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微型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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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活动
【发布日期】:日&&&&&&&&&&&&&&&【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9日)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的李劢处副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就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情况,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 主持人:下面,开始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据前期调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尚不清楚,请李处长介绍一下好吗?
&&&&&& 李劢: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主持人:听新闻报道2015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所变化,请陈处长介绍下这些政策的主要变化点是哪些好吗?
&&&&&& 陈林峰:国家有关部门近期下发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主要包括对“减半征税政策”所得额限额的调整和小微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计算方法的调整。“减半征税政策”所得额限额的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计算方法的调整: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即: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主持人:那么,个体工商户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 &陈林峰: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说,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优惠政策,二季度预缴时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
&&&&&&&李劢:一季度因故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二季度预缴时可以将一、二季度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填入申报表相应行次,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在季度预缴期间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了,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期间因纳税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了,请问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
&&&&&& 李劢: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因未享受政策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后申请退税。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将应享受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金额填报至申报表相应行次,结合预缴缴纳税款计算应当退税,但申报表“应补(退)所得税额”行次显示为0,未出现应退税款信息,这是为什么?
&&&&&& 陈林峰:根据有关规定和表格填报要求,核定征收企业利用申报端软件网上申报时,“应补(退)所得税额” 行次小于0时,本行填0。核定征收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同时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从事金属制品加工,同时经营金属材料批发,应当按工业企业还是按其他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李劢: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其他企业条件。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通过核定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陈林峰:可以。
&&&&& &主持人:有网友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 李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报送纸质备案资料。
&&&&&&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所属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等基础信息,申报软件根据纳税人填报信息自动判断优惠条件,提示纳税人享受优惠。
&&&&&& 季度预缴时,申报软件根据纳税人上年和本季度申报信息自动判断优惠条件,提示纳税人享受优惠。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境外企业,境内企业每年定期向我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 陈林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上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万元,但今年一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仅5万多元,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是为什么?
&&&&&& 陈林峰: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企业,本年预缴期间只能按照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本年汇算清缴时仍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预缴期间因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汇算清缴情况申请退税。
&&&&&&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 陈林峰:对于享受所得减半并按20%税率征税的企业,当期累计减免所得税额=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0.15。
&&&&&& 对于仅享受20%优惠税率的企业,当期累计减免所得税额=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0.05。
&&&&&& 主持人:有网友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14年开始企业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请问我公司2014年以前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可以采取一次性扣除?
&&&&&& 陈林峰: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研发专用设备,会计上采用正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但在税收处理上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导致该项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在会计和税收确认上不一致,请问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当以会计口径还是税收口径的折旧金额计算加计扣除基数?
&&&&&& 李劢: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您说的这种情况应当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折旧金额计算加计扣除基数。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2年10月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该资格有效期为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我公司准备在2015年提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复审高新资格结果公布前,在2015年预缴时是否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李劢:根据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 你公司在2015年前三个季度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四季度预缴前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四季度可以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如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则需要在四季度预缴时补缴前三季度因享受高新企业优惠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高新资格有效,但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以高新收入指标不达标为由,要求我公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是为什么?
&&&&&&&李劢: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你公司2014年度高新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60%,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你公司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但是你公司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主持人:有网友留言,2015年我公司想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请问相关认定指标中“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是什么?
&&&&&& 李劢:企业收入总额包括本年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从各总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 主持人:有网友问,安置残疾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 & 陈林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 &&& 李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 主持人:有网友问,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陈林峰: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相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陈林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应该在取得的当年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 &&& 李劢: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交通补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 主持人:跨年度取得的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 &&& 李劢: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主持人: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应如何扣除?
&&& && 陈林峰: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转让股权应如何确认收入?
&& &&& 陈林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投资企业减资税务上如何处理?
&& &&& 李劢: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 主持人:有网友问,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李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 &&& 陈林峰: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主持人:有网友问,固定资产被盗产生了损失如何扣除?
&& &&& 李劢: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 &&&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 &&&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是什么?
&& &&& 陈林峰: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 &&& 主持人:跨省市的项目部在外地预缴所得税能否进行退税?
&& &&& 陈林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在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 &&& 退(抵)税金额不超过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且不超过税款所属年度建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办理退(抵)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办理退(抵)税。
&& &&& 主持人:有网友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陈林峰: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 &&& 主持人:我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租用员工个人车辆,相关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 &&& 陈林峰: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 主持人: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 && 李劢: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陈林峰: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 主持人:有网友问,由于我单位租赁其它单位厂房,发生的电费和水费支出没有凭证,只有出租方开具的普通收据,税前能否扣除?
&& &&& 李劢: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 &&& 主持人: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 &&& 李劢: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钱如何扣除?
&& &&& 李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待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再在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基数。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网友纳税人:请问,如果企业去年为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年经税务机关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在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时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 &&& 陈林峰:如果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在今年一季度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应该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 网友纳税人:小微企业怎样核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怎样计算?
&&& && 陈林峰:我理解您是问小型微利企业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如何纳税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参考文号是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方式咨询。
&&&& & 网友纳税人:请问注册资金5000万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也超过5000万元,但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算不算小微企业呢?
&&& && 陈林峰:您所说的房地产企业相关情况中,资产总额大于1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 网友纳税人:我们公司预缴一季度所得税时,说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我想知道,小微企业怎么填写报表?
&&&& & 陈林峰:对享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4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 &对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5行“(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5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 网友纳税人:用到税务局办理申请小微企业手续吗?
&&&&&& 陈林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报送纸质备案资料。
&&&&&&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所属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等基础信息,申报软件根据纳税人填报信息自动判断优惠条件,提示纳税人享受优惠。
&&&&&& 季度预缴时,申报软件根据纳税人上年和本季度申报信息自动判断优惠条件,提示纳税人享受优惠。
&&&&&& 网友纳税人:2014年所得税预缴没有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可否在年报中申报小型微利?
&&&&&& 陈林峰:企业因各种原因在预缴时没有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设立了分公司,我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李劢: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分摊,由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缴纳。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不执行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部在天津,哪些类型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李劢: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进行汇算清缴?
&&&&&& 李劢: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相关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二级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分摊缴纳税款。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预缴、汇缴申报时分别适用哪些报表?
&&&&&& 陈林峰: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 汇缴申报时,总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时应注意,必须勾选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1总机构”标识才能进行正常填报;分支机构仍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申报。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如何确定计算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的“三项因素”?
&&&&& &陈林峰:“三项因素”即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不需要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 主持人:有网友问,在年度中间预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当年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陈林峰:当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预缴时需要调整其分摊比例:
&&&&& &(一)当年撤销二级分支机构的;
&&&&&&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
&&&&&&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公司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 陈林峰: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在境内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境外所得产生的应纳税款由总机构申报缴纳。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同时从事了多种经营项目,如何确定我公司的应税所得率?
&&&&&& 陈林峰: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 主持人:有网友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 李劢:核定征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在核定征收期间,公司当年的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李劢: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请有关处室进行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希望进一步了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网友,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以到各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还可以拨打我们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都可以得到权威的答复。
&&&&&&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两位处长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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