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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为帮丈夫筹资从医院偷药 事发后丈夫却失踪
7月2日,距肖波38岁生日还有几天。可当天,本来是白衣天使的她,却穿着囚衣坐在被告席上。在一年半时间里,肖波利用职务便利,从医院药房&搬&走价值36万多元的药品外卖,给丈夫筹集生意资金。当她东窗事发时,丈夫却人间蒸发。昨日,肖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审。庭审后,肖波与年迈的父母抱头痛哭,可后悔已晚了。
&搬&走36万元药品
去年11月底,南宁市某医院发生了一件大事,该医院普通外科护士们领出的不少药品不翼而飞。该科室护士仔细一查,发现该院护士肖波当班时,从肖波手中领出的药品,经常不见。而且,这些药品,大部分该科室从来没用过。该科室护士长吴某马上找肖波,肖波回答,那些药确实是她拿了,而且带出了医院。
据肖波交代,自日至日,她多次使用护士长吴某的工号和密码登录该院的药品管理系统中心药房,违规私自领取恩替卡韦片、培哚普利片等5种药品合计1886盒。经鉴定,这些药品价值36.1万多元。在肖波领出的这些药品中,仅有价值1000元的药品用在了本科室,其他全被她拿回家。
一个小护士,如何能悄悄搬走这么多药品?原来,该医院领药系统有漏洞:实行电子领药系统后,护士长可以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进入领药系统,然后根据医嘱,到中心药房下单领药。由于吴某当时不在医院,该科室所有的护士都可以用吴某的工号和密码领药。肖波正是钻了这个漏洞。
为丈夫做生意 筹资
发现这么多药品流失后,肖波所在的医院选择了报警,肖波随后被刑事拘留。起先,肖波向民警交代,她把药品拿回家后,给了一位姓戴的女子。因为戴某的父亲做了心脏手术,而这些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心脏病、肝脏等,在市场上很难买到,且价格很贵。至于戴某是不是将药品卖出,肖波称不知道。
民警按照肖波的说法,却找不到姓戴的女子。两个月后,肖波才道出了实情:她拿这些药品回家后,全部交给丈夫覃某处理。因为覃某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便给她出主意让她拿药回家,而且是指定的5种药品。而肖波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丈夫筹集资金。至于这些药品最终卖了多少钱,肖波说她不知情。对于当初说谎的原因,肖波称是不想把丈夫牵扯进来。可她出事后,其丈夫从来没看过她,并随即失踪,这才让她决定说出实情。
与年迈父母抱头痛哭
&我有罪,知道自己错了,对不起父母,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做人&&&在庭审现场肖波喃喃地说。
对于肖波带出药品的价值,肖波的辩护人认为,不应该以医院的零售价来计算,应该以进货价来计算。而且,辩护人认为,肖波是在丈夫的怂恿下才起的犯意,主观恶意小。肖波还属于自首,在单位还未掌握她罪行的时候,就主动交代了。
公诉人驳斥称,肖波一开始向民警说了谎,直到两个月后才说了实话,不能算自首。至于是丈夫提议之说,因为覃某失踪,无法核实。而肖波在某医院做护士20年,作为资深护士,知法犯法。她利用医院制度交接上的漏洞拿药,不能认为主观恶性小。法官最后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一结束,肖波年迈的父母终于有机会见到肖波。亲人相见,肖波与父母、妹妹抱头痛哭。&你怎么那么傻!&肖波的妹妹哭着说,而肖波只有默默哭泣。
在递交给法官的悔过书上,肖波说:&我非常喜欢护士这个职业,对于今天的沦落我十分悔恨,对不起父母、单位&&&可惜后悔已太晚了。
(责任编辑: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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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地&&&&区锡山区属&&&&性非盈利
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党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并实施本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协调本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并实施本区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和服务标准。
(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发布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的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管理医疗机构,制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七)拟订实施本区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制订并实施本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大连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大连地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市重大抢救。
(十三)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监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集中采购。
(十四)研究拟订建立健全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等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医疗服务价格。
(十五)制订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标准,参与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党政办: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提出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行政事务,新闻宣传审核、信息、信访工作;牵头负责人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会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提出卫生立法规则、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规定,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指导,承办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重大卫生处罚案件的听政等工作。
医政科: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技术、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医疗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征兵体检和病残体检;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培养、专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引进和推广应用,负责卫生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妇幼卫生保健规划,指导全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业务,监督母婴转向技术的实施;负责全区企事业单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管理。 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医疗仪器设备等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区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事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局组织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对基层卫生单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察、备案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单位党组织做好换界选举工作,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卫生热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区卫生人事、分配指导改革;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津贴政策及实施方案;负责干部和工人的录用、调配工作,负责转复军人员的政策性安置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承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职称工作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基层卫生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用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出国政审初申和专家选拔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统的年度考核及表彰工作;负责人事监察、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和退管会工作等。