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交接表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如EMBA、CEO必读12篇及MBA等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目录 产权它是指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规则。组织即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它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权责分配关系。管理它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法的安排。 在这三项制度中,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基础,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企业财产权利的安排,因而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现企业管理制度的四个主要管理对象:人、财、物、信息,后三者都需要人去管理和操作,人是行为的主体。因此,人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性作用十分突出。回(汇)报机制1. 当上级下达工作任务后,任务受领人须在公司明确完成时间内或受领人自定预期完成的工作时间内,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合作完成。在工作进程中可实时请示汇报,同时要求在规定完成的时间内必须回报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必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上级负有监管执行、协调各资源帮助下属完成任务的责任。 3.下属在工作进程中有任何超出职权及能力范围等的问题可即时向上级回(汇)报以求得协助。 通过“下达→受领→→回报”形成一个完整的回路沟通机制。以提升贯彻执行力,从而达到追求更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工作内容1. 针对业务及采购的客户资料的资料归档尤为重要,存档的客户资料除须体现客户基本信息外,还须体现目标及成交客户的成交情况、后续跟进情况、生日、性格、兴趣爱好、价值观。如果条件允许,还须体现其客户的家庭成员的组成及上述内容(不做硬性指标要求)。 2. 拜访客户资料表则须体现拜访途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此次谈话内容简要、下次拜访议题和时间、预期达成的目标等。 3. 目的在于公司可实时监管对上述两部门的人员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弹性造成的监管盲区,特别是出外勤后的工作监管容易进入盲区的跟踪。同时,未防备相关客户联络人的离职,此类表格能为后续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信息,使有迹可循、有迹可查,缩短新晋人员与离职人员对应客户的导入期时长。总结制度1. 公司员工每周进行一次总结,总结内容为上周工作亮点,不足之处。 2. 工作亮点的分享,不足之处的改进。 3. 下周工作计划的一个安排。 4. 总结报告按级呈报批复并递交至行政部保管。会议制度增设早会,午餐会等短会。 1.早会总时长不超过半个小时。公司主管级早会10-15分钟,部门早会10-15分钟。主要内容为总结昨天的工作,明确今天的工作内容和计划。 2. 午餐会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主要内容为部门内及工作人员当前遇到的问题通过大家集思广益,共同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成功经验的分享,促进部门团队人员的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发展目标1.公司目标不明确间接的让公司员工失去工作动力,简单的为工作而工作。明确公司目标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目的和意义。通过愿景目标的激励来实现公司目标进而达成员工自身的目标实现和成就感。 2.在工作中,尽可能让员工参与公司年度规划内目标的中短期目标的制定。使他们有为自己制定的目标在奋斗的快感和有参与公司决策权力的被认同感。晋升与发展1. 公司建立自己的人才储备系统和人才梯队。在出现职位空缺及新职位时,优先考虑公司职工并发布内部招聘,执行竞争上岗的做法。 2. 各层管理岗位的主要竞聘项为: 2.1 竞聘人除专业专长外有无全面统筹的能力, 2.2 公司需要专业能手,销售明星。但在主管级以上的岗位 公司更看重竞聘者的德、贤、智。公司需要能制造更多销售(采购)明星的推手来担纲管理重任。 2.3 竞聘成功的培养对象,公司将在1到3个月内对上述方面为培养者着重培养和考核。在主管部门60%以上的员工业绩由于新晋主管的努力得到提升可考虑转正,在未转正前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2.4 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一个前提要求:在本部门或公司内自行培养一个接班人能全面接管竞聘者的本职工作。 2.4.1 竞聘者申请及接班人安排情况以报告形式一并递交人事部。 3.公司及人事部将对公司内部竞聘者的竞聘情况进行保密。 4.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岗位有限,为增加员工的荣誉感及某种虚荣心的满足,建议在原有薪资待遇的前提下增设一些岗位职称,如:见习采购员、采购员、高级采购员、见习采购经理、采购经理、见习采购部经理、采购部经理。业务部及其他部门以此类推采取岗位梯队制。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制度是管理的民主化制度,是一种较为成熟和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沟通制度。主要作用是鼓励在职职工直接参与管理,并可以通过上情下达让企业管理和员工保持经常性的沟通。 1. 设立意见箱 2.员工及各层管理可采取匿名和署名的方式提供建议。公司每周六统一归纳交总经理审批,在下星期一以板报等形式公布批复内容及建议采纳情况。 3、 被采纳的建议提供者(有署名的),视建议的重要性给予人民币50元~10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不设封顶,奖金随薪资一并发放。充分授权1. 通过完全授权的方式,可以训练员工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而且可以将员工的创意、潜能激发出来,同时也是对员工信赖的表现。这种做法会使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尊重与重视,有助于建立企业内的信赖关系,达成员工有主人翁精神的养成目标及要求。 2.监管方式:实时向主管上级会(汇)报工作进程。 3. 主管上级应更多的从侧面引导、激发员工创意,以经验分享的形式适可的给予协助,营造充裕发挥能力的氛围和空间。娱乐活动1. 在节假日,休息时间有目的的组织一些娱乐(竞赛)活动。以部门或小集体形式参加竞赛。目的在于缓解工作压力的同时提升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对集体团队精神的进一步领悟。力求将义阳打造拥有一荣俱荣牺牲精神,一损俱损团队意识的有凝聚力的团队。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信息工作的章程和准则,使信息管理规范化。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原始信息收集制度 一切与组织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应准确毫无遗漏地收集。为此,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专人或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原始信息收集的工作。在组织信息管理中,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那些因不负责任造成信息延误和失真,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胡编乱造、提供假数据的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2. 规定信息渠道 在信息管理中,要明确规定上下级之间纵向的信息通道,同时也要明确规定同级之间横向的信息通道。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对外提供信息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在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地分工,避免重复采集和收集信息。 3. 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信息的利用率,一般指有效的信息占全部原始信息的百分率。这个百分率越高,说明信息工作的成效越大。反之,不仅在人力、物力上造成浪费,还使有用的信息得不到正常的流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处理机构和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健全信息管理体系,通过专门的训练,使信息工作人员具有识别信息的能力。同时,必须重视用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从大量数据中找出规律,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使信息充分发挥作用。 4.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 信息反馈是指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并且对组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如果对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反应迟钝,在造成较大失误之后才发现,这样就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因此,组织必须把管理中的追踪检查、监督和反馈摆在重要地位,严格规定监督反馈制度,定期对各种数据、信息作深入地分析,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快速而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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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连环画2015新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辞职赔偿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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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它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用人单位再想单方私自订立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恐怕要三思了。  