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新型农村江西省养老保险查询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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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43:00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本站原创 & 字号:
于府发〔2010〕31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以适龄农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农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给付模式。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坚持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经办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成立于都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为新农保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新农保业务由劳动保障所具体承办。负责对本乡镇的新农保扩面参保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上报,录入有关信息;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待遇领取人员年审工作;负责指导、督查本乡镇各村新农保协办员开展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公示和举报。
第七条 各村村委会安排1名村干部兼任新农保工作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2、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的协调、督查、调度,并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各乡(镇)、有关部门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县监察局负责对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县农工部负责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点新农保的扩面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内容进行考评。
5、县宣传部负责利用《于都手机报》、《于都之声》以及其它新闻媒体宣传新农保政策和主要工作动态等。
6、县发改委负责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财政局负责将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与县农保局共同管理好农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并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保证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县新农保参保情况,安排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8、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9、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农业人口普查和农民人均收入的相关数据。
10、县农粮局负责协助做好新农保的推广和扩面工作。
11、县民政局负责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因灾全倒户的认定工作和提供死亡人员火化情况。
12、县农医中心负责农村重大疾病患者的认定工作。
13、县广播电视电影新闻中心负责新农保政策、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14、县残联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15、县计生委负责已扎二女户的认定工作。
16、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户籍人口的认定工作,提供全县农业人口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九条 户口在本县,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村民(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5个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已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县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省政府要求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
第十二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每年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从县计生部门认定的次年始政府为其代缴五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重大疾病患者,从县农医中心认定的次年始政府为其及适龄家庭成员代缴三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因灾全倒户,从民政部门认定的次年始政府为其适龄家庭成员代缴三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第十三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实行多缴多补,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具体补贴标准为:选择缴费1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2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选择缴费3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缴费4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选择缴费5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农民提供资助,资助款达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保局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县农保局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政府补贴和利息;
(三)集体补助和利息。
第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七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参保对象应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未满15年的应进行补缴,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新农保基金,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 养老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第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年满60周岁,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09年12月1日前),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连续按年缴费,中断缴费的,应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财政不补贴;也允许对参保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但前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应进行补缴,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1949年12月之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可按月享受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受子女参保条件限制,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办理领取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领取对象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委会负责对领取人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对领取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如实上报县农保局。领取人如定居外地,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报县农保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县农保局核定,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支付终生。养老金待遇的领取标准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第五章 参保和待遇领取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参保登记表,缴纳保险费,再由乡镇劳保所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续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审查,填写《参保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各村村委会应对本村60周岁以上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并造册汇总,公示7天后,上报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再报县农保局复核审批。每年1—3月对《领取证》进行年审。各村协办员应将本村已发《领取证》和领取对象的生存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时让该领取对象在明细表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将《领取证》和明细表统一上交乡镇劳保所进行复核;乡镇劳保所复核无误后,在《领取证》和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并将明细表上交县农保局审核。农保局将不定期派人对领取对象进行抽查。对未按时进行年审的对象,将停发其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缴费证、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退保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户口从本县迁往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农保局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乡镇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农保局将其保险关系转入所在乡镇。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户口性质农转非的,应提出新农保退保申请,将缴费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非农户口薄复印件送交乡镇劳动保障所,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报县农保局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持参保人缴费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总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持参保人领取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 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原老农保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农民,且年满60周岁的,在原领取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5元的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原老农保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对象,同时又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新农保实施后仍按老农保领取标准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农民,应继续按新农保标准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新老农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城镇居民,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结存额先封存,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办法,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新农保基金试点期间暂时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第四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农保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县财政应于每月月初将当月要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划拨至新农保支出户,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二条 县农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局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报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农保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应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农保经办机构工作正常运转。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由县农保局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保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新农保 实施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张其林 2010年12月31日印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_百度知道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为了统筹城乡,为平衡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转非的居民能和其他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二次分配,减小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影响,减轻农民负担。 就因为城市的社保制度基本比较完善了,为了让农民也老有所养,为了改善城乡二元发展的不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而又不至于一下给政府社会带来巨大压力,而农村才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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