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及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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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_会计毕业论文摘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改变思路和方法,科学合理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成为广大企业和税务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全面介绍纳税筹划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的 ...
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_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改变思路和方法,科学合理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成为广大企业和税务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全面介绍纳税筹划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
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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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复习题库
税收筹划复习题库_22300字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代号填在括号中。)
1、下列税种,主要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但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的是(
D.城市维护建设税
2、某卡拉OK歌舞厅某月门票收入20万元,台位费收入1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费收入10万元,适用税率为20%,该歌舞厅当月应交的营业税额为(
3、某生产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该批货物进项税额转出数额为(
A.8013.7元
B.8035.5元
C.8059.5元
4、下列项目中,准予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是(
A.电信单位销售有价电话卡的销售折扣折让
B.广告公司支付的灯箱广告制作费
C.贷款业务的利息支出
D.娱乐业收取的烟酒饮料费
5、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A、千分之三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二
6、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A.最低销售价格
B.最高销售价格
C.加权平均价格
D.组成计税价格
8、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准予扣除。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特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成本?1?成本利润率
B、成本?1?增值税税率
C、成本?1?增值税税率
D、成本?1?成本利润率
11、下列项目符合房产税现行规定的是(
A.中央空调无论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征房产税
B.中央空调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征房产税
C.更换房屋附属设备时,应将其价值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D.以房屋为载体的消防设备不计征房产税
1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即便确需开具专用发票,也只能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而且对商业企业按(
)的征收率代开。
14、我国税收制度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
15、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项目开发、转让科研成果等,应分别按服务业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6、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7、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个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房屋租金收入依(
)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18、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方式合作建房时,双方都要缴纳(
C、土地增值税
答案:B ????????
1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
)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请将正确选项代号填在括号中。)
1、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依据财产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将企业分为(
)三种类型。
A.公司制企业
B.合伙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2、根据避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它分为(
A.合法避税
B.顺法避税
C.逆法避税 D.合理避税
3、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包括(
A.⑴合法性 B.低风险性和高效益性 C.策划性
4、税务登记分为(
A.开业税务登记
B.变更税务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
D.停业复业登记
答案:ABCD
5、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有(
),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A.税额减免
B.税基扣除
C.税率降低
D.加速折旧
答案:ABCD
6.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需要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是(
A.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B.生产销售实木地板
C.歌舞厅内的酒水销售
D.生产销售热力、电力
7.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现行增值税税率有(
9、一般情况下,应该尽量采用(
)方式销售货物,以达到递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A.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B.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
C.委托代销商品
D.赊销或分期收款
10、通过应纳税额的计算规避税收负担的策略有以下几种(
A.缩小税基策略
B.适用低税率策略
C.延缓纳税期限策略
D.合理归宿所得年度策略
答案:ABCD
11、下列项目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的有(
A.抵押期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清偿到期债务
B.农村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C.以收取出让金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后将房地产再转让
12、下列各项中,符合印花税有关规定的有(
A.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B.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C.应税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D.伪造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伪造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13、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C、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D、修理期限较长。
14、营业税的基本税率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5、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按规定应缴纳(
C、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D、企业所得税
答案:ABCD
三、是非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正确写T,错误写F。)
1、企业投资于大棚蔬菜种植和投资于大棚花卉种植,其所得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F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
4、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该选择商家,而不应该是生产厂家。
5、高级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准确测算自身的经济税负。
6、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公司制企业形式比较合适。
7、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企业应适时将分公司转换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
8、一般而言,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收负担较轻;而对于进项税额很少甚至没有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会较轻。
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如果帐簿资料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按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14、推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是一项较好的税务策略,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15、消费税的税基策略主要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确定策略。
16、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大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小化。
17、如果销售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价外费用分解至其他业务中,以减少增值税税基。
18、要推迟增值税的纳税时间,一方面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
19、企业筹集资金可不考虑利息高低。因为所有利息支出都可在税前列支。
20、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度,则可以选择按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F
2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2、“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
23、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并不能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
24、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企业一般性的赞助,如设立奖学金等,也能在税前扣除。
25、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6、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要摆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有稳定的客户的条件下,采取代购代销经营方式,是一个较为明智的选择。
29、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优越性可以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30、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名词解释
答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税务行政诉讼
答案: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3、企业的额外税负
答案:作为成本的企业税收首先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实际支付的
税款可能超过按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超过的部分就构成了企业的额外税负。
4、税务登记
答案: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同时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书面证明。
5、税收筹划
答案: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 “应该”与“不应该”以及 “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6、?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7、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对出口额小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则采取按进项税额抵扣)。
8、兼营行为
答:同一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的销售行为,还经营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类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称为兼营行为
9、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答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所有应税行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
五、问答题
