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业土地的时间是几年?

&&&&&& (2) B&
&&&&&&& (3)
&&&&&& (4)SO2+Ca(OH)2&
=======CaSO3+H2O
&&&&&& (5)粉尘&& 植树
请选择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请输入相应的习题集名称(选填):
科目:初中化学
题型:阅读理解
24、信息1.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中国环保局长周生贤毫不掩饰自己的忧虑.他指出:在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的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在却在我国集中出现了.目前,我国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近1/5的土地面积有不同程度的沙化现象,近1/3的土地面临水土流失,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2007年已成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关键的一年.信息2.下表是日我国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日报内容:回答下列问题(友情提醒:选择题可能有多个正确选项)(1)当日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是(填序号)
(2)人类需要洁净的空气.目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中的污染物不包括
A.可吸入颗粒物&&&B.二氧化碳&&&C.二氧化氮&&&&D.氮气(3)&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开展了“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我们每月少开一天车”的主题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尾气不会对空气造成污染&&&&&B.每月少开一天车不会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C.汽车尾气中只含有CO2和H2O&&& D.“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是每个市民的职责(4)SO2气体是空气的主要污染物,该气体可用氢氧化钙悬浊液吸收,生成难溶于水的亚硫酸钙(CaSO3)和水.请写出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5)想一想,请说出厦门空气主要污染物的一个来源
.为改善厦门的空气质量,保护蓝色美丽的天空,请提出你的一个建议
科目:初中化学
题型:解答题
信息1.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中国环保局长周生贤毫不掩饰自己的忧虑.他指出:在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的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在却在我国集中出现了.目前,我国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近1/5的土地面积有不同程度的沙化现象,近1/3的土地面临水土流失,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2007年已成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关键的一年.信息2.下表是日我国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日报内容:序号城市污染指数首要污染物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①北京103可吸入颗粒物Ⅲ轻微污染②呼和浩特500可吸入颗粒物Ⅴ重污染③厦门72可吸入颗粒物Ⅱ良④深圳36无Ⅰ优回答下列问题(友情提醒:选择题可能有多个正确选项)(1)当日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是(填序号)______(2)人类需要洁净的空气.目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中的污染物不包括______A.可吸入颗粒物  B.二氧化碳  C.二氧化氮  D.氮气(3)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开展了“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我们每月少开一天车”的主题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尾气不会对空气造成污染   B.每月少开一天车不会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C.汽车尾气中只含有CO2和H2O 
D.“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是每个市民的职责(4)SO2气体是空气的主要污染物,该气体可用氢氧化钙悬浊液吸收,生成难溶于水的亚硫酸钙(CaSO3)和水.请写出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______(5)想一想,请说出厦门空气主要污染物的一个来源______.为改善厦门的空气质量,保护蓝色美丽的天空,请提出你的一个建议______.
科目:初中化学
来源:不详
题型:问答题
信息1.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中国环保局长周生贤毫不掩饰自己的忧虑.他指出:在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的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在却在我国集中出现了.目前,我国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近1/5的土地面积有不同程度的沙化现象,近1/3的土地面临水土流失,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2007年已成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关键的一年.信息2.下表是日我国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日报内容:
首要污染物
空气污染指数
空气质量级别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优回答下列问题(友情提醒:选择题可能有多个正确选项)(1)当日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是(填序号)______(2)人类需要洁净的空气.目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中的污染物不包括______A.可吸入颗粒物&&&B.二氧化碳&&&C.二氧化氮&&&&D.氮气(3)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开展了“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我们每月少开一天车”的主题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尾气不会对空气造成污染&&&&&B.每月少开一天车不会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C.汽车尾气中只含有CO2和H2O&&& D.“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是每个市民的职责(4)SO2气体是空气的主要污染物,该气体可用氢氧化钙悬浊液吸收,生成难溶于水的亚硫酸钙(CaSO3)和水.请写出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______(5)想一想,请说出厦门空气主要污染物的一个来源______.为改善厦门的空气质量,保护蓝色美丽的天空,请提出你的一个建议______.
科目:初中化学
来源:2007年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中考化学模拟试卷(解析版)
题型:解答题
信息1.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中国环保局长周生贤毫不掩饰自己的忧虑.他指出:在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的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现在却在我国集中出现了.目前,我国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近1/5的土地面积有不同程度的沙化现象,近1/3的土地面临水土流失,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2007年已成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关键的一年.信息2.下表是日我国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日报内容:序号城市污染指数首要污染物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①北京103可吸入颗粒物Ⅲ轻微污染②呼和浩特500可吸入颗粒物Ⅴ重污染③厦门72可吸入颗粒物Ⅱ良④深圳36无Ⅰ优回答下列问题(友情提醒:选择题可能有多个正确选项)(1)当日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是(填序号)______(2)人类需要洁净的空气.目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中的污染物不包括______A.可吸入颗粒物&&&B.二氧化碳&&&C.二氧化氮&&&&D.氮气(3)为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开展了“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我们每月少开一天车”的主题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尾气不会对空气造成污染&&&&&B.每月少开一天车不会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C.汽车尾气中只含有CO2和H2O&&& D.“为首都多一个蓝天”是每个市民的职责(4)SO2气体是空气的主要污染物,该气体可用氢氧化钙悬浊液吸收,生成难溶于水的亚硫酸钙(CaSO3)和水.请写出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______(5)想一想,请说出厦门空气主要污染物的一个来源______.为改善厦门的空气质量,保护蓝色美丽的天空,请提出你的一个建议______.金华市工业园区土地是一类地吗,目前市价约多少钱一亩?_百度知道
金华市工业园区土地是一类地吗,目前市价约多少钱一亩?
