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礼品是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进行有奖销售,最高奖励1万元,这为什么属于不正当竞争_百度知道
某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进行有奖销售,最高奖励1万元,这为什么属于不正当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平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常现象,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属于投机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不正当竞争;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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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反不正当竞争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_百度知道
反不正当竞争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你好。反不正当竞争是对传统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进行的兜底规定,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这些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另外,关于串通招投标、垄断等情形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可能有待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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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知识知识产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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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9、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3、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5、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相对于其他诚实的经营者都是不公平的,其他诚实的经营者无不因此受到损害。不正当竞争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突出的本质特征。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失去透明度,竞争对手失去客户,广大及用户无法正确选择商品,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自由等等,这类行为对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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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规定一年左右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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