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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贪腐官痞串通医生故意杀人纪实南昌县人民医院沦为贪腐官痞借刀杀人的载体致南昌县人民医院的一封公开批评信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九十七)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肯尼迪人权中心: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省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市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南昌县县委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县人民医院: & 一、1962年由Sodi一Pallares等氏提倡应用葡萄糖、胰岛素、钾的混合液(GIK溶液)静脉滴注治疗急性心肌梗死。 & &《心肌梗塞的治疗目的及方法》(节选)(五)葡萄糖-胰岛素-钾(极化液):氯化钾1.5g,普通胰岛素8单位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中,静脉滴注。每日一次,7-14日为一疗程,可促进游离脂肪酸的脂化过程,并抑制脂肪分解,降低血中游离脂肪酸浓度,葡萄糖和氯化钾分别提供能量和恢复心肌细胞膜的极化状态有利于心肌细胞存活。但是南昌县人民医院却诡辩:“胰岛素:此药物单独使用是降血糖,但在你父亲治疗中是与葡萄糖、氯化钾固定搭配组成‘极化液’补充能量;”请问南昌县人民医院:极化液补充能量的依据来源于何处? & &我父亲住院期间进食、消化、吸收、排泄正常(有住院记录和病程记录为证),完全能从食物中补充能量,哪里还需要补充能量?!就算补充能量,单独注射葡萄糖就可以达到补充能量的目的。 & &请问南昌县人民医院:为何要给我父亲补充能量?! & & & & &二、科普知识五例:1、胰岛素休克: & &基本原理:胰岛素是调节机体血糖的激素之一,当体内胰岛素含量增高时,便引起血糖下降。血浆葡萄糖是脑组织主要代谢能源。 & &如果在治疗中注射胰岛素过量,会导致低血糖,中毒较轻时,主要影响植物神经系统,表现为饥饿、眩晕、苍白、软弱和出汗,也可有震颤、心前区不适,颜面和四肢麻木、头痛。当血糖进一步降低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出现发音障碍、复视、肌肉震颤、共济失调,随后神志昏迷和不同程度的惊厥,这种状态即所谓胰岛素休克,如不及时抢救,即可致死。 & &2、胰岛素休克的解救之法: & & 若给正常动物注射胰岛素,可造成人工胰岛素性低血糖症状,当注射过量时,血糖迅猛下降,就会使神经组织的正常代谢和功能发生障碍,以至产生痉挛昏迷,称之为胰岛素休克。若能及时注射葡萄糖液,症状将缓解或消失。 & &3、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的危害: & &血糖为脑细胞的主要能量来源。低血糖时脑组织主要依靠脑本身及肝储备的糖原分解来维持代谢,而脑组织本身所储备的糖原有限,仅800mg/dl,尤其大脑皮质只含73mg/dl。因此血糖过低对机体的影响以神经系统(Nervous System)为主,尤其是脑和(或)交感神经。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Nervous System)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Na+、K+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早期为大脑皮质受抑制,继而皮质下中枢包括基底核、下丘脑及自主神经中枢相继累及,终于影响中脑及延脑活动。脑部细胞愈进化对缺氧缺糖愈敏感。 & &4、低血糖症是如何造成神经元死亡的: & &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可能使血液中的葡萄糖含量降低至过低的程度,这种情况又称为低血糖症,并且会造成低血糖昏迷,造成神经元受到破坏。 & & 研究表明,脑损伤并非发生于低血糖昏迷期间,而是在给予葡萄糖且血液葡萄糖含量恢复正常之后。葡萄糖突然回到脑部,会活化酵素NADPH 氧化酶,并引起氧化压力而造成神经元死亡。 & &5、非高血压、动脉梗化造成的脑腔梗: & &“腔隙梗塞”最早概念来源于解剖学,定义为脑组织深部的局限的缺血、液化,形成的空腔性病灶。脑组织因缺血而形成软化灶,继而形成空洞,表现为圆形或椭圆形的病灶。 & &(1)、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Nervous System)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Na+、K+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 & &(2)、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会造成低血糖昏迷,脑损伤并非发生于低血糖昏迷期间,而是在给予葡萄糖且血液葡萄糖含量恢复正常之后。葡萄糖突然回到脑部,会活化酵素NADPH 氧化酶,并引起氧化压力而造成神经元死亡。 & &我备注:医院兼用以上两种方法造成我父亲形成非高血压、动脉梗化性的脑腔梗。有CT号109452、报告日期 11:56的《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为证。三、我在《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的2009年11月20日的费用中找到了钾离子测定、钠离子测定,分别收费10元。我找到了送检时间为 &11:28、报告时间为 &11:37 、检验者及审核者为陈安洪、送检物为血液、病历号为、编号为N2的我父亲黄光辉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化验报告粘贴单》,该单测定的内容有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钙离子、二氧化碳结合力等。我找到了送检时间为 &12:41、报告时间为 &12:55 、检验者及审核者为刘明、送检物为血液、病历号为、编号为N10的我父亲黄光辉的《南昌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该单测定的内容有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钙离子、二氧化碳结合力。请问南昌县人民医院:难道两次测定钾离子(K+)、钠离子(Na+)不是为了检验Na+、K+的分离状况(Na+、K+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的预备条件)?四、 根据费用日清单和长期医嘱,胰岛素日的结算量是医嘱量的133.3倍,其他日子为66.6倍。 & &院方书面答复中诡辩:胰岛素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每天一次),所以只用其中的6单位。 &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即800单位,既然只用1瓶之中的六十六分之一,为何要用2瓶?从第二天起 费用结算量为1瓶 。 以上情况说明院方的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五、日,我打其手机并发信息给南昌县人民医院李书记,要求我父亲住院观察几天,所有的药均停止使用。下班后,我又当面对值班护士们作了吩咐。 & &院方没有理会我的要求,只是所谓治疗脑出血的药全部停止使用了,但所谓的极化液还在使用。治疗右中指化脓感染的药还在使用。 & &2009年11月28日,我通过某种渠道获取了胰岛素注射液和极化液的知识,大惊,次日上午赶紧给父亲办理了出院手续。 &六、综上, 输入氯化钾是为了提供钾离子(K+),输入氯化钠为了提供钠离子(Na+),输入葡萄糖是为了解除胰岛素休克的危险,输入严重过量的胰岛素是为了制造低血糖,由此彻底揭穿了院方“葡萄糖、胰岛素、氯化钾搭配组成极化液用于补充能量”的谎言。南昌县人民医院多位医务人员在贪腐官痞的胁迫、利诱或指令下,对举报者(我)的又一位亲人进行故意伤害,放任这种故意伤害持续进行,必将导致受害人死亡,由于我中途发觉其阴谋并强行办理出院,导致杀人未遂,内二科陈文平、梅锦、李梅英和外三科罗林、刘明华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CT诊断医师万星华、魏运良、左谦云和内二科李雪鹏(李澎鹏)、卢志勇因协助故意杀人应以从犯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以上指控,请问南昌县人民医院和陈文平、梅锦、李梅英、罗林、刘明华等人有何辩解意见?从犯们有何高见,我洗耳恭听。七、输入会导致自发性出血的肝素钠注射液企图引发脑出血:关于凶险无比的肝素钠注射液无医嘱的问题,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的书面答复是:“因该药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主要为了避免血块堵塞针管而用该药,并不是一整瓶肝素钠注射液都输入患者体内,而是用该药稀释至250毫升生理盐水中再从中抽取5毫升封管用的。肝素钠并不是医嘱用药量,而是留置针的操作时均会用此药来封管用。” & &( 1)、既然只用其中的五十分之一,那为何18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使用了2支肝素钠?经核对,日的费用日清单只有250毫升的生理盐水1瓶,而不是2瓶,故这种狡辩又出现了漏洞。21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也使用了2支肝素钠! & &(2)、肝素钠注射液是会导致自发性出血的药,日使用了留置针1支,但当天却没有使用肝素钠注射液的费用记录,直到日才有肝素钠注射液2支费用记录,由此再次证明6支肝素钠注射液绝不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 & &(3)、我向弟弟黄保平求证了以下事实(由于三代以内的亲人均遭到了胁迫,我弟弟是否被迫误导我,有待考证): & &a、父亲入院当天,护士说为避免麻烦,在手上留留置针,第二天早上黄保平发现父亲手肿了并床单上一大摊血,黄保平就叫医务人员把留置针拔了,自此到出院,再没用过留置针。 & &b、每天输液两次,上午9时左右到12时左右,下午14时左右到断黑左右。 & &我弟弟的话与费用日清单和费用总清单相吻合,日有1支留置针的费用,但不是入院当天,而是第二天。 & & c、我父亲人瘦,用橡皮管一绑,血管凸现,根本不需要使用留置针头,打吊针从左手换到右手,后又从右手换到左手,同一手而且在上下不同地方吊针,好多次护士打吊针我就坐在旁边,傍晚输完液,护士拔出吊针后手上没有任何针管类东西!故院方根本没有理由使用留置针和肝素钠注射液! & &d、当时我通过博客、网上信访、电子邮件向全世界投诉,一再质疑我父亲有脑出血和高血压,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李梅英护师惊恐万状,干脆将肝素钠注射液通过硅胶管或软管输入我父亲黄光辉的颅脑内,企图人为制造脑出血,而且18日输入了2支,19日输入了1支! 20日输入了1支!21日和22日小计输入了2支,共输入了6支,直到我的投诉信经省长信箱送达该院。 & & 假如我父亲有脑出血,再输入会导致自发性出血的肝素钠注射液,岂不更是故意杀人!!
