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做预付购货款货款登记时,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项下的币种应该选什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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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流程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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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 外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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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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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公共操作问题解答
问题一:企业使用企业代码和默认密码登录系统时为何显示“无此机构”?
登录网站,在网页的左上角可以看到 “登录系统”板块,分别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就可以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了,初始密码。
如企业第一次登陆时出现“无此机构”的信息,说明系统中无该企业信息,企业可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当地外汇局为其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外汇局端做“导入企业基本信息”操作,导入成功后企业即可登陆。
问题二:外汇指定银行如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开户并办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银行端操作业务?
登录网站,在网页的左上角可以看到 “登录系统”板块,分别输入12位国际金融机构标识码、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了。
外汇指定银行如果没有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开过户,需到当地外汇局申请开户并申请相关系统的操作权限。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服务平台中所说的银行是指每家具有国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网点,都需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开户而不是向上级银行申请。外汇局为银行开户后,系统自动为银行生成登录账户,默认初始用户是admin,密码000000。银行系统管理员为业务管理员创建用户并授权,具体操作方法请从首页《银行用户管理及授权操作手册》(在常用栏目中的“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可到)。
问题三:企业忘记了登录密码怎么办?
1. 联系当地外汇局使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重置密码功能,重置之后的密码为;
2. 若本企业直属的外管局的业务人员没有该权限,则建议业务人员向该外管局的管理员申请权限;
3.&&若本企业直属的外管局的管理员也没有,则向上一级外管局申请权限。
问题四:为什么登录成功后什么都看不到?
&&企业或银行登录系统后,正常情况下在左侧可以看到树形列表,如果什么都看不到,说明没有安装树形控件。可到常用栏目中树形控件,在网站的首页上的“常用”栏目里,点击“系统控件”,就可以根据提示安装显示控件了。后的压缩包里包含三个文件,要解压到同一个目录后再进行安装操作。安装时建议关闭防火墙等。如果安装树形控件且按照操作手册要求配置了IE后,仍看不到树形列表,则建议换台新安装操作系统的电脑试试。
银行用户如果在做上述操作后仍不能看到树形列表,可发邮件至技术支持邮箱需求帮助,请将本银行的登录账户和问题截图一并发送。
问题五:做登记操作时,为何登记完后点击保存按钮后,提示不能保存或提示联系管理员?
请检查登记内容里是否包含以下非法输入内容:
“合同登记序列号”栏是不是填成了“合同编号”,若是,则应该改成“合同登记序列号”。
币种、贸易类型等带有下拉列表的填写框必需用鼠标选择,自己不要手工填写。
问题六: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到当地外汇局做了备案,为何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还是显示企业的旧信息呢?
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到当地外汇局做备案后,当地外汇局需要在企业档案数据库中更新企业的信息,然后使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导入企业基本信息”将企业的信息导入到系统。企业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如果还是显示企业的旧信息,说明当地外汇局还没有做上述操作。
问题七:当我对一笔进口合同进行合同登记,之后再进行提款登记,然后在提款登记的页面按确定键,此时页面显示登记成功,然后进行下一笔合同提款登记时,却发现下面的&确定&按钮变成虚的,无法再按下去。我不知道如何关闭该页面,所以每次都只能退出系统重新登录,有没有解决方法?
页面的右上角有个“X”形状的图形,是页面关闭按钮。点击该按钮然后用左侧树形菜单打开相应页面即可。
问题八:为什么刚刚登录上去就出现&由于您长时间没有操作,请您重新登录!&的字样?
用户打开页面后如果超过15分钟不做提交操作,系统因为会话超时会自动断开连接,就会出现&由于您长时间没有操作,请您重新登录!&。如果刚登录就出现该提示,请检查您的电脑的防火墙和局域网的网络代理服务器的设置和配置。
问题九:如果企业发现系统中的“前12月出口收汇额”或“前12月进口付汇额” 或“上一年度进口付汇额”与企业实际不符,如何更正。
企业的收付汇信息是由当地外汇局根据掌握企业月度收付汇数据生成并导入系统的,企业如果发现与实际不符,请联系当地外汇局进行核实和更正,重新将正确的企业月度收付汇数据导入,系统将于下月1日根据已导入的企业月度收付汇数据自动更新“前12月出口收汇额” “前12月进口付汇额” “上一年度进口付汇额”。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子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企业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正确操作流程是什么?