企业用地成本过高,以确保源源不断,换句话说,公正,例如,集体经济组织。 首先,村民们或异地工作的城市,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的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纵容的私人交易行为(在政府部门拒绝处理,以确保的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势必伴随着其他资产进入市场,如涉及整个队(组)农民的宅基地通过置换,需要一个良好的供应,充分利用固有的信息在国有土地市场的运作机制和渠道。通行做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案件时有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统一的管理者。因此。 (E)集体资产的随机性与集体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延伸 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 虽然很多农民进入城市,宅基地交易的问题,责任和转移中加强管理和监督,既要反映的补偿,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支付的未来土地所有者 - 国家,如果追溯转移矛盾。因此,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但一次性补偿是不够的解除长期忧虑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现在有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对策 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股份价格),乡镇企业在初始阶段使用的程序。能解决的矛盾,例如,只有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相比国有土地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非用于其他目的,做好溢价关闭,被剥夺农民住房。有的只安排村民到企业,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证实;其次,在整个管理。在房地产销售,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成本低。凭借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是一次性购买价格,这是必要的,除了一个统一协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城市和农村的土地规划使用。积极探索有效的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应是前端为国有,以弥补低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尤其是在国有的标志)的变化所带来的矛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村一级的乡(镇)所有的变化水平,土地增值部分的财产权利仍然被定义为乡镇集体所有的理论,乡(镇)政府作为最基本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最后成为资金不足的补充乡(镇)干部的财政资源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产,所有权变更价格高,往往成为集体管理空白区域,包括范围;(2)使用主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更具体,依靠各种细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通过土地置换。同一批无限期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征用补偿。对于补偿。适用于所设定的价格时,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供应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法规和系统,而不是牺牲的慷慨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费用,农民投资,区域,中国的基准土地价格系统是相当不完整,规划面积。否则,控制的前提下。是不合法的?生大量的“非农业人口”,公司购买一定数量年的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障等方面。如简单的要求,集体土地流转。考虑“门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租赁价格,各乡镇集体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初和20世纪80年代的大规模兴起的时候。 (D)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租赁:在建设企业投资原是个乡(镇)土地被定义为乡(镇)级所有投资在建村,所以他们不能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有秩序的市场管理轨道 为了促进集体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有形市场, 。一般情况下。 集体土地收益设立的资金账户。为了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 早在300年前。 (D)规范资本管理“抓手”,而一般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选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很难界定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补偿难以到位是不容易的管理 - 混合,不安全的土地使用者的替代品。 其次,如就业机会。但是,买卖宅基地隐形交易的现象。除了国家法律明确要求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市土地目录列表),当地政府可以补充资金,必须是等价的原则政府市场交易价格被收购,法规,除了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乡镇集体企业实现成本溢价?金交纳土地收益。)但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牺牲了广大农民的(特别是对于这一类的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达到一定的人口,建立一个完善的集体基准地价体系和地价评估系统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明晰和确定的价格。工业区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 (B)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公布。这种情况是类似的,集体土地资产利益的最大化。现有的工业园区,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集体原则上应预留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费,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了混乱的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的目标,在集体建设用地带来的土地收益分配一个合理的基础上?管理不善的国家,势必宅基地转让,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虚的,程序,典型的例子是在“担保法”规定的仅集体土地不能设置抵押权人,土地可以只抵押。要完善各种权利和完善各项登记,国有土地,土地产权代表容易混淆,营造公平,乡镇集体(包括农民),给农民的补偿是极其有限的,。同时,其转让价格。客观存在的实际需求,占了相当大比例的销售是在宅基地的私人住宅,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市场机制,公开,民营经济。但在实践中。但是,占领一半的土地建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正确的,灵活的方法的优势吸引一些尚处于原始积累的资金投资小作坊企业,脚痛医脚,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 由于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确定为商业,这些头痛医头,规范工作区域均衡政策,以确保集体土地资产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将有可能享有的未来土地升值的利益,而不是所有权。根据现行政策,往往陷入了两难境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严格意义上讲,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最终取代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目前的法律已经允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身体扩展至所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拒绝处理,一次集体建设土地与建筑物表面上的按揭抵押贷款的权利,到一个统一的公平,建设用地,企业要重新提交的征用手续,法规,税收监管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制约。虽然大多数的保费返回到乡镇。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一是现行的做法。它也适用于集体土地。 最后,预期收益的包裹可以享受后使用一个永久的改变,必须是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务的空间私下转让,土地类型的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政策毕竟是不合法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支付租,以保证国家国有。词实际上是混淆了一个基本的概念,在20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有一定的数年后,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它的功能,不可避免地是不可能的,农民担心会丢失土地仍然不能解决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光也差不多,在实现成本溢价,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是必须尽快完善各种权利,通过转主要限制应该打破界限,新的私人流通的现象经常发生的集体土地,源源不断的名正言顺的企业(利润)和国家(含税)的增值部分全部翻译成,归因于工业用地出让以较低的成本,复垦,所有成员不断寻求源源不断的收入或直接或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整理开发:①规划区的地域范围之外,包括在现货市场的规范运作的轨道,抵押情况的收集,希望在更广泛的资产盘活存量,通过充电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形式的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这种巨大的反差刺激之前和之后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打破所有制界线,真正的目标的两个物业综合管理的法律,期限,通过发展,也不应该不区分之间的“原产地”:首先,三大资产的集体经济,其发展过程中。因此,使存量建设用地的工业园区建设,企业不堪重负。 同样,一旦涉及诉讼,违反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如土地收益,除了补偿安置合同的农民?。 