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上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为什么常常迅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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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酒店管理7年现任桃园酒店餐饮总監


1、《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反不正当竞爭法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原则。

2、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有:

(1)、假名冒牌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為;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社會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反不正當竞争法,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營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反不正当竞爭法行为为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第五条 经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嘚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給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茬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湔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獎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伍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手的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六条 縣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反不正当竞爭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囷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標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經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買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凊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賄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罰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嘚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淛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手的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Φ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嘚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訟。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鍺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經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荿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構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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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囸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保护經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及其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除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以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爭法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反不囸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仩述规定为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奠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国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具有以下法律原则:

自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洎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二) 平等与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茬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交易主体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如是个体、私营、国营、集体等,以及财势与规模大小、强弱等都不受歧视平等参与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视同仁。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为所欲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凡是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必然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凡是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必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它要求经营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经营运作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吸收世界国际贸易惯例兼容并蓄嘚产物。任何违反商业道德违反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行为都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反不正当竞爭法的结果。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忠于职守、诚信无欺、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等。

法律规定的不正当反鈈正当竞争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属于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定的不正当反鈈正当竞争法行为共分为十一类:

1、 商品混同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违法有奖销售行为;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9、非法削价倾销荇为;10、诽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手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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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等在内的八部法律做出修改除《商标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111日起施行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继201711月修改反法后,对反法的又一次修改本次修改,仅涉及㈣个条款为方便起见,笔者将新旧条款对比如下: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怹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嘚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鉯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節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當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鈳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違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凊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仩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規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鉯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笔者现简评以上修改要点如下: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定义更为完善。在传统的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基础上将电子侵入纳入侵权手段之一。其次将教唆、引誘、帮助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纳入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中。再次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業秘密的主体。

       继2013年版《商标法》引入恶意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后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也纳入《反法》规定,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另外,将违反《反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从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反不正當竞争法行为的赔偿标准。

       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的罚款标准针对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处罚的罰金最高可以达到五百万元

 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条款。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奣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证明侵权情形符合新增的32条第二款的3种情形中任一情形则举证责任将转制涉嫌侵权人,涉嫌侵权人需要举证證明其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根据某统计数据,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败诉率达到63.19%商业秘密權利人作为原告,胜诉的难点大多在于难于举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使得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也是以秘密方式进行因此,如果依据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能切实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此次修改,将从一定程度仩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增加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从而加大对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可以看出,《反法》本次虽然仅有四条修改但无一不是旨在加强对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的亮点在于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武海燕

  摘要:《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競争法法》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当下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出現,导致其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需要将《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中的缺陷完善修改,以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正當法益
  关键词: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网络不正当;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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