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合法公民合法权益是不是纳税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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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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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纳税人识别号可以落实更多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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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宋雅娟
  【阅读提示】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2月4日)有媒体报道说,至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期限已到。媒体普遍注意到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该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国家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公民身份证制度实行以来,以数字代码作为公民个人身份识别的技术及其支持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和普及。最近十几年,电子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更使得个人身份识别技术及其支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从技术以及建立、维护和管理个人身份识别体系的成本来说,这一制度早在国家财力所能负担的范围之内。
  当然,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远不止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国家财力能否负担的问题,同时还是在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毫无疑问,纳税人识别号体系的建立,将强化公民纳税义务的实现,但是,这一体系也将为过去没有落实到位的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这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设计、建立、实施的出发点和目的,不能只是为了征税更方便快捷,以及减少纳税人漏税可能性和降低国家征税成本,也更应该把落实纳税人权利作为——如果不说首要的话,至少也应作为同等重要的——制度目标。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平衡,是一个制度合宪性的起码标志,也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将使以家庭为征、缴税单位成为可能,也将使向纳税人返税制的施行成为可能。以家庭为征、缴税单位和向纳税人返税,将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扩展国家二次分配的波及面,在可计算的更加公平的基础上落实公民权利,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
  在中国现阶段,公民返税制的建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返税制一方面可以弥补随经济增长而扩大的社会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顶替和替代保障水平还不高的社会福利。在此,把抚养、扶养孩子和老人,负担学龄儿童与青少年的上学花销,担负医保所不覆盖的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等项目列入可返税细目,并依据家庭支出占比规定相对合理的返税比率,这无疑将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会从落实公民权利的角度极大地促进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和纳税意识。
  在现代国家,在“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下,纳税人的称呼,绝非只意味着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而向政府交出一定的个人收入而两讫,也绝非意味着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而间接向政府交纳法定税种的税额而可以井水不犯河水。纳税人的概念,内涵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标示了公民不能推卸的义务,更标示了国家公共财政的来源以及公民权利据以产生的出处。
  因此,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除了巩固现行的征、缴税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意义就是落实上述许多原来因为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限制而没有实现的公民权利,由此在更高水平上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更可操作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其所谓“识别”的目的,固然是要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更应该是把社会福利、公民权利落实到每个国民个人。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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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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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张俊伟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赵振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丰子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吕薇
光明网版权所有纳税人识别号或变第二张身份证&灰色收入将无法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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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纳税人识别号或变第二张身份证 灰色收入将无法逃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我们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除此之外,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纳税识别号”相关规定的出台,将使目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管。
  税务系统早已着手研究只待时机成熟
  “每位公民都拥有一个固定的纳税号,其实这种提法从本世纪初就已经有了,只不过是技术手段是否跟得上和推出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昨天,北京国税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其实是我国完善和改革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之一,但由于事关每个百姓因而引起了格外关注。他表示,其实在税务部门内部早就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向社会公开征求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来看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社会大环境应该都已经具备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条件了!”前述人士表示。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所谓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未来纳税识别号的应用将相当广泛。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此外意见稿中还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此外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包括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秘书长周序中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