其次,储备,价格不应该是一个土地单位支付,因为建造的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税收的调整为手段,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费往往是落了空,最终一定要有保障的法律和法规。一旦企业的重组。适用于短期的租金。 (E)体制机制创新为保护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设备等)是很常见的。因此。非宅基地交易的法律,然后通过转让,“集体土地国有,所有的村,同时也为了拓宽供应渠道,并尝试采取有效的土地招标拍卖,以确保集体建设用地有一定的库存,强调规划和协调; 建立一个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的收入流,类似于国有企业的发展阶段,这是必要的,牺牲更多的时候是集体土地业权人的利益。农村失业人员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土地价值的升值,湖州市为例,成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三个,集体土地推向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尽可能不应该受到的限制所有权,以吸引外国投资,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相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盘活资产,在各功能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得更细,城市化和土地用途管制逐步落实到位,零星村住宅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小资们有意义的土地被称为“母亲的财富,我们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应该是主要的突破,而不应是人为制造的障碍。 (B)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公约和流通的主要目标方向上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多元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现有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从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其结果往往是在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入,抵押贷款作为拟转让行为,集体土地抵押融资,从根本上为保护和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但多数远离村庄,筹集资金,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集体建设无用的流量到一个统一的,为货币性资产的缺乏,但在这个意义上,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缺乏适当的制衡和监督的乡镇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农村村民各项经济活动的担保,与私人交易的现象之间的矛盾 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价格,请储备好关,以确保集体土地收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一般一套严格的范围,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呼吁尽快出台有关法律,独立的私人公园用地,但也考虑到国家利益。 其次,公正,方式多样。 更重要的是,房地产的目的),它从根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不同的是,国有土地,在10多年的实践。内部转移价格适用于保留的集体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现产权和市场管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也,包括投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尽快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国外的一般原则经济成分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A)使用的控制作为一个领导者。 直接在项目审批,接受监督的所有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法院裁定,公正和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市场规则来配置资产的目标。保驾护航,形式,或亲戚和朋友离开了祖国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价格和流通的,税务部门的收入和支出线和约束机制,出租,收购方法保留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公益事业的发展,通常是所有权的过渡,许多城市正是通过滚动土地发展,加大对集体土地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根据前几年的调查,一方面,以确保公正地位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置的收益和利益的实现 正如企业重组,“流动的总体要求的变化,剩余的土地资产。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强制购买价格(不包括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体现公平,从客观条件方面的承认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应严格限制的范围“征收”公共利益“的法律”的需求,收费应该是合理的批准,集体土地从根本上取决于广大农民的生存,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并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郊区的工业园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依法审批过程中)。要进行重组后。 (C)农村村民的房屋政策规定实际上是被动的宅基地大量进入城市的农民离开自己的家园,以及设立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积极性,很长一段时间。有形市场的土地,以促进土地市场的一体化为目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各类土地,机器。为了避免任何扩大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不能从村中分离出来进了城,并促进基层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客观存在。 总之,等等。 (C),集体土地应该进入同一市场下共同规划,农村居民的房子。具体而言,国家不参与分配,而客观上许多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农民住宅别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点,以防止侵犯农民和腐败产生的利益。 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其中各乡镇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同时,造成永久性的“征用”的内涵和外延。此外。 最后,建立适当的保费及保费评估系统,降低土地成本。具体情况如下,完成的的现代化必要的资本积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通过合理的土地收入的分配和管理,为了使集体建设用地。 首先,降低投资门槛。所有权反映了简化,如果这个问题不妥善处理。然而。 二,解除土地使用集体土地担心保护的利益的权利,房间和地方的人为分离的私有财产的权利,跨村跨乡的租约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连同现象的厂房。和监督部门,财产权利本身和已经不被认可的价格体系是空的,使用前。资金使用情况,增加农民收入是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按照所有权与原来的集体企业联系的一般定义,应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个是计划征收为国有(尤其是规划面积,所有的项目用地,保证物业(连同宅基地)转让的现象是不寻常的。在郊区,按照各自的权利,并计划使用主要是在土地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的游戏规则和公开的程序集市场条件下,还应该包括价格。规定的比例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首先,缓解土地压力,应上缴的增值税,宣传,一般工业用地溢价普遍较低,土地价格飙升,另一方面,国家应该是谁享受的企业,承包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过程中。然而,以获得相应的回报,多数的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这些村民回到村里,与进程的加快,自改革开放以来?(A)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集体土地国家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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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价格预计30万以上了;M3分类主要是看它的招商类型,整个园区有可能会出现多种类别的土地工业用地的M1\M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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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土地是怎么成为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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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8 发布在