& &对以上指控,南昌县人民医院有何新的辩解意见?! & &八、脑出血.常见出血部位的局灶神经症状与出血部位、出血量有关。 (1)基底节区出血:病灶对侧出现不同程度的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偏盲,病理反射阳性,双眼球常向病灶侧凝视,优势大脑半球出血者可有失语、失用等症状,大量出血时可出现意识障碍。(我备注:根据《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及我亲眼所见,我父亲住院期间及出院至今未出现基底节区出血病人应有的任何局灶神经症状,说明影像号为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和影像号为52050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认定我父亲右侧基底节区出血是错误的,这两份报告单均是伪造的!) &
根据《临时医嘱记录单》第1页,日9时梅锦医生书写了“头颅CT”医嘱,但却没有护士执行,因为“护士签名”一栏空白,而其他医嘱有护士手写签名,即护士一直没有带我父亲去拍头颅CT,故此印证时间为 &16:30的影像号52050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第二张CT报告单)是伪造的。 南昌县人民医院及CT诊断医师万星华、左谦云、魏运良(委回良)对以上指控有何辩解意见,我愿洗耳恭听。(2)脑叶出血:常由于动静脉血管畸形、Moyamoya病、血管淀粉样变性等导致的大脑半球皮质下白质内出血。多为病灶对侧单瘫或轻偏瘫,或为局部肢体抽搐和感觉障碍。脑叶功能障碍可以出现偏身感觉、构象障碍、失语、精神症状等。   (3)小脑出血:一侧或两侧后枕疼痛、眩晕、视物不清、恶心哎吐、平衡障碍等,神志清醒者可检出眼球震颤、共济失调、呐吃以及颈项强直等,如脑干受压可伴有去大脑强直发作。   (4)桥脑出血:多数是由于基底动脉脑桥支破裂出血。依据出血部位和累及的范围出现相应症状,常见出血侧周围性面瘫和对侧肢体瘫痪(Millard-Gubler综合征),或有眼球凝视麻痹或核间性眼肌麻痹。若出血波及两侧时出现双侧周围性面瘫和四肢瘫,大量出血可呈去大脑性强直、针尖样瞳孔、两眼球向病灶对侧偏视、中枢性高热等。
& & (5)原发脑室内出血:是脑室内脉络丛动脉或室管膜下动脉破裂出血导致。出血量多时昏迷较深,常伴强直性抽搐,多有丘脑下部受损的症状及体征,如上消化道出血、中枢性高热、大汗、应激性溃疡、急性肺水肿、血糖升高、尿崩症等。脑室出血本身无局灶性神经症状,仅三脑室出血影响丘脑时,可见双眼球向下方凝视,临床诊断较为困难,多依靠头颅CT检查确诊。脑脊液压力增高,呈血性。(我备注:院方声称“泮托拉唑:起抑酸保胃粘膜的作用,脑出血患者易出现应激性溃疡,使用此药物可预防应激性溃疡的发生;”既然认为我父亲是基底节脑出血,非为原发脑室内出血,基底节脑出血不会出现应激性溃疡,只有原发脑室内出血才会导致应激性溃疡, 故泮托拉唑注射液作为长期医嘱并一直使用大错特错。我洗耳恭听南昌县人民医院、陈文平主任医师、梅锦医生的辩解意见。)九、日8时左右,我到达南昌县人民医院CT影像办公室,胸前挂有诊断医师魏运良的人当众承认自己就是魏运良,针对我出示的检查日期为 &10:48 、影像号为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的签名“委回良”,魏运良承认是自己所签,魏运良辩解说委是魏的草写,大圈套小圈就是一个运字,他一贯都是这样签名,他对自己签假名的做法倒是理直气壮,这种签名方式难道也符合卫生行政法规的规定?! & &针对我指出该份《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中写“于右侧基底节区可见团块状高密度影,CT值68Hu,边界清楚税利,大小约为3.0x1.5x3.0cm,周围可见脑组织低密度水肿,中线结构大致居中,脑室系统未见明显受压。诊断: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随诊复查CT。”我问:“所谓跌倒228分钟即三个多小时后(我父亲居所距离该医院三十里左右,贪腐官痞为了报复本举报人,指示村民黄甘友、黄国平等人以类似绑架的方式将我父亲送往医院),边界仍然清楚税利?根据大多数文献的标准取2h以后头颅CT上高密度区周围的低密度区为水肿区域。数小时后由于血肿吸收血肿与水肿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之后,取分界点的中点作为二者分界。所以,脑出血三个多小时,应该边缘模糊,怎么反倒边界清楚税利?”魏运良同志解释说:“边界清楚锐利,金字旁的锐,打错了一个字。只有一种可能,送进CT之前刚刚又出血,且出血量大并迅速覆盖了前次出血的边缘。”这种说法显然也不对,因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发生及发展的超微病理结构变化摘要》中写: 通常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在发病后 20~30min即可形成血肿,出血逐渐停止;出血后6~7h,血肿周围开始出现血清渗出及脑水肿,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继发性改变不断加重,甚至发生恶性循环。因此,血肿造成的不可逆性脑实质损害多在出血后 6h 左右。(假如“送进CT之前刚刚又出血,且出血量大并迅速覆盖了前次出血的边缘。”四小时之内右侧基底节二次出血,且出血量很大(大小约为3.0x1.5x3.0cm),局灶神经症状应该更加明确、明显,但根据《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及我亲眼所见,我父亲住院期间及出院至今未出现基底节区出血病人应有的任何局灶神经症状,即没有出现病灶对侧出现不同程度的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偏盲,病理反射阳性,双眼球常向病灶侧凝视,优势大脑半球出血者可有失语、失用等症状,大量出血时可出现意识障碍。由此再次证明这张影像号为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纯粹是诊断医师万星华和诊断医师魏运良瞎编的!}《脑出血后脑水肿形成和血肿吸收影响因素的研究》一文中写:“在血浆中加入凝血酶原酶可导致脑水肿的产生。有人发现在脑组织局部注射可引起腔隙性梗死和胶质增生。凝血酶产生的水肿24—48小时内达到高峰。”故假如第一张CT报告单中“周围可见脑组织低密度水肿”的描述属实,就只能是门诊医生卢志勇在拍CT之前往我父亲的颅脑的右侧基底节区注射了凝血酶原酶,从而导致脑水肿和腔隙性梗死(脑腔梗)的现象发生。病人当发生脑疝时,移位的脑组织在小脑幕切迹或枕骨大孔处挤压脑干,脑干受压移位可致其实质内血管受到牵拉,严重时基底动脉进入脑干的中央支可被拉断而致脑干内部出血,出血常为斑片状,有时出血可沿神经纤维走行方向达内囊水平。由于同侧的大脑脚受到挤压而造成病变对侧偏瘫,同侧动眼神经受到挤压可产生动眼神经麻痹症状。移位的钩回、海马回可将大脑后动脉挤压于小脑幕切迹缘上致枕叶皮层缺血坏死。小脑幕切迹裂孔及枕骨大孔被移位的脑组织堵塞,从而使脑脊液循环通路受阻,则进一步加重了颅内压增高,形成恶性循环,使病情迅速恶化。由此可见,假如发生脑疝,就是神仙和神医都无法救病人于不死!《高血压性脑出血发生及发展的超微病理结构变化摘要》中写:高血压脑出血的预后不良,总病死率超过50%。起病后2天内死亡者最多。首次发病的病死率随年龄增高而增高,40—60岁组病死率为40%左右,60—70岁组为50%左右,71岁以上者为80%左右。起病2—3天内的死亡首要原因是高颅压所致的脑疝,其次是脑干受压移位与继发出血;起病5—7天后的死亡多系肺部感染等并发症所致。多数生存的病人,常遗留一些永久性后遗症,如偏瘫、不完全性失语等。(我父亲2009年73岁,假如真出现了两次那么大的右侧基底节脑出血,且出现了脑水肿和脑疝(第二份CT报告单中写出现了脑室受压移位的现象),至今却活着并至今没有出现偏瘫,造就了一个不可能存在神话和奇迹,由此傻瓜也能想到:我父亲根本就没有存在过脑出血!两张CT报告单均是伪造的!) & & 我问了几遍:“基底节包括外囊区吗?”诊断医师魏运良再三说:“不要请我告诉你。”(我备注:南昌县人民医院第一次头颅CT报告单中写出血部位在右侧基底节区,第二次头颅CT报告单中写出血部位在右侧外囊区。 & &脑出血是常见的急性脑血管病,一次出血通常在30min内停止,之后血肿周围组织缺血、缺氧、水肿形成,血肿一般于出血后3~4周吸收。 & &两份CT报告单相差5天,第一次出血部位(右侧基底节区)形成的血肿、水肿不可能在第二次CT影像上消失得无影无踪!由此证明两份CT报告单至少有一份是伪造的! & &基底节由尾状核、壳核、苍白球、屏状核、杏仁核组成,其中,尾状核与壳核组成纹状体,壳核与苍白球组成豆状核。 & &基底节区,是影像学名词。包括:基底节及其周围白质、内囊。故可以确定基底节不包括外囊区,基底节区也不包括外囊区,故有关“外囊为基底节的一个组成部分”纯粹是胡说!) & & 我说:“两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的四个人名竟然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全办公室内的六七个人全部围过来看了一下,但很快散去,无人发表任何评论。诊断医师魏运良说:“影像号为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没有写你父亲有脑萎缩,是否真的有脑萎缩,需看过对应的底片才知。”(我备注:《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号第5页中写:“脑萎缩为老年性的退行改变,在日头颅CT中既已存在与本次出血无关,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头颅CT示右基底节区线状低密度灶为脑出血后遗改变。” & &假如该鉴定书意见正确,则南昌县人民医院的第二次头颅CT报告单纯属造假,因为二次头颅CT报告单相差5天,而日头颅CT中不见脑萎缩的影像。)我说:“下次我将底片带过来请您看。”诊断医师魏运良说:“别,您还是找领导看吧!” & &影像号52050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的诊断医师手写签名为:万星华、左谦云,两人均不在办公室,我从墙上抄到两人的手机号码,拨过去,万星华说在外出差,下星期回来;左谦云再三说请我找万星华,他只是打字的,按领导的意思办,我非要找他核实,下星期他会去上班。 & & &