1. 企业签定含预收款的出口贸易合同后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中做合同登记,系统自动为该合同生成合同序列号;
2. 企业收汇并做国际收支申报后,如果该收汇中含预收金额,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中做提款登记,系统自动为该笔提款登记生成提款登记序号;
3. 系统于每天夜里为企业新登记的提款登记自动确认预收可结汇额度,并将确认的额度传送至海关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企业在登记后第二天可携海关的IC卡到银行依据IC卡中的预收可结汇额度办理结汇。
4.如果因企业在系统中的预收可用额度不足(登记时的预收可用额度=控制规模-登记余额)导致新登记的提款登记中的预收金额没有被全部确认,可等系统有足够可用额度后(企业做注销登记后会恢复与注销金额相等的额度)系统自动确认预收可结汇额度或到当地外汇局为待确认的提款登记做额度确认。
5. 企业出口结关后,如果已经在系统做了提款登记了,应严格按照预收货款登记管理政策的规定在系统中做有关单注销登记,不论是否已在预收项下结过汇都切勿再从贸易项下为该出口结汇。
6.如果企业的出口贸易没有关单或发生退汇,可做无关单注销并联系当地外汇局做审核操作。
问题二:提款登记时,“收汇金额”应怎么填写?
“收汇金额”应该填写收汇水单上的总收汇金额。
问题三:企业做提款登记且登记金额在额度内,多久后预收金额可显示到海关电子口岸IC卡上?
& & & & 如果IC卡初始值待扣还余额为0,在企业有可用额度的情况下企业做提款登记的第二天或外汇局为企业的提款登记做人工确认的第二天,预收金额可显示到海关电子口岸IC卡上。如果IC卡初始值待扣还余额已经为0的情况下,第二天IC卡仍无预收额度增加,可发邮件至技术支持邮箱寻求帮助或咨询海关电子口岸。
问题四:为什么做提款登记超过了三天,提款登记的预收金额还没有加到电子口岸IC卡?(或问:什么情况下提款登记后系统不会传送预收额度)
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 对于新企业,在预收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模块中,可以看到 “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为0,预收货款控制规模为0,系统不会给电子口岸传送预收货款的信息,所以电子口岸卡里的“预收货款可结汇额”下的额度始终不会增加;若该新企业是第一个月收预收货款可到当地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额度。若企业有收汇金额但系统里“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为0,则可到当地外汇局核实“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并请当地外汇局将企业收汇数据导入系统,待下月1号系统自动更新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时就可以看到收汇总额和控制规模的金额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预收货款控制规模为0,即使企业做了注销登记,系统也不会向海关IC卡传送额度,直到企业有控制规模为止。
2. 对于老企业(即有前12个月的收汇总额),
(1)当前系统默认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是“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折美元,&&元)”的 25%,但是,在开始用电子口岸卡时,很多企业的电子口岸卡里都有初始额度,用初始额度结汇的预收货款也应该及时做提款登记;如果IC卡初始值待扣还余额不为0,则系统为企业提款登记确认的预收金额首先用来抵扣IC卡初始值,直到IC卡初始值待扣还余额为0后,开始向海关传送额度。
(2)在“企业信息查询”功能里,查看“预收货款余额(折美元)”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本企业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若已经超过了,就是将预收货款控制规模全部用完了,只有将已经出口并且拿到报关单的预收货款注销掉,然后过2~3天内电子口岸卡就会增加相应的额度。
问题五:为何在做了注销之后,电子口岸卡上相应的贸易项下出现了负数?
对于一笔出口,企业如果使用该笔出口做了贸易项下的结汇,又用该笔出口做了注销登记,IC卡上就可能会出现负数,这种操作行为也违反了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的政策,属违规行为。按照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有预收货款后,需做预收登记,该预收金额对应的收汇不应再从贸易项下结汇,应从预收项下结汇。
企业做注销登记后,系统会将注销金额传送给海关用于扣减对应贸易项下的关单可结汇金额。
问题六:收汇水单号输入有错误有什么影响?