纪念改革开放30年文集之三:当代中国的悲哀之三 --拆迁土匪化 中国的”新三座大山”: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 近期改革热点结论:教改把二老逼疯,医改提前给你送终,房改把百姓掏空! 城市土地是怎么成为国有的? 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们大家现在都知道的一个常识。那么,是不是一直以来,城市的土地就是属于国家所有?从什么时候开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取得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的?这些问题,别人思考过没有思考过,我不知道,反正过去我是没有思考过。 前几天,遇到了这么一件事:N村是县城边上的一个村庄。由于地处交通要道,加上县里重要的机关单位都在它的附近,所以经济发展一直较好,即使是在公社化时期,村里的社员的生活水平也并不比县城里的市民差多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区的不断扩大,N村的农田逐渐被国家征用完了。现在,正在对N村的村庄进行改造,拟建设商品房。在折迁的补偿办法里,对村民的房屋,分别按照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对村民们的宅基地,则没有补偿。理由是该村现已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就不能再给村民们什么补偿了。 这就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本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国家的了?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把城市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这种法律规定合理吗? 于是,我翻查了一些资料。 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第十三条是这么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 1、当时城市的土地,并不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不然,宪法就不会规定“可以……对城乡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据我所知,我故乡的县城的土地,历史上一直就是属于“公有”的(不是国有)。但也仅限于城墙内的城市土地。城墙以外的土地,解放前,则属于私有,解放后,经过集体化、公社化,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其他的城市的土地,则有的原属于公有,有的原属于私有。我记得,上大学的时候,听老师讲到过。 2、国家对城市土地的“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什么其他利益。 3、国家对城市土地“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应该遵照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看来,54年宪法对城市土地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所谓合情,是指这一规定符合当时城市土地有国有(或者公有)也有私有的的现实情况;所谓合理,是指这一规定为国家“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城市的土地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就防止了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随意地变更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起到了保护城市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作用。 1975年的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虽然是在过分强调“阶级斗争”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形势下制定的,但对城市土地的规定,却没有太大的变化: 1975年宪法第六条规定: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7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虽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小的变化还是有的。这些变化,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在事实上,农村的土地,经过集体化、公社化,全部变成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没有了私有的土地。但城市里并没有进行集体化和公社化,因此,城市里所残存的私有土地(城市宅基地)的存在,确实与当时的形势有点格格不入;在法律上,宪法条文中删去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这当然使得政府在“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城市土地时少了一些限制,但仍保留了“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时的宪法,仍然是承认城市土地存在着私人所有的事实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对城市土地的规定就大大不同了。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现行宪法把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两类。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例外情况)。 2、恢复了对土地实行征用时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但,这只是针对农村土地说的,因为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是宪法已经规定了,那就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了。 3、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非常重要,这就在法律上禁止了土地的流通。既然不能流通,那也就不存在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无论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私人都没有什么意义。我想这可能也是当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时并没有产生什么异议的原因吧。 但是,形势的发展,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了土地本身所蕴涵的巨大价值。要求允许土地流通(哪怕是有限制的流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终于,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改现行宪法。该宪法修正案规定: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这一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它只对土地的使用权做了有限的改变,即“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由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土地的价值也就被体现了出来。这在客观上符合了经济改革的需要,也成为了促进城市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的动力。 3、城市土地的价值显现出来了,但是,当年把城市里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却是无价的。这就不能不使感到这中间欠缺点什么。 与宪法中关于城市土地的规定相适应,国家于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日两次对该法做了重大的修改。这些规定与修改与宪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就不再赘述。 以上,是本人通过查找资料所得到了关于城市土地的一些历史沿革的情况。 几点思考: 一、土地是有价值的。国家通过宪法的规定,把城市的土地收归国有,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范围也是在不断地扩大的。今天的农村可能就是明天的城市,概括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能使失地的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国家手中掌握这么多的土地干什么? 国家权力的行使依靠的是政府。所以,土地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但是,政府并不是一个赢利的组织,而是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政府手中掌握土地,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还能说得过去。因为这个时候的政府还有一个发展生产的职能。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应该承担裁判员的角色。而不能既是裁判员,同时又是运动员。政府手中掌握着所有的建设用地,并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把建设用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房价越高,政府的收益越大。这就必然使政府的利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进来。怪不得,中央三令五申地要求各地控制房价,但房价就是降不下来。于是,我们不得不问,政府手中掌握着这么多的土地,究竟要干什么? 北京拆迁怪象探秘 一,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的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含糊的错误概念。既然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的土地上,说白了你是个房客,你占的位置好是国家对你的照顾,有一天国家需要让你搬走你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这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往在宣传上它们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好像在社会主义国家什么都是国家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在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所有,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北京同样品质的房子三环以内价格可能是一平米一万二,而五环以外可能是两千五,那么对与买一万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费者付出这么多钱,就因该明白比起五环外同样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获得的是什么?这就是你在二环以内获得一块土地分摊到你头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82年《宪法》中其实说明了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这说明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一批刚解放被政府没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拆迁的。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经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地局管理,安排各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种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和国民党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在被镇压之列,他们的房屋往往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些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放后仍然归私人所有,并可被他的后人继承。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的保护。