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人合伙协议开了了一个加工厂,要取个厂名。我想用我们的名字来取。我叫云兵,朋友叫李平。

原本是想分享些自己的经历,希望对别人有用&br&不是在求助,也不是在抱怨&br&但看到很多人冷嘲热讽,很不爽&br&思量再三,决定删除答案&br&当然也看到很多暖心的评论,非常感谢
原本是想分享些自己的经历,希望对别人有用不是在求助,也不是在抱怨但看到很多人冷嘲热讽,很不爽思量再三,决定删除答案当然也看到很多暖心的评论,非常感谢
.&br&很多人以为幽默和发言就像一个 RPG 游戏中的一个技能或者武侠小说里的一个招数一样,只要催动内力就能瞬间进入「口若悬河 mode」,这是不对的。大部分看起来举重若轻的演讲者,在台下都经过很辛苦的&b&准备&/b&,近乎变态的&b&准备&/b&。&br&&br&大学时我们社团做了一场讲座,请的就是新东方的英语老师,他们提到,新东方要求每位老师在备课时,是要求写逐字稿的。也就是说,这一堂课所有要说的话,都要一个字一个字写下来,这是很恐怖的。正常人的语速在 200 字/以上,而新东方老师一般语速都会更快,我估计能到 350 字/分钟以上,所以如果一位老师要想准备 8 小时的课,那么就是 350×60×8=168000 字。十六万八千字是什么概念呢?我手边正好有一本 32 开本、234 页的散文集,它的字数是 16.1 万字。&br&&br&大学期间我的同学去应聘新东方的教师,也证实了这个。而且不是写下来就算完了,上边会审查,然后再修改,修改后再审查,如此循环N遍,才能获得讲课的资格。据我的同学说,用「生不如死」来形容实在是都太轻描淡写了。如此往来几遍,你根本不用担心会忘掉自己想说什么,你担心的是一辈子都忘不掉这些词儿。&br&&br&至于逐字稿对老师有怎样的作用,还是要说回我们那场讲座。其中一位主讲人是个年轻英俊的男老师,留英博士。他滔滔不绝地讲了 30 分钟,从新东方的办学理念讲到自己的学术生涯,再到给在场的大学新生的建议。可谓是旁征博引、亦庄亦谐,有故事,有包袱,也有金玉良言的忠告。不要说材料的组织,几乎连停顿都是完美的。他在演讲时也仿佛就有光环在身后一样。他的演讲赢得了同学们如雷的掌声。而到了接下来观众提问的环节,一位同学向他提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好像是「出国留学的经历给你带来了怎样的收获?」,他一下子就愣住了,回答得很没有章法,还有些磕巴。你能明显感到他的光环就消失了,那才是他本来的样子,他应该原本是一个很内向,并不善于交流,甚至在口舌方面很笨拙的人。&br&&br&这时再看他在演讲中的表现,你就能发现,准备是能给人带来脱胎换骨的效果的。这一幕对我的启发非常大,从此后我在大学里的每次发言都要写逐字稿,无论是主持、演讲、辩论乃至毕业答辩,确实效果都非常好。&br&&br&幽默当然有很多技巧,作为我等凡人根本不用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听听相声,看看美国脱口秀,再翻翻钱钟书林语堂的书,学个三招两式就终生受用不尽。但是如果你演讲时在忙着回忆接下来的内容,或者琢磨该用哪个虚词过渡,你就顾不上任何临场,你的任何技巧都没有用武之地。我也许有些啰嗦,但是优秀的演讲都是准备出来的。故事、结构、笑料、停顿、动作、表情,都可以准备。&br&&br&如果幽默和演讲可以类比为武功,那么我可能没有谈到降龙十八掌或者天山折梅手,但是我通篇都在说小无相功或易筋经。&b&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古之人不余欺也。&/b&&br&.
.很多人以为幽默和发言就像一个 RPG 游戏中的一个技能或者武侠小说里的一个招数一样,只要催动内力就能瞬间进入「口若悬河 mode」,这是不对的。大部分看起来举重若轻的演讲者,在台下都经过很辛苦的准备,近乎变态的准备。大学时我们社团做了一场讲座,请…中国裁判文书网
&&/&&&&/&&&&/&&
顾春梅与张云兵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沾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顾春梅,女,汉族,日生,沾益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富飞,沾益县西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云兵,男,汉族,日生,沾益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晓英,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顾春梅诉被告张云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路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富飞,被告张云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春梅诉称,我与被告张云兵系同村人,双方合伙做煤生意。日,原告转让双方所租货场,因被告当时没有现金给付,便写下借条,约定到日一次性还清,到还款之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云兵辩称,虽然借条形式欠原告68000元,但事实是货场转让产生的费用,所以双方不是单纯的借款行为;货场租赁合同是原告与沾益金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签订的,租金也是原告一个人支付给金恒经贸公司,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原、被告合伙做生意,被告理应共同承担货场租金费,如果被告承担了货场租金费的一部分,又让被告原价受让所租货场,这样的合同有失公平公正,故货场系原告所租,而不是原、被告双方所租;被告从原告处受让的货场,已经于2012年8月被货场所有人曲靖市公安局通知收回,原告却于日商量把货场转让给被告,转让已无法实现,公安局收回货场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被告应免于支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实被告日向原告借款68000元,约定到日还清。经质证,被告张云兵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借条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转让货场,借款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借条也不予认可。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曲靖市立成矿产品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证明1份,用以证实2012年8月公安机关通知磁铁矿公司要收回货场。2、原告顾春梅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于日收到被告10000元欠款。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明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收条无异议。经过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上列证据,本院评判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虽有异议,但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68000元货场费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明,不能证实曲靖市公安局通知收回货场的具体时间,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收条复印件因双方均无异议,能够证实被告已付原告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人,二人于2012年4月合伙做煤生意,合伙后原告顾春梅于2012年4月与沾益金恒经贸公司签订货场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68000元,二人使用该货场合伙做煤生意。日原告退伙,双方在处理退伙事宜过程中把货场并给被告张云兵管理经营,并口头约定由被告按原告支付沾益金恒经贸公司货场转让费的标准补偿原告68000元,因被告张云兵没有现金给付,隧写下借条,确定欠原告款项68000元,定于日前付。后被告仅于日支付原告10000元,对剩余的5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在原告退伙过程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确认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故原告顾春梅请求被告张云兵偿还欠款680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云兵提出货场被曲靖市公安局收回系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免于支付的意见,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公安局收回货场系其对货场行使处分权的民事行为,并非不可抗力的情形,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云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春梅5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云兵负担。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路强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如强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4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1.1528 second(s), 5 db_queries,
1 rpc_queries热门日志推荐
人人最热标签
分享这篇日志的人常去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请输入手机号,完成注册
请输入验证码
密码必须由6-20个字符组成
下载人人客户端
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两人合伙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