到目前为止,在预收系统中,水单输入错误并不影响做业务,出口报关之后继续用错误记录做注销,但是最好到当地的外管局写材料说明一下情况,因为外汇局事后会进行核查。
问题七:某企业,初始预收额度40万,分别做了10万和15万的预收提款登记,去银行结了25万,然后也做了10万和15万的注销登记,但IC卡里看到的预收额度仍是15万,企业疑问为何额度只减不增,是否正常。
此情况属正常。初始额度40万是要在企业的提款登记中扣除掉的。对于该企业,如果他再登记20万,此时系统会自动继续扣还15万,然后向海关传送5万的额度。即该企业提款登记累计值前40万均用于抵消初始额度。
问题八:我做了提款登记后,如何估算在会产生的额度值?如果没有产生额度,如何判断情况是否正常。
向海关传送额度的前提:累计提款登记值必须要超过初始额度(系统刚上线时海关IC卡里就有的预收货款额度)才可能传;预收货款余额要小于控制规模,如果超出了,就不传送了,直到企业出口后做注销登记后,预收货款余额小于控制规模才会继续传送。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子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延付系统中企业需要像其它系统那样做注销登记吗?
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子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请问在做了货到注销申请后近2周了,为什么审核状态还是未审核?另外在申请货到注销的填写中经营单位编码一栏是填什么呢?
预付中的货到注销和退汇注销都需要当地外汇局人工确认,请联系当地外汇局。
申请货到注销的填写中经营单位编码一栏填写经营单位的十位数海关编码。
问题二:请问在做了注销申请后,也去过外汇局现场,页面上显示“审核通过” ,为何额度还没恢复?
这种情况是因为外汇局只做了初审操作,没做复核操作。外汇局做复核操作后,页面上显示“复核通过”,额度就会恢复。
问题三:为何在操作预付款付汇登记的时候, 输入收款人地区国别的时候程序无响应?
企业在输入收款人地区国别的时候如果输入了中文和英文外的文字,系统会拒绝输入操作。外汇收支银行柜台的办公电脑目前普遍不支持中文和英文外的字符集,为了统一操作,系统目前强制要求收款人国别栏目只能输入中文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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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浙江省分局()
钱塘 &&&&&&分类:综合类 &&&&字体: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的文件法规有哪些?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4、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5、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
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
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
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6、全国推广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与试点期间的法规有哪些变化?
答:调整内容主要有:
(1)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中,一是明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二是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三是取消实施细则原第14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规定;四是取消实施细则原第16条“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的规定。
(2)在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中,一是要求企业对90天以上的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报告进行报告,增加关联企业交易信息的报告;二是要求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3)在非现场核查中,将企业报告数据纳入非现场核查。
(4)在现场核查中,新增企业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的情况,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5)在分类管理中,新增“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的条款,调整B类企业部分业务管理有求,新增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二、企业名录管理
1、企业如何申请名录管理?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未办理名录管理,有什么后果?
答: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1、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外汇收支?
答: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问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3、企业代理业务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4、金融机构如何办理退汇业务?
答: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问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5、如何办理现钞结算?
答: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1、企业怎样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答:企业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2)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确定存放境外规模;(3)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向外汇局备案账户的账号和币种;(4)企业按月向外汇局如实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境外开户行按照约定按月向外汇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企业应当保留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五年备查。
2、企业如何选择境外开户银行?
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境外开户行,或在具有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境外账户,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银行。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
3、企业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类型有哪些?
答: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分为单一型业务企业和集团型业务企业。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进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集团型业务应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规定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4、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等内容;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6)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企业境外账户收支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包括出口货款含预收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出口保险理赔款),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境外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包括进口货款含预付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6、企业如何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答:(1)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办理境外账户收支信息申报。(2)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所在地外汇局地址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外开户行。(3)企业境外账户当月未发生收支但月末余额大于零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月末余额情况。(4)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应金额。(5)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6)境外账户收支涉及贸易信贷等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细则》及本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五、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1、企业如何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其他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企业如何调整和修改报告数据?
答: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3、外汇局对企业报告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的处理原则是:(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4、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的核准登记业务有哪些?
答:包括: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的登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和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六、外汇局对企业的核查与分类监管
1、外汇局对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主要有哪些?
&答: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指标:
(1)总量差额: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
(2)总量差额比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3)资金货物比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根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外汇局将上述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2、外汇将对哪些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答: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5;
(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列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3、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的方式有哪些?
答: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4、外汇局实施现场时,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3)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答: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6、B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问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7、C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有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8、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川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9、外汇局对C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川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卿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卿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卿天以上(不含败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0、外汇局对企业分类监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1)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2)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
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3)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以及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B、C类评定标准之一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1、企业哪些行为将会被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
答:(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 (2)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2、企业哪些行为将会被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答:(1)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 &&(2)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 &&(3)未按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
(5)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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