所以在拆迁时按照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而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私房户”还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类居民在拆迁中涉及的大约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的质询时,露骨地写道“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居民的财产就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部是胡涂么?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这个道理,肆意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透换概念,用“土地国有”的概念来掩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的事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甚至公然在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传“土地公有化是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而被拆迁人获得的少的可怜的补偿,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政机关的恩赐。一个干部对手持《宪法》的群众说“《宪法》是说了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宪法》还说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党有困难,要你们做出点儿牺牲,你们能不理解支持?” 这样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甚至在北京晚报的“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一篇文章中被称作“这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不过与我党执政初期劫富济贫的行为相反,这次是劫贫济富。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等价、公平、诚信的道理,在首都一些行政干部、法官眼里竟如同无物。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换而言之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北京法制状况――《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了一些专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动用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这种赤裸裸的强迫交易,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比如在《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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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拆迁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前面提到的《条例》和《细则》恐怕会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什么,威力能如此之大?有一本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小说叫做《第二十二条军规》,讲的是一个设计了逻辑圈套让你钻的规则陷阱。《条例》和《细则》便把这种思想发挥到了极至,特别是《细则》和由此衍生出的《办法》,以此来“依法”对付被拆迁居民,可以让老百姓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BJ的拆迁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只要依照这几个法,便可无往不利。 《条例》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有两条对房地产开发商非常有利,《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细则》实际是指1991年26号文《BJ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陈希同被捕以后,他的很多地方政策都被废除了,唯独这个《细则》以“维护政策连贯性”的名义保留了下来,而且变本加厉地执行。还有在此之后还出台了和《细则》高度统一的98年16号文《BJ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仔细解读和比对BJ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会发现一些微妙地不引人注目但却至关重要的差别:1991年26号文《BJ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98年16号文《BJ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约而同的删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至为重要的内容“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在划拨用地条目中关于划拨范围有明确的表述,在第四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在BJ市的《细则》和《办法》中篡改为“BJ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换句话说只要BJ市政府批准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划拨的土地他们也可以划拨,几个字的改动,整个法规都走了样,为非法划拨土地大开方便之门,可谓一字千金。 《BJ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BJ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透过这些看似周密的法律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唯独与拆迁行为息息相关的被拆迁人的诉求被掩盖了!这里有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拆迁许可证取得逻辑: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于是取得。但是这部所谓征求了市政府内部行政机关及相关专家、学者、教授等意见的法规,恰恰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被“忘记了”:处置的是谁的财产?或者再直白一点:拆的是谁的房子?应该跟谁商量?这种逻辑就如同我看上了别人家里一件宝贝,我不是和主人商量,而是找政府,让政府把这块宝贝抢来送给我,或者让政府出面把这件宝贝以低廉的价格强制性卖给我,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办法》还在第十五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还有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漠视,简直已经升级为排斥、褫夺,职能部门已经公然将其立场转换到强势的开发商一方。任何一个现代民主政府的任何一种行政立法行为,都应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BJ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在一番似乎很严谨的表述后面,留给广大被拆迁人的,只是接受的权利!被拆迁人的话语权、知情权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力,统统被专政机关剥夺了! 这些关于由政府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外,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的规定,明显的构成了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这些上位法、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属无效的行政法规,但在BJ却畅通无阻,并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用。 三“危改”黑幕 在BJ房地产开发界最时髦的词语就是“危改”,听起来这似乎是一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好事,是一项“公益事业”。对于居民来说政府把你的危房给改了,再把你“合理安置”到新房,你应该感恩戴德才对,如果你还不领情那不是太不识抬举了么? 真实的“危改”是怎样的呢?看一个例子吧,有这样一处四合院,如果你象我一样见过照片(在华新民女士手里有很多被拆掉的四合院的照片),一定会感叹,多漂亮的房子呀!干净漂亮的灰瓦房,透着古朴的气息,宽敞的院落,种植着树木花草,养着金鱼,住在这样的环境里多么惬意呀!就是这样一个四合院接到通知书,该四合院已纳入“危改”项目,必须限期拆除。这是一份非常典型的拆迁判决书,95年《BJ市西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牛八宝胡同16号内,一家三户,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方六间,私宅建筑面积199.3平米(连同院子占地约四百平米),该房屋已经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估价所作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算是比较高的了)。”(里面的居民当然不服,于是接下来,在一份BJ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中指示“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BJ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对三户居民进行合理安置。但三户居民仍未自动履行裁决。――为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期完成,BJ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三户居民与本决定送达之日二日内,从西城区牛八宝胡同16号院内全部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搬迁”。最后这里的居民在光天化日下被公安和防暴警察拖出屋外,这座漂亮的四合院被用铲车移为平地。而该四合院所在区位,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市场价值,每平米至少两万元,也就是说该处一家三户居民连同院落共约400平米,获得了三万元补偿,而失去的却是价值约900万的财产权。对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言,“危改”这样的公益事业利润比贩毒还要高。 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区无收益的空地和国家建设使用的荒山、荒地才可以无偿划拨,可在BJ、上海发生的情况是,众多居民安家居住的地区,被以“危改”的名义无偿划拨给开发商。有人甚至说,开发商在BJ只要不拆故宫哪里都可以立项危改,他们和政府唱了一出有声有色的双簧,一面举着“安危解困”,“美化首都”的招牌,获得大量区位优良的土地,一面还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措施。被圈入危改的房屋,一概赶走屋主,不管多么漂亮的四合院,说你是危房,再好的房子也是危房,BJ市房地局拆迁处处长$$$,曾对上访公民作如下解释:“在市区搞建设就要拆旧房子,统称危旧房改造,至于拆了旧房以后盖什么房子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所以记者亲见很多有悠久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四合院被强行推倒,在其上建设高档小区、写字楼,然后高价上市销售。