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交问题

杭州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杭州市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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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养老保险政策近期作出了多项调整。昨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养老保险对象、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等方面均作出了新规定。
  参保范围扩大了
  (一)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另行规定。
  缴费基数有调整
  企业缴费基数———从日起,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如何征缴保险费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上年度成立的参保企业,地税部门按上年度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缴费基数,通过“一户通”系统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对本年度成立的参保企业,按当年企业成立后第一个月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预征缴费基数预征,年终按实清算。从日起,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的,调整为22%。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7%。
  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市社险办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一户通”系统征收。
  个体劳动者保费缴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地税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直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未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仍由杭州市商业银行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日起,直接到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签订《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缴委托书》,银行按月从其活期储蓄账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委托银行代缴后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缴费的,应到银行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
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从日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调整为企业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保险费的补缴
  今年年底前仍可办理“政策性补缴”,日起,不再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到时,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参保人员的补缴———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02年12月底前,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凡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7%。
  个体劳动者的补缴———2002年12月底之前,个体劳动者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凡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2)可先按规定补缴足至少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补缴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7年。延期缴费期间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日前,缴费年限超过8年的人员,如要求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缴费的,须在今年年底前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并按上述规定缴费。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缴费比例为20%。
  其他问题说明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折算缴费年限——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从11月1日起由17%调整为20%。今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时,折算比例同步调整。
  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支付———从日起,对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对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借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全国都掀起一股养老保险补缴的风波。十年前,杭州市曾经有一次规模较大的补缴,涉及范围是杭州市户籍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确保了一大批人员在退休年龄达到时可以领取退休金,可以说是稳定了一个时代的人,到现在都还有人对于当时没有办理补缴而后悔。
现在,借助《社保法》的东风,很多现在或将来无法按时退休的人员有福音了。杭州市预计下个月初就可以办理补缴手续了。大家可以到市社保或者街道劳保站办理,凭借个人人事档案申请,审核通过后通过工行交钱,最快下个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可以说能过一个安安稳稳的年了。
在审核通过后,领取的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人员还是有一定差别的。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享受杭州市的最低保障水平的,目前是900多一个月,加上各项补贴大致在1100左右一个月。而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在享受退休金的时候是没有最低保障的,也就是说能拿到多少就是多少,除此之外,例如每年的加工资什么的还是享受一个标准的。
这个与之前出台的关于延缴5年后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又是两回事。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领取时间。一次性补缴后次月就可以享受养老金,而延缴5年就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看,社么时候到5年了什么时候可以补缴。
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个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相信还是会有人有所疑惑,欢迎大家一起讨论。同时可以关注我的微薄,有新情况大家可以交流。
本人是翁梅村人,杭浦高速征用土地后,家人转为非农,同时村里给买了养老保险,当时是交了15000元,现听说如果再补缴40000元的话,到50周岁就可以领到每月900元,请问是不是有这样一个政策?另外问下补缴40000元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再50周岁到之前补缴都是可以的,因为对政策不是很清楚,麻烦详细作答。谢谢
第一大调整:参保范围和对象更加明确
目前,杭州市共有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6万人。新政策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参保范围。根据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
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大调整:缴费基数改为按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
从日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由企业每年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三大调整: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人员的缴费方式有所变化
从日起,直接到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签订《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缴委托书》,银行根据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按月从其活期储蓄账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省、市规定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时,代收银行应根据新的调整标准进行扣款。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因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而缴费中断的,在三个月内允许其补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缴的,视作中断缴费。
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体参保人员能依法、如数、便捷地缴费。
第四大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从日起,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调整为22%,下降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了地方养老调节金。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调整为企业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第五大调整:“政策性补缴”办理时间延长到今年年底
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02年12月底前,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凡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即: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延期1年享受;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享受,以此类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7%。
个体劳动者(不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除可按上述办法补缴外,也可先按规定补缴足至少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补缴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7年。延期缴费期间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缴费比例为20%。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补缴政策明年1月1日起将停止执行。因为补缴政策虽然使不少参保较晚或年龄较大的人员免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所养的后顾之忧,但也使一些年轻人感到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无所谓。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参保的意识,所以决定这一政策实行至今年12月31日。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和个体职工参保人员在今年底前应尽快按规定办理政策性补缴手续。
但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虽应参保而未缴费的和企业成立后未按规定参保的职工,都必须依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下的补缴与“政策性补缴”不同,没有时间限制。
第六大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从11月1日起由17%调整为20%,今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时,折算比例同步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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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2015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补缴的解决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关键词:人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关键词:费用筹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关键词: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待遇标准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55 583.7 63 662.556 590.1 64 68157 596.9 65 702.558 604.4 66 727.759 613.7 67 761.860 622.5 68 80461 633.8 69 864.762 646.3 70及以上 937.8[补缴对象]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补缴标准]“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计发]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特别提醒]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相关文章:1.2.3.4.5.6.7.8.9.10.有了坚定的意志,就等于给双脚添了一双翅膀。应届.网校园会信息一网打尽,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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