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红酒报关报检代理单位年审网上申请未及时申请过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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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地区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相关代理报检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规定》(2002年第34号令)要求,自2007年3月始,我局将对北京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开展年度审核工作。为确保本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时间:请各相关单位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我局通关处提交年度审核申请。
(二)现场审核时间:我局将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于5月底前完成对各代理报检单位的现场审核。
二、年审单位范围:
2004年和2005年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取得代理报检资质的单位。(注册登记号在-之间的单位)
三、所需提交材料:
(一)2006年度《年审报告书》
(二)《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
(五)单位与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医疗、养老、失业);
(八)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年审报告书》内容:
《年审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2006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五、注意事项:
(一)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二)2006年获得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3月31日前可申请参加我局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未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可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各代理报检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年审工作,按时向我局提交年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联系人:童扬、王朝晖& 电话:619023
特此通知。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以下试题来自:
判断题所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
)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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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参考答案对2.判断题 参考答案对3.判断题 参考答案对4A.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可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B.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C.报检员应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D.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在补办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5A.“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有效凭证B.在“报检员证”遗失补办期间,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C.报检员应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D.“报检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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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证未及时申请延期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你应该是已经注册了,过期后就失效了,需要重新考试了,实在是过期了,但没在规定的时间去年审吧,最后去给你注册的商检局查一下报检证一般以发证日期开始2年内有效,也许也有希望,找找人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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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商检局的意思,我同事的报检员就没有及时延迟,无法及时去办理延期的类似情况说明···就解决了,后来····(具体就不说了)写了一份应外出出差
可到检验检疫处协商,但可能会停业务办理3三个月
报检员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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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年审过期没盖章,怎么办_百度知道
劳动年审过期没盖章,怎么办
去劳动部门求求情吧,最好能收件办理。(法外开恩,有的地方劳动部门还是很怀柔的)劳动每年年审一次的,到所在区域劳动保障局年审即可。劳动保障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可以按照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主要是勒令改正和罚款条款)。 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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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怎么办理异地年审,车辆年审过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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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在外地出差,但是我的车又到了年审的时间了,我就打算直接在我出差这个地方办理年审了,请问律师外地车辆怎么办理异地年审呢?还有,如果车辆年审过期了怎么办啊?
黄小庆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外地车辆怎么办理异地年审这个问题。1、回车牌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在违章记录发生地缴纳。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3、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4、申请异地年检需要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公户需要到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如果车辆年审过期了,首先,对于未参加年审的车辆,民警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其次,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一定帮助,如果您对其他法律问题也有不了解的地方,随时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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