1、“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答案:我同意这种说法。
(1)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这就要求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同时,税收筹划将避免税收违法作为筹划的具体目标,可使纳税人从理性分析中解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正确认识,进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
(3)现在,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多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事项处理比较规范,相当一部分还是纳税先进单位。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这种一致性关系体现在:第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只有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成效显著,税收的权威才能得以体现。否则,如果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仅局限于补缴税款,没有严厉的惩处手段,无疑会助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在那种情况下,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就能取得较大税收利益。第二,企业纳税意识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
强的应有之意。第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2、税收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案:税收筹划与避税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要完全分清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可以将顺法避税理解为税收筹划,但税收筹划的实施范围并不仅限于此,它的层次更高,它是在经济活动中事先作出的谋划和安排以减少税负的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⑴与国家政策导向的符合程度不同。比如逆法避税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的。 ⑵执法部门的态度不同。对于避税行为特别是逆法避税,政府要防范,而对于税收筹划,政府是支持和鼓励的。
3、简述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
答:⑴尽量争取免税期最大化的“免税技术”。⑵争取减税待遇和使减税最大化、减税期最长的“减税技术”。⑶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适用低税率从而使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税率差异技术”。⑷使所得、财产在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适用税率的“分割技术”。⑸使税收扣除额、宽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缩小计税基础的“扣除技术”。⑹充分利用国外所得已纳税款、研发费及固定资产投资等鼓励性抵免政策使应纳税款最低化的“抵免税技术”。⑺在许可范围内尽量推迟申报和纳税期限,利用无息缴税资金,打时间差的“延期纳税技术”。⑻利用国家对某些投资和已纳税款的退税规定,尽量争取退税待遇和使退税额最大化的“退税技术”。
4、简述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答: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一)税收制度的差异性
(二)税收法律的弹性
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国家要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征税,这就要求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也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这种弹性表现在: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2、征税范围的弹性
3、计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4、税率的差异性
5、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三)税收法律的漏洞
任何税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不可能对所涉及到的所有问题都作出严密而周全的规定。税法的漏洞使纳税人避税的愿望有可能得以实现。我国税法的漏洞主要有:
1、税法条文过于具体。
2、税法条文不明晰。
3、税法条文不一致
4、税法条文不严密。
(四)通货膨胀因素
(五)先进的避税手段。
6、简述折扣销售的计税规定。
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为购
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7、为什么进行旧房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被确认为修理支出对企业有利?
答:因为修理支出不计入房产的价值,回避了缴纳房产税;同时修理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而改扩建支出要计入房产的价值,缴纳房产税;同时由于支出资本化,它只能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前逐年扣除,这不利于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8、在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情况下,降低销售额的策略主要有哪些?
答:(1)将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回扣合法化,并以此冲减销售收入;
(2)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应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低估价、折扣价等方式降低销售额;
(3)以物易物交易中交易双方压低成交价;
(4)将合格商品(或产品)降为残次品,再用于公关、赠送、发放福利等。
9、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什么能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答案: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而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可以在合同约定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10、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1、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亏损是指企业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2、为什么要变房屋出租业务为投资业务?
答: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种多,税收负担较重。
如果将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同时免掉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方也不用按12%的高税率缴纳房产税,但是接受投资方要按房产计税余值的1.2%缴纳房产税,这样计算的房产税负担较之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房产税负担要轻得多。投资利润是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通过将房屋出租业务转化为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3、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
的进项税额较少,为什么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答:商品流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其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税基,而且增值税税率较高,这样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也较重。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就是说,涉及货物的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缴纳增值税,无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缴纳营业税,其结果可使企业税负减轻。
六、案例分析
1、案情: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比较多,是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问题之一。如2003年5月的一天,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某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发票。
当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所举报的业务的确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进一步了解时才知道:原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根据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
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买纽扣,李某根据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认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买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给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按规定,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可以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容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一)筹划分析
对于货物的代购行为,有关法规早就作了规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认真研读一下有关文件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策划专家,补税罚款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避免!作为代购行为,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明确代购关系。在该案例中,经营纽扣的个体户李某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李某签订代理业务合同,明确代购货物的具体事项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个体户李某不垫付资金。当服装厂与李某明确代购业务关系之后,应该先汇一笔资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利用这笔资金出去采购纽扣。
3.个体户李某以服装厂的名义购买纽扣。李某按照服装厂的要求购买货物,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以及其内容都与实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
4.李某与服装厂根据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相关的手续时要
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二)筹划点评
本案例是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掌握的经营技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割断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直接经营的纽带,发票违章的问题不断出现。如果我们对有关经营手段和方法方面的规范比较熟悉并通过以上的程序进行操作,就可以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筑起一个货物流通的桥梁。
(一)关于代购货物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关于接受票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要点: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20×50%=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
4、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
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二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二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5、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受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发现:
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 600 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 400 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 100 000元。上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 200 000元。
上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公司上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 348 000元(适用税率56%)。请问: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
2、检查中还发现:江淮卷烟厂还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量烟丝,支付价税合计100 000元(普通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负责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可以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消费税吗?李刚告诉他,不仅可以抵扣,而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理解了。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什么?