  在征求意见稿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虽然这与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瞄准的更是目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问题,监管效率将明显提高。”一位税务系统人士昨天告诉北青报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目前执行得较好。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这位税务人士介绍,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而更多的其实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而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给付者履行一定责任,虽然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相当于把“灰色收入”放在了明处,而且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意味着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带的现金往来将从付款方源头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将钱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从而实现对这个部分的全程监管。”
  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秘书长周序中表示,目前从国家的角度讲,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是“工薪族所得税”,就是因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较单一,容易监管,反而成为了最依法纳税的阶层。而很多富豪、老板,他们可以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资产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应收尽收,最终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而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后,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未来他买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了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
  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此外,对于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店征税问题也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推出迎刃而解。“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过税,但是之所以存在一些中小电商因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而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机关掌握范围,因而造成了这种局面。”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那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有了纳税识别号就不存在以前的税务登记问题了,纳税理所当然。
  另外,近期关于中国税务机关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全球征税政策的话题火热。公民须报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赚了多少钱,不仅要为自己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纳税,也必须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缴纳国内税。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秘书长周序中向北青报记者表示,无论这一制度是否有新的变化,但纳税人识别号肯定将为这一制度提供技术上的有力保障。
  纳税人识别号可为税收改革铺路
  除了完善了税收征管外,周序中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还提到了未来改革税收征收制度的可能性。他表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项纳税制度,目前来看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社会对此的议论也不断出现。他举例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成员的社会分工开始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一人工作、一人全职照顾家庭的趋势,那么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收入要扶养两到三口人。一人挣钱一人花和一人挣钱一家花都实行相同的税率,确实是尤其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社会纳税主体后,他们赡养老人的负担日益沉重,一个三口之家可能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意味着一名劳动者要扶养的人数比以前更多,压力自然也更大。目前社会上也有很多呼声希望改变这种状况。
  “但客观地说,即便这种呼声有道理,目前我国也不可能改变税收征管方式,因为目前我们只能监控到公民的收入情况,而你究竟有多大的支出需求并没有数据,也就是税务部门无法监测到你究竟有多大的负担,自然也就无法区别收税。”周序中表示,引入了纳税识别号后就将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统关联到了一起。“把一个人的所有收入支出都归结到一个纳税识别号下,同时也能把他的家庭、配偶、子女等都形成完整系统。”周序中表示,不能说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就意味着我国要改变现有的征税体制,但至少为改变提供了技术上的前提条件。
  据了解,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健全的纳税人识别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收入、支出状况进行有效的跟踪,从而为税收以及社保等一系列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纳税识别号会成中国人第二张身份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描述,公民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它未来可能会像身份证号码一样重要呢?
  对此,有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识别号究竟能不能成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主要取决于这个代码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做到这两点既需要法规的完善也需要执法的力度。“如果真的像预想的那样,公民收取一定金额钱款、购买和登记不动产、大宗消费、签合同协议以及缴社保费都需提供这个号码时,其重要性自然就十分重要了,很多人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可能也会像身份证号码那样熟记于心了。”而据这位人士分析,为了避免号码的混乱以及方便管理,未来的纳税人识别号很可能就是在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甚至可能就是其身份证号本身,从而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责编:李卓、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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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为什么要依法自觉纳税
10-01-27 &匿名提问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体现了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十六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互为统一,相互促进。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以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纳税人自身没有过多地关心自身的行为及其权利,纳税人的思维定式里也是以“征税主体”的行为为核心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被动的行为模式。既使他们也能有不成体系的权利观,然而这种感觉很微妙。纳税人也没有以自己纳税而感到神圣光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益。该数据转引自罗丽莉、彭炜《浅议中国的纳税人权利》载于中国财税法网)。   这组数据值得我们思考,纳税人对其权利知道多少?实际上行使了多少权利?这不仅是个实践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本文选取税收征纳程序这个重要的环节来探讨纳税人有什么权利、该环节中纳税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保障的意义以及如何保障的视角,参考国内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在资料整合的基础上,层层递进,使该课题更加明晰。诚然目前国内学者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已经有相当的成果,笔者的论述也有重复之嫌,甚至是倒退式的重复。尽管如此,笔者欲用有限的知识,将对此问题的看法试谈一番。   一、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含义   (一) 税收征纳程序   在叙到税收征纳程序之前,欲借鉴财税法学者对税收征纳行为的厘定,在施正文教授看来征纳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征纳行为是“税法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为的各种行为,类似于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的界定”,狭义的界定上则受到税法公法性质的影响,因此“从主体方面讲则一般关注的是税法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一直受到漠视”[i]。