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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保险异地转移不能更麻烦 不必两地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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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发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省军区后勤部所属直供单位: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文件 后联[2011]3号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总装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的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军队补助:按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1)。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政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4),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保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 (三)除特别要求外,军队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相关表式的指标统一按《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系统建设和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的规定填写。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未就业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随军后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军队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原在地方参保期间资金的转移按本通知第七条
规定计算,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 十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属于国办发[号文件第十七条
规定第(二)、(三)、(四)、(五)、(六)、(八)项情形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资金转移、经办程序和参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按本通知第七条
、八条、九条规定办理。 十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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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省都交过养老保险,但是只转一个可以么?求社保问题专家!
我在江苏和辽宁两省都交过社保,现在在老家黑龙江工作。单位给入社保的时候我提出了转移的问题,单位的劳资科去人社局问过了,说必须转移到这边以后才能给办理社保,现在我正在办理辽宁的那份养老保险往黑龙江转移的事宜。可是问题出现了,养老保险转移相当麻烦,这是我之前没有想到的。接收函邮寄过去以后都快2个月了还是一点消息也没有,去社保大厅问他们的态度也十分恶劣的说:转回来后我们就自动给你们做了,别来问了。可是我的社保还没办的,你们做什么东西啊?没办法……现在家乡的这家企业效益不好,看来我还是有回南方去工作的可能,所以我想问一下,既然这么麻烦,又加上我有走的可能,我可不可以把辽宁这份社保转移完毕后就开始在黑龙江这边接续,赶快把我的社保落实了开始按部就班的交吧,而江苏那一份先不管了,缴费证明我留存好。这样我手里就有江苏和黑龙江两个社保本子,以后我在哪个地方买房安家落户后,那时稳定了,再继续转移,接续成一份社保。求助有没有懂这方面知识的人呀?
提问者采纳
应该是可以的,可以咨询一下单位的人事,那边比较清楚。
提问者评价
看来还得去社保窗口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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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再把另一个也转回来就完事了呗。我只看你的标题,没看你的细节。字太多了。
要分别转入退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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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可在户籍地办理
原标题:即日起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可在户籍地办理
即日起,辽宁省内养老关系转移手续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可就近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分局直接办理接续手续,转移完成需1个半月到2个月左右的时间。同时,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简化目前正在研讨中,未来或将惠及更多参保人。
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人次不断增多。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手续较为复杂,转移人员需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提交手续。为了方便参保人,简化办事流程,经过两个月的试行,将办理手续的权限下放至各地的养老保险分局,参保人无需再为了办理转移手续特意来沈阳一趟。
  据悉,在辽宁省内各城市及省企业(包含省行业)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只需持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转移人户口簿,就近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养老分局直接办理接续手续。转移成功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养老保险处会以短信形式通知本人转移业务办理完结。从转移申请受理开始至账户内金额转移完成,前后共需要1个半月至2个月的时间。
  工作人员还提醒,在办理完转移申请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分局建立新的养老保险信息并缴费,等到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完成后进行账户合并,这样就不会发生欠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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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
去年,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成了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信息系统平台,并于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该信息平台建好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具体流程如下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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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辽宁省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不论是省内转还是跨省转,都将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
  3月2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去年底,省事业管理局已在全国率先建成了全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并将于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辽宁省960余万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都将在这个平台上完成。
  负责人介绍,信息平台建好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原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主要靠参保人员自己跑,现在主要工作都由经办部门来做。原来办理转移过程中遇到问题,都要参保人员自己去沟通,如今都由两地经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以前参保人员办妥养老保险转移至少要在两地经办机构来回跑两趟,全办完可能要用一个月甚至数月时间;如今按照新的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只要分别去一次两地的经办机构即可,最快有望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具体流程
  1、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身故/残疾保障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在祝寿金给付前);现金价值(祝寿金给付后)
10万元-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600.00元(60岁前每年);1200.0元(60岁至84岁间每年)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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