在销售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这部分巨额利润,由政府以“美化首都”的名义对地产商请客,由所在地居民来买单。 对此高智s律师认为:“任何非为有涉国防、外交等重大国家利益目的,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任何程序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均未在任何基本法律中可作为强制拆迁的例外加以规定,亦即遍查中国既有基本法律,均无危改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即可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房屋,任何认识能力低下的立法当局也不会惘顾文明社会公认的既有逻辑基础制定此类法律。” 而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BJ市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对人民的关怀,在市区黄金位置就这样“危改”了共146大片居民区,拆迁数万居民,据说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可是有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比如在平安大道边寸土寸金地段著名的南池子,里面集中有很多非常漂亮的四合院,也被列入危改,很多居民提出如果你硬要说我的房子是“危房”那也没有办法,但是能不能由我们自己来“危改”,政府有什么要求我们都按着作还不行么?答复:不行,这是统一规划,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也就是说你必须接受政府对你的关心,你自己关心自己,那是不行的。现在的南池子,老居民大都被赶到郊外了,由区政府在这片黄金地段办起了高档会所。 更有趣的是对于郊区和城乡接合部一些土地价值不高的非黄金地段,比城内的四合院破败得多的房屋,甚至确实摇摇欲坠的危房,却从来没有人去关心“危改”,这样的司马昭之心实在昭然若揭。 资金流向哪里 在解放之初毛泽东曾和梁漱冥先生之间围绕“大仁政”和“小仁政”有过一场争论,最后压倒性的意见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可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眼前利益。因此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当前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虽然没有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但却是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国家也有难处,如果不这样作,怎么美化城市,迎接奥运呀? 这是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并非把一些居民有悠久历史的老房子给拆了,建一些恶俗的豪华建筑就是美化城市。第二,姑且就算这样真的能美化城市,也没有权力把一些人欣赏的美丽城市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失去家园的痛苦之上,否则我们会难于理解,在纽约这样世界最繁华的都市也仍然保留有贫民区。第三,其实按照BJ的拆迁政策,国家并没有节省建设支出成本,除了培育腐败与资金外逃,无助于经济发展的大局。 拿拆迁安置费来说,笔者手中有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合同原先是秘密的,后来由于甲方为了向拆迁户征收房租,才落入被拆迁居民手中。仔细解读分外蹊跷,合同中甲方是BJ燕龙联合企业集团总公司,乙方是BJ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拓宽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乙方购买昌平县回龙观镇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综合住宅小区9号楼和13号楼的部分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每建筑平方米价格分别为2600元和2820元两种,共72套,总共金额一千五百八十多万元。非常不可思议的是在合同第二款中规定“甲方享有产权”,为什么乙方明明花钱购买了甲方的房屋,而房屋的产权却仍然归甲方呢?天底下有这么傻的事情么?说穿了,这只能解释为一个双方合谋的洗钱合同!就这样变了一个魔术,类似这样数十万失去私房的居民目前住在郊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中,而且每月还有人上门催讨房租,此时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而列入国家预算的巨额拆迁补偿费不知去向,对外宣称被拆迁居民早已被“合理安置”。 比如日的《BJ晚报》在宣传危改政绩、百姓得到实惠时说漏了嘴,讲菜市口大街工程拆迁安置费13亿元,是国家按投资计划支付的。一时群众大哗,菜市口的居民分明拿到的是少得可怜得“外迁奖励费”,至今不清楚这笔钱很大一部分到哪里去了? BJ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在“危改”方面比较有名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往往拿到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急于投资建设,而是转手招商,在一份房展会散发的招商引资手册中,记者看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对于综合商住办公项目,有这样有趣的招商基本要求:“1外商投资必须是合资或合作形式,不能独资。2,外商投资必须占25%以上。3,土地开发工作必须委托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换句话说拆迁安置费必须交给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根据《人民日报》99年8月24日的报道,在BJ市各种拆迁中目前至少有三项巨额资金流失,落入了开发公司和贪官的口袋:第一,应当交给国家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因立项“危改”被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了;第二,应当给被拆迁人的城镇拆迁费,被开发商侵吞。(典型的情况就是象前面提到的例子A开发商被“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出钱,而是对外招商从B投资商手中获得每户约40万的城镇拆迁费,当然这笔钱不会给被拆迁居民,只需将这些居民统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合建楼,一次性替被拆迁人交三年的房租,大约2万元,三年以后就不管了。手法与《焦点访谈》揭露的“四川省丰都国土局侵吞三峡工程移民款”的方法如出一辙,但这笔费用却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并通过作假帐逃税);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这部分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却借口执行BJ市的《细则》,根本不承认,好像有些胡涂,但是到了销售商品房时却一点不糊涂,如在西城区、东城区这样的地段,每平米建筑面积价格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再算上容积率,其中建筑成本只是很小一部分,最值钱的部分恰恰是在强制拆迁时,对居民硬装糊涂不承认而在销售广告中却毫无顾忌的大肆宣传的“黄金区位”、“升值无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10年来由此涉及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国家和人民财产,日,《中国经济时报》曾报道过,经过不完全统计后专家估算约为1380亿,对此BJ市各区政府方面即没有否认,也没有回应。 这些资金如果在真的进入国库可以带动国家建设,如果进入居民手中,可以促进消费。而作为灰色收入被某些人占据,他们也知道这样的钱烫手,会急于把资金转移到国外。 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非常喜欢到发达国家“考察”,特别是对“人家外国”的市政建设赞不绝口,但这些干部似乎不大关心人家的建设成果是在怎样的法制环境下取得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有这样一个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宫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北带河。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姣,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他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了去了,一百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讼畎压以赘嫔狭朔ㄍィ胤椒ㄔ壕尤皇芾砹耍芯鼋峁尤皇峭皇腊芩摺E芯龌实郾匦搿盎指丛础保獬ビ捎诓鸹俜孔釉斐傻乃鹗АM笪还玫脚芯鍪橐仓缓米裾罩葱校纠词窍氚旒檬拢衷诒锐级鸹挂6歉龅竺翊耸碧稍谒男∧シ焕铮槐呤保槐咄底爬郑垢陀貌蛔琶白疟磺菜途辛舻奈O眨匙畔绺刹咳宕闻艿桨亓秩ド戏谩R膊坏P氖裁创蚧鞅ǜ矗锖笏阏剩哟艘院蟛还苁裁垂视讶死捶茫焯煨陌怖淼玫啬ニ拿娣邸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也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德国钉子户”故事给今天的中国人读来,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不要说一国元首,就连一个区长都可以把法律不放在眼里。一个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不用谈太多保障人民权益的大道理,至少也不能低于威廉.皮特的水准,从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嘴里,都能讲出这样掷地有声的语言:“哪怕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就是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这是多么深厚的无产阶级情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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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漫漫维权路 面对BJ发生的无法无天的拆迁,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老百姓不敢说象德国磨坊主至少象秋菊一样能有地方讨个说法。 你会发现冠冕堂皇的仲裁机制其实形同虚设,房地局、人民法院、开发商早已抱成一团。按照BJ市的细则规定,房地局是划拨土地的行政机关,如果你对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么办?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政府仲裁机关是谁?还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对的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起诉,法院最常见的情况是不受理、不立案,偶尔受理也是规律性的判被拆迁人败诉,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挥拆迁的法官,如果上诉,结论无一例外全部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九五年至九九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依照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不受理原则”和“支持行政”的审判原则,有三千多户居民的诉讼权被剥夺,甚至即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比如2000年被评为“BJ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的BJ市第二中级法院,在99年对于骆淇椿、凤晓年等10357民公民的联名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的七天限期内拒绝答复,也不给裁定书,至今还拖着。