从这里,可以得到这样显然的启示,广义的主体是“税法主体”。其必然包含狭义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纳行为理论的合理认识将是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基础。   征纳法律行为,征纳行为分为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征税行为而忽视了纳税行为,这直接导致的是纳税主体的行为不受关注,纳税主体的权利也相应的不受重视。这与税收的法治化、民主化趋势是不和谐的,因此采纳征纳行为之广义,更加关注纳税主体的行为尤其是其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从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来看,“税收征纳程序”的用法并不普遍,运用最多的是税收征收程序。那么这两种提法有什么区别呢?从目前实践的意义来说,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尽管提法不一,可实际上税收征收程序的提法主要是受到目前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使用的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征收程序,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征纳程序不仅仅从征税机关的立场出发,也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而税收征收程序则侧重于征税机关的行为模式,纳税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从更加民主、合理、正当的角度来说,税收征纳程序的提法更加关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故在此采征纳程序一说。   何谓税收征纳程呢?在法学上,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ii]税收征纳程序是指按照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征税机关启动征税程序,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纳税人征税,而纳税人则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征税机关纳税。这样的界定,似有重复之意,事实上如前分析,就实际的过程和结果论两个程序是总为合一的,然而站在不同的主体立场来分析,大概的可以分为该二重结构。   (二)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就是谁赋予的?其正当性何在?有学者从多种学科的视角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这给纳税人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做了扩充论证。学者是分别从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的角度来探讨的。简而言之,政治学基础的核心是国民主权和保障人权理论,国民主权理论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国家主权的行使基于人民的同意,基于人民的公益。而在我国宪法的体现就是第二条所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权是人生而必有的权利,人权角度的税法包含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最基本权利的保障。经济学基础的核心是公共产品理论,其实质是为解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欲望,政府以其非盈利性的国家职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适格主体,被赋予特殊垄断权(征税权和用税权)在新的公共产品理论下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结论,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必然是件大事。法学基础的核心是法治理论,法治的实质是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与人治相对,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障。[iii]   从这样的分析来看,笔者得到的启示是纳税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是国家赋予的,它本身是纳税人让渡给国家部分权利的等价物,纳税人将自己神圣的部分权利(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等)交给了国家,国家就有义务提供纳税人期待的公共物品,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应有的绝对的尊重。   然而如前所述,纳税人的权利总是被忽视,纳税人的义务总是强调过多。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本身并没有错,然而忽视纳税人权利而一味的宣扬义务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反思的。有人假设纳税人权利的来源是“为权利而斗争”,是纳税人针对国家的横征暴敛所作的斗争。[iv]这种假设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这种来源是上述基础来源的再实现,是二次来源。就是说纳税人之所以为其利斗争,更深层次的根源是纳税人意识到自己让渡给国家的权利被滥用或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故而反抗。   在谈到纳税人权利之前,先来分析纳税人是什么样的人?纳税人就是纳税义务人么?纳税人在法律关系术语中作主体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纳税人即是纳税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自然权利和税法权利,并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v] 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比较于将纳税人等同于“纳税义务人”的观点,更符合税收法治理念。纳税义务人的观念只强调义务,而忽视了其权利。一直以来我们都做这样的宣传导致了纳税人的义务属性大于其权利属性。这在理念上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常有的“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无权利云云。   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vi] 施教授在其最新的专著中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界定,认为纳税人权利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可以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或者对政府机关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狭义的理解是指“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vii]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比较全面的,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实践中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在本文中,仅选取一个阶段(税收征纳阶段)来谈纳税人的权利!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之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有很多,根据权利存在于税收活动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立法阶段的权利(比如税收法案的建议权、立法参与权等)、税收征收阶段的权利和税收使用阶段的权利(主要是税收监督权,诸如对公共支出的监督权、政府投资的监督权等)。[viii]在这里主要分析税收征纳阶段的权利,也是最常见的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呢?目前我国的实际做法是以税收征管法所列举的权利为主要依据的,主要聚集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此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条款的权利,不一一例举。   二、我国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问题与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在绪论中,笔者谈到一组数据,说到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时不知道如何救济。从实践的角度来讲,纳税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对自身负责的表现,可实际上,纳税人有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过错,不可完全将过错归于国家或征税机关。从法理上讲,税收法律一旦公布,纳税人就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抗辩。然而实际的问题是,仅有很少纳税人知道税收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采取什么措施让纳税人了解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制度的不完备是造成了纳税人权利被忽视以及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根源。