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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符合条件
发布时间: 14:48
来源:网校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符合条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邓志忠 廖永红 易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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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上海一家超市的连锁店,总部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货物、统一设立存款账户、统一纳税,可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申报纳税,我们该怎么办?”前不久,一纳税人向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12366坐席员解释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包括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进一步明确,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问:“我们直接开具上海总部的发票,货款也存入总部的账户,这属于统一纳税吗?”  坐席员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那么,国家对连锁经营有哪些税收规定?”纳税人又问。  坐席员详细答道,关于连锁经营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原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简称“四个统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纳税处理应注意以下两点: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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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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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总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汇总纳税,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货物采购由总机构统一负责,分支机构一般只负责销售和服务,导致总分机构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如果总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也没有必要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因此,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为什么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一般实行总机构集中采购货物、集中付款管理模式,一般要求由总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是,对总机构集中采购调拨给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机动车等固定资产,如果以总机构名义取得发票,将导致机动车无法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给纳税人增加了管理难度。为此,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公告允许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既方便纳税人办理上牌手续,也不会影响总分机构计算缴纳应纳税税额(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传递单将该进项税额汇总至总机构申报抵扣)。
  三、为什么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不作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公告中,明确规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铁路、邮政、电信企业分支机构,计算预征税款的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无论是否视同销售,都不影响分支机构计算的预征税额,也不会影响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但是,如果视同销售,将增加总分机构开具发票和财务核算的工作量。为此,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明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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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689 0679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当前位置: >>
&&&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
  纳税申报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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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总分机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缴相关问题
11:13:02中华财会网字体: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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