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之间是怎样对账函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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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程与单位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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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格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非税收入征收的规范性、完整性,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湘财库[2004]16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非税收入的开票和收款彻底分离为两个环节,负责开票的执收单位与负责收款的银行之间,已基本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非税收入的对账工作成为了整个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负责收入结算的非税部门与执收单位就成为了对账工作中两个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新的开票、征收制度的出台,对各执收单位的对账操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处理方式。在这里,我们结合非税收入的资金运转流程,对执收单位对账的原理及一些具体操作作一下简要讲解。
&&&& 一、非税收入对账的原理
&&& 非税收入的对账总的来说即非税部门收入信息与执收单位收入信息的对账。
&&& 1、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
――非税部门对账依据:银行发送的收款信息,经非税部门进一步确认(待查收入)、整理(按单位、项目、类别等归类,收入调整、减免、退付等)之后形成最后的信息记录。但不论如何整理,其基本来源仍是银行亦即汇缴结算户的收款信息。
――执收单位对账依据:由票据的使用(开票、收取回执联等)从而确认收入记录
&&& 所以,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在原理上是银行汇缴结算户收款资金状况与单位票据记录的对账,即资金金额与票据金额的对账。
&&& 2、上下级分成收入的对账
为进一步严格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非税收入征收的规范性、完整性,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湘财库[2004]16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非税收入的开票和收款彻底分离为两个环节,负责开票的执收单位与负责收款的银行之间,已基本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非税收入的对账工作成为了整个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负责收入结算的非税部门与执收单位就成为了对账工作中两个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新的开票、征收制度的出台,对各执收单位的对账操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处理方式。在这里,我们结合非税收入的资金运转流程,对执收单位对账的原理及一些具体操作作一下简要讲解。
&&& 一、非税收入对账的原理
&&& 非税收入的对账总的来说即非税部门收入信息与执收单位收入信息的对账。
&&& 1、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
――非税部门对账依据:银行发送的收款信息,经非税部门进一步确认(待查收入)、整理(按单位、项目、类别等归类,收入调整、减免、退付等)之后形成最后的信息记录。但不论如何整理,其基本来源仍是银行亦即汇缴结算户的收款信息。
――执收单位对账依据:由票据的使用(开票、收取回执联等)从而确认收入记录
&&& 所以,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在原理上是银行汇缴结算户收款资金状况与单位票据记录的对账,即资金金额与票据金额的对账。
&&& 2、上下级分成收入的对账
(1)&&&&&&&&&&&&& 下级上解收入与上级返还收入:
――非税部门对账依据:有关信息取自汇缴结算户资金收款情况,以及分成收入划解单位所提供的分成明细表(非税征管部门规定下级上解或上级返还收入划解时,上解或返还分成收入的单位除将款项划至汇缴结算户外,还须向非税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分成收入明细表)。也就是说,非税部门的对账依据仍然源自汇缴结算户的有关资金记录。
――执收单位对账依据:即所接收的分成收入划解单位的分成明细表数据(下级上解或上级返还分成收入划解时,对方分成单位除向非税部门提供分成明细表外,也对相关单位提供对应的分成明细表)。
所以,下级上解收入与上级返还收入的对账,是非税部门汇缴结算户的资金记录与执收单位所接收的收入数据的核对。
(2)&&&&&&&&&&&&& 本级上解上级收入、本级返还下级收入
――非税部门对账依据:有关信息取自非税部门对单位执收收入进行分成后的资金记录。
――执收单位对账依据: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定额,由本单位执收收入计算出所对应的应上解上级、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数据。
所以,本级上解上级收入与本级返还下级收入的对账,是非税部门资金情况与执收单位测算数据的核对。
二、非税收入资金运转流程与对账
(一)单位本级执收收入的资金流程
在使用一般缴款书方式征收时,一方面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到银行交款,非税收入资金进入汇缴结算户,并通过银行发送收款资金信息至非税部门。另一方面,缴款人持缴款书回执赴单位换取收据联,执收单位收到回执联,由此票据确认收入信息。
采用集中汇缴方式征收时,缴款资金先以现金形式由缴款人处流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同时获取资金和票据信息。继而,资金再由执收单位流入银行,在汇缴结算户形成新的资金信息,并传送至非税部门;执收单位保留一般缴款书票据记录。