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应该有能力提供这样的条件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的权利、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国家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使得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程序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学者指出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请求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等一系列权利。但也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宪法中缺乏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宪法第56条只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无权利之规定。(2)实践中更为关键的一点现行法律、法规缺失如何使纳税人法定权利落实的机制。(3)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状况不佳。[ix]   面述及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样的制度设计自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诸多权利,但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救济就没有什么具体的做法可寻![x]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泄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此时纳税人的权利怎么保障,机制在哪里?其次税法在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本身又有限制纳税人权利的不合理做法。[xi]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了纳税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其前提是“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如果纳税人缺乏缴款能力或者无法提供担保,其救济途径将丧失。再次就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现实中纳税人却未必能够承受争取权利的代价。这样的障碍源于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寻求救济的制度成本很高,纳税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总是与强大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较量,高昂的成本往往是纳税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权利终究还是宣言性的。   (二) 保障的意义   首先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将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来看一组数据,1999年,全国涉及税收违规金额达237897万元,发现税务处罚决定不当2620件。[xii]其次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力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的纳税热情。同时纳税人整体的权利得到维护,其结果也有利于改善征纳双方的矛盾,缓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使征纳秩序井然有条!纳税人权利得到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落实,体现我国人本主义的关怀,是对纳税人人权的尊重。再次,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过程也使得国家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相关制度保障更加健全、完善,比如保障纳税人权利就必须将纳税人权利载入法册,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设计合理的纳税人权利救济措施。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很多,在此选择能反映税收征纳程序中权利内容的分类方法,即按照权利的效用和表现形式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分类,可以分之为纳税人实体性权利和纳税人程序性权利。   (一)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以实质的税收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直接与税款的缴纳有关,如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减免退税权、隐私和信息保密权、诚实推定权等。[xiii]按照这样的界定,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如下纳税人的实体权利,(1)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第2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2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该法条是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依法操作,从而确保纳税人的法定税额纳税权。(2)减免退税权,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隐私和信息保密权,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之前谈到在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实体权利的规定上,存在着规定不合理以及救济难的问题,首先,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内容不完整,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力,其次纳税人实体权利被侵犯之后怎么获得救济。再次纳税人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程序性权利   税收程序性权利,“从动态过程的角度讲,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xiv]税收程序性权利从工具主义色彩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一种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然而程序正义理念下,程序有其内在价值,如公平、理性等。税收程序性权利一般能够限制征税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实体权利及自身程序性权利。   学者认为实体性的权利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内容概括言之包括如下八种主要的权利:(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权利,即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其所做出的决定更加客观、公正的需要。(2)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知道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3)听证权,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征税决定基础的实事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4)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就所知悉的实事向征税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5)平等对待权,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与他们以平等的对待。(6)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是指征税主体在做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对其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和公共利益等因素。(7)程序抵抗权,又叫税收拒绝权,是指对于税收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执行或者合作的权利。(8)救济权,对征税机关已经做出的决定,纳税人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此外还包括隐私秘密权、要求表明身份权、要求及时作出决定权、事前裁定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xv]   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程序机制来控制征税权力,规范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从而使纳税人权利真正能够得到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纳税人程序性权利比实体权利要更值得关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来说。