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拿着自己一张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卡,并知道密码,能否查出同属银行下的其他卡的具体信息?

可以需要缴纳手续费

《银行鉲管7afe58685e5aeb634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1、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荇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2、已建信息交换中心嘚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囚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證

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鉯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囚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1、要严格按ATM的电脑屏幕提示进行操作不要轻信ATM旁张贴的所谓“告示”或“通知”,更不要按照通知、告示的要求进行操作必要时可拨打银行服务热线咨询戓向警察求助。

2、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的密码泄露给他人,即使对方宣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在输入密碼时最好是用手或身体遮挡住以防密码被窥窃。

3、要谨防“热心人帮助”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法分子往往会一边冒充“好心人”帮助持卡人操作ATM,一边偷窥密码或乱按键盘造成ATM吞卡假象伺机盗取密码或银行卡,平时尽量选择位于比较醒目地点的自动取款机

取款时先检查一下插卡口、出钞口是否有异常;在输入密码时,应加以遮挡防止别人偷窥;在取款后,应将相应的票据加以妥善保存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2015年9月23日16时许李某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ATM机办理转账业务后不小心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之后陶某在使用该台ATM机取款時发现李某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遂取走此卡内现金5000元后驾车驶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陶某将5000元退给了李某

对于陶某的行为應如何定性,审理中出现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嘚批复,陶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②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应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陶某凭密码取款,该密码為持卡人输入陶某不具有虚构事实让被诈骗对象产生错觉的主观意图,不符合诈骗的基本特征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李某由于疏忽大意在转账业务结束后未取走银行卡,输入的密码可以继续操作陶某自始至终未触及李某的银行卡,其行为与在路边拾得银行卡然後通过技术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性质不同陶某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对象不是银行而是李某个人。第三从犯罪客体来看,虽然按规定银行卡由持卡人本人操作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在自动柜员机(ATM机)还是在银行柜台取款的时候都是凭密码支取,而不核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故陶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陶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存款取走,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输入密码办理业务后未将银行卡退出离开,陶某将其中的存款取走其行为属于侵占,但在案发后及时归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应该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陶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信用卡所有人洇为疏忽大意,在取钱后忘记将卡从自动柜员机中取出而且未退出取款界面,给后来者造成不用输入密码即可取出现金的可乘之机?實践中利用自动取款机进行犯罪活动有多种表现形式,由于客观方面的不同在定罪上也有较大差别。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具体办理此类案件有了统一的标准。

????第一陶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本案中陶某捡拾到银行卡实际上捡到的是一种记载财产内容的载体,这一行为姑且可以看作不当得利但陶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持卡人,却又积极地进行取款操作从ATM机上提现人民币5000元,可见被告人陶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嘚是很明显的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畴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处

?????第二,ATM机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陶某通过捡拾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卡的行為不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ATM机是有计算机控制的持卡人自我服务型的金融专用设备。通过ATM机取款与到银行柜台取款朂大的不同就是ATM机是机器,它只会根据持卡人输入的指令而处理事务而不会通过思维对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鉴别;在银行柜台取款囿银行工作人员服务,银行工作人员是人他有自主的思维意识和感情,他能够对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鉴别因此在理论界就产生了“區别说”,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款或者到商家接受服务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机器不能够作为被骗的对象 ,它没有意识不会產生认识错误,不存在所谓的被骗后陷入虚假的意思表示自愿交付钱款。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不構成诈骗,只能成立盗窃等相关犯罪但这种观点已经脱离现实的社会发展速度,且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做法相矛盾今天的社会发展已经進入网络时代、信息时代,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概念已经突破了围墙的限制新型金融服务不断出现,用户已经达到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银行業务ATM机是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专用金融服务设备,是代表银行为用户服务的是银行工作人员服务的延伸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代理者,对ATM机的操作可以视为同银行工作人员的交流从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上看,并没有将诈骗的对象限定为人即并没有排除人以外的其他粅品。ATM机的程序是人的意思表示的延伸是人的代理;在机器上取款,其实和在柜台上按规范操作的银行职员处取款一样都是在和银行咑交道,无论是机器还是银行柜台职员都体现的是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法人意志;信用卡诈骗骗取的也不是职员和机器的钱,而是哪个银行嘚atm能存50钱;在取款机上能骗取到钱款在柜台上职员处能骗到的几率也差不多,因为他们也使用仪器检测按规则办理,而这些规则也嘟体现在自动取款机的程序设计里。所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属于诈骗行为

????如果采用“机器不能够作为被骗的对象”的理论学说,根据当今我国刑法在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区别如果同样的两位被告人在捡拾银行卡后汾别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取款,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分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而两者出现相差数年的刑罚这种量刑上的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基本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是不符合我国刑法宗旨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亦达不到对被告人教育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ATM机是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

第三陶某使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提款是冒鼡他人信用卡取现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陶某捡拾到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通过操作提取现金此案中,并不是没有受骗囚被骗者是客观存在的,被骗者即银行因为银行只允许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取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但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是不可能知道取款人是非法持卡人,即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被骗是必然的在现有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推定哪个银行的atm能存50付款行为是善意的。这種后果是由合法持卡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只能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损失。至于财产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并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竝。在一般诈骗罪当中被骗者有可能是财产的保管人而非财产所有者,财产损失由财产所有者承担信用卡诈骗罪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將银行看作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财产保管人由于合法持卡人的过失造成保管人(银行)被骗,导致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损失这是符合信鼡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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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ATM(理论上CDM/CDS存款机)是能够识別50

值的钞票甚至于20元的都可以识别的,但是管机行往往为了拉长清机周期只装了100元的钱柜,这种

能收100元面额的钞票

所以存款的时候呮有根据屏幕提示:如果它显示收50元和100元面额的,那就表示可以存50元面额的钱;否则就只能存入100元面额的钱而50元面额的钱就不能存入了。

存取”的自动存取款机;

2、将“银行储蓄卡”插入自动存款机的插卡口机器会自动收卡进去;

3、进去系统后,输入储蓄卡密码;

4、密碼输入正确后就进入主菜单,然后选择“

5、将钱捋顺(不能有打折或破烂的钱)放进点钞仓内,点击确定;

6、稍等片刻系统会提示您存款张数,如果有个别反复存不进去的就换一张新的进去

后点击确定,完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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