进入结算户的资金在第10天日常收款工作结束后,由非税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或定额进行分成,将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分解为3部分:本级收入、应上解上级收入、应返还下级收入。
其中应上解上级收入、应返还下级收入的资金由本级汇缴结算户划出,分别划解至对应的上下级汇缴结算户(并按有关项目、单位编制分成收入明细表,分别发送上下级非税部门及对应单位)。非税部门对此形成上解、返还的资金分成记录;执收单位则按文件规定测算出此项数据,形成二者的对账依据。
另外,10天中汇缴结算户所收到的上级返还本级或下级上解本级的非税收入资金流入,并入本级分成后的收入额,形成分成后的本级非税收入。非税部门对此项资金流入形成相应记录;执收单位则由对方分成单位发送的分成明细表获取相关收入数据,由此产生双方对账依据。
&&& 3.统筹、划缴
&&& 分成后,本级非税收入按规定比例计提政府统筹,之后,按照各项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划缴国库和财政专户,至此,汇缴结算户的资金全部分解流出,无余额。非税部门对此项资金流动形成相应记录;执收单位仍通过测算形成记录数据。
&&& (二)上下级分成收入的资金流程
下一级非税部门征收收入后,其执收收入资金依上所述进行分成,形成上解上级收入、返还下级收入、本级收入3部分。其中上解上级收入资金即形成本级非税部门的下级上解收入,缴入本级汇缴结算户中,并且其中一部分还可能作为本级应上解上级收入的一部分,进一步上缴,流入更上一级非税部门汇缴结算户。
本级非税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分成后,其返还下级收入资金即形成下一级非税部门的上级返还收入,其中一部分还可能作为本级应返还下级收入的一部分,进一步向下流入更下一级非税部门汇缴结算户。
在目前有的市州并没有设立汇缴结算户的条件下,市州执收单位分成后的应上解上级分成收入资金直接划缴省非税汇缴结算户,同时按项目、金额等向省非税部门和对应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解分成收入明细表。
三、对账的方式
对账方式包括不定期对账和定期对账两种。
1、不定期对账
对于已安装非税收入单位执收软件并与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联网的部门或执收单位,可每日接受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发送的上日汇缴结算户收入信息,并与自身账务进行核对,随时向非税征管部门反映对账结果。
2、定期对账
定期对账工作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同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年中对账,年末进行年度对账。其中按月对账依照本月汇缴结算户收取的一般缴款书内容逐份核对;年中或年度对账则核对上半年或年度各征收项目收入的合计金额。
定期对账工作采取由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向部门或执收单位发送《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并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按时向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送《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的方式进行。但在非税收入征收对账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对于分成收入的对账,采取由部门或执收单位向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分成测算表》的方式进行。
(1)按月对账。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由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按一般缴款书收款时间顺序,向单位发送上月《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附件一);单位依一般缴款书票号逐份与本单位有关账务、票据进行核对,按对账结果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附件二),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2、半年和年度对账。每年7月15日前及下年度1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按非税征收各项目收入合计额向独立核算部门或执收单位发送上半年度或本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附件一);部门或执收单位依各项目收入合计额与本部门或单位有关账务、票据进行核对,按对账结果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附件二),分别于7月31日、1月31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四、对账差错的产生
&&& 1、执收单位原因
&&& (1)手工开票后补录时产生录入错误
&&& (2)票据填写不清晰、内容不全或项目、金额等填写错误
&&& (3)录入的票号与打印时使用票据的票号不符
&&& (4)使用已作废的票据
&&& 2、缴款人原因
&&& (1)使用支票、电汇等非一般缴款书方式付款
&&& (2)付款后未及时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交付回执
&&& 3、银行原因
&&& (1)接受手工填开的一般缴款书时录入错误(单位、项目、金额、缴款书票号等)
&&& (2)接受缴款人从非代理行提交的同城票据时录入缴款书内容错误
&& 五、对账的结果
(一)单位执收收入对账
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结果,按照单位票据记录情况及所汇缴结算户收款情况,分为无差错结果及有差错结果两类。
无差错结果包括: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已收回执,且对应的非税项目、缴款人、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表示此项征收款项已被顺利确认为正常非税收入;