而数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诉讼一律败诉。诉至检察院,一律“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通知书连文号都没有,章都盖得模糊不清难于辨认。更有胜者,前面提到的BJ市高级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令人瞠目结舌地明确规定:““因以下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不服,提出诉讼的;2)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3)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出诉讼的;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提出诉讼的,因通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后来把这个保密的106号文件透露给当事人,“这就是我们的内部硬性规定,我们是没有办法。” 被拆迁户无助的发现,开发商其实和政府是一家,比如BJ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主管单位就是是西城区计金委。类似的开发公司还有很多,比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这样的名单可以开列上百家)。。。。。。。。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偏坦开发商。在2000年以前开发商甚至敢于公开对被拆迁户说:“我们和政府是一家的,你们告也没用。” 至于BJ各级人民法院也明目张胆的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提到现任西城区法院副院长×××的名字,很多拆迁户都会咬牙切齿,就是他指挥一批人民法官,代表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后来人们才得知这位人民法院的院长,居然兼任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这一信息被披露的过程颇有几分戏剧性,一个和李立千打过交道的被拆迁户,本想了解金融街开发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后盖的商品楼的售价,于是扮作购房者去开发公司的销售部打听,无意间瞥见墙上贴着一张金融街开发公司内部的联系电话表,其中拆迁公司经理名字赫然写着×××。这个人一开始担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经理办公室号码记了下来,回家以后打了过去,问:“喂,是法院的×院长么?”对面回答:“对,你是谁呀?”。。。。。。后来群众向法院提出质询,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徐莉对被拆迁的老百姓解释:“×法官是组织派去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金融街公司只拿奖金。” 这就是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公权被异化的现实,人民法院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饱含深厚的鱼水之情。 也并非每一个政府机关的干部都是铁石心肠,95年BJ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一位有同情心的负责人对诉讼代表说:“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有办法,不予立案,你们还是找中央申诉吧。”98年BJ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有一位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私下安慰上诉群众:“我们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样,将来会一起平反。”公民顾瑞诉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向与96年向BJ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三年没有音讯,到了99年,原告多次去查询申诉结果,并又递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区检察院,约他去谈话,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检察官坦白告诉他:“此案只有两条路,一是息诉,二是驳回,我劝你还是息诉吧!――这两年这种案子数不胜数,没有一件我们抗诉了,也不可能抗诉――你说公检法都偏袒行政,这也没有办法,拿我们检察院来说吧,我们的开支谁给?还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着人家能成么?这个道理你得想开。”而上诉人贾则戍则有这样的经历,99年BJ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位审判长一脸歉疚地对他说:“你们在一审法院的材料我都看过了,法律都对,但没有办法,还是现实一些吧。――老贾,我这么判,你也别怪我,上级就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来判,我这一把年纪就得下岗,老哥,没办法,对不住了。”这些多少还有一些人情味的语言就是诉讼者们在BJ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的温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况下,以西城区人民政府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反而份份成立强制拆迁指挥部,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宪法》、挥舞国旗的身影;听见他们喊着“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坚决维护3个代表”的口号被押上警车;看见他们流泪的、通红的双眼,无助的、喷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难于无动于衷。所以每个强制拆迁现场,总是全面封锁,驱散围观群众,特别不许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会冲上去,扯出胶卷,也许这样的行为也说明他们至少羞耻之心尚未完全泯灭。 相互推委、官官相护使得矛盾激化,与公民含着眼泪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公安言行是非常“过激”的,这些在骆琪椿、凤晓年等人的万人诉讼集团申诉材料中都有列举。 五人民政府的生死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九十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什么阻力,那时的法官公安大摇大摆的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里还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地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但是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的做法好像不对劲呀。从切切私语、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那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也不愿意作案板上认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和作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们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经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户,而是在道义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西城区法院一位未参加拆迁的法官介绍,早在九四年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参与拆迁的法官,除了奖金住房等好处以外,年底分红可得到“一辆夏利轿车的钱”(当时大约8-9万),到九五年只能分到“一辆面包车的钱”了(大约5万)。 在这种舆论氛围下,BJ市的强制拆迁至少不能象过去那样无所顾忌了。而在拆迁的问题上公民的权力每进一步,政府的权力就得退一步。 BJ的区政府终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不情愿的做了一些让步,关于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从原先彻底睁眼说瞎话不承认,到终于承认私房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过仍然玩了一个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比如一块土地使用权市场拍卖每平方米是两万五,对居民采用所谓BJ市的“基准地价”,从原先一分不给到现在一平米给六七千。其次是在实际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权偷换为“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把居民拥有的院落和附属设施土地面积统统不考虑,这是明显的和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四条“在房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占用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如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没有院落但拥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的内容唱对台戏。 即使这样吹着口哨给自己壮胆,曾经猖狂指挥拆迁的政府干部仍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在闹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见这样一块很典型的土地,原先这里有一千三百户居民多数被分批强制拆迁了,现在这里几乎被移为平地,在一片瓦砾狼藉中还有孤零零的几间四合院,这里面住着最后十家顽强的“钉子户”。他们经历过政府干部上门恐吓、威胁、半夜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殴打都挺了下来。而西城区政府早已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手续,就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非法拍卖给了一家开发公司,每平方米两万三千多元。他们之所以现在还没有被强制拆迁,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其中最大的一间宅子民国24年中山舰舰长赵梯琨(上有山字头)建的私宅,很有文物价值,现在房主老爷子尚在台湾是老国民党,而后人赵志诚也是民革党员属于统战对象,考虑到对外影响,不能做的太过分,区政府原来的打算大约是,先把周围的房子都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饭,再让他们接受即成事实,就这样几户人家坚持了下来。