值得检讨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规定缺少一个完整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标题一、(三)中笔者已经简单罗列了我国在税收征纳程序中规定的纳税人的主要权利,与学者所给出的设计进行比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法中已经对部分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作了规定,比如隐私秘密权的保护,知情权的赋予,陈述申辩权的赋予,救济权的赋予;但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规定比较粗糙,没有明细的程序保障,操作性差。同时在程序中像程序主持者中立权、平等对待权等一些其它主要的权利很少涉及或没有涉及。另外对救济措施的规定也很少,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也使得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得不到最后的保障。   四、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途径与措施   (一)行政途径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行政途径,有学者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趋势以及当前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大旨,提出了尊重人权——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xvi]从而提出征税机关应该转变自己的职能,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而不应过分强调监督和管理职能。其次,“严格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xvii],税务征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   另外在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主要行政途径还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xviii]该制度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司法途径   税收司法制度是以救济法和程序法为其主要特征的,税收司法制度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构架。当纳税人的权利被征税机关侵犯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程序来救济纳税人的权利。学者认为税收程序法最基本的目的,是对纳税人税收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尊重与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制税务行政诉讼,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纳税人主要拥有提起诉讼、聘请律师或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法庭辩论、上诉、提起再审、争议行为停止执行的申请权等程序性权利。   有学者指出,中国没有有关纳税人诉讼的任何规定。[xix]理由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只限于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策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途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诉讼。所谓纳税人诉讼,在英美法上又叫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是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违法使用税款等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针对间接侵犯纳税人利益以及侵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客观诉讼。[xx]综上三种学者的观点看来,司法途径主要是靠诉讼,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使之正常参与诉讼,纳税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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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7月16日新浪网消息,北京地税局提醒大学生:暑期打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应纳税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学生可自己到所在地税机关缴纳税款,也可由企业代为缴纳。  这是一则挺不起眼的“小”新闻。然而新闻的“含金量”却一点也不小,因为它涉及到如何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问题,和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北京市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发出的这个提醒,可谓“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是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的事情。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纳税都由企业代劳的,而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没有纳税的机会,自然也就很难养成纳税意识。换句话说,普通公民距离亲自去税务部门纳税的几率很小。有鉴于此,如何尽快普及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将以往被普遍“遗漏”的“纳税意识课程”给公民及时补上,则显得相当紧迫。  培养纳税意识,当把握好最佳的宣传时机、瞄准最佳的群体。一句话,选准最佳的突破口。暑假期间,是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黄金时间段。这其间,不乏一些大学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取得不菲的打工收入。如果他们的这笔收入所得达到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理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是潜在的就业对象,不仅其从数量上讲占有绝对优势,而且是今后若干年内高收入群体的最大“后备军”,牢牢在这些人中间树立起纳税意识,对严格执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法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能不能培养好这样有发展潜力群体的纳税意识,是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法规能否得以很好贯彻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地税机关瞅准这个时机,及时发动宣传攻势,无疑是找准了最佳的突破口。  培养纳税意识,应当让纳税人意识到纳税不仅光荣,更是守法的体现。以往,税务部门总爱讲纳税光荣。问题是,光荣是个很笼统和模糊的概念。对于那些不想以纳税“换取”光荣的人来说,这样的宣传也就无能为力。只有将纳税上升到守法还是违法的层面,才能促使纳税对象纳税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而不是荣誉感,因为纳税意识和一般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同,它具有强制性,没有这种意识就很可能触犯法律,不由得不自觉养成。就大学生而言,他们对自己所取得的“第一桶金”究竟该如何分配,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心里并没有个明确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要说让他们自觉想到去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培养纳税意识,应当让我们年轻的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习惯,进而影响、带动周围的其他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股浓厚的执行税法的氛围。数年前,笔者和德国人工作时,他们介绍说平时抽的骆驼牌香烟是需要自己缴税的,当时我觉得不可思议,问他干吗要自己花钱缴税呢,没想到他只是简单地说了句习惯了。的确,如果纳税成为了一种习惯,那样以来,不纳税反而是反常的,才有望最终形成全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编辑:农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变化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且个人所得税规则的任何改变,不仅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也涉及社会的公平性问题。因此,要保证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成功,就得遵循以下的三原则。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个税改革的切入点,就能够在税制改革上兴利除弊。   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改革要遵循的三原则是,一是建立一个表达清楚、明确的、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课征体系;二是要培养公民自我纳税意识;三是要让个人所得税率简单化。      