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在职干部、工人和离退休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计财科: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区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实施卫生财务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收费管理;负责卫生基本建设及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负责局机关预算内、外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产业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察基层卫生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参与大型医疗仪器设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科:研究拟订全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止规划和措施,并监督管理;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力量对全区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监督管理全区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研究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来信来访等工作;起草我区红使字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各类视察、慰问及较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交流与合作的接待、安排和洽商事宜;专项事业和经济实体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负责宣传、检查、督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的实施;负责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活动,传播人道法、培训会员和红十字会干部;组织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监督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组织做好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对台事务;转信及寻亲工作;组织举办夏令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等。对中国和国际红十字运动及我区红十字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及资料的收集、编写、整理。负责备灾、救灾工作;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现场急救工作,指导和协助下级红十字会组织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建设红十字会自救互救网络;负责救灾骨干的培训,在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负责灾情调查和通报,向社会呼吁,向上级红十字会反映,争取援助;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负责救灾、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款物采购与发放、赈济财务的管理与内部审计;组织发动社会募捐,负责红十字会捐助箱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以及捐献遗体、器官的组织旋床、动员、联络及管理工作。
爱卫办: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发展规范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爱卫委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负责开展社会性公共卫生的检察、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创建卫生镇,村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除“四害”工作。
医学会:开展医药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新的医药成果,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大力普及医药卫生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药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活动,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开展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工作方面的建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药科技人才。发现、推荐、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城事红河州政协委员帮助农村改善教育卫生条件筹集资金4000多万元
红河州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于1月8日上午9点在蒙自红河会堂开幕,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红河州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红河州政协主席李保文做了工作报告,会议对以往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情况做了通报。 自2003年,州政府搬迁到蒙自后,五里冲水库成为蒙自
& & 红河州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于1月8日上午9点在蒙自红河会堂开幕,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红河州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红河州政协主席李保文做了工作报告,会议对以往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理情况做了通报。  自2003年,州政府搬迁到蒙自后,五里冲水库成为蒙自市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主要水源。但蒙自到屏边县的二级公路穿水库而过,交通事故、灰尘、尾气等污染威胁饮水安全。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高度重视五里冲饮水安全的建议》,政府多次向蒙屏二级公路产权单位省公路局反映,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改线方案。经研究,决定采纳5个改线方案中的“五里冲西线方案”,此方案能有效回避五里冲水库,全长21.4公里,新建里程11.4公里,估计投资5??7亿元。目前已筹集资金1400余万元实施公路防护工程,进一步降低了安全风险。政府正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力争早日实施改造工程,从根本上消除库区因交通穿越所带来的饮用水安全。  关注民生是政协履职的本质要求,2013年红河州政协发动社会力量,争取香港慈恩基金会、香港励协基金会、古天乐基金、爱德项目基金会援建项目40余个,资金1100余万元,帮助农村改善教育卫生条件,州政协机关和州工商联、侨联、各民主党派等政协参加单位积极协调捐资3000余万元支持产业建设、文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求助困难儿童、修建乡村道路和群众饮水工程。& &&李保文还表示,2014年将多听基层之声、多集公众之力、多解百姓之忧、多谋百姓之福,协调党委、政府估好暖民心、稳民心、得民心的工作,更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生存发展。来源:滇池晨报?加油周刊 记者 何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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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王歧山到河南某县考察,该县的办公室主任在酒桌上拿起一杯酒顶在头顶,跪在地...合作医疗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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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外文名China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简&&&&称合作医疗性&&&&质一种福利性质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对&&&&象农民