& &十、我父亲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进行过两次CT检查,检查日期分别为日和日,影像号分别为5,两份CT底片各出具了一份给患方(但两份CT底片的颜色、大小差异极大,一份面积小颜色灰色,一份面积大颜色墨黑,特别说明:两份CT底片的小与大指整张底片的面积,非指底片中图像的面积,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应该对应的是日拍摄的影像号为51857的CT影像,因为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出现的时间早。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日左右,两张CT片底片的面积、颜色又一样了,我弟弟也发现了以上情况,显然有人进行了调换并放进床头柜中,这更加促使我断定这是一场彻头彻尾地陷害和阴谋! & &十一、日22时左右,我拨通了我弟弟黄保平的手机,通话45分钟左右,结合我的见闻及有关资料,核实了以下事情: & &(1)、我父亲日10时40分入住内二科特护室,该特护室是透明的玻璃隔墙,对面的护士站能直观其里,特护室只有1号和2号两位病人,我父亲编号为1号床,2号床据说也姓黄也是脑出血病人,我判断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应该是这位病友或其家属有意放到我父亲的床头柜上蒙蔽医生、护士。这位病友的弟弟说其家置有大型收割机、承接大面积庄稼收割的劳务。我亲眼所见,这位所谓的“脑出血病人”年约六十,神采奕奕,红光满面(脸上的皮肤保养得非常好),我没见他躺过床,也没见他输过液,根本不像半点有病的样子,带了一个高级电炉在洗漱间蒸肉饼汤吃,小日子过得很滋润,成天兴高采烈、欢天喜地,我怀疑他和他家属是医托!我弟弟说其家在干罗(音),在西大河,又说在曼沙(音)、岗上(音)、沙滩(音),我弟弟到过那个地方。 & &(2)、2号床的“病人”极少躺床,极少输液,经常东游西逛。 & &(3)、日我父亲迁移至42号床(迁出玻璃房特护室),2号床的“病人”先一步迁移至同一病房,并在靠西邻床,靠洗漱间,应该是41号床或43号床,我父亲22日转外三科之前的十天,该“病人”一直与我父亲同处一室“治疗”。 & &十二、两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一份也没出具给患方,2009年11月下旬某日傍晚(此时我父亲已从内二科转到了外三科),我向护士站柜台内的护士借看我父亲的病历档案,趁护士离开之际跑下楼并跑出院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送回,回家后经核对,入院当天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不见踪影,可见,所有医务人员均未亲眼见过日、影像号为51857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 & 十三、《黄光辉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号)中写: & & “三、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 &(2)、影像片三张(黄光辉在南昌县人民医院CT片二张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片一张)。” & &我将影像片三张领回后于日比对后有了重大发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片的第一个CT图形是头顶CT图形,左脑和右脑的CT图形比较对称,而二张南昌县人民医院CT片的第一个CT图形也是头顶CT图形,左脑和右脑的CT图形明显不对称,左脑明显突出。故可以确定前者与后者分别是两个人的颅脑CT图形。即前者是我父亲的颅脑CT影像,后者是南昌县人民医院拿别人的CT模板置换成我父亲的姓名、年龄、影像号。 & & 十四、在脑出血时由于直接损伤或水肿压迫、刺激延髓迷走神经核与下丘脑副交感神经中枢,可由于损伤的部位,压迫情况,刺激部位强度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瞳孔变化。 & &南昌县人民医院的二次头颅CT报告单中均写存在水肿区,那么,水肿压迫必然造成瞳孔变化。但是所有医生、护士签名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均写:双侧瞳孔等大等圆。 & &我也亲眼看到我父亲一直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即没有瞳孔变化。由此证明两张CT报告单纯属造假。十五、随后,我上到七楼,正好在走廊上碰到万云副院长,万云副院长说李澎鹏是一个女的,几年前就取研究生调走了。神经内二科的李雪鹏当我面否认《临时医嘱》和《病程记录》上的“李澎鹏”的签名是他签写的,当我询问“李澎鹏”是谁时,李雪鹏显然犹豫并停顿了几十秒,身后一位女医生说:“李澎鹏调走了。”李雪鹏这才附和说:“李澎鹏调走了”。我下楼逐层找了十几位医生咨询,其中有多位医生自称在医院工作了十几、二十年,他们均非常肯定地告诉我:神经内二科只有李雪鹏,没有李澎鹏。2009年我父亲住院期间,我反复查看了内二科贴在墙上的所有医生护士的相片和姓名,神经内二科只有李雪鹏,没有李澎鹏。十六、 以下是编号和编号 的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转复南昌县信访局转复南昌县卫生局的答复:信访人: 你好! 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县卫生局调查,你父亲黄文辉于日因突发左侧肢体活动障碍、口齿不清3小时入县医院内二科治疗,头颅CT提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入院诊断为:一、右侧基底节脑出血;二、高血压病。入院前有右中指割伤史,致右中指化脓感染,入院后所用药物如下:a.脱水降颅压:甘露醇;b.开窍清脑、促脑细胞功能恢复:醒脑静;c.抗感染治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克林霉素;d.预防应激性溃疡:泮托拉唑;e.止血:氨甲环酸;f.补充能量:极化液(5%葡萄糖、胰岛素、10%氯化钾);g.降血压:苯磺酸氨氯地平。 1.依据你父亲病史、病状、体征及多次头颅CT检查,诊断你父亲确实患有“脑出血”,你父亲脑出血发病与高血压、脑动脉硬化有关。 2.你反映两次头颅CT片图像大一不一样的问题,因头颅CT片图像可应比例大小而相应的放大或缩小,与诊断病情并无妨碍。 3.甘露醇:此药物起脱水降颅压的作用,一般用于脑出血急性期,脑出血发病1周内为脑水肿高峰期,此药一般使用1周左右,因甘露醇脱水作用明显久用可导致肾功能损害,故用于急性期后可停用。 4.醒脑静:此药物起开窍醒脑的作用,可用于脑出血急性期、脑栓塞及脑外伤的患者,对改善偏瘫及脑细胞功能恢复均有促进作用。 5.胰岛素:此药物单独使用是降血糖,但在你父亲治疗中是与葡萄糖、氯化钾固定搭配组成“极化液”补充能量; 6.肝素钠:因你父亲曾使用留置针头,此药稀释后用于留置针封管; 7.抗生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克林霉素):因你父亲入院时已存在右中指创面感染,红肿、化脓,在内科已反复处理消毒伤口,排脓,并用百多邦局部处理,使用抗生素是控制感染治疗; 8.泮托拉唑:起抑酸保胃粘膜的作用,脑出血患者易出现应激性溃疡,使用此药物可预防应激性溃疡的发生; 9.苯磺酸氨氯地平:起降血压的作用,因你父亲住院初期血压均偏高,使用此药来降低血压,住院期间血压一直较平稳; 10.脑出血属神经内科疾病,如无外科手术指征可由内科保守治疗。目前,你父亲病情恢复较好,复查头颅CT血肿无加大,且血肿已部分吸收,偏瘫肢体较入院时有明显改善,右中指经切开引流、抗感染等治疗后现已好转,红肿消退。南昌县信访局日我备注:由于南昌县人民医院、南昌县卫生局、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一再假话连篇,公然包庇罪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及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请求中共组织部门给予其恰当地处分。十七、“你父亲脑出血发病与高血压、脑动脉硬化有关”,但氨甲环酸注射液适应: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故使用氨甲环酸注射液止血大错特错。十八、周密策划的谋杀案的幕后元凶是谁?: & &日上午,我接到弟媳妇拿同村人黄国平的手机打来的电话:父亲黄光辉摔倒了,准备送医院治疗。 & &我的第一判断是有人陷害,自己十几天前刚从乡下回来,父亲的身体好得很,自己的亲人进了医院很容易遭到谋害,有病没病有什么病由医院说了算,没病也能让你人财两空。 & &我家房屋被征收(拆迁)的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黄剑平(我)举报的“一地三卖案”和“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让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现已并入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胆战心惊。以上九单位千方百计挑起了我与省一建的尖锐矛盾,经过摩擦、过招、攻击三个阶段地演绎,双方亦势如水火。黄剑平(我)举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拆迁土地面积相差约10亩案、拖欠社保案、诽谤案让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寝食难安。我举报的以上案件,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挂,锋芒四射,令以上十个单位惊恐万状,经过密谋和串联,他们对我和我的三代以内的亲人进行了一系列地疯狂报复。但这些情况我不便在电话里跟我弟媳妇说明,我怕把她吓着,三言两语说不清,她也不一定会相信。我只好说:“医院很黑的,不能送医院,等我下班回去后再作定夺。”我弟媳妇显然是对旁人说:“他说医院很黑,不能送医院,等他回家后再做决定。”有人抢过手机抢着说:“我是(黄)勇标,必需送医院!”此人是团结自然村村长(相当于村小组组长),跟我弟弟打过架,两家关系很僵,他的“热心”和“好心”让我预感到事情更不妙,我怒斥:“我父亲的事我作主,谁送医院我跟谁急!!!”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事后,我更加坚定地认为:黄勇标在我父亲“被脑出血”的事件中至少扮演了“推手”的角色!他应该是阴谋的积极执行人! & &医务人员和其背后的指使者(利诱者或胁迫者)最理想的预期结果应该是: & &1、重创我姐弟四人的经济,严重负债,即因病致贫,迫使我姐弟四人向国家医疗救助体制求助、申请低保并由此牢牢控制、胁迫我姐弟四人; & & 2、伤害我父亲颅脑实质某些特定功能区,导致我父亲疯癫或某些肢体瘫痪,从而诬陷我家有精神病史,再诬陷我有精神病没有报案资格就易如反掌了。 & &3、这原本是一个天衣无缝的谋害计划。 & &据我了解,我父亲送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前,剑霞村赤脚医生金苟德做过短暂诊治。十九、我父亲跌倒时的真实情况和原因: & &我哥黄爱平被人支配到很远的地方(据说是新加坡)打工去了,我弟弟黄保平被人支配到比较远的地方打工去了,我在南昌上班,我姐生活的地方距我父亲的住所有六十里左右。我父亲因拔油菜地里的草勒伤了右手中指,同村黄国平蹬三轮车不辞辛苦、舍近求远地多次送我父亲到邻县温圳铁路边治疗皮肤病的土郎中张某(涉嫌非法行医)处治疗,传说张某原是红军军医,诊所墙上挂有照片。据我父亲说张某年岁很高,头发、胡须都白了,其孙女负责打针,张某负责看病。张某用薄膜包红泥裹住我父亲的右手中指,薄膜外又缠了多层胶带。我估计薄膜不透气,致使手指红肿、发炎、温脓,七十多岁的父亲一向身体健康硬郎,但这一回疼得他老人家夜夜难眠,夜里长时间在走廊上走来走去,人迅速地消瘦。(黄国平的一只手有残疾,他蹬三轮车不辞辛苦、舍近求远地多次送我父亲到二十里远的地方去治疗,并结合他当我面谎称日早上我父亲跌倒后送医院前大便、小便拉在身上,我判断:黄国平在家中设赌场,村委会治保主任以此胁迫他将我父亲引入彀中。) & &2009年11月12日早上,我父亲拉完尿回到床边,用右手撑住床沿,因疼痛没撑住,人慢慢跌倒,左手撑住地面时扭伤了筋骨,由于太虚弱,自己竟然爬不起来。