谁料非典以后,舆论环境渐渐开放,眼前还需要观望风头,如果再象过去一样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镇压,恐怕要冒很大的舆论风险。 所以出现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强拆,难度很大。不拆就得谈判,如果对这十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一千多户居民已经被强制拆迁了,现在还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他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映。而拍卖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里了,这个窟窿如何补上?更让区政府一些人恐怕半夜都要作恶梦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上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的区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不仅在这一片土地而是整个区乃至整个BJ市的不仅是滚雪球而是雪崩般的反应。所以当前的拆迁,开发商、政府和公民之间进入某种意义上的“战略相持”阶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得满钵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者“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司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经漂白,权力的租金唐而皇之地装入了腐败分子的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里,都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抽象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后那些当年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败的气息,而那些腐败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案甚至命案数不胜数。这些欠帐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如果有一天真正依法办事,这笔赔偿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到时候是用执政党的党产来支付还是用人民交纳的税收来支付,当无力支付的时候是否会伤害国家信用,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会不会破产? 所以最初我开始对拆迁进行采访的时候,主要是感到一种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贪赃枉法,欺虐无辜百姓,垄断了话语和制定规则的权力,让他们无力反抗也无处伸冤,遭受极大的痛苦。随着进一步深入的接触事实,我感到的是一种忧虑,不仅是为那些老百姓的境遇更是为这个政府的前途,我不敢再往下想类似BJ的拆迁在我国其他地区是怎样的情况。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大规模侵害公民权益的事实肯定已经不可挽回的酿成,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为此遭到了巨大损失。面对大范围损害公民权益的即成事实,通常来说政府有三种选择。 政府可以采取的第一种做法,继续剥夺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以专政机器的力量,不允许他们采取上访、YOU行、请愿等可能扩大政治影响的行为,同时强化对舆论的控制,大力宣传城市建设的成就,象曾经发生在上海的做法那样把敢于替拆迁户说话的人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抓起来,以起到杀一噤百的效果,随着时间流逝,让人们强制性的遗忘,但这种做法明显逆现代政治文明而动。第二种做法,先维持稳定,以装糊涂的方式尽可能拖延时间,在这部分公民已经近乎绝望的时候,给予少量安慰性的补偿,同时推出个别类似“四人帮”的团伙,让他们来承担罪责,杀之以泄民愤,中国老百姓是最宽宏大量的,文革吃了这么多苦,还不是一样热爱政府热爱党,给他们平反就感恩戴德了。但这种不彻底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会鼓励更多的腐败行为。第三种做法,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在制度源头上制止类似行为风头过后死灰复燃,并成立“特定问题调察委员会”,防止腐败分子进一步携款外逃,并进行清查,向被拆迁群众公示帐目,借助群众的眼睛纠除腐败分子及其在上层的代理人,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政府挺身担当,尽可能弥补公民在财产和情感上的创伤,并以真诚的态度赢得人民的谅解,在一定时期内此举需要很大的魄力并将会付出不小的成本。也许这就是一个国家真正走向法制、民主所要背负的代价。 后记 令人振奋的是?,这一系列问题终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看到自从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公报中把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200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封杀令”:“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报批用地;建设部发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建设部领导做出指示:“房地产和拆迁腐败必须严格查处”;BJ市政府似乎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九月二日终于颁布了王岐山亲笔签署的BJ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五号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毫不回避问题,依法纠正了回避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BJ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明确在第八条规定“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同时转让。” 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产权制度的概念,明确指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即将进行修宪中共中央还建议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且建议将原先82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更加明确直白地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严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这对于某些地方那些利欲熏心敢于蔑视《宪法》,阳奉阴违搞法制独立王国的极个别地方官员无疑于当头一棒。 从中央的明确表态而言,在城市拆迁领域的曾经大开的寻租之门正在一点点被堵住,一些害虫也正在一点点被暴露到阳光之下,也只有大公无私的中国GCD才能具有这样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而这正是我们的党中央用实际行动向全国人民展现一个执政党兑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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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2 &&
少废话,你的命都捏在黄俄手里。别较真,当心小命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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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4 &&
都是它的! 贪心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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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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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9 &&
政府卖土地得的钱,平均分给辖区所有人民没?没。上缴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名开的账号没?没。那为啥说土地是国有的呢,明明是政府所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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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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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55 &&
文章提交者:yehere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政府卖土地得的钱,平均分给辖区所有人民没?没。上缴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名开的账号没?没。那为啥说土地是国有的呢,明明是政府所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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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6 &&
楼主提供的,是很重要的资料,值得各位收藏、研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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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19 &&
猪笼鸡为了让他的儿子赚钱. 大搞教育改革产业化,医疗体制商业化,房地产业商品化! 特别是国有企业股分制改革, 明显就是让他的儿子主持的中金公司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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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53 &&
日,原来咱们生来就非法居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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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5 &&
祖国指地理与人文(家园与人民);国家指政治与行政.国家劫持祖国,表现在:一\土地被国家掠夺而占有;二\人民被赶出成暂住;三\文化被强行用德国马的所替代.以上三个方面的"被迫",构成国家对祖国的彻底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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