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起算时间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费时间,应当从入职当天开始计算,还是应从入职后一个月开始计算?_百度知道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费时间,应当从入职当天开始计算,还是应从入职后一个月开始计算?
1,中国人民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入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缴纳社保。2,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应该从入职就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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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应否受时效的约束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应否受仲裁、诉讼时效的约束
(2010年6月28日)
案例:李文于1996年3月到大丰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文与大丰公司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月20日,李文经公司总经理同意请假7天。同月29日,公司总经理发现其假期届满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按要求补办请假手续。当日,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定其旷工10天,决定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了李文。李文于3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大丰公司撤销开除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以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00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之一是,大丰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文缴纳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这一争议的解决,核心法律问题是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有两种相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是,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界定为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界定了劳动争议范围的基础上,用列举方法界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而完整地确定了劳动争议的内涵和外延。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七条列举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可以看出,其中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争议。因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不属于法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就应认定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将社会保险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就应与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样,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有三点:第一,依照《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规定,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可以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劳动者,更不应受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会保险费。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立法精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属于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据学理解释,缴足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民事主体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非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条款。缴足出资请求权的行使是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保护,也是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本质要求。如果缴足出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违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也不利于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反而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理,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具体而言,依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企业或用人单位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因企业或用人单位无力缴纳而免除,更不能因职工未申请仲裁或起诉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法定义务。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诉讼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诉讼,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第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之间的债权)、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中,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诸如矿山、土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费中进入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欠缴,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的追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宗旨一致,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不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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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个人账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1、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2、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3、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4、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5、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同时,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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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_百度知道
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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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进行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关系重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各地略有不同,医疗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如何。 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务工人员和当地职工比较多的广州来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了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下面就来看看广州市对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消息。  广州正在研究有关方案,实现全民医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未接到国家和省的文件指示,但广州市一直在以“全民医保”为目标,覆盖外来工、个体户等人群的新医保办法即将实施。据悉,新医保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上千条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在缴费年限问题上,后经多方研究讨论,决定维持原来的10年缴费年限不变。  新医保办法已送市法制办,“看到有关媒体的报道,我也很吃惊。”该负责人表示。他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可实现全民医保,广州正在研究相关方案,很快就会开始实施”的说法,可能是针对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可望实施、广东盛广州市继续完善医保体系的情况下提出的,但目前广州市劳动部门仍没有接到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指示和通知。  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州市的医保政策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实际上,劳动保障部门也正努力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他透露,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修改定稿,并送至市法制办审核,如果没有发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很快就会由市政府颁发实施。  新医保办法把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当地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以及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另外,未成年人、大学生、公务员等人群也将尽快纳入医保体系。  据该负责人介绍,《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共收到社会各界上千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集中反映在缴费年限由现行的10年延长至15年的问题上。后经多方研究讨论,决定维持原来缴费年限不变。  也就是说,新医保办法实施后,仍维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才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年的缴纳或者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西安和沈阳市来说,他们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西安市统计局公布了西安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032元。经研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今年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34032元计算,月缴费基数即为36元。由此确定今年月医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缴费基数的300%,即8508元,下限为缴费基数的60%,即1701.6元。  据了解,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以60%(即1701.6元)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即8508元)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如果职工个人收入在平均工资60%与300%之间的,则按照个人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来缴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从每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开始执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数调整后,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及个人账户差额部分,从7月1日起补缴并补划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每月缴纳246.2元;选择按6.8%比例缴纳的,每月缴纳167.42元。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相对的比例是不同的,各个地方也是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的,但是大致的比例还是相同的。下面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7.5%=6750元。  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很多人对单位给自己的社保缴纳具体细节是不了解的,这是员工应得到的相关待遇和福利的一种体现方式,所以一定了解清楚,让自己的利益不蒙受不白之冤。
发布人: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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