫东。日。
五、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立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决书。郭卫东。日。
六、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决书。王厚实,。日。
七、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决书。冯选荣。日。
八、荆州市中院〔2003〕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九、荆州市中院〔2003〕鄂荆中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张运平。日。
十、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行执字第1号受理通知书。日。
十一、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日。
十二、荆州中院〔2005〕鄂荆中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张华。日。
十三、、荆州市中院〔2009〕鄂荆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陈鹏。日。
十四、、荆州市中院〔2009〕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十五、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六、、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七、、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公安县法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公安县法院〔1992〕公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龙启云。日。
二、、公安县法院〔1993〕公法裁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向春华。日。
三、、公安县法院〔2000〕公执字第234号受理执行通知书。全宜春。日。
四、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王德海。日。
五、公安县工商局公工商〔2000〕第04号建议中止破产建议函。刘正海。日。
六、、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七、、公安县法院〔2002公民破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八、、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皮纪军。日。
九、、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皮纪军。日。
十、、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决书。邓桐。日。
十一、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邓桐。日。
十二、、公安县法院公法〔2002〕12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一案有关问题给县政法委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三、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
十四、、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五、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十六、、公安县法院〔2002〕公法确字第02号决定书。日。
十七、、公安县法院公法〔2003〕04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给县常委会、县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八、、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九、公安县法院〔2003〕公执字第180号受理通知书。全宜春。日。
二十、公安县法院〔公法〔2005〕51号关于解决刘红珍确认违法一案诉讼费10,000元给县政府请示。
二十一、公安县法院〔2007〕公执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芦德山。日。
二十二、公安县法院〔2008〕公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陈世俊。日。
二十三、公安县法院〔2008〕公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二十四、公安县法院〔2010〕公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李文。日。
二十五、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二十六、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中国的法制,应该讲比过去要健全的多了,百姓遵守法律的意识,长官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多了。中国的法律,可以讲制定的相对完善了。法律如林,这样讲不为过。法律在整个国家的各个行业,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可想象,假如没有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没有了法律,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那样,最终受到侵害的当是最为普通的老百姓。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对中国的司法现状,应持乐观积极的态度。但,中国是一个还贫困的国家,尤其是国民的素质,长官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依法治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做到,老百姓有理而得不得公正处理的现象并不鲜见。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还是长官意志第一,司法人员还没有把个人的职责作为最神圣的,而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公正,高效。上边的案件,肯定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可以寻求一些司法协助,请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到人大,政法委反映。要坚持下去,愚公移山,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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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有截止吗湖北三级法院一张法人登记集体执照、十九年五十九审六份执行判决拿不回父亲50万和12间房产
湖北省公安县斗市镇预制厂法定代表人陈昌全去世
妻子、子女成为被告打官司二十年、五十九份
判决 、裁定从终点回到起点走不出诉讼怪圈
〔法律人权公平正义何在)
湖北省高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湖北省高级法院〔1998〕鄂法监民申字第77号。董伟威。日
二、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吴家友。日。
三、湖北高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董伟威。日。
四、湖北省高级法院〔1999〕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董伟威。日。
五、湖北省高院〔2004〕鄂行终字第00163号行政判决书。沈福元。2004年5月 31日。
六、湖北省高级法院〔2006〕鄂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饶彬。日。
七、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民行不立〔2007〕17号不立案决定书。日。
八、湖北省高级法院〔2008〕鄂行监二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李成林。日
九、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再申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魏开发。日。
十、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监字第295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日。
十一、湖北省高院〔2009〕鄂民再申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二、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彭建民。日。
十三、湖北省高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郑少三、日。
十四、湖北省高 院〔2010〕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李成林。日
十五、武昌区人民法院〔2001〕武区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夏建铭。日。
十六、武汉市中级法院〔2001〕武行终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赵畅。日。