(2)汇缴结算户未收款记账,单位亦未收回执,表示单位虽已开票,但缴款人尚未到代理银行缴款。
有差错结果包括: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开票。例如当缴款人持手工开票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款,由银行负责缴款书内容的录入时,有可能将执收单位编码录错,从而误将其他单位的编码录为了本单位的编码,于是原本由其他单位开票执收的非税收入便误记到了本单位名下。又如单位原本因故采取手式方式开票,但事后补录时遗漏了此票据的录入,以致单位相关记录中不存在这项开票记录。
(2)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收回执。例如缴款人从执收单位开票后,已赴银行交款,因而这笔非税收入也就已经进入汇缴结算户。但由于某种原因,缴款人未按时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联,故而导致这种对账结果出现。
(3)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亦已收回执,但对应数据不一致。例如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因停电、电脑临时故障等原因,当时只能用手工开票。缴款人持手工开制的一般缴款书赴银行缴款,银行方面须负责缴款书内容的录入,同时,执收单位事后亦须将手工填开的票据补录入电脑软件。这样,在银行录入与单位补录的信息中,若有一方发生录入错误,则会导致票面差异结果的产生。
(4)汇缴结算户未收款,但单位已收回执。例如手工开票时,银行将本单位编码误录为其他单位,因而这项非税收入误记到其他单位名下。但本单位已收取回执联。故而导致这种对账结果的产生。又如,缴款人缴款时不是直接使用一般缴款书,而是使用转账支票、电汇等方式。这样,在汇缴结算户的收款记录中,对应的只有支票或电汇单号码及缴款人,而无法识别执收单位,以致单位的此份回执在结算户找不到的收款记录。因此,为防止这种对账误差的产生,建议单位在日常执收中,若出现缴款人以支票等非一般缴款书方式缴款的情况,及时向非税部门报告,非税部门可及时对该项收款的对应执收单位等内容予以确认,避免此类对账误差的发生。
(二)分成收入对账
分成收入对账的实质是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情况与执收单位的数据记录之间的核对。由于实际收入款项不经过执收单位,故一般来说,以汇缴结算户款项和非税部门收入记录为准。
&&& 六、有差错对账结果的处理
首先,对于汇缴结算户已收款前提下的任一种不正常结果,建议按照对账单所提供的时间、一般缴款书票号等,先检查相关票据,防止出现有单位自己漏记、错记情况发生。若相关票据中重新发现此票号并内容相同的记录,则补录或调整本单位对应非税收入。若确认有对账差错存在,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开票
对此对账结果,应属非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列对账回执单时按一般缴款书票号及相关金额填列“已到账但单位未开票”记录,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同时,对于此类情况,必有另一单位对同一缴款书向非税部门报告“单位已收回执但结算户未收款”的对账结果。非税部门将综合进行调整。
(2)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收回执
对此对账结果,单位在确认此系票据确系本单位所开具且票据内容与对账单相符之后,以非税部门对账单记录为准确认收入。
(3)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亦已收回执,但对应内容不一致
对此情况,应以本单位所开出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记录该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写对账回执单时按票号及正确金额填列“已到账但票面有差异”记录,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复印件,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按单位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调整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4)汇缴结算户尚无收款记录,但单位已收回执
执收单位一方面可按照一般缴款书票号复核本单位有关账务记录与相关票据,以本单位回执联为准记录有关收入。并分辨有无以支票、电汇等方式缴款的相应记录,若有缴款人曾以支票、电汇等方式付款的记录,应通知非税征管部门。填列征收对账回执单时列为“结算户未到账但已收回执”记录,并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等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一方面综合其他单位所的对账回执报告,调整因执收单位错位而导致的差错;另一方面与收入所对应的执收单位尚不明确的有关款项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各收入款项所对应的执收单位与一般缴款书等。
&&& 七、对账的调整
对于年度内的收入对账差错调整,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或执收单位直接在其本年度收入中进行调整;该收入款项尚未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调整对应收入记录,已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同级财政进行调整。
对于跨年度的收入调整,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或执收单位作上年度收入调整记录,并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调整部门或单位年初结余额
解上级、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数据。
所以,本级上解上级收入与本级返还下级收入的对账,是非税部门资金情况与执收单位测算数据的核对。
&&&&&& 二、非税收入资金运转流程与对账
(一)单位本级执收收入的资金流程