整个过程,我父亲的神志都很清醒、清楚。(注意:没有所谓的突发剧烈头痛,大便、小便拉在身上,躺在床底下这些情节。) & & 以上情节我反复问过我父亲。整个住院期间的18天,只要我在场,我就要让我父亲全身活动给我看,每次全身均活动正常(注意:从未出现左半身肢体活动障碍,只是左手因扭伤了筋骨显得有些呆板、不够灵活自如。),从未出现过意识模糊,从未出现过高烧或低烧,从未出现过眼位或瞳孔变化,饮食、消化、排泄均正常。护士说脑出血病人的脑袋不能离开枕头,害得我父亲整天躺床,我姐受乡政府有关人员的胁迫严格监视(此判断基于我姐当时的只言片语和以后大量的事实)不准我父亲起床。大概入院二、三天之后,我父亲悄悄跟我说想出院回家,我当时有所顾虑未下决心。 & & 送我父亲去南昌县人民医院的人有黄国平、黄甘友(外号“疝头”、黄毛头的儿子)、我弟媳妇。据了解,黄甘友扛起我父亲就往车上塞。我弟媳妇说:“我挂号交钱去了。”故在门诊医生卢志勇和梅锦医生面前编造我父亲“于今晨7时许无明显诱因突发头痛,以左侧颞顶部为主,为持续性胀痛,无恶心呕吐,感左侧肢体乏力,不能行走,左手不能持物,摔倒于地,即被旁人扶至休息后症状未有好转,且伴有口齿不清,但能听懂谈话”(摘自《入院记录》)之类的谎言的人肯定是黄国平和黄甘友! & &二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均未征求患方意见并告知的情况下,院方悄悄在我父亲头部实施了开颅手术,证据如下: & &1、根据《南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总)清单》: & &(1)、大清创缝合1次,收费90.00元; & &(2)、皮试6次,收费小计6元;(我备注:《费用日清单显示》:12日进行了6次皮试,但我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中只找到该日1次皮试的“临时医嘱”,院方到底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事情没有记录?!) & &(3)、特大换药7次,收费小计140元;小换药4次,收费小计20元; & &(4)、院内会诊1次,收费3元; & &(5)、小抢救2次,收费小计60元; & &(6)、静脉穿刺置管术1次,收费10元; & &(7)、静脉置管护理9次,收费小计27元; & &(8)、警察李国金(副中队长)当我面打电话询问医生何为穿刺置管术,医生答抽血化验之用。答复的医生应该是梅锦或陈文平,其说谎说明其中一定有重大隐情!院方辩称:静脉穿刺置管术即静脉输液。院方书面说谎,说明其中一定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 &日晚上,我特意从互联网上调取并观看了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的录像,简单说就是:用穿刺针从某个位置插入人体,再用硅胶管插入穿刺针中,退出穿刺针,硅胶管或软管留置人体内,通过缝线将硅胶管或软管固定,在硅胶管或软管的接口处可接上直径较粗的硅胶管或软管。 & &二十一、根据《急诊病历》和《入院记录》,其均没有提及我父亲右中指受伤感染化脓一事,《入院记录》中还写:“否认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史。否认‘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史及其接触史,无外伤、手术、输血史,否认特殊食物及药物过敏史,预防接种史不详。”可见,黄国平和黄甘友为了欺骗门诊医生卢志勇和内二科梅锦医生,没有告知其我父亲右中指受伤感染化脓一事,此二人受人指使以类似绑架的方式将我父亲骗入医院。 & 梅锦医生既然完全不知有外伤,但却在入院当天(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中书写了抗感染的药:“头孢替唑钠,1.5x2 &Bid”,即:规格1.5g/瓶 x2,,每天2次。 &
比对《南昌县人民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护士王小英进行过皮试并在“护士签名”一栏处手写了其姓名。比对《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和《南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总)清单》头孢替唑钠的用量是4瓶,说明皮试通过,并上午、下午各使用2瓶。 & &比对《长期医嘱》,日9时,梅锦医生和李梅英护师分别签名停止了头孢替唑钠的使用,在经皮试不过敏且上午、下午各输入了2瓶的情况下,为什么第二天要突然停止该长期医嘱?! & &日10时记录的《急诊病历》、同日11时30分记录的《入院记录》和同日11时50分记录的《病程记录》均未记载当时我父亲有头痛现象,但次日(13日)9时记录的《病程记录》、14日9时记录的《病程记录》开篇就写“患者感头痛”、“ 患者稍感头痛好转”,而16日9时、18日9时记录的《病程记录》开篇就写“患者无明显头痛”、“ 患者无头痛”,由此证明:头痛是因为“开颅手术”所致。(我认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副作用是会导致头痛,但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指令主治医生梅锦给我父亲开医嘱口服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降血压,而是为了掩饰头痛的来源。) & &手术伤及了我父亲主管唾液的脑细胞功能区,导致我父亲频频流口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手术伤及了我父亲主管脊椎骨的脑实质功能区或导致了我父亲脑脊髓膜炎,由于脑膜在组织解剖上与脊髓膜相延续,脑膜的炎症往往波及脊髓膜,从而导致我父亲脊椎骨骨折,出院不久严重驼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二十二、护士集体拒绝执行医嘱,谁在背后指使?: & &日,经管医生梅锦书写过会诊申请单,但会诊意见一栏空白未书写任何文字,《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日9时,梅锦书写了:“请外三科会诊”,但护士签名一栏空白无人签名并执行;日梅锦书写了:“头颅CT”, 但护士签名一栏空白无人签名并执行;日9时,李澎鹏医生手写:“请外三科会诊”、“清创”,护士签名一栏空白无人签名并执行,还有几处护士签名一栏空白无人签名并执行。每到关键要紧处就没有护士去执行,而非关键处却均有人签名并执行!内二科没有正职主任,于是轮到陈文平副主任当老大,我判断是陈文平副主任指令护士们别去执行医嘱,护士们谁敢忤逆他的指令?!由于我通过省长手机信箱、公开发表帖文和博文表示我父亲没有高血压和脑出血,多种药物的用量和适应症均存在错误,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初出校门的梅锦医术不精,院方只得决定撤换主治医生,陈文平副主任指令李雪鹏医生接手,李雪鹏医生心里一万个不愿接这个烫手山芋,于是签假名李澎鹏,并于22日9时接手后1小时手写临时医嘱:“转外三科”,照样无护士执行,直到下午16时龙丽娜护士才执行并签字。 & &李雪鹏医生之所以在《病程记录》、《临时医嘱记录单》上签假名李澎鹏,是因为根据我父亲的病历材料并结合我父亲的体征、症状,李雪鹏医生认定我父亲没有高血压没有脑出血,只是右中指化脓感染,于是,李雪鹏医生于接手后1小时手写临时医嘱:“转外三科”,陈文平副主任不同意李雪鹏医生的决定,主管副院长万云支持李雪鹏医生的诊断和决定,故直到下午16时龙丽娜护士才执行并签字。 & &二十三、共计17天化费三千多元没治好手指炎症 & &《费用(总)清单》显示:从日到29日共计17天化费三千多元(四种消炎药),右中指创面化脓感染(即发炎)还没治疗好,有出院记录为证!按我的想法:一点炎症,化费几十元,一个星期完全能治愈。甚至涂点红汞药水、其他药膏也能好。果然,出院后,梁西某私人诊所医生在未化验仅凭经验,用药水洗了几次,输了几次液,十天左右便痊愈了!为何会出现如此咄咄怪事?! & &二十四、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日梅锦医生10时50分手写了“5%葡萄糖500ml、胰岛素 6u、氨甲环酸 2支、10%氯化钾 10ml”为一组的长期医嘱,日9时,梅锦医生和护士长赖翠芝分别签名停止执行该长期医嘱,长期医嘱突然停止执行,其中必有重大变故,请院方给出真实原因。 & & 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日梅锦医生10时50分手写了“0.9%氯化钠 100ml、头孢替错钠 1.5x2” 为一组的长期医嘱,日9时,梅锦医生和护士李梅英分别签名停止执行该长期医嘱,长期医嘱突然停止执行,其中必有重大变故,请院方给出真实原因。 & & 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日罗林医生17时手写了“0.9%氯化钠250ml、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1.2x2”为一组的长期医嘱,日,刘明华医生和护士文连分别签名停止执行该长期医嘱,长期医嘱突然停止执行,其中必有重大变故,请院方给出真实原因。 & & 根据《长期医嘱记录单》,日罗林医生17时手写了“5%葡萄糖 500ml、胰岛素8u、10%氯化钾 10ml” 为一组的长期医嘱,该组药日9时梅锦医生和护士长赖翠芝分别签名停止执行,为何重又启用?!二十五、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上的费用是第一天和第二天的费用之和的问题 : & “因为为了第二天患者能及时用药,所以在第一天就会提前将次日的用药量输入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内,但住院期间的用药总量仍是按医嘱进行的。” & &为了第二天患者能及时用药,提前将长期医嘱登录电脑,临时医嘱第二天及时登录电脑,并都注明是某某病人某某日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即可。 & &“第一天就会提前将次日的用药量输入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内”,如此拙劣的谎言简直有辱人民的智商。第二天的临时医嘱如何能提前得知?! & &照其说法,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是第一天和第二天的费用之和,但第一天的费用日清单显示:绝大多数的药品的结算数量与第一天医嘱的数量完全相符!这说明每天的结算费用对应每天的实际费用! & &二十六、所谓的“诊疗活动”已造成我父亲脑萎缩和脑腔梗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号报告单(CT号109452、报告日期 11:56)中写: & &“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中线结构居中。颅骨未见异常。”“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 &当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门诊医生龚黎民看过CT底片对我说:“我看到不光右侧基底节区腔梗,左颞颞等多处也出现了腔梗。”请注意:假如脑腔梗是脑出血后遗改变,而在非脑出血区域为何也有多处脑腔梗?由此再次证明脑腔梗是院方利用以上第二条第5项的两种方法造成的。二十七、甘露醇日结算量为医嘱的4倍的问题: & &院方在书面答复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 &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 & &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 &以上情况说明院方的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 & &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会引起体内甘露醇积聚,血容量迅速大量增大,即人为制造高血压。但是,如此人为制造的高血压舒张压跟不上去: & &医生、护士的九十次血压记录证明:我父亲没有高血压,相反,血压偏低,根本不存在引发脑出血的诱因。经认真比对、分析院方所有血压记录,我发现有二个奇怪的现象: &