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劳动者一样可以依法合理主张。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可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参照其他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谁愿意承担双倍工资,谁就别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权利在原来的中形同虚设,现在有了根本转变。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为有双倍罚薪的存在,所以上述规定可以规范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情况,但隐患是,用人单位会不会强迫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或者会不会出现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而出现“只用工十年”的怪圈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总体上讲,上述规定已经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了。  五、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六、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违法用工,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应得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非一定要诉讼解决了。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个“应当”排除了例外的情形,工资的给付请求和债务明确的欠款,法律给予了同样的“礼遇”。  八、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有矛盾,无效怎么存在解除?是不是应该是部分无效?)&(新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是: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应当排除的例外情形是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活跃了用工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社部重申:带薪休假天数应由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4月24日讯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今天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日趋完善,截至2015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8%,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同时对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李忠表示,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李忠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5年《》的颁布实施将劳动合同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2008年《劳动》颁布实行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截至2015年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88%。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我部制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相关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李忠表示,人社部将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带薪休假工作的落实。相关规定中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近年来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劳动关系工作的改革创新,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也进入了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期和多发期,有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是很繁重的,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国家的发展稳定。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是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新形势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意见》明确了要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要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与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对于《意见》的贯彻落实,人社部也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主要是通过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来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二是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的矛盾调处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四是要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这个环境要靠方方面面来营造,比如对职工来说,可能更多是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理性、合法地来表达利益诉求。对企业来说,要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来说,主要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协调参与的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活动,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  知识拓展  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中央最高层:完善落实带薪年休假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高大上”的文件相当接地气,工资得涨,加班得有加班费,探亲假年假婚假产假一个不能少!  《意见》强调,工资得涨,假也得休。涨工资一事,属于全民福利,旅游业雨露均沾,算是普遍性利好;而休假一事,尤其是对年假的强调,同样属于全民福利,但对旅游业来说,却具有平地起惊雷般的重大意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全民分时度假将成为现实,旅游淡旺季的概念可望渐趋模糊,一大波细致的利好,想来正在奔赴旅游业的路上……  此时,我们只能兴奋的问一句:旅游业的同仁们,你准备好了吗?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份文件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意见共分8个部分26条,包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带薪休假的提前落实,将成为中国度假时代来临标志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再一次提出。结合《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年)》,林峰博士认为,这给出一个很强的信号,就是带薪休假将会提前落实,中国度假时代将真正来临。  一、何为“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在休假期间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仍可得到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及劳动福利。  二、“带薪休假”因何难落实?  法定节假日一向是出行高峰期,几乎每年的黄金周都会出现车流、客流的“井喷”以及景区拥堵滞留的“爆棚”现象。带薪休假能够使人们拥有自由支配假期的权利,实现错峰出游,缓解交通、景区资源和环境等各方面承受的巨大压力,是缓解“人满为患”的有效办法。然而,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起,带薪休假对于多数员工来说仍然形同虚设,多集中在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为何难以落实带薪休假?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利益考量。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排斥甚至不执行该制度,员工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带薪休假一直无法难以推进和落实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劳资双方不对等的权力地位。  第二,中国法制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这是带薪休假难的基本原因。尽管现在已经将带薪休假的落实提上日程,但是还需要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来指导政策落实,并辅以严格的监管。  三、落实“带薪休假”需要立法监督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一直以来,政府相关机构为此颁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政府对此的推动益发强烈。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三大举措,以改革开放增强旅游业发展动力。落实带薪休假再一次提出。