在使用一般缴款书方式征收时,一方面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到银行交款,非税收入资金进入汇缴结算户,并通过银行发送收款资金信息至非税部门。另一方面,缴款人持缴款书回执赴单位换取收据联,执收单位收到回执联,由此票据确认收入信息。
采用集中汇缴方式征收时,缴款资金先以现金形式由缴款人处流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同时获取资金和票据信息。继而,资金再由执收单位流入银行,在汇缴结算户形成新的资金信息,并传送至非税部门;执收单位保留一般缴款书票据记录。
进入结算户的资金在第10天日常收款工作结束后,由非税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或定额进行分成,将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分解为3部分:本级收入、应上解上级收入、应返还下级收入。
其中应上解上级收入、应返还下级收入的资金由本级汇缴结算户划出,分别划解至对应的上下级汇缴结算户(并按有关项目、单位编制分成收入明细表,分别发送上下级非税部门及对应单位)。非税部门对此形成上解、返还的资金分成记录;执收单位则按文件规定测算出此项数据,形成二者的对账依据。
另外,10天中汇缴结算户所收到的上级返还本级或下级上解本级的非税收入资金流入,并入本级分成后的收入额,形成分成后的本级非税收入。非税部门对此项资金流入形成相应记录;执收单位则由对方分成单位发送的分成明细表获取相关收入数据,由此产生双方对账依据。
&&& 3.统筹、划缴
&&& 分成后,本级非税收入按规定比例计提政府统筹,之后,按照各项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划缴国库和财政专户,至此,汇缴结算户的资金全部分解流出,无余额。非税部门对此项资金流动形成相应记录;执收单位仍通过测算形成记录数据。
&&& (二)上下级分成收入的资金流程
下一级非税部门征收收入后,其执收收入资金依上所述进行分成,形成上解上级收入、返还下级收入、本级收入3部分。其中上解上级收入资金即形成本级非税部门的下级上解收入,缴入本级汇缴结算户中,并且其中一部分还可能作为本级应上解上级收入的一部分,进一步上缴,流入更上一级非税部门汇缴结算户。
本级非税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分成后,其返还下级收入资金即形成下一级非税部门的上级返还收入,其中一部分还可能作为本级应返还下级收入的一部分,进一步向下流入更下一级非税部门汇缴结算户。
在目前有的市州并没有设立汇缴结算户的条件下,市州执收单位分成后的应上解上级分成收入资金直接划缴省非税汇缴结算户,同时按项目、金额等向省非税部门和对应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解分成收入明细表。
三、对账的方式
对账方式包括不定期对账和定期对账两种。
1、不定期对账
对于已安装非税收入单位执收软件并与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联网的部门或执收单位,可每日接受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发送的上日汇缴结算户收入信息,并与自身账务进行核对,随时向非税征管部门反映对账结果。
2、定期对账
定期对账工作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同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年中对账,年末进行年度对账。其中按月对账依照本月汇缴结算户收取的一般缴款书内容逐份核对;年中或年度对账则核对上半年或年度各征收项目收入的合计金额。
定期对账工作采取由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向部门或执收单位发送《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并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按时向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送《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的方式进行。但在非税收入征收对账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对于分成收入的对账,采取由部门或执收单位向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分成测算表》的方式进行。
(1)按月对账。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由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按一般缴款书收款时间顺序,向单位发送上月《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附件一);单位依一般缴款书票号逐份与本单位有关账务、票据进行核对,按对账结果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附件二),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2、半年和年度对账。每年7月15日前及下年度1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按非税征收各项目收入合计额向独立核算部门或执收单位发送上半年度或本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单》(附件一);部门或执收单位依各项目收入合计额与本部门或单位有关账务、票据进行核对,按对账结果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对账回执单》(附件二),分别于7月31日、1月31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四、对账差错的产生
&&& 1、执收单位原因
&&& (1)手工开票后补录时产生录入错误
&&& (2)票据填写不清晰、内容不全或项目、金额等填写错误
&&& (3)录入的票号与打印时使用票据的票号不符
&&& (4)使用已作废的票据
&&& 2、缴款人原因
&&& (1)使用支票、电汇等非一般缴款书方式付款
&&& (2)付款后未及时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交付回执
&&& 3、银行原因
&&& (1)接受手工填开的一般缴款书时录入错误(单位、项目、金额、缴款书票号等)
&&& (2)接受缴款人从非代理行提交的同城票据时录入缴款书内容错误
&& 五、对账的结果
(一)单位执收收入对账
单位执收收入的对账结果,按照单位票据记录情况及所汇缴结算户收款情况,分为无差错结果及有差错结果两类。