(1)、头三天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均不在一个档次内,比如:有的舒张压小于或等于90毫米汞柱(连1级高血压的边都没达到),而收缩压却达180毫米汞柱(达到了3级高血压的边界)。 & &(2)、入院当天有血压记录8次,分歧更加明显(指收缩压和舒张压均不在一个档次内)。 & &我分析认为: & & (1)、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会引起体内甘露醇积聚,血容量迅速大量增大,即人为制造高血压。根据《费用日清单》和《长期医嘱》,甘露醇日结算量(实际用量)为医嘱的4倍! & &(2)、根据《费用日清单》和《长期医嘱》, 日(入院当天),输液33组, 除去抢救时间,4小时之内输液33组!差不多7分钟1组,如此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二十八、我父亲90次血压记录的舒张压的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收缩压平均值131、71毫米汞柱。故我父亲没有高血压,相反,血压偏低。 & &有十几位护士签名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显示:日10时50分至日7时,共84次血压记载,舒张压(分母)在60至90毫米汞柱之间,加上《急诊病历》1次血压记载、《入院记录》3次血压记载、《病程记录》1次血压记载、《出院记录》1次血压记载,以上共计90次血压记载,舒张压(分母)达90毫米汞柱的只有6次,且6次不具备连续性,绝大多数在70至80之间徘徊,无一次达到90以上,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 & &精确的统计情况: & &舒张压:80毫米汞柱31次,90毫米汞柱6次,85毫米汞柱1次,60毫米汞柱13次,75毫米汞柱8次,70毫米汞柱28次,65毫米汞柱1次,66毫米汞柱1次,78毫米汞柱1次 。平均值:6864除以90等于76、26毫米汞柱。 & &收缩压:150毫米汞柱6次,180毫米汞柱3次,175毫米汞柱1次,170毫米汞柱2次,160毫米汞柱6次,155毫米汞柱1次,140毫米汞柱4次,135毫米汞柱1次,130毫米汞柱16次,120毫米汞柱18次,125毫米汞柱18次,110毫米汞柱10次,100毫米汞柱1次,115毫米汞柱2次,128毫米汞柱1次。平均值: 11854毫米汞柱除以90等于131、71毫米汞柱。 &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血压标准是:凡正常成人舒张压应小于或等于90mmHg,收缩压应小于或等于140mmHg。高血压的诊断必须以未服用降压药物情况下2次或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血压测定所得的平均值为依据。诊断高血压时,必须多次测量血压,至少有连续两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mmHg(12.0kPa)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血压。 & & 根据血压升高的不同,高血压分为3级: & & 1级高血压(轻度)舒张压90~99mmHg;收缩压140~159mmHg。 & & 2级高血压(中度)舒张压100~109mmHg;收缩压160~179mmHg。 & & 3级高血压(重度)舒张压≥110mmHg;收缩压≥180mmHg。 & & &
& & 血液中缺乏负离子是导致高血压的重要原因。血液中的正常红细胞、胶体质点等带负电荷,它们之间相互排斥,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由于电子被争夺,带正电荷,由于正负相吸、则将红细胞凝聚成团。负离子能有效修复老化的细胞膜电位,促使其变成正常带负电的细胞,负负相斥从而有效降低血液粘稠度,使血沉减慢。同时负离子能加强血液中胶体质点本身负极性趋势,使血浆蛋白的胶体稳定性增加,保持血液的正常健康状态。因此,若血液中的负离子含量不足,就会导致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的细胞膜电位不能被修复,从而导致高血压的发生。 & & 经认真比对以上记录,我父亲的舒张压无一日连续大于或等于90毫米汞柱,连1级高血压(轻度)的临界点都没达到!故可以确定我父亲连1级高血压(轻度)都没有!而且相反,血压偏低(因为舒张压绝大多数在60至80之间徘徊,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并且我父亲一直比较瘦。 & &二十九、陈文平“钦定”的诊断结论说明什么: & &(1)经管医生梅锦签名的病程记录显示:日上午9时,“陈文平副主任医师看过病人后指出:结合症状、体征及脑CT检查,认为‘1.右侧基底节脑出血’诊断明确;告知家属危险期为3周,随时有再出血可能,病情危重,已反复向其家属交代病情及注意事项;患者平素未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测血压达180/mmHg,达‘高血压3级’,今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降血压;为老年患者,考虑为高血压、动脉硬化引起出血可能性大,完善血糖、血脂等检查;患者右手中指红肿,可见脓性分泌物,详细追问病史,患者1周前右手中指有割伤史,考虑化脓感染,诊断修正为:1.右侧基底节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3.右中指创面感染;请外科会诊建议应切开引流,但考虑患者为脑出血,不宜搬动,暂给予局部伤口处理并排脓,消毒伤口,给予百多邦局部处理,加强抗感染续治疗,今改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抗感染,前降颅压、止血、保护胃粘膜等对症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以上医嘱已执行。”(2)所有医生、护士签名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中均写: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敏感,脑膜刺激征阴性,体温正常,神志清楚,记忆、思维、表达、判断、活动等能力正常,进食、消化、吸收、排泄正常。而基底节脑出血病人应有的症状为:病灶对侧出现不同程度的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偏盲,病理反射阳性,双眼球常向病灶侧凝视,优势大脑半球出血者可有失语、失用等症状,大量出血时可出现意识障碍。作为从业多年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资深副主任医师,一见以上症状、体征,完全能判断没有基底节脑出血。陈文平副主任医师竟然认为符合脑出血病人的症状、体征,并诊断修正为高血压病3级! & &(3)医院九十次血压记录已经证明:我父亲没有高血压,相反,血压偏低。 & &(4)日陈文平副主任医师“钦定”“高血压3级”并指令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降血压,该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头痛和水肿。自此,经管医生梅锦在《病程记录》中再也不敢记录我父亲黄光辉的血压值。 & &自日起,黄光辉吃了几次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共计二版(且二版没吃完),黄光辉说吃过头痛,我见护士现场多次测得血压正常,更加坚定父亲没有高血压,叮嘱父亲别再吃,自此一直没吃过,出院后多次经其他医生测得血压正常。 & &停药后,血压一直没反弹,说明黄光辉没有高血压。以上记录和事实证明:黄光辉入院、住院、出院一直没有高血压。以下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病人降血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科普知识):1. 脑出血急性期(1~3天,根据病情可7天内)原则不降血压。但血压>180/100 mmHg 或平均动脉压&130mmHg时,采取降压措施。 &2. 降压药物应选降压作用肯定、作用缓和、降压平稳、对脑血管影响小的降压药物。乌拉地尔(α受体阻滞剂)25~50mg加入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250ml中缓慢滴注(有条件最好用输液泵),使血压维持在理想水平。硝普钠、拉贝洛尔或依那普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也可酌情选用,使血压维持在理想水平。3. 血压控制的理想水平是140~150 mmHg/90~100 mmHg左右为宜。将以上科普知识与院方记录的90次血压记录相比对可以发现:收缩压从未大于180 mmHg,舒张压从未大于90mmHg,故根本不需要降血压。 & & 既使降血压,也应该使用乌拉地尔(α受体阻滞剂)25~50mg加入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250ml中缓慢滴注(有条件最好用输液泵),我认为:陈文平副主任医师企图利用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副作用造成我父亲头痛,而头痛是脑出血病人的首发临床表现,以此制造我父亲有脑出血的假象蒙蔽众人。此头痛正好可以掩饰彼头痛(开颅手术造成的头痛)。 & & 根据病程记录,陈文平副主任医师和梅锦医生均估计(初步诊断)我父亲为因长期高血压、动脉硬化导致脑出血,而非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出血。而氨甲环酸注射液适应: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故使用氨甲环酸注射液止血大错特错。 & & 所谓脑出血和高血压,均是陈文平副主任医师“钦定”的诊断! & &至此,陈文平副主任医师受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图谋昭然若揭!