 新修订的《劳动》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否拯救了“临时工”,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跟大众习惯称的临时工不完全一样,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须。公众对同工同酬满怀期待的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否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很多人心里都没有底。  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实现同工同酬必将任重而道远。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为加强监管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或引起派遣工失业等副作用  专家指出,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恰恰杜绝了这一点,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但如果劳务派遣工要求拿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资,企业的用人成本肯定会增加。据媒体报道,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已开始动作,纷纷与用工单位一起寻求解决方案。此外,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比例限制,企业已有三种应对方法:转正、转外包、辞退。  分析人士指出,国企、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可以转正,并且一旦转正,国企将大大增加管理成本,转外包对某些单位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最终大量派遣员工会转为外包公司员工。  有专家表示,现在对于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一致标准,一旦劳动者要维权将会更加艰难。  另外,有专家指出,法律规定很好,但实际效果很难说,可能会有一些副作用,比如可能会引起一些劳务派遣工失业。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不排除会产生一些法律诉讼。  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全国各地的劳动纠纷和仲裁案件出现“井喷”。如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会造成临时用工人员劳务纠纷案件“井喷”现象也引起部分人士的担忧。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劳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意见出炉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天数,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  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近日出炉。  根据该《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据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介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哈尔滨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出细则&保证2年1次  哈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  单位不让休带薪年假要付3倍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工资报酬。近日,哈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假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假报酬。  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五类情形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有五类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各单位年初定休假计划,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哈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  单位不让休带薪年假要付3倍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工资报酬。近日,哈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假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假报酬。  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聘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继续组织实施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探索分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开展分类公开招聘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申诉办案规则以及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配合研究出台行业处分规定,研究完善竞聘上岗规定和考核规定。  二是全面规范聘用管理,出台聘用合同国家标准,研究提出妥善解决编外用人问题的政策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完成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回避规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好分类公开招聘考试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成“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
  24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了一季度全国就业工作、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并对社会关注的“公务员离职潮”等热点问题予以了回应。下面是智坤教育小编收集的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进展的信息。  问:  我想问一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如何?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否有时间表?谢谢。  李忠:  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确实是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在前面的情况通报中也介绍到,我们正在按照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要求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这里面分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方面,可以说现在各薪酬的审核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办法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的配套办法已经完成,将于近期提交审议。从2015年1月开始,中央管理企业已经全部按照中发【2014】12号文件的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  第二种是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方面,我们也印发了相关的文件,加强了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调度,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省的工作方案。  第三种是对于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方面,我们也印发了相关的文件。目前正在对中央部门改革工作进行调度,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管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对于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我借这个机会特别强调一点:本次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在这次改革中,不能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不加区别的层层降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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