1、对于该企业,其正确的做法是: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仅指从生产企业购进的烟丝。所以江淮卷烟厂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48 600 000+20 000 000—49 200 000
=19 400 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9 400 000?30%= 5 820 0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78 000 000X56%+ =100 748 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 = 按当期销售收入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
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00 748 000—5 820 000=94 928 000(元)
而实际上,该企业将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的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的烟丝,也作了抵扣,从而造成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对此,如果以后由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则属于偷税行为。作为税务代理则属于自查,企业可以自我更正。江淮卷烟厂2003年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应该补提消费税。
2、为了帮助该厂的财务人员理解其中的奥妙,李刚就以100 000元的烟丝为例做了一个计算和分析。
对于价款为100 000元的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03X 30%=29 126.21(元)
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17X30%=25 641.03(元)
对于同样是100 000元的烟丝,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29 126.21—25 641.03=3 485.18(元)
该笔业务,无论是开具的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应税消费品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都可以计算抵扣消费税。至于增值税,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税收负担。很显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者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可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加了消费税的抵扣数额,但是减少了增值税的抵扣数额,因此,要对其做具体的分析和计算,最终作出具体权衡。
江淮卷烟厂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额 = 94 928 000—29 126.21 =94 898 873.79(元)
6、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①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
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5?30%??1?7%?3%??75?7.5?82.5 (万元) 1?30%
②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75二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X(7%+3%)二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X(1—25%)二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0.4X150)/(1—56%)X56%+0.4X150二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480X(7%+3%)二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X(1—25%)二76.5(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 (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
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二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X(7%十3%)二56.4(万元)
税后利润= (900—100—170—564—56.4)X(1—25%)二7.2(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七类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不能在计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便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此类消费品来说,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显然较重。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如酒精一白酒一药酒等),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终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外购或委托加工环节所纳消费税。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分析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案: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X17%—60÷(1+17%)X17%=1.45(元)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25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X17%—60÷(1+17%)X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X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X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X25%=11.1111(元):
税后利润:11.3—11.89(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X17%—60÷(1+17%)X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 – 30 - 7.5= -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X25%=8.547(元)
税后净利润:-3.31 - 8.547= -11.857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8、将农牧产品的生产部门分设为一个企业
对一些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如果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均由一个企业完成,企业使用自产的农牧产品原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担较重。此时,可以将农牧产品原料的生产部门独立出去,以减轻税负。
例如,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假定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500X13%=5(元)
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
分析一下该企业税负偏重的原因,在于牧场生产原奶却不能享受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免税的待遇,乳品加工厂使用原奶却不能享受收购农产品依购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为此,该企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设后,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鲜奶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鲜奶,属于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额计提l3%的进项税额,其税负将大为减轻。
如上例,该厂分设后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后仍然以46800元(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的费用开支同前面一样。
对于牧场而言,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其每天向农民外购的草料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不承担增值税负担。
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其每天向牧场购进的20000元鲜奶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草料不在乳品加工厂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Xl3%)+-W=42100-W(元)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减轻了2535元,总体经营利润增加了2535元。
在本例中,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鲜奶价格提高,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还会减轻。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量同以前一样,只是价格提高到25000元。其他条件仍同前面一样。此时牧场照样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变为:
46800÷(1+17%)X17%-25000x13%=355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355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x13%)+-W
=42750-W(元)
与提高鲜奶价格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50元。之所以将牧场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会带来增值税总体负担的降低,是因为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鲜奶的价值可以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于牧场而言,鲜奶的价值不用计征增值税。那么鲜奶的价值越高,两个厂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就越轻。
(1)委托加工成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
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暂不考虑)。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50?50?2?0.5X20%+50X2Xo.5]X(1+7%+3%)二110(万元) 1?20%
A厂销售后: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二15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二150X(7%+3%)二15(万元)
A厂税后利润:
(500—100—50—110—25—150—15)X(1--25%)二37.5(万元)
(2)直接委托加工成瓶装酒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粮食加工成瓶装白酒,粮食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7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5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75?50?2?0.5X20%+50X2Xo.5二106.25(万元) 1?20%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106.25X(7%+3%)二10.625(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500—100—75—106.25—10.625)X(1—25%)二156.09(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18.59万元(二156.09—37.5)。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因此只要最终售价高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选择直接加工成成品比加工成半成品税负要轻。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为5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二150(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X(7%+3%)二15(万元)
税后利润:(500—100—75—150—15)X(1—25%)二120(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
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的方式税负要轻,主要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环节酒类产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能进行抵扣,进而提高了该种加工方式的税负。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的能力,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10、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一)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x17%-70/(1+17%)x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5(元)
(二)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20/(1+17%)x17%-14/(1+17%)x17%=5.23(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1—20%)X20%=5(元)
企业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5=8.675(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20÷(1+17%)—70÷(1+17%)—14÷(1+17%)]X25%=7.6923(元):
税后利润:8.675—7.27(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达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X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x25%=6.41(元)
税后净利润=0.64-6.41=--5.77(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元(70+20x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84/(1+17%)x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84/(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X25%=3.4175(元)
税后净利润=13.67-3.5(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当属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千万别忘记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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