最起码有隐情。不会是仅仅为了骗几个医药费。 & & 三十、分工情况决定李梅英可以操纵其他护士 & & 李梅英护师告诉警察、警察告诉我:照顾她年纪大了,她只负责将每个病人的长期医嘱提前一天输入电脑,将临时医嘱及时输入电脑,科里护士忙不过来时,她会去帮帮忙。 & & 护士分工及程序如下: & & 某位值班护士根据李梅英护师输入电脑中的所谓“医嘱”填写输液卡片,即执行医嘱(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执行医嘱护士栏签名),这位护士将输液卡片挂在病人病床前的支架上,这位护士负责将输液卡片上第一组药液配置好并给病人扎针、输液,并在输液卡片上第一组药液的后面签名,表示第一组药液的医嘱已经执行。第一组药液快输完时,家属报告,随机过来一位值班护士,将空瓶取走,将输液卡片上第二组药液配置好并给病人扎针、输液。如此循环,直到输液卡片上的每组药液均依次输入完毕。 & & 由于电脑是联网的,内二科护士根据李梅英输入的信息向仓库管理人员签领药品,财务部门根据李梅英输入的信息结算每日费用。 & &根据费用日清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李梅英在将梅锦医生给我父亲所开的医嘱输入电脑时,私自作了变更,比如: & & 胰岛素日的结算量是医嘱量的133.3倍(医嘱为6单位,结算量为800单位),其他日子为66.6倍;即:入院当天的医嘱为6单位,每天一次,而一瓶为400单位,故抽取其中的6单位,其余394单位丢掉,故当天一瓶绰绰有余,而实际结算量为2瓶,说明一瓶不够用,说明当日值班护士在电脑中见到的医嘱是每日二瓶。(其他日子的变更过程同上) & & 甘露醇注射液每天的结算量是医嘱量的4倍;(变更过程同上) & &醒脑静注射液,日的结算量是医嘱量的2倍;(变更过程同上) & &静脉输液(输液)每天结算量1至6组,每组5元,完全无医嘱,即输入电解质; & & 静脉输液(从第二组起)每天结算量7至14组,每组1元,完全无医嘱,即输入蒸馏水; & & 肝素钠注射液结算总量为6支,单价11.16元每支,无医嘱; & & 动静脉置管护理9次,每次收费3元,无医嘱; &
2009年11月12日和13日,即入院当天和第二天,在长期医嘱上签名的护士均为李梅英,即可以确认:这两天填写输液卡片、亲手配置并输入第一组药液的人是李梅英。从第二组药液起,配置、扎针并输入药液的护士极可能还是李梅英。李梅英的头两天的“热心”、“关照”令我质疑其动机、目的。 & & 我根据案情和证据判定:偷偷动静脉置管护理9次、偷偷输入6支肝素钠注射液、偷偷将过量胰岛素和过量甘露醇输入我父亲体内的人均是李梅英,因为她有大量的空余时间,并可以以帮忙的名义随时插手随时停手,很隐蔽,她甚至可以将无医嘱的药输入后,再在电脑中添加该药的结算费用。 & &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重伤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 &以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 & 根据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CT报告单(CT号:109452,报告日期: 11:56),已造成我父亲颅脑损伤(脑退变和脑腔梗),构成《刑法》确认的重伤。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导致我父亲脑退变和脑腔梗(脑梗死),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导致我父亲主管唾液的脑细胞功能区受到损伤,频频流口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肝素钠注射液会造成骨质疏松和自发性骨折,我认为:我父亲出院不久严重驼背,可能是李梅英私自使用肝素钠注射液6支造成我父亲脊椎骨自发性骨折,也可能是“开颅手术”导致我父亲脑膜感染发炎(脑膜在组织解剖上与脊髓膜相延续,脑膜的炎症往往波及脊髓膜,故脑膜炎亦可称脑脊髓膜炎)所致,也可能“开颅手术”伤及了我父亲主管脊椎骨的脑实质功能区,从而导致我父亲脊椎骨骨折,也可能三者综合因素所致。 & & 在我公开揭露我父亲被高血压和被脑出血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李梅英、陈文平、卢志勇惊恐万状,通过硅胶管或软管快速、大量输入液体,人为地制造高血压企图引发脑出血,超剂量输入甘露醇企图引发脑出血,两种方法未成功后,竟然残忍地从日起连续通过硅胶管或软管我父亲的颅脑内输入肝素钠注射液(会导致自发性出血的药液)。万分感谢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及时将我的信访件送达南昌县人民医院,涉案人员这才被迫停止输入肝素钠注射液。 & &李梅英等人明知肝素钠注射液凶险无比,会导致自发性出血,足以要人性命。持续利用以上第二条第5项的两种方法会造成脑细胞持续死亡,也足以要人性命。故李梅英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让人感觉毛骨悚然! &李梅英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已造成我父亲脑退变、脑腔梗、脊椎骨骨折、留口水),根据《刑法》第95条和第234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指证以上罪行的证据有费用日清单、费用总清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病程记录及院方和神经内二科自欺欺人的诡辩。 & & 三十二、故意杀人罪: & & 放任故意伤害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李梅英等人明知肝素钠注射液凶险无比,会导致自发性出血,足以要人性命,由于省长手机信箱将我的抗议信送达,她才被迫终止输入肝素钠注射液。 & &李梅英、梅锦、罗林、刘明华明知持续利用以上第二条第5项的两种方法会造成脑细胞持续死亡,也足以要人性命,只因我下定决心给我父亲办理出院才逃过又一死亡预期和结果。故李梅英、梅锦、罗林、陈文平、刘明华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三十三、有关我指证两张化验单无医嘱的问题: & &经反复核对费用日清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日至19日,梅锦医生没有开出任何化验医嘱,费用日清单也没有任何化验项目收费,但我却发现有两张化验报告单(附件2-23、附件2-24)可能是伪造并塞进病历袋中。 & &院方辩称:有医嘱,报告时间比送检时间居然早3分钟,是因为打印机出了毛病。 & &经再次核对,日、16日、17日,此三日梅锦医生没有开出任何医嘱!院方到底还有多少处方或医嘱没有写进《长期医嘱记录单》和《临时医嘱记录单》?!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事情没有写进《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三十四、门诊医生卢志勇: & &根据我复印到的门诊病历,急诊号、 体温、呼吸、 脉搏、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血尿淀粉酶、电解质、 血糖、 血酯、肝功、肾功能、 B超等统统空白未填。 & &日上午,我到达南昌县人民医院12楼找到门诊医生卢志勇,在我的请求下,他在我提供的一张白纸上重新书写了一遍其潦草得象天书的门诊病历。另外,旁边的医生给了一份该院急诊病历给我。 & &经询问卢志勇,心肺(一)和腹(一)代表阴性,即没有问题。即没有上消化道出血 ,心律不齐 、肺水肿等。(备注:如出现脑出血,有可能会出现上消化道出血,心律不齐、肺水肿等。) & &第一份CT报告单上载明的时间为日10时48分,门诊病历上书写的时间为日10时,即门诊医生卢志勇在CT报告单还未出来竟然提前48分钟捏造CT报告结论为脑出血。 & &我问卢志勇为何在CT报告单还没出来提前48分钟在CT旁的小括号内打勾并写:脑出血? & &卢志勇说:“是事后补写的” 。 & &我问为何没有填写急诊号? & &卢志勇说:“封面上有。” & &以上两句话卢志勇均在说谎,根据门诊病历(日期:09-11-12 10Am)、CT报告单(日期: 10:48 影像号51857)、入院记录(入院时间: 10:40),CT报告单出来时,我父亲已经于8分钟前入住内二科并由该科梅锦医生经管,卢志勇不可能再跑上五楼在急诊病历上打个勾并在旁边写“脑出血”三个字再下楼。 & & 第一份CT报告单(日入院当天)我直到我父亲出院一年多以后才在CT室复印到其所谓的“底单”。日我复印了病历袋中全部资料,不见第一份CT报告单,门诊病历原件夹在其中。 & &据此可以判定:所有的医护人员都没有亲眼见过第一份CT报告单! & &为此,我一再追究此事,陈文平说让CT室补一份,他说得倒轻巧! & &卢志勇也一样,根本就没有亲眼见过第一份CT报告单,居然在CT后面的括号内打勾并写“脑出血”。 & &根据旁边那位医生给我的急诊病历的样本,封面上没有急诊号一栏,急诊号一栏在第2面并空白未填。 & &“心肺(一),腹(一)”写得最潦草,除其本人,别人无法判断。 & & 综合所有情况,卢志勇受人指使伙同李梅英、陈文平共同迷惑初出医学院的梅锦。三人都知道这是在犯罪,都想擦干净自己的屁股,而让梅锦来背黑锅,减少梅锦的罪恶感。 & &日,我发现影像号51857的CT影像片上载明的时间为日10时7分,内二科梅锦医生签名的入院记录显示入院时间: 10:40,两者之间相差33分钟, 卢志勇利用这段时间给我父亲做了什么? & &门诊病历中只字未提我父亲右手中指化脓感染一事,目的在于避免入住外科治疗右手中指化脓感染,从而入住内2科治疗莫须有的脑出血。 & &床头卡的笔迹经比对是卢志勇亲笔写的(并上面有卢志勇的签名),按理此类工作应由护士去干,他的这份“热心”是为了确保我父亲按照买凶者或指使者的计划入住内2科治疗莫须有的脑出血。 & &门诊病历上急诊号、体温、呼吸、脉搏等栏目未填写,门诊病历上只字未提黄光辉右中指化脓感染,有四十多个字潦草得像天书,门诊病历在日我复印后在医鉴会组织医学专家鉴定时未提供给医学会(失踪),这一切说明:门诊医生卢志勇受人指使编造病情和CT诊断结论蒙蔽初出校园的内二科经管医生梅锦。 & &三十五、《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 & &南检访复【2011】第2号黄剑平: & & 你反映南昌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涉嫌故意杀人罪,梅锦涉嫌非法行医罪,南昌县公安局徇私枉法不立案的情况,我院于日要求南昌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同年10月31日县公安局书面答复我院,理由如下: & &一、关于梅锦、李梅英故意杀人案不立案 & &经县公安局初查证实,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与你及家人素昧平生,没有作案动机、目的,且黄光辉经医治后于日痊愈出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行为,故不予立案侦查。 & &二、关于梅锦非法行医案不立案 & &1、梅锦系赣南医学院毕业,经考试于日获得江西省卫生厅颁发的医师资格证; & &2、日,经审核合格并注册,梅锦获得南昌县卫生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南昌县人民医院,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 & &3、2011年,经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鉴定,南昌县人民医院对黄光辉的治疗过程不是医疗事故,关于黄剑平控告医生超范围、超剂量用药问题,南昌县人民医院已经作出说明。 & &南昌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对黄光辉的医治过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故不予立案侦查。 & &我院认为,南昌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理由成立,不立案决定正确。 &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 &公章为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1)、“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与你及家人素昧平生,没有作案动机、目的,且黄光辉经医治后于日痊愈出院,”可笑!弱智!难道她们被人收买、被人利诱、被人胁迫就不能成为作案动机、目的?!黄光辉(我父亲)出院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有《出院记录》为证,我父亲早就跟我说要求出院,我拖了好多天才下决心签字办出院的。出院时间都会弄错,县公安局办的什么案?!莫非其中又有什么隐情?!莫非院方又伪造了病历档案?!!或者,他们又让我父亲住院治疗了一次?! & &(2)、梅锦就读于赣南医学院哪个院系?据查,该校有国际教育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康复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假如梅锦是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毕业的,也能马上担当主治医生?!南昌县人民医院太懵懂了吧?! & &三十六、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县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荒谬,几近白痴,明显包庇罪犯。 & &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 & & & & & & & & & & & & & & 南检访复(2012)第7号黄剑平: & &你的信访材料,已收悉。日,我院发出要求南昌县公安局针对黄剑平反映情况说明不立案理由函,日,南昌县公安局书面答复我院,经审查同意南昌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后经我院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 &1、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不立案理由: &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南昌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行为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相关人员主观上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 &2、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不立案理由: & &医疗事故罪指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黄剑平的父亲身体受到了严重损伤。 & &3、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不立案的理由: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黄剑平的父亲到南昌县人民医院就诊系正常的医疗行为,县人民医院收取的医疗费均进入了正规财务账,没有证据证实有任何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 &4、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不立案理由: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造成了重大损失。 & &5、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其父过程中存在违规用药等情况。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已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南昌县人民医院在对其父使用药物的治疗适用症、剂量及疗程符合治疗原则及规范,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予以认定。 & &特此回复 & & & & & & & & & & & & & & & &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 & & & & & & & & & & & & & & 公章为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 & 对以上答复我逐条反驳意见如下: & &1、假借医疗名义进行的行为也是医疗行为吗?医疗行为都合法吗?!违反医学科学原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 & & 医生和护士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不对症用药,无节制地超剂量用药,打空气针致人死亡,注射毒药致人死亡!甚至掐住就诊者的脖子让其窒息而死,这种“医疗行为”也合法吗?岂不等于宣布医生和护士拥有合法谋害权?! & &下次我想谋杀谁,也千方百计把他骗进医院,指使医生或护士以医疗的名义弄死他,因为医生和护士以医疗为幌子可以杀人无罪!至于有没有伤害(谋害)的故意,上文已论证。 & &2、“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黄剑平的父亲身体受到了严重损伤。”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书面结论是:已造成我父亲脑退变和脑腔梗。已损害我父亲主管唾液的脑实质功能区造成频频流口水。已造成我父亲脊椎骨骨折并严重驼背。 & &3、院方内二科聘请医托骗人、院方伪造CT底片和伪造CT报告单,系标准的诈骗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4、我没指控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我倒是指控了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滥用职权罪,别故意张冠李戴! & &5、“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其父过程中存在违规用药等情况。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已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南昌县人民医院在对其父使用药物的治疗适用症、剂量及疗程符合治疗原则及规范,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予以认定。” & &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效,理由如下: & &(1)、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的鉴定书无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十八、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 &参照以上规定,所有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但《黄光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号】上没有任何鉴定人(含所谓的“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签名或盖章,请问谁对该鉴定书负责?!故该鉴定文书无效! & &(2)、南昌市医学会贪污鉴定费、伪造公文、滥用职权: & &日,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姚遥说:“ 就得十几元交通费,人家还都有工作,专家们都不愿参加鉴定。” & &我说:“我交的贰仟元钱哪去了?” & &姚遥说:“用作办公等费用了。” & &我说:“你们不是有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吗?” & &姚遥说:“医学会有,我们办公室没有。” & &所谓“无利不起早”,长此以往,专家库的专家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会,市医鉴办便出奇招,召集被告医院派遣技术骨干冒充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假冒专家们不肯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市医鉴办便将他们的签到签名彩色复印、剪贴在鉴定结论合议单上然后再彩色复印,如此伪造的鉴定结论合议单天衣无缝,足以以假乱真。同时伪造含鉴定书在内的其他文书及材料。至于预交鉴定费,根本没有进入市医学会的银行账号,被市医鉴办几个人当成其开销(工资、奖金和外快)给瓜分、贪污了。此案我早已单独于日书面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回执,但至今未作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为此,该院遭到我严厉、高调地谴责和控告,相关人员已被停职: &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报案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节选) & & 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给我出具了如下《收条》(详见附件): & & & & & & & & & & &收条 & &今收到黄剑平来我院上访控告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公文罪、贪污罪、7人假冒医学专家招摇撞骗罪的控告材料及相应材料复印件。 & &黄剑平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在此省略) & & & & & & & & & & & & &南昌市检察院举报中心 & & & & & & & & &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至今为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口头、电话或书面答复,拨打控申处的电话,通了,不说话,几秒钟后挂掉,多次都是这样。 &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我认为:十五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视为已经受理。) & & 第三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我认为,作为最轻的处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罚责任人员、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半的工资,按同期银行贷款日利息加罚滞纳金,罚款由同级人大监督执行并由同级人大转赠同级红十字会。) &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女)的当面陈述,《鉴定结论合议单》中没有记载7位专家组成员的表决情况。即整个合议过程因缺少表决程序并如实记载而无效。 & & 日下午,我在其办公室找到南昌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万水华副局长,我们交谈、探讨了二、三个小时,办公室的沙发上还坐有五、六位同志,我是背对门口而坐,期间,万水华副局长恭敬地站起来并介绍我:“这位就是黄剑平同志。”从万水华副局长恭敬的态度可以判定:进来的人应该是职务更高的领导,极可能是局长。其间,万水华副局长当场当众说过这么一句话,原话是:“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过鉴定,但专家们均未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 & 我对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说:“万水华同志是南昌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他没说过的话我敢说他说过啊,他岂不要修理我达圆?!”据此,可以判定:假如卢涛主任真的看到《鉴定结论合议单》有全体鉴定组专家(7位)的签名,一定是县公安局调查后,市医学会工作人员伪造的,即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签到姓名彩色复印并剪贴在所谓的《鉴定结论合议单》上,然后再彩色复印,如此伪造的有全体鉴定组专家签名的《鉴定结论合议单》便新鲜出炉并天衣无缝。 & &南昌市卫生局监察室卢涛主任以柜子钥匙不在身边为由,拒绝出具任何证据、材料给我看并印证她的调查结论。 三十七、我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报案,而非以我父亲全权代理人的身份报案: &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舒小保说:“需要调查你出具的你父亲签名并按了手印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是你强迫、威胁你父亲取得的。” & &我说:“我自己的父亲我还需要强迫、威胁吗?《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我反复念给了父亲和我弟弟听。” &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以上法律授权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向司法机关报案,提供犯罪线索,法律没有授权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报案,但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 &我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报案,而非以我父亲全权代理人的身份报案。没有该《授权委托书》我照样有权报案。我有犯罪线索并我判断自己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报案。《授权委托书》只是为了民事赔偿或民事调解时赋予我拍板权。四十、综上所述,我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立案侦查,也许司法机关谨慎过了头;也许事不关己损害不了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也许缺乏监管、监督、激励机制;我感觉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很冷漠、冷血,缺乏法律卫士应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徇私枉法、权力寻租和缺乏对权力的第三方制衡和第三方惩戒机制是导致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的根源。写得这么细,这么多,目的是为了尽量多地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思路,为破案略尽绵薄之力。真心希望江西省检察系统能出现一个像张飚似的优秀检察员,受到习近平同志的赞扬,为“张高平和张辉叔侄10年冤案”的平反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该案的平反让方方面面心服口服外带佩服。真心希望江西省司法体系少出几个心术不正、甘当腐败官痞的鹰犬的败类。 现在很多部门一把手当甩手掌柜,平庸无能,成天打哈哈,混日子过,清闲得很,问题成堆也视而不见,无所作为,即所谓俗称的“昏官”。 日9时许,我按照日上午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访窗口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达成的协议到达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新落成不久的接访大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何新民分别提交了《关于“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的举报》 、《关于“一地三卖” 和“一房二卖”衍生出的贪污大案》 、《关于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的责任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控告信》、《关于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不服的复查申请书》、《关于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湖检控举答【2014】6号)不服的复查申请书》、《关于对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南检访复【2011】第2号)和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南检访复【2012】第7号)不服的复查申请书》、《关于对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日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函不服的复查申请书》七篇控告信及其附件,我现场分别在我已制作好了的七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提交人姓名一栏和日期一栏分别填写了“黄剑平”和“日”,xxx同志在签收人姓名一栏和日期一栏分别填写了“xxx”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材料收取清单》的每一页上当场加盖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的公章。 & & 至今没有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出具7份受理通知书给我。要判断7个案件是否应该受理并不难,难的是检察院恐怕无法排除贪腐官痞的干扰独立办案,贪腐官痞的能量大着呢,如果上级部门不能及时监督、支持、声援,贪腐官痞能把检察院压制成其私家公堂!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有人问:“你要求院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给予患方赔偿十八万元人民币,这个赔偿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计算方法如下:1、造成了我父亲脑腔梗,赔偿七万元人民币;2、造成了我父亲脑退变、脑萎缩,赔偿三万元人民币;3、造成了我父亲脊椎骨骨折(严重驼背),赔偿二万元人民币;4、造成了我父亲流涎(流口水),赔偿二万元人民币;5、造成了我父亲丧失了劳动能力,赔偿一万元人民币;6、精神抚慰金及名誉损失一万元人民币;7、医疗发生费五千元人民币(已扣除报销部分);8、我姐、我弟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含我父亲的)、交通费(含我父亲、我姐夫的)七千元人民币;9、我的误工费、调研费、写作费、打印费、上网费、熬夜费、交通费、电话费、精神抚慰金及名誉损失五千五百元人民币;10、医学会预交鉴定费二千元; & & 11、去二附院检查、门诊、交通等费用五百元人民币。 & & (我备注:护士要求脑出血病人头不能离开枕头,腐败分子胁迫我姐强迫式监管我父亲在医院躺床17天,一个大活人连续17天每分每秒都躺在床上,其中的煎熬和难受可想而知;出院不久流涎又严重驼背,对老人的自尊、形象、生活造成的损害、痛苦和影响难以言表,辛亏老人还算特别坚强,否则真会自杀;其后代承载的屈辱、羞愤与仇恨更是郁闷于心;得这种病,人家认为我祖宗十八代都干了缺德事;我父亲原先能挑禾种地,现在严重驼背连普通农活都干不了,以前那种生龙活虎、信心满满的精神劲头没了,人变得很萎缩、自悲和自惭,任凭我如何宽怀都无济于事,我看在眼里,郁闷于心里,难受极了。) & & & & & & & & & & & & & & & & & &此致敬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黄剑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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