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对120元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6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左右。[2]合作医疗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和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3]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4]合作医疗
群众自己创造的依靠集体力量同疾病作斗争的一种医疗组织。它是在我国农村合作化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群众自愿参加,实行集体互助。在农村,一般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共同筹集医疗资金。免费或部分免费开展疾病的防治工作。合作医疗的建立,加速了农村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增强了与疾病作斗争的力量。这对保护社员身体健康,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些城市居民亦有合作医疗。
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建设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006年试点县(市、区)覆盖面扩大到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争取2008年将这一制度在全国基本推行,确保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体目标。东部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快步伐,一些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渡。
扩大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在之前人均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保持不变。另外,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逐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规范运行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合理、简便、有效的农民缴费机制。落实政府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在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简化报付手续,保证便民利民。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了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
二是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尽快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改善农村医疗条件,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深入推进支援农村的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和培养。
三是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相关网络和人员,规范供应渠道,强化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5]。1、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是指截止至某一特定时间末,已缴纳个人合合作医疗作医疗基金且已享受合作医疗保障的实际在册人数。
2、受益率:已得到补偿的人次数占参加合作医疗总人次数的比例。
3、五保户人口数:以民政局报告的数据为准。
4、贫困人口:指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低收入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农业人口。
5、特困人口:国家绝对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的农业人口,贫困标准按国家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6、门诊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发生的门诊实际费用。
7、门诊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门诊费用中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
8、住院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实际住院费用。
9、住院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住院费用中得到的补偿金额。
10、筹资总额: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总额,包括来自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个人缴纳、其他、上年合作医疗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结转下来的资金。
11、上年结转:结转入下一年度的上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上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减去上年合作医疗基金实际支出总额和计提的)。
12、基金支出总额: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总额,包括住院补偿费用、门诊补偿费用、体检、风险基金和其他的支出。[6]1、自愿的原则。2、民办公助的原则。3、适度的原则。4、受益的原则。原则上由同级确定省市级新农合,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合作医疗与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监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结合病人就医流向、疾病分布等因素,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签订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可由上级统一组织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分别签订,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签订,在辖区内通行[7]。省市级新农合应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合作医疗序,指定科室或专人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应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手续窗口附近应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即时结报窗口,内部局域网应设置省级统一的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等标识,工作人员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要对职工进行新农合政策培训,并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宣传单、院报等宣传新农合即时结报政策、补偿程序和所需材料等。