荆州市中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荆州市中院〔1993〕荆法民上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易德恩、日。
二、荆州市中级法院〔1996〕荆沙驳字第07号驳回通知书。田正方。日。
三、荆州区法院〔2000〕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刘茹香。日。
四、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民立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郭卫东。日。
五、荆州市中院〔2001〕荆中立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决书。郭卫东。日。
六、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决书。王厚实,。日。
七、荆州市中院〔2002〕荆中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决书。冯选荣。日。
八、荆州市中院〔2003〕荆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九、荆州市中院〔2003〕鄂荆中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张运平。日。
十、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行执字第1号受理通知书。日。
十一、荆州市中院〔2004〕鄂荆中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日。
十二、荆州中院〔2005〕鄂荆中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张华。日。
十三、、荆州市中院〔2009〕鄂荆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陈鹏。日。
十四、、荆州市中院〔2009〕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王厚实,日。
十五、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六、、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十七、、荆州中院〔2011〕鄂荆中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张勇。日。
公安县法院以陈昌全生前企业法人八九年集体性质判决书如下:
一、、公安县法院〔1992〕公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龙启云。日。
二、、公安县法院〔1993〕公法裁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向春华。日。
三、、公安县法院〔2000〕公执字第234号受理执行通知书。全宜春。日。
四、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王德海。日。
五、公安县工商局公工商〔2000〕第04号建议中止破产建议函。刘正海。日。
六、、公安县法院〔2000〕公民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七、、公安县法院〔2002公民破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谭文武。日。
八、、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皮纪军。日。
九、、公安县法院〔2001〕公民告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皮纪军。日。
十、、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决书。邓桐。日。
十一、公安县法院〔2001〕公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邓桐。日。
十二、、公安县法院公法〔2002〕12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一案有关问题给县政法委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三、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
十四、、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五、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决书。龚德洪。日。十六、、公安县法院〔2002〕公法确字第02号决定书。日。
十七、、公安县法院公法〔2003〕04号关于刘红珍等人要求变更斗市镇预制厂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给县常委会、县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情况汇报。龚德洪。日。
十八、、公安县法院〔2002〕公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十九、公安县法院〔2003〕公执字第180号受理通知书。全宜春。日。
二十、公安县法院〔公法〔2005〕51号关于解决刘红珍确认违法一案诉讼费10,000元给县政府请示。
二十一、公安县法院〔2007〕公执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芦德山。日。
二十二、公安县法院〔2008〕公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陈世俊。日。
二十三、公安县法院〔2008〕公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龚德洪。日。
二十四、公安县法院〔2010〕公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李文。日。
二十五、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二十六、公安县法院〔2011〕公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谭文武。日。?
中国的法制,应该讲比过去要健全的多了,百姓遵守法律的意识,长官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多了。中国的法律,可以讲制定的相对完善了。法律如林,这样讲不为过。法律在整个国家的各个行业,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可想象,假如没有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没有了法律,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那样,最终受到侵害的当是最为普通的老百姓。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对中国的司法现状,应持乐观积极的态度。但,中国是一个还贫困的国家,尤其是国民的素质,长官的素质,确实有待提高,依法治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做到,老百姓有理而得不得公正处理的现象并不鲜见。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中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还是长官意志第一,司法人员还没有把个人的职责作为最神圣的,而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公正,高效。上边的案件,肯定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可以寻求一些司法协助,请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到人大,政法委反映。要坚持下去,愚公移山,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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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5099063558,167677.000360,0003.43.419.828969892200150003500872004819000558.167200419999-2(2000)22200215
198731558,167,97
558.167558.16765144600095000013920082
3.4558,167
19999~21991013.4558,167937233.43.419,828,88
558,167199101558,167
604,36430003.43.43.4939919.828.88
00198830199101199101558,167001339&&&&&&&&&&&&&&&&&&&&&&&&&&&&&&&&&&&&
3453.828,88693828,88
558,16700558,1670020050093 19999~220002220021520022620040016300200623000055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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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生活,生不如死,受尽折磨,家破人亡,欠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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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制度原则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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