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移送处理实施办法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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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移送处理29起违法违纪情况 多人被查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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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7日电网站今日发布公告,通报审计署移送至2015年11月已处理的29起违法违纪问题情况。按照通报中所示,有多名官员被查处。&&&&  审计署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现将至2015年11月处理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山西省交通厅原厅长王晓林等人在公路建设中涉嫌违规操作使民营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审计发现,2002年至2004年,王晓林等人违规引入不具备资金实力的山西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德生)参与山西忻州至河北阜平高速公路建设经营,该公司通过倒卖公路建设经营权获利1.8亿元。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中央纪委、公安部组织查处。至2015年11月,山西省纪委、公安厅和交通厅对243名责任人进行了查处,依法收缴王晓林等人收受的款物折合4757万余元,扣押王德生等人钱款房产折合5855万余元。&&&&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主任助理张亚东等人涉嫌挪用资金问题&&&&审计发现,2008年至2009年,张亚东与该信用社债券交易员毕立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相关债券收益2000多万元通过江阴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静)转给其亲属。2013年4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2015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亚东、毕立辉、刘晓静等3人有期徒刑5年至6年不等,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三、山东海康医药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涉嫌虚开药品购销发票偷逃税款问题&&&&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3年,山东海康医药有限公司等15户医药企业,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药品售价、操纵税控机具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18.5亿元。2012年至2014年,审计署将上述线索移送税务总局、公安部组织查处。至2015年11月,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专案组已查补税款、罚款共计22.29亿元,有关责任人被处以有期徒刑7年至12年。&&&&四、天津市20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3年,天津市百德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众科电子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6亿元,部分被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造成增值税流失1亿多元。2013年7月,审计署将上述线索移送税务总局、公安部组织查处。至2015年11月,有关责任人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至13年、罚金66万元。&&&&五、人民日报社所属河南分社原社长罗会文涉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问题&&&&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0年,人民日报社所属河南分社原社长罗会文在河南分社网络传媒大厦建设中,违规引入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共建”,在对方未投入任何资金情况下,约定将大厦建成后20%收益向其分成。2013年12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组织查处。至2015年11月,人民日报社编委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六、杭州中意印花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生育保险金问题&&&&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0年,杭州中意印花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利用虚构雇佣怀孕女员工方式,诈骗生育保险金30余万元。2012年5月,审计署将此线索移送浙江省公安厅组织查处。2015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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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移送质量 甘肃省审计厅制定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近两年,甘肃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力度明显加大,不仅体现在审计揭示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资金金额较大,而且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提高质量,防范风险,靠实责任,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新要求,日前,该厅制定印发了《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好“移送什么、向谁移送,职责分工、质量责任”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处罚的事项。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审计组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办理有关文书代拟、送达、跟踪处理结果事宜。必要时,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调查;法规处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核稿;厅领导审核、签发。办法要求,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国家准则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
  该办法要求,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需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犯罪案件线索,一般在期间及时办理。
  该办法规定,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形成阶段,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需另行办理移送处理书。
  该办法明确,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如会计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等)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审计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项,原则上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在出具审计机关报告时一并办理。
  该办法规定,移送市州、县区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审计移送处理书抄送相应市州、县区党委、政府,必要时可抄送上一级纪委;移送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案件线索,向省政府、省纪委报告的同时,向审计署报告;移送省纪委的重要问题线索,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可视情以省厅一定的公文形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反映,建议给予必要的问责。
  该办法明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需提  请提前介入或协助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商法规处,经总审计师审核、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审定,以省审计厅名义出具书面文书;对审计发现的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犯罪案件线索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处理、彻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省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的问题,以及需要省领导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视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可以通过《要情》、专题报告向省上领导反映。
  该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初步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查核实,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厅长报告;审计人员对初步查出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涉及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难以界定的,经分管厅长同意,可提请法规处提前参与研究;审计组应当对初步发现的线索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扩大检查内容和范围,依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提出基本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和初步移送处理意见;遇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审计组应当增强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有关单位和人员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等,妥善保管原始证据资料和工作记录,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注意人员的人身安全。
  该办法规定,法规处会同审计组所在处室对基本情况说明和审计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核,评估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及违法构成,研究提出准确定性、补充证据等意见。需要事先与有关主管机关沟通咨询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对外办理;经审核确认,审计组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核实清楚或已查清的部分符合立案标准和移送条件的,组所在处室应当会同法规处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提出移送处理的意见。
  该办法要求,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的规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相关报告、说明材料和文书的起草、审核、核稿、签发过程,一律采取纸质方式,不得通过办公系统(OA)流转,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符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确定密级,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胡晓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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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审计署公布40起移送案件事项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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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审计署公布40起移送案件事项处理情况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董峻)审计署24日发布今年第23号公告,公布了40起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经济案件和事项的处理情况,涉及非法集资、贪污受贿、骗取专项资金、骗贷骗保、操纵交易、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违规套取资金、违规建别墅等。   公告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该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15亿多元。2014年8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毅等3名被告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10年不等,共处罚金150万元。   在受贿案件中,湖北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疾病防控处原处长施秋艳利用职务之便,使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中标湖北省重大动物疾病疫苗政府采购,从中收受贿赂1480多万元,金额较大。施秋艳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案件以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贪污1000多万元,金额较大。陈英旭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此外,安徽省淮北市经信委原经济运行处主任刘敏杰等人与企业串通造假骗取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000多万元、长沙农村信用联社原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罗仕林操纵债券交易价格向其亲属输送利益4400多万元、山西民营企业主刘龙祥骗取中国银行信贷资金6900多万元等案件,涉案金额也较大。   审计署公告同时还公布了黑龙江19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私设“小金库”、天津市体育局原局长刘凤山等人违规操作为本人及亲友非法牟利、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家下属公司职工违规套取资金、黑龙江五九七农场和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违规建设别墅等问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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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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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山东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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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管理、完善程序,提高审计移送处理工作质量,山东省审计厅制定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职责分工、移送对象、特殊事项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办法》规定,审计组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办理有关文书代拟、协助送达事宜,并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调查。法规处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办公室负责文书核稿。执行处参与定案和对外咨询联系、提请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督促落实等事项。
《办法》将移送处理事项分为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移送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三类,其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依据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分别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第一二类事项应当在审计期间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第三类事项一般应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移送。除被审计单位为地方政府等情况外,一般不再向被审计单位自身移送。
《办法》规范了提请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或者协助的程序,规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若遇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或审计手段难以查清等情况,可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助调查,并设计了相关文书格式和范本,拓宽了移送处理的方式和渠道。
《办法》规定,对审计发现的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犯罪案件线索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处理、彻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省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的问题,以及需要省领导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视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可以通过审计情况专报向省领导反映,促进移送事项得到有效查处。对接受移送的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答复的,可采取复议或向有关机关反映的方式,促进移送事项的落实。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移送处理文书行文流程和格式要求,明确了隐瞒发现问题、违反保密和文书质量等的责任追究等。(户翠娟)
文章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我省出台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
我省出台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涉嫌刑法的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各环节责任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记者6月18日获悉,省审计厅出台《山西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管理。《办法》要求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分为非公开移送和公开移送两类,并区别案件线索性质,明确移送部门。对审计发现的涉嫌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案件线索,明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对审计发现的涉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查处。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线索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对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的,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对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的问题,明确向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政府移送。(记者 许晶晶)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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