要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并适当降低参合患者预交金的数额,严格入出院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新农合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定点合作医疗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和时间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定点医疗机构可定期将上月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直接寄送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经办机构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应主动与沟通,按服务协议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根据核实的情况或专家会审意见裁定。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到省市级新农合住院治疗,应在统筹地区新合作医疗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转诊备案,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域外所有可开展即时结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急诊或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简化转诊制度,通过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中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和补偿比例,或者对于经转诊备案和未经转诊备案的采用不同的补偿比例来引导参合农民的合理就医流向,方便参合农民就医。[7]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报销提高5个百分点
从2002年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制度已覆盖约8.12亿人,覆盖率达98%以上。新农合全国人均筹资达到34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增加到人均280元,新农合总筹资额可达到2700亿元。
卫生部介绍,新农合患者看病就医的实际报销比例争取比2012年的50%左右提高5个百分点。
2013年,新农合的重点工作,是扩大重大疾病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补偿比例,避免农民因(大)病返贫。
卫生部已下发要求,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须简化并规范重大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方便参合农民患者及时得到补偿。
20种大病纳入医保
此次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等。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将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肺癌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二次补偿后,困难农民还将额外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这样加起来,总报销比例可达到90%。各级要充分认识在新农合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扎实推进。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参合农民了解即时结报的主要政策和具体做法。要组织专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即时结报工作的监管,确保把这项切实方便农民的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深入发展。
农合制度,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我国最早出现于抗日战争时期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至合作医疗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的掀起和地位的确立,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958年,全国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0%,1962年接近50.00%,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则达到90.00%,这项制度并于1978年被载入了宪法。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许多地方的组织迅速解体,到1989年,全国的覆盖率降至4.80%[1].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国家重新重视农民医疗保障,并认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关键是完善。从1996年起,国家卫生部在全国选定地方进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力重新建立合作医疗组织,可以说这是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良好政策机遇,但是这一制度建设的结果却难如人意,到1998年,全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还仅为6.50%,即使在情况最好的一类农村也只有22.21%。
实践的停滞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大量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村开展的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认为只有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地区才能发展。二是对合作医疗组织本身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机制和支付机制3个方面。在筹资机制上,强调要科学地厘定费率和选择农民缴纳保险费方式:在补偿模式上,有3种可选择的模式:“保大不保小”、“保小不保大”和“保大又保小”;在支付机制上有预付制和后付制。同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起动的重要问题是基金筹集困难,缺乏政府投入。集体负担不能及时到位,而筹资的主要难度是如何向农民筹资。其含意指向是,农民如果主动自愿的缴纳了,则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合作医疗的复兴就没有根本性的困难。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推行者认为,合作医疗难就难在筹资,若在农民经济承受范围之内(一般为其可支配收入的5.00%),通过立法强制收取保险费,则合作医疗复兴的困难就可合作医疗以迎刃而解。一般的理论界也认为,对于而存在的市场,会导致市场失败,因而需要政府干预,这也是市场环境下需要政府存在的理论依据之一。我们认为,建立合作医疗组织并强制推进合作医疗,在理论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合作医疗组织缺乏理论支撑,既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又不能保证效率。在均衡保险费条件下,合作医疗的参与者存在,部分成员的个人收益高于社会收益,另一部分人的个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也就是说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了损害,合作医疗组织实际上暗含了这种损害的合理性,认为健康状况好者对健康状况差者承担医疗费用是合理的,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这是有失公允的,为什么只要这部分农民承担社会成本而不强制社会中最富有的阶层者来承担呢?科斯曾指出,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如果合作医疗组织成员的相互损害是不合理的,则必须通过对获得外部收益的群体进行征税,而向那些受损的人群进行补偿这一方案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就能够实行个人或差别保险费率,的情况就会消失。进一步说,一般情况下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是社会上相对的,都应该得到保护。因此,收入的转移应是最富有的向合作医疗组织注入资金,其依据早就论述过,由此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极大化。