建立个税税基体系   首先,从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弊端来看,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真正发挥通过个人所得税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与贫富差距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够达其目的或回到这一原点,那么改革的成功可能性就会大,否则,虽然税制改革口号叫出来了,但问题会照旧。   很简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引起很多争议,就在于这种税制不仅起不到调整个人收入分配与个人财富占有的作用,相反,收入最低、财富拥有量最小的广大居民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体。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3年我国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收入阶层约有5000万人,最保守的推断,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可达1750亿以上,但事实上,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1417亿元,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来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制,一不小心却增加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当然,肯定是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框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的。但近十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制度早已不适应发展了的实际情况。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元的问题,在那个时候,一般的居民月收入不到1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本就不会涉及这些低工薪的民众。但是,现在的情况则不同,800元与基本的生活保证费相差无几,这岂不是把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民众纳入征税范围?   即使目前提出最低个人所得征收点上升到1500元,征收主体仍然会是中低收入者。因此,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体系,即把每一个人全年所得全部加总(比如个人工资收入、利息收入、财产交易收入等),并扣除免征部分(比如香港特区个人全年扣除近12万,有配偶者和一个孩子增为近23万;台湾地区的情况也类似),这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基。 涉及这些低工薪的民众。但是,现在的情况则不同,800元与基本的生活保证费相差无几,这岂不是把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民众纳入征税范围?即使目前提出最低个人所得征收点上升到1500元,征收主体仍然会是中低收入者。因此,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体系,即把每一个人全年所得全部加总(比如个人工资收入、利息收入、财产交易收入等),并扣除免征部分(比如香港特区个人全年扣除近12万,有配偶者 今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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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个孩子增为近23万;台湾地区的情况也类似),这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基。完善社会、个人信用制度促进个人收入透明化还有,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累进制,即个人收入越多,其税收所要承担的义务就越多。但是,这种累进制为什么不能对高收入纳税者有较大的约束作用呢?这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难以监控有关。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基体系没有确立,其税源难以监控,那么偷税漏税也就难以避免。不少人尽管收入很高,但纳税却很少,这就没有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当然,这种个人所得的税源难控制,不仅与现行的税制有关,也与民众的纳税意识、经济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有关。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有之义务。你只要获得收入,就一定会想到自己应该纳税多少。而且,为了保证每一个公民一定会自觉地纳税,还有种种相关的制度安排。如在美国,为了让个人收入更透明化,个人资金往来基本只能通过银行进行。比如到美国,你带多少钱都可以,但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如果你进入海关,现钞超过了1万美元就得申报,否则就非法。而且个人的种种往来关系都很少用现金支付,而是通过银行进行。去过美国的人都知道,你即使最有钱,现钞也是紧张的。当一个经济体中绝大多数交易往来都通过银行进行时,那么就可能知道这个人的基本收入状况。特别是现在网络化时代,要做到这点其实并不难。但是,在我国情况则不同,不要说是多数民众的一般交易往来基本上是通过现金方式来进行,即使有些大宗交往也以现金支付。当整个社会的大多数交易往来都以现金方式进行时,每个人的收入是多少是很难掌握的。这也就为个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看看目前那些整天在外走穴的人,他们的收入有多少会通过银行转账来进行呢?不要签字、不要收条,现金往口袋里一装就完成交易。谁能够知道他收入多少呢?既然收入多少都不知道,要他们照章纳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还有,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还假定每 今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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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都是有觉悟自愿纳税的人。在这样的假定条件下,即使有人不纳税,所受到的惩罚也很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国内哪一个人因为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受到严厉惩罚的。即使有些问题或情节暴露出来后看上去十分恶劣,但都会因关系的疏通等方式而不了了之。在发达的市场体制中,如果谁敢违背法律而不纳税,问题就大了,轻则可能受严厉的经济制裁,重则进监狱。如此威慑之下,违者数量就大大减少了。另外,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的确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税程序与征管手段等方面都是建立合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而在我国,这些方面都还有待完善。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扣除制度就存在不少问题,这种制度既无法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也容易养成偷税漏税意愿。在中国香港,个人根本不会由什么单位来扣除,而是完全由个人自主申报、自主纳税。只有每一个公民把纳税看成个人之义务时,那么个人所得税体系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节约纳税成本还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要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要让个人所得税制度回到调节个人财富差距这个基本的功能,还必须让整个税制简单化。这既可有效地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也能够节约纳税成本。根据香港的经验,应该以个人一个年度的总收入作为纳税参考,这样不仅便于计算个人收入,而且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一年一次申报,减免税标准容易确定)。并采取个人自愿报税、支付收入单位申报税务局两条线的方式,从两条线来确定个人收入水平(由税务局严格监督),从而树立起民众自愿纳税意识,而不是现行这种被动扣税,这是纳税制度中,培养个人自愿纳税意识最为重要的一环。总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必须真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之作用,并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便于民众计算。当然,一个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往来支付系统的改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个人纳税意识的确立、税务纳税严格监督体系等都是相应的各个方面。但无论如何,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回到上面三原则上,不能让中低收入民众成为纳税的主体。(第一财经日报 易宪容)文章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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