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收取的学校供暖费怎样入账价值,供热企业收取的学校以及非盈利单位的供暖费是否免税

供热企业开始集中收取供暖费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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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开始集中收取供暖费
  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仍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按每平方米25.37元收取,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正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本报10月26日讯(记者 牟明善)供热企业今天起开始集中收取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费用。根据我市新的供热价格政策,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收取仍然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正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热一律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经市政府批准,今冬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26.7元。尽管此次热价调整对阳台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采暖期临近,供热企业已没有时间核算每家每户的阳台面积。在充分考虑居民利益的前提下,市政府决定本采暖季供热收费不包括阳台,即阳台采暖费用免收,按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的5%在总热价中核减。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实际上按每平方米25.37元收取。
  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今年冬天起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还包括另外三类单位用热,即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采暖和用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采暖和用热;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暖和用热。这意味着往年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单位一直享受的集中供热收费优惠政策取消。
  供热企业特别提醒,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房屋所有权人),须在供热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停热手续,并由供热企业报市供热办备案。用户同时按照应缴总热费的15%交纳热网运行成本费。11月15日正常供热后,供热企业一律不再办理报停。
  物价部门今年9月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住宅供暖和蒸汽价格,非居民住宅供热政府指导价格由每平方米28.90元调整为30.30元,非居民住宅供热用蒸汽、工业生产用蒸汽政府指导价格由每吨133元调整为182元。非居民住宅供暖和蒸汽价格同时执行煤热价格联动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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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北京明确供暖费须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
日07:20  
为配合今年供暖季即将实施的《供热合同》,近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市住建委下发《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今后将由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用户收取供暖费用。如有特殊原因仍需物业等机构代收供暖费用的,双方必须签署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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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开始集中收取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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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仍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按每平方米25.37元收取,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正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供热企业今天起开始集中收取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费用。根据我市新的供热价格政策,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收取仍然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正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热一律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经市政府批准,今冬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26.7元。尽管此次热价调整对阳台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采暖期临近,供热企业已没有时间核算每家每户的阳台面积。在充分考虑居民利益的前提下,市政府决定本采暖季供热收费不包括阳台,即阳台采暖费用免收,按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的5%在总热价中核减。今冬居民住宅供热费用实际上按每平方米25.37元收取。&&& 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今年冬天起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还包括另外三类单位用热,即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采暖和用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采暖和用热;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暖和用热。这意味着往年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单位一直享受的集中供热收费优惠政策取消。&&& 供热企业特别提醒,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房屋所有权人),须在供热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停热手续,并由供热企业报市供热办备案。用户同时按照应缴总热费的15%交纳热网运行成本费。11月15日正常供热后,供热企业一律不再办理报停。&&& 物价部门今年9月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住宅供暖和蒸汽价格,非居民住宅供热政府指导价格由每平方米28.90元调整为30.30元,非居民住宅供热用蒸汽、工业生产用蒸汽政府指导价格由每吨133元调整为182元。非居民住宅供暖和蒸汽价格同时执行煤热价格联动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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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供暖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我公司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供暖,向该单位收取供暖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部分供暖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提问者:回答数:0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我公司是一家供暖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我公司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供暖,向该单位收取供暖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部分供暖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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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等级:董事长]回答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另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税〔2009〕1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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