国家通过和承担合作医疗组织的部分或全部成本,仅在政府的投人数量使得合作医疗组织的成本等于组织中最健康的个人成本,才能使所有农民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出现制度供给曲线与相交,实现。但是,在我困财政资源配置方向的约束下,这一点在当前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个人的存在,使得合作医疗组织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迅速建立,外部性的典型弊陋在于模糊了个人产权,而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发挥效率的基础,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领域常常发生的原因。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政府不会在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之前,就干预市场的发展,这也不符合市场机制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三,强制组织合作医疗,农民不仅要承担大量的组织费用,而且减少了农民,改变了农民激励方向,不利于农民增产创收。面临日益竞争强劲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农民经济能力的总体水平面对的不是好转而是相对恶化,加之农产品与其他产品(服务)相比,处于不利的贸易地位,由合作医疗产业差别导致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整个转变对农民的冲击作用,不可能大面积在低成本下运转。
第四,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同时又是管理者,纯粹的大公无私的管理者是不存在的,管理者的任何决策都是偏向自身效用最大化。当然效用最大化并非个人收入最大化,正如经济人并非白利者一样,管理者作为政治人,其效用中包含有非货币化的因素。因此,管理者同合作医疗组织集体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保证一致,通常是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在对管理者无有效规制的前提下,会出现管理上的无效率,这一现象在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由此,也会引发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不满。
第五,难以准确地厘定费率。其原因来源于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一定收入条件下没有完全显示出来,依据通常的经济理论,当收入增加时医疗服务需求会增加,其合作医疗原因是个人放松的结果,据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资料显示,因经济困难,有37.70%的农民患病而未就医。也就是说,农民对医疗服务还有较大的潜在需求。合作医疗的供给相当于增加了农民个体的收入,增强了农民医疗服务有效需求的能力。二是在有付费的情况下,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无论是供方或是需方,都有所提高,这是因为医方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二者的都会大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效用。因此,依据医疗机构的记录厘定的费用往往滞后于有了医疗保险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前者小于后者。由此,进一步推动了医疗费用的不断攀升,恶化了合作医疗组织的有效偿付能力。这不仅仅是对合作医疗,对于其他医疗保险也一样,成为其财务负担日益膨胀的重要因素。
第六,医疗服务供给的约束降低了合作医疗的生存能力,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医疗服务有效需求不旺,因此在卫生资料配置上,供给主体除非是强有力的政治任务之外,不可能把向农村扩散,甚至已有的农村卫生资源有逃离农村倾向。同时,在农村,医疗供给的短缺使其特有的可能会增强,具有同等技术的医生,如果在农村行医,就会要求与城市医生有同等甚至更多的货币报酬来补偿其诸如城市文化生活方面的效用损失。到目前为止,这种代理人的还没有一种合理的契约机制能够规避。市场制度规束下的农民已显示出理性主体的特征:利他主义意识的降低正是合作医疗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个人主义的强化,这正是制度转化的结果,也是市场期待其参与主体所应具有的行为,而并不是某些文人墨客哀叹的道德的衰落,反而正是这些人的意识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如果没有足够的外部财务扶持,而农民又缺乏足够的能力支撑,在充满信息不对称的健康领域,农民的博弈行为普遍存在,强制性的或自愿性的传统合作医疗组织结构都不具备存在的基础。因此,尽管曾经有过辉煌的经历,在实践中发生过巨大的作用,对它的离去总怀有不舍之情。但是,在的农村,甚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照搬照套原有的模式,只怕是旧梦难温了。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地方性疾病在一些地方又重新抬头,病区人口近4亿,患病人数达6000多万人,且其中大部分在农村,与日益相对恶化的农民收入水平相结合,已成为部分地方部分农民生存安全影响的因素之一,正如有人所揭示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变迁,在世界史上都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7].由疾病可能诱发的社会政治性冲突,正是当今需要防止的。为此,必须依据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建立的需要,分类指导,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开创的新局面。
首先,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必须是低水平的,以提供为主要内容。这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民卫生健康保健需要是相适应的。在和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民通常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较多的收入,对卫生保健需要层次较高,可先行一步建立与城市接轨的,强化社会的医疗保障功能。
其次,与低保障水平相适应,要确定合理的合作医疗组织规模,尽管的要求是任一组织的覆盖面越广越好,但是,由于受到约束,监督、鉴定保险合约的成本随着组织的扩大而上升,同时,协调成本也会上升,理论上,当等于边际成本时,所决定的组织规模是最适度的,但在实践中,收益和成本是难以准确度量的,从现实来看,应以为群体组织合作医疗较为适宜。因为合作医疗,在一个自然村的范围内,群体内成员的健康状况相互之间较为了解,信息问题可以得到较有效的抑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督费用。
第三,合作医疗生存的第三个条件是,使其真正成为医疗保险合作社,要改变当前行政命令的管理办法,推行成员自己管理的民主形式,实行管理事项定期公开披露制度。前者,易于造成广泛存在的委托——,管理者的目标不是要使组织运作最有效率,而是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在现有的中国政治体制下,管理者的效用理性更大地表现为政治人,个人政治资本的寻求往往使其有内在化的扩大组织规模的倾向,组织成员与管理之间以及由此与组织之间,在利益上就不会出现一致性,组织产品(医疗保险)就成为一种俱乐部产品,其结果,就会像“公用地”一样,被过度使用。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扭转这些不利影响。
第四,调整卫生资源的政策性配置,在国家有限卫生资金投入约束下根据,可逐步增大对卫生保健的比重,对给予部分补贴,满足绝大部分人低层次的需要,从而,在整体上可以提高国民体系健康水平。
第五,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培育规范性的市场竞争,减轻垄断程度,合作医疗降低行业性租金,给消费者以实惠。具体地,在医疗行业加快执业医生资格制度的建立,消除个体医生从业的政策性壁垒,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药品行业,引入招标的药品市场定价机制,减缓药品购销中的高额回扣和暴利现象。从整体环境上,降低合作医疗的运行成本,增强其生存维持能力。
第六,拓展合作医疗组织的功能,积极运用已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国现有的金融构成限制了农民对资金的可获得性。因此,导致了农村资金市场交易中的高利贷发生,试验表明,要管理措施得当,即使在较小范围内的资金运用都能获得较高的报酬。所以,对筹集到的,在组织内成员之间进行融通周转,不仅缓解了农民的困难,增强了合作医疗的可持续性,而且会增强合作医疗组织的吸引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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