无差错结果包括: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已收回执,且对应的非税项目、缴款人、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表示此项征收款项已被顺利确认为正常非税收入;
(2)汇缴结算户未收款记账,单位亦未收回执,表示单位虽已开票,但缴款人尚未到代理银行缴款。
有差错结果包括: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开票。例如当缴款人持手工开票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款,由银行负责缴款书内容的录入时,有可能将执收单位编码录错,从而误将其他单位的编码录为了本单位的编码,于是原本由其他单位开票执收的非税收入便误记到了本单位名下。又如单位原本因故采取手式方式开票,但事后补录时遗漏了此票据的录入,以致单位相关记录中不存在这项开票记录。
(2)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收回执。例如缴款人从执收单位开票后,已赴银行交款,因而这笔非税收入也就已经进入汇缴结算户。但由于某种原因,缴款人未按时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联,故而导致这种对账结果出现。
(3)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亦已收回执,但对应数据不一致。例如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因停电、电脑临时故障等原因,当时只能用手工开票。缴款人持手工开制的一般缴款书赴银行缴款,银行方面须负责缴款书内容的录入,同时,执收单位事后亦须将手工填开的票据补录入电脑软件。这样,在银行录入与单位补录的信息中,若有一方发生录入错误,则会导致票面差异结果的产生。
(4)汇缴结算户未收款,但单位已收回执。例如手工开票时,银行将本单位编码误录为其他单位,因而这项非税收入误记到其他单位名下。但本单位已收取回执联。故而导致这种对账结果的产生。又如,缴款人缴款时不是直接使用一般缴款书,而是使用转账支票、电汇等方式。这样,在汇缴结算户的收款记录中,对应的只有支票或电汇单号码及缴款人,而无法识别执收单位,以致单位的此份回执在结算户找不到的收款记录。因此,为防止这种对账误差的产生,建议单位在日常执收中,若出现缴款人以支票等非一般缴款书方式缴款的情况,及时向非税部门报告,非税部门可及时对该项收款的对应执收单位等内容予以确认,避免此类对账误差的发生。
(二)分成收入对账
分成收入对账的实质是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情况与执收单位的数据记录之间的核对。由于实际收入款项不经过执收单位,故一般来说,以汇缴结算户款项和非税部门收入记录为准。
&&& 六、有差错对账结果的处理
首先,对于汇缴结算户已收款前提下的任一种不正常结果,建议按照对账单所提供的时间、一般缴款书票号等,先检查相关票据,防止出现有单位自己漏记、错记情况发生。若相关票据中重新发现此票号并内容相同的记录,则补录或调整本单位对应非税收入。若确认有对账差错存在,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开票
对此对账结果,应属非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列对账回执单时按一般缴款书票号及相关金额填列“已到账但单位未开票”记录,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同时,对于此类情况,必有另一单位对同一缴款书向非税部门报告“单位已收回执但结算户未收款”的对账结果。非税部门将综合进行调整。
(2)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单位未收回执
对此对账结果,单位在确认此系票据确系本单位所开具且票据内容与对账单相符之后,以非税部门对账单记录为准确认收入。
(3)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单位亦已收回执,但对应内容不一致
对此情况,应以本单位所开出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记录该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写对账回执单时按票号及正确金额填列“已到账但票面有差异”记录,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复印件,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按单位一般缴款书回执联为准调整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4)汇缴结算户尚无收款记录,但单位已收回执
执收单位一方面可按照一般缴款书票号复核本单位有关账务记录与相关票据,以本单位回执联为准记录有关收入。并分辨有无以支票、电汇等方式缴款的相应记录,若有缴款人曾以支票、电汇等方式付款的记录,应通知非税征管部门。填列征收对账回执单时列为“结算户未到账但已收回执”记录,并附对应一般缴款书回执联等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部门一方面综合其他单位所的对账回执报告,调整因执收单位错位而导致的差错;另一方面与收入所对应的执收单位尚不明确的有关款项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各收入款项所对应的执收单位与一般缴款书等。
&&&& 七、对账的调整
对于年度内的收入对账差错调整,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或执收单位直接在其本年度收入中进行调整;该收入款项尚未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调整对应收入记录,已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同级财政进行调整。
对于跨年度的收入调整,由部门或执收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同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或执收单位作上年度收入调